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质押权含义是什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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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含义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从事质押的情况有很多,作为质押权人很多时候我们甚至都没有真正地认清楚质押权含义,而了解质押权对于我们从事质押活动很有帮助,不仅能够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防止争议的发生或者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那么,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押权含义及相关的内容。
一、质押权的含义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二、质押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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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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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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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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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以上就是关于质押权含义的阐述和有关质押权的一些分类和效力的介绍了,总的说来,不论是质押权人还是出质人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最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二者的质押关系确定下来,用法律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这样也能让质押能够顺利地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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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
文章标题: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出现公路建设资金短缺,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求。所以,公路经营者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就成为解决公路
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提出,首先出现在《国务院关于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该批复中对此作出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该解释中列举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收益权,却将最主要的公路收费权遗漏,并未明确指明。但公路收费权作为不动产收益权中的一种,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可以确定:(1)、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符合法律规定。(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3)、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必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4)、公路收费权出质之后,若出质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可依法行使权利,从而实现质权。
二、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衍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是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拥有的实物或权利,进行抵押担保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且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就新建设公路项目而言,根据规定只能以建设后的公路申请收费,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在建设期间直至获得批准之前,公路经营者尚未取得正式获准收费批准文件,因此建设期间不能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而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公路经营者如果在建设阶段不能有效投入足够的资金,公路建设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从而成为半拉子公路工程,不利于公路建设。所以,在建设阶段或者在受让收费权阶段,公路经营者需要以自身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资信进行担保。同时,公路经营者可以和贷款银行订立阶段性的担保合同,虽然订立分阶段担保合同,但前后的担保方式并不能是独立的,而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在公路建设阶段或者收费权过户之前,由投资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资信担保;当公路顺利进入收费经营阶段,即以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也就是说,贷款银行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替换前一阶段的财产、资信担保。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前后阶段的衍接问题,既为公路经营者筹集了建设资金,又极大地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
(二)、政府信用风险对收费权质押的影响问题
公路经营者以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最终是依靠收取车辆通行费来偿还贷款本息。而收费的稳定性取决于政府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政府是否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义务。虽然政府的信用是值得信赖,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政府出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在中途收回或者取消某些特许经营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特许经营中的政府信用风险是存在的。而一旦特许收费权被取消或者是政府违反特许经营中的协议,公路收费权将失去依据或受到损害,银行仅仅依赖于公路收费还贷的公路项目贷款则无法收回。虽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政府回购,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所获取的补偿金应优先于偿还贷款本息,但关键是政府是否回购或者有回购能力。为了能够有效规避政府的信用风险,银行最好能够提前参与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在协议中约定政府应当回购或者补偿的范围及标准,并要求政府为履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
(三)、公路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对质押的影响问题
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借贷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意形成,用公路收费权质押借款,不仅要考虑政府的信用风险,而且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为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不能直接参与公路通行费的收取。公路经营者作为借款人,同时又是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唯一主体,其信用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借款本息的偿还。因此银行作为质押权人,应该注重对公路收费经营过程的监督,可以派员监督公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及重大诉讼或者赔偿情况,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监督机构代为履行监督职能
。
三、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运作模式
(一)、公路项目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
1、政府批文,其中包括(1)、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2)、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承诺;(3)、收费权及其收费标准的批文。
2、相关合同,其中包括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响应的担保合同。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设立
