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
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2.2 医疗卫生机构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2.2.2 相关医疗机构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4 卫生监督机构 2.3 专家组
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3 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风险评估 4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协调 5.3.2 现场处置 5.3.2.1 脱离接触
5.3.2.2 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5.3.2.3 样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检测 5.3.2.4 现场洗消
5.3.2.5 现场检伤及医疗救援 5.3.2.6 病人转运 5.3.2.7 病人救治
5.3.2.8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5.3.2.9 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 5.3.2.10 心理援助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5 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5.6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6 保障措施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突发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中毒事件后,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立本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作为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主要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要根据需要承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救治基地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救治技术的研究;协助卫生部制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负责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毒物检测、救治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开展全国化学中毒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开展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中毒事件的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临床救治工作,以及中毒信息咨询工作等。
(3)市(地)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4)县(市)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2.2 相关医疗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工作。
(2)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3)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3)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
(4)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5)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2.2.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协助对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卫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对突发中毒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2.3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中毒事件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中毒事件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确定突发中毒事件预警和事件分级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处置和保障装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演习和演练。
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用,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3 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 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中毒实时监测分析系统,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针对特定中毒或人群的强化监测工作;组织同级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毒物、突发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3.2 报告
突发中毒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网络直报均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源、危害范围及程度、事件性质和人群健康影响的初步判定等,也要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危害进展、新的证据、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对事件危害的预测、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的建议等。进程报告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每天报告,对事件的重大进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内容应当随时口头及书面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的突发中毒事件至少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毒物种类和数量、波及范围、接触人群、接触方式、中毒人员情况、现场处理措施及效果、医院内处理情况等,还要对事件原因和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提出建议。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
3.3 风险评估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毒物及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中毒预警和制定防控对策提供参考。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或发现可能造成突发中毒事件的因素后,根据有毒物质种类、数量、状态、波及范围、接触人群以及人群中毒症状等,及时开展动态评估,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信息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的中毒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中毒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5.2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达到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组织协调市(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达到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Ⅲ级响应:达到较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Ⅳ级响应:达到一般突发中毒事件后,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下,调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3.2 现场处置
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现场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应急人员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详细记录现场处置相关内容,按流程转运病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5.3.2.1 脱离接触
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员,封锁危险区域以及封存相关物品,防止人员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5.3.2.2 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存在毒物扩散趋势的毒物危害事件现场,一般分为热区(红线内)、温区(黄线与红线间)和冷区(绿线与黄线间)。医疗救援区域设立在冷区,并可结合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医疗救援区域内设立洗消区、检伤区、观察区、抢救区、转运区、指挥区、尸体停放区等功能分区。
5.3.2.3 样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检测
现场调查人员在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尽早进行样本采集工作。采集样本时应当注意根据毒物性质和事件危害特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保存、转运容器,防止污染,采集的样本数量应当满足多次重复检测。
在有条件时,现场调查人员应当尽早开展现场应急毒物检测,以便根据毒物检测结果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3.2.4 现场洗消
在温区与冷区交界处设立现场洗消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协助消防部门对重伤员进行洗消,同时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贵重物品的处理。
5.3.2.5 现场检伤及医疗救援
现场检伤区设立在现场洗消区附近的冷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对暴露人员进行现场检伤。参照通用检伤原则以及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特点,将中毒病人及暴露人员分为优先处置、次优先处置、延后处置和暂不处置四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表示。标红色为必须紧急处理的危重症病人,优先处置;标黄色为可稍后处理的重症病人,次优先处置;标绿色为轻症病人或尚未确诊的暴露人员,可延后进行处置;标黑色为死亡人员,暂不处置。红标者应当立即送抢救区急救,黄标者和绿标者在观察区进行医学处理,黑标者送尸体停放区。
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和调度。中毒病人和暴露人员经现场医学处理且病情相对平稳后,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等。现场医学处理人员要记录相关病人和暴露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措施,与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相关信息。
5.3.2.6 病人转运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医疗机构接收救治病人,做到统一调度,合理分流。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中毒病人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并随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负责转运的医护人员与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交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转运及交接情况。
