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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1-8809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2:35: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二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文件

舞新轧钢发【202_】

关于印发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现将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 通知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 202_年1月10日

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年度安全生产建设目标的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新轧厂生产秩序的正常稳定,以安全促生产、增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的奖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以及安全生产基金的管理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公开、公正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的奖惩依据公司、厂及各车间科室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努力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实现死亡事故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零。安全生产目标通过每年的安全工作会议发布。

第六条 厂安全生产目标为:当年度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所提出的目标。

第七条 各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目标为:当年度与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所提出的目标。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月奖励

厂全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厂得奖情况对完成安全生产的车间和科室给予适当奖励。第九条 季奖励

季度奖励公司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挂旗制度。

对季度内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科室和个人随挂旗奖进行奖励。第十条 年奖励

厂完成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厂属各单位事故指标不超标,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奖励标准为:

1.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按照签订的标准兑现。

2.对全年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照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同等额度的考核。

第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经调查后确认为责任事故的,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1、一次事故只有轻伤(四级)。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2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当月奖金,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50%;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次要责任者扣罚当月奖金。

2)3)4)5)扣罚厂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20%。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二次工资20%。扣罚厂主管领导当月二次工资20%。扣罚厂主要领导当月二次工资10%。

2、一次事故重伤1-2人(三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5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3个月奖金,安全员当月奖金;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主要责任者扣罚6个月奖金,次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50%。3)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二次工资50%。4)扣罚厂主管领导2%年度薪酬。5)扣罚厂主要领导当月二次工资20%。

3、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6人(二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10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3个月奖金,安全员当月奖金;导致事故次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2)扣罚厂安全员当月奖金。3)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奖金。4)扣罚厂主管领导5%年度薪酬。5)扣罚厂主要领导4%年度薪酬。

6)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中行政处分所对应的经济处罚执行。

4、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7-9人(一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10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6个月奖金,安全员2个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2个月奖金。3)扣罚厂主管科长2个月奖金。4)扣罚厂主管领导10%年度薪酬。5)扣罚厂主要领导8%年度薪酬。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中行政处分所对应的经济处罚执行。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后确定不是责任事故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关人员降低一个档次处罚。对够不上工伤的,医药费自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关人员减半处罚。对当事人符合工伤条件自愿放弃上报的,经厂领导同意可免于处罚,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减半处罚。第十四条 对公司和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制和事故隐患进行经济处罚:

1、发现违章违制行为的,一人次扣罚100元;没有认真执行作业和检修挂牌制度,一处扣罚500元。

2、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一项扣罚1000元;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设施缺失或损坏没有及时恢复,一处扣罚500元。

3、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报表不完整或上报不及时,一项次扣罚100元。

4、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缺少一次,扣罚200元

活动记录内容填写不齐全、无法辨认,扣罚100元。

5、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一人次扣罚100元。第十五条 新职工、劳务用工、临时工、代培实习人员以及其它形式的用工;调换工种或脱离原工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上岗前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一经查证核实,对责任单位按照每人次1000元进行扣罚。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独立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按照个人500元单位500元进行扣罚。第十七条 大中修技改项目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安全审批手续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八条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原则的,扣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十九条 无故不出席厂每周的安全例会或有事不请假者一次扣罚100元。

第二十条 违反生产现场“6S”管理标准规定的,每处扣罚100元,整改不及时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生产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后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以及危害的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轻伤事故的,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第二十三条一次事故重伤1-2人(三级),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厂主要领导给予通告批评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6人(二级),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死亡的不予追究)处分,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2年处分,对车间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厂级主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厂级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同单位一年内发生第二次死亡事故的,对主管安全副职给予降级(职)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同单位一年内发生第三次死亡事故的,按一级事故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7-9人(一级)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2年(死亡的不予追究)处分,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车间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厂级主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厂级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后确定不是责任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对有关人员降低一个档次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处分条款与公司及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分决定不一致时,执行公司及事故调查组的处分决定。

对厂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处分,执行公司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决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厂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为:公司发放的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和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各种罚款,不足时由厂补足。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生产技术安全科设立账户集中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是由生产安全科提出奖励计划,报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以下奖励:

1、用于月奖励。

2、用于厂安全文明生产挂旗时各车间科室的奖励。

3、用于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人身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4、用于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5、用于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术语的含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但没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

责任事故的确定由公司安委会和政府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科室要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安全生产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单项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同时有效,相抵触者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科。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_年1月10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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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安全纪律及各种规制度,凡违反者,将给予罚款处理。、无的,各重班将施大组处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安全事故的班组给予表彰。工程完工后,无安全事,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有重大安全事故的班以100—400元的罚款。、凡个人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发现患、消除隐患者给予表扬。工程完工后,在文明施工、安生产成绩显著且有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宿舍的环境卫生,如宿舍的环境卫差的班组处以50元的罚款,对做得好的班组给予表彰。、组拖后施施施施凡长鞋上工工工工进不、班现现现现场戴高者场场场场工安跟,和和内和人全鞋每住住和住不帽、人宿宿住宿戴者裙一区区宿区安,子次丢随区内全每上罚烟地打乱帽人班款头大架丢者,每人一次罚款5一次罚款10元。者罚款5元。20元。者,每人一次罚款5小便者,每人一次罚者罚款50元。、乱倒生活垃圾者罚元。元。款10元。款20元。、每个职工必须爱护安全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安全设、设备者按原价处以10倍的处罚。、有意造成安全事故,停工、停产及伤亡事故者追究其经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员;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员。

3、对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既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300–200员。

4、对于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员。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员罚款,并扣罚月工资10%﹣30%。

6、按本款1﹣5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罚款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员;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分公司处室及公司领导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龙门吊、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员,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I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按本款1–9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日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10%~30%罚款,并在1~6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出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并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10元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这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 %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者,报公安

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3、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于罚款。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度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5、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公司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公司对创文明工地的单位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4元/M2;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3元/M2;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2元/M2;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1元/M2;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公司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公司竣工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公司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1元/M2的罚款。罚款办法由公司安全处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达标证据,经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交公司财务部由受罚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惩罚资料入档。

8、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f.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

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罚款20元;一次发现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e.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k.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l.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b.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c.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d.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10、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

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如:没有签字完毕等),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第34条对于部门或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第二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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