1、公路经营者和借贷银行订立借款主合同之后,双方再订立质押合同。公路经营者将收费的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保管,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质押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否则质押合同不能成立。银行在接受此类质押时首先应审核出质人是否持有效的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该权利证书应交质权人银行占有保管。然而,笔者发现,有些银行对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需要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如果将公路经营者的公路收费权证书占有并保管,公路经营者则无法正常收费,从而会影响经营。所以,银行并未实际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证书,该证书仍然由出质人占有保管。这实际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而影响到质押合同的效力。本来贷款银行享有对车辆通行费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质押合同存在暇疵,导致的后果是贷款银行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车辆通行费。如果车辆通行费不能优先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受到的损害最大。例如某建设银行营业部与某市公路收费管理处在签订借款2.1亿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用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某市公路收费管理处拖欠一工程公司的建筑工程款,被判决败诉。该案在执行时,工程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划拨某市公路收费管理处设立在借款银行的车辆通行费帐户中的存款,为此某建设银行营业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帐户内的资金属于质押资金,某建设银行营业部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工程公司则提出,虽然有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但银行并未实际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证书,所以质押合同存在暇疵,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该帐户内的资金。最后某建设银行营业部积极完善了合同中的不足。因此银行不能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2、办理公路收费权的出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公路法》及《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方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国道,其收费经营权的转让应该获得交通部的批准;如果为非国道,则其收费经营权的转让应该获得公路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因此公路收费权的出质登记部门为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路收费权质押没有登记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对此有强制性规定。
3、贷款银行指定公路经营者开立唯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帐户。因为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以公路项目的收益权作为银行的还款来源,银行必须控制其收益。因此应要求公路经营者将收费帐户设置在贷款银行,车辆通行费的收入及必要开支均通过该帐户存放、结算,贷款银行有权对此帐户监督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项目,甚至可以约定须经银行同意方可使用该帐户内的资金。
四、公路收费质押权的实现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权的实现是以折价、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债权人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专业机构,不可能受让收费权而自行组织收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现质权的方式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而不能私下自行转让。因此,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质权实现存在法律障碍:
1、如果要折价受偿,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就银行折价受偿的不动产给予了二年的处分期限,因为收费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动产用益物权,也应该遵守这一规定。所以,银行不能在折价受偿后通过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来获偿。
2、如果要拍卖、变卖受偿,公路项目的变现能力和价值不高。连公路经营者也无法成功经营的公路项目,要在市场上再找到经营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能够成功转让,转让价款也不能使银行足额受偿。与其它不动产相比,因为公路设施本身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收费过程中而非公路固定资产本身,所以,收费权的交换价值对于债权的保护力度较小。用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主要起防御作用,防止债务人在其未来公路收费上再设定它项担保,损害原有的债权。
为了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质权,贷款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其债权利益:
1、针对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建立整套的监督制度,积极进行贷后监督。尤其要侧重对贷款人的财务状况、资产重组等方面监督。从制度上积极落实还本付息事项。必要时亦可委托专门的监督服务机构代行银行的监督职能。
2、采用信托方式来实现质权。因为银行不能通过经营收费公路来获偿,但银行可以将质押的公路收费项目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通过信托之后,该项目资产权属已经转移,信托公司作为经营或委托经营的主体,银行只需按照信托合同获取收益,不是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因而没有违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体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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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收费权质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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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金融海啸影响,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着资金困难,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以门票收费权质押向金融部门贷款,破解企业资金瓶颈难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经营资金不足,创新出企业融资新途径。
一、清水岩风景旅游区基本概况
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位于安溪县蓬莱镇蓬莱山上,主峰海拔767米,景区总面积11.1平方公里,始建于宋元丰六年(1083年),历史悠久,是一代名僧清水祖师陈普足的修炼场所,山上共有奇闻巧趣的景物和珍贵的文化古迹60余处,其中宋代巧构的“帝”字形禅师殿堂,以及宋代碑刻《岩图》碑,更是风格独具的珍稀文物瑰宝,是国家AAAA级旅游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泉州市十佳风景旅游区,又是享誉海内外的宗教朝圣、观光旅游胜地。清水祖师以“行医治病、修桥造路、向天祈雨”文化信仰誉满海内外,特别是在闽台两地受到普遍崇奉,仅在台湾上的祖师分炉就有400多座,信仰者上千万人,成为沟通海峡两岸乡情亲情的重要纽带。目前,景区每年接待的游客已接近百万人次,其中港澳台胞约10多万人次,年旅游直接总收入近2千万元。
二、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做法
1、门票收费标准的核定
202_年9月泉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根据《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对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进行成本监审,对景区的服务项目、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审查,审核的经营成本为14元/人次,202_年10月泉州市物价局根据《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核定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门票价格为15元/人次,以泉价[202_]186号文件给予批复,由安溪县物价局颁发《收费许可证》。
2、风景旅游区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
为了加快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旅游环境,202_年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门票收费权质押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900万。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持门票收费批文《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清水岩风景旅游区门票价格的批复》(泉价[202_]186号)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过农行安溪支行的认可,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向农行安溪支行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同意门票收费权担保质押提供。蓬莱镇政府、县物价局同意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以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若违约拖欠,协助银行清收贷款,协助银行办理质权处置。
3、银行对门票收费权的综合评估