5.3.2.7 病人救治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突发中毒事件的诊疗方案,并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工作。
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接收、救治和医学观察工作,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毒物特点及病人情况,必要时对病人进行二次洗消。
5.3.2.8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进入现场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人员,要了解各类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局限性,根据毒物种类及危害水平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现场工作。
5.3.2.9 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特点和卫生防护要求,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开展中毒自救、互救及其卫生防病知识等公众健康影响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的建议主要包括:(1)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后,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特点,暴露区域群众应当转移到上风方向或侧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域,必要时应当配备逃生防毒面具。(2)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标记和封锁污染区域,及时控制污染源,切断并避免公众接触有毒物质。
5.3.2.10 心理援助 发生中毒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团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对是否终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及时决定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无同源性新发中毒病例出现,多数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5.5 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结束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6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可能受到突发中毒事件影响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重点环节的人群健康监测,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3)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有针对性地开展中毒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体系、技术、队伍、资金及血液供应等保障,开展培训演练和公众健康教育等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预案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专家提出本级基本解毒药品及其他急救药品、器械(包括洗消等)、基本防护用品储备,以及基本现场检测设备和仪器配备的建议,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事件卫生救援工作;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协助其做好解毒药品及其他急救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用等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参加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卫生部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附则
8.1 名词术语
毒物:在一定条件下(接触方式、接触途径、进入体内数量),影响机体代谢过程,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的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状态的外来物质。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突发中毒事件: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同类事件:指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病人的临床表现相似的事件。
暴露者: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毒物扩散区域范围内,并可能受到毒物危害或影响的人员。包括在事件发生初期,难以判定是否有明确的毒物接触史、是否有不适症状和异常体征的人员。
暴露人数:指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者数量的总和。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
报告系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情况,提高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实现《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为下一阶段防盲治盲工作提供基础,我部医政司委托有关单位研发了“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白内障信息系统”),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推广使用“白内障信息系统”,逐例报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白内障信息系统”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凡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该系统,在白内障复明手术4日内逐例规范上报手术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本地区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指导地方防盲治盲工作。
二、启用“白内障信息系统”的网址为:www.teniu.c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后获取。医疗机构可直接登陆网站,申请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上报的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白内障信息系统”的上报和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正确使用和上报“白内障信息系统”,及时、规范报送信息。
四、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为期3年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管理,确保项目资助的每例贫困患者复明手术信息及时通过“白内障信息系统”上报,并将该系统作为项目管理的有效工具。信息上报情况将作为本项目下一任务量分配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并将定期对各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上报情况以及CSR排名予以公示,以指导和加强地方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的使用和发布。
六、请各省尽快确定本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见附件)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至卫生部医政司。我部将于近期召开启用“白内障信息系统”培训工作会议,有关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 徐笑 李文婧 电话:010-68792204 68792194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mohyzszhc@163.com 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 电话:010-62197928 传真:010-62172230
附件1.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管理联系人信息表.doc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第三篇:阳春市白内障手术复明计划书
携手残联 和谐美好明天 阳春市白内障复明手术计划书
一、目的意义
1、根据阳府残工委〔2007〕9号文件精神,及贯彻落实《(阳江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广东省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继续巩固“白内障无障碍市”成果。争取提前实现白内障患者“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2、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是造福全市白内障患者,推进视力康复,提高健康水平,增进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件民心工程。
二、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阳春市人民医院实施,通过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镇”活动,在全镇建立长效机制,做到白内障新发生一例实施手术一例,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0年计划落实白内障复明手术800例。为全市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患者逐步实施复明手术,达到“六个无障碍”,即: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白内障筛查及患者组织输送无障碍、公众白内障知识普及无障碍、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白内障复明服务工作机制运行无障碍。
四、工作方法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级残联要会同宣传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方案,围绕“消除障碍,重见光明”的宣传主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利用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报道。
2、开展普查,摸清底数。要在每个乡镇和村张贴普查登记告示,确保普查登记工作家喻户晓。全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次集中白内障筛查及手术时间,由残联统一负责组织病源,阳春市人民医院组派医疗队到基层对白内障患者实行筛查、确诊白内障手术患者、填写《白内障患者普查登记表》。
3、分期手术,做好登记。依据白内障患者的居住地等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手术工作计划和手术时间表,分期分批安排白内障患者到阳春市人民医院实施复明手术。
五、免、优惠计划
1、对进行手术的低保残疾人,费用由医保和政府负担;
2、非低保残疾人扣除医保后,政府负担70%,自费的30%由医院给予减免;
3、非残疾人属五保户、低保户、烈属、复员退伍军人者,按医保有关规定扣除后,个人支付部分医院给予减免500元;
4、其它非残疾人扣除医保后,其余部分全部由患者承担。
就诊时务必携带由镇残联签发的手术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否则不享有有关优惠政策。
六、阳春市人民医院眼科简介
阳春市人民医院眼科是医院重点科室,现有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1名、住院医师5名、专科护士5名,拥有白内障超声乳化仪、眼科手术显微镜、角膜曲率计、眼科A超、非接触眼压计、裂隙灯、电脑验光仪等先进设备,可开展白内障、青光眼等复明手术以及近视、斜视、弱视等治疗,白内障复明以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联合人工晶体植入为主。其诊治水平在阳江乃至周边地区有较高声誉。
眼科拥有每个月完成300-400例白内障手术复明的技术和能力。
七、虎门中医院白内障复明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晓军主任医师
副组长:梁崇玺副主任医师、章海峰副主任医师 成 员:张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李敏医师
护师 护士
八、白内障复明工程联系人:
梁崇玺 办公室电话: 手机:0 章海峰 办公室电话: 手机:0
阳春市人民医院 阳春市人民医院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5月8日
第四篇:白内障手术是复明还是失明
白内障手术是复明还是失明?
我原是辽宁省阜新市灯泡厂的干部,今年已经78岁了。89年因白内障左眼失明,右眼正常,指令住阜新市轻工医院(因当时轻工医院是灯泡厂指定的医疗单位)。89年11月13日入院,因我有严重的震颤病,术前向院方提出全麻。可12月24日手术时外聘的专家却对我全麻的要求不予采纳,也未采取任何防震颤措施。结果术中因震颤无法手术,用众人按压固定手术,依然震颤术中听外聘的专家说淌水了。由于术前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止淌的盐水楼下现取,延误了时间,手术用时85分钟(手术的专家是辽西地区最最著名的张庆溪大夫),术后眼睛疼痛不止,摘掉眼罩后,发现手术切处留有黑线,经过多次询问医生都说是缝线的事,线掉就好了。可是线始终没掉下来,而且越长越外鼓,眼疼日渐加重。找医生说是吸枕的事,说没有关系。在这里我想请懂眼科的朋友给我解释一下吸枕是什么意思,正常的白内障手术会发生吸枕吗?
91年因眼睛手术后从来没有停止疼痛以及黑线越来越外鼓,我一直在找医院,经过医院院长和当时的外聘专家批准拿着写着“上症吸枕明显突出,可去矿医院眼科治疗”的门诊病志,于93年11月4日是住进矿总医院眼科行虹膜切除术,这次手术用的也是局麻(专家说不用全麻)但有防颤措施,出院后眼睛依然疼痛不止。94年至95年期间曾多次去中国医大自费就诊为左眼无晶体。由此我认为左眼无晶体,继发青光眼是第一次手术淌水造成的,与第二次虹膜切除术没有关系。并于96年12月3日申请鉴定,却遭到市轻工总会,医院等的多方阻挠(医院称病志丢失)。后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于97年3月12日会议决定同意做鉴定。可笑的是鉴定时给我做手术的外聘专家却做为鉴定的专家出席,真是让我大开眼界,这怎能叫人信服,这次鉴定意见为:本会于97年5月22日,例会对本例进行鉴定,与会专家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审阅了医疗档案材料及现场调查,进行了充分讨论后,形成如下鉴定意见:轻工医院对刘海林左眼老年白内障的诊断是明确的,是白内障手术适应症。整个治疗经过无明显失职行为及技术过失,至于虹膜脱出为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及差错。至此我认为这次鉴定是在敷衍我。5月29日我向阜新市卫生局申请重新鉴定,并交鉴定费550元。97年8月26日市卫生局以轻工医院不提供病历及轻工总会不同意鉴定为由,拒绝组织重新鉴定并退还鉴定费。此后我又多次申请鉴定始终不予。后我向阜新市海州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29日法院判决市卫生局10日内组织鉴定。卫生局于99年3月3日做出鉴定称:专家们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详细地向双方进行了解,对患者进行了细致的眼科检查,并仔细的查阅了病历及各种检查等有关资料。(其实只是采纳医院一方而已)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专家综合分析意见如下: 1)轻工医院诊断左眼白内障是正确的;(患者的话:这是事实)2)白内障手术时机合适,术式正确;(患者的话:就众人按压也是术式正确?)3)手术局麻合理,虹膜脱出属于术后并发症; 4)第二次手术虹膜切除合理;
5)第一次术后出院复诊不够,观察不细,是应吸取的教训;(患者的话:这是指责患者还是医院)
结论是不够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我认为这次出示的依然是假病历。99年3月15日我向阜新市海州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鉴定病案的真伪,而法院不予受理。于是于99年4月4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99年9月8日在省鉴定会上有位鉴定的专家在会上拿着一张病历说:“做为鉴定的专家,从这个病案中看不出患者手术的情况,患者术后视力的恢复情况,切口的愈合情况,是在什么情况下出院的,连个小结都没有,在这个病案中什么都看不出来。专家又问我看过这个病历吗?”我说:“没有,他们不让看,这个病案是假的。”专家又问我:“出院给你手续了吗?”我说“没有。”这时轻工医院的张院长却说话了,说和我有协议,已经给我5000.00元钱了。我当时就怔了,什么5000.00元钱啊?这钱给谁了?11月16日我接到了省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书称:专家们详细审阅了有关病志,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专家们的鉴定意见如下: 1)诊断正确,治疗原则无错误(原则是什么?)