农行安溪支行派信贷人员深入旅游区进行调研,从旅游区的经营状况、资信及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认证,形成调查报告。分析认为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202_被农行泉州市分行审核评定为AA级信用企业,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金周转正常,从企业的主营构成情况分析,门票收入、添油捐赠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加,企业营运能力、偿债能力良好。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经过多年来的规划发展,已经初具一定规模,形成了一定资本积累,具有较稳定游客资源,经营状况良好,几年来能保持盈利,202_及202_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企业的现金流充足,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贷款拟以门票收费权质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风景区门票属于可以质押的应收帐款范围。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持有泉州市物价局门票价格批文,根据企业提供的主营构成情况分析,202_年累计接待游客80万人次,门票收入401万元,202_年累计接待游客95万人次,实现门票收入420万元,202_年接待游客105万人次,实现门票收入450万元,三年门票收入达到1271万元,而且景区接待游客人次和门票收入逐年增加。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农行安溪支行根据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202_、202_、202_年经营状况、资信及财务状况,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添油收入)1100万元,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1309万元,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1498万元,预计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可达1800万元。银行评估出清水岩门票收费权的价值为1200万元,最后,确定以门票收费权质押担保贷款是可行的。
4、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农行安溪支行根据调查报告与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出质人)与农行安溪支行(质押人)签订以门票收费权出质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出质权利作价为12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1100万元。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出质人)以其应收帐款出质,与农行安溪支行(质押人)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农行安溪支行根据“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主合同金额为900万元,质押合同1100万元。
三、收费权质押贷款,推进景区较大发展
签订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安溪清水岩风景旅游区获得了9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用于清水岩大道、景点扩建,宾馆、餐厅、水电、监控等配套服务设施的简易修缮,景区绿化,景区标志牌及广告宣传等费用,加快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以蓬莱为核心的旅游中心区”,把蓬莱旅游中心区打造成集宗教朝觐、生态旅游、民俗展示、体闲度假为一体,参与性、体验性兼备的综合型核心旅游区,成为民众休闲怀旧、寻找寄托的清静圣地,都市白领释放压力、调整心态的阳光会所,旅游者回归大自然、感受真善美的自由乐园。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蓬莱旅游中心区初具雏形,年接待游客人数突破200万人,未来发展成为全省、全国的旅游名片。
四、收费权质押贷款模式的作用
清水岩风景旅游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是将收费资本化,是我县以收费权质押提供担保的首例贷款,这种打破贷款担保传统模式的新方式,是抵押担保的创新,在破解抵押担保难迈出坚实的步伐,企业获得资金支持,银行也培植一批优质客户,实现企业和银行双赢。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是收费的权利证书,以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权利质押的实践,根据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质押物的价值的原则,科学地评估收费质押权价值显得十分重要。具体步骤:申请收费权质押贷款时,申请人应持有权机关的收费批文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银行根据企业的财务及资信状况评估收费权质押价值或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财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签订收费权质押合同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手续。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收费权且偿还能力较强的如殡仪、高速公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施设建设和公用事业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需要。
小 结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形势十分严峻,中央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推行收费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权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意向书等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政府“扩内需、保增长”,解决企事业发展资金不足这一瓶颈的有效方法,也是金融、物价部门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转变工作思路,拓宽工作新领域的课题。(作者单位:安溪县物价局)
第四篇: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
《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
当事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乙方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元。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以其拥有的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的担保。
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信守。合同正文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履行期限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托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种类为信托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本合同中出质的权利是指甲方在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所设立的信托项下的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2、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及付款凭证正本)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与乙方保管,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期限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6个月。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如果借款人未在贷款合同约定之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
有权独自或聘请评估机构对甲方出质的信托受益权及其所对应的信托财产进行评估,并有权将甲方出质的信托受益权及所对应的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拍卖、变卖)。处置后所得的金额如超过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则乙方有义务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甲方。如处置后所得的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金额,则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付证明质押成立的书面凭证;质押期满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标的;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出现使乙方在本次贷款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贷款的全
部本息及应付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贷款的全部本息及应付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完成信托受益权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通知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双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合同组成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其他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由本合同各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与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年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
“________公路”是指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_______________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______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
(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