2)1989年第一次手术局麻下行囊内晶体摘除术,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指征在哪?)3)术后4年出现虹膜脱落,属白内障术后并发症; 4)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看了鉴定结果真是所料不差,和上二次鉴定如同一辙。可我并没恢心,我向院方提出调取第一次手术的病历,院方千方百计的阻止,后来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我才如愿以偿。拿到病历后,所料不差,就像我怀疑的那样,病历有假,而且三次鉴定都以第一次手术后的门诊病历为依据做的鉴定。
对第一次的原始病历上的依据没有看见吗?据第一次手术病历记载,术后7天“可见一粒虹膜色术。”而不是鉴定书中所写的术后4年。故此我又申请重新鉴定,经过千辛万苦的努力,终于省卫生厅重新鉴定。可鉴定结果一样。我拿着三级四次鉴定书互相比较哭笑不得,不知道专家们是根据什么做的鉴定,同为省级鉴定,第一次鉴定说“据资料记载”虹膜脱出是4年后,而第二次鉴定说“据资料记载”首次发现虹膜脱出为术后一年半。前后矛盾,令人费解,由此我认为三级四次鉴定都是以轻医93年7月12日和10月8日两张门诊病历为鉴定依据(是白内障手术后的门诊病历)而对第一次白内障手术的病历却只字未提。只着重于第二次虹膜手术。而第二次手术我认为是第一次手术的事故,如果当初专家采纳我的见意全麻,就不会出现术中让人按压在行手术了。记得第二次虹膜手术时,医生之间的对话,胡志华大夫说:“内切口少缝一针。”他不知道第一次是张庆溪手术的。张庆溪回答:“不是,是开线了”,做为辽西最最著名的眼科权威,为什么会犯这种错误?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低估了患者,因为我有严重的震颤病,平时都震颤何况是眼睛的手术,这也是我为什么要求全麻的主要原因。就因为专家的错误而使手术中震颤不止无法手术用众人按压手术造成淌水而医院准备不足盐水还是楼下现取的这就是鉴定书上写的术式正确?局麻合理?整个治疗经过无明显失职行为及技术过失吗?我不知道鉴定的专家有没有认真的调查取证。
我已是78岁的老人了,就因为白内障不成功的手术,眼疼一直緾绕着我20年,我希望能有人帮帮我,究竟我该如何打这场官司。我不是无中声有,我有证据,奈何没有人理解,也许是没有人敢得罪那位最最著名的专家吧,谁叫我是一个小人物呢。而且还到了耄耋之年呢。如果有人能帮助我请加QQ984793708 可打电话:*** 刘海林
第五篇: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程序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程序
一、申请对象
1、应县常住户口且参加合作医疗;
2、经医院确诊符合白内障手术适应症;
3、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贫困白内障患者。
二、需提供资料
1、《应县白内障复明手术受助对象申请表》(一份);
2、户口复印件(一份);
3、低保证复印件或由村委会(社区)所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一份);
4、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开具的转院手续(一份)。
三、申请免费白内障手术程序
1、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术前检查;
2、确定为手术适应症后,到县残联领取《应县白内障复明手术受助对象申请表》;
3、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盖章;
4、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盖章;
5、县残联审核后签署意见盖章;
6、患者持《申请表》按指定的时间到定点医院进行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