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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科研贡献奖奖励办法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1-101263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00:42: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滨州学院科研贡献奖奖励办法

滨州学院科研贡献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推进以航空为主要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学校决定设立科研贡献奖,以表彰对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一、奖励范围

(一)立项奖: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重大横向项目。

(二)配套奖:国家级成果奖,省部级一等以上成果奖。

(三)成果奖:高水平学术论文,专利。

二、奖励标准

(一)立项奖

科研项目均指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在编在岗)为项目负责人。

1.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单列学科)重大项目、成果文库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 1 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单列学科)年度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延续资助)、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单列学科)年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学术外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两年期资助):每项奖励20万元。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单列学科)年度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每项奖励10万元。

2.重大横向项目

到账科研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账经费15%进行奖励。

(二)配套奖

获奖成果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在编在岗)为第一完成人。

1.国家级成果奖

(1)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60万元/项。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80万元/项,二等奖40万元/项。

(3)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包括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文艺类图书)、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美术奖、音乐金钟奖:一等奖(金奖)15万/项,二等奖(银奖)10万/项,三等奖(铜奖)5万/项(不分等次的奖项均按二等计算)。

(4)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骏马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包括国家出版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一等奖(金奖)10万/项,二等奖(银奖)5万/项,三等奖(铜奖)3万/项(不分等次的奖项均按二等计算)。

2.省部级一等以上成果奖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40万元/项。

(2)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含最高奖、特等奖 等)20万元/项。

(3)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含最高奖、特等奖等)15万元/项。

(4)山东省“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文化创新奖:一等奖(含荣誉奖等)5万元/项(不分等次的奖项4万元/项)。

(三)成果奖

学术论文均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在编在岗)为第一作者(含研究生导师指导所带学生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

1.ESI收录的高被引论文、热点论文和前沿论文:20万元/篇。

2.《SCIENCE》、《NATURE》发表的学术论文:50万元/篇。

3.《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

4.SCItop(30)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4万元/篇。5.《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个一级学科内排名第一的权威学术期刊(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2万元/篇。

6.国际授权发明专利:2万元/项。

三、发放办法

(一)立项奖 奖励对象为项目组全体人员,项目立项时奖励60%,按期结项时奖励40%(每延期一年扣减10%,在规定延期期限内未能结项的不再发放结项奖)。项目负责人在立项和结项年度年底前,自主将奖金按12个月分配至项目组成员,分配明细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科研处,奖金在立项和结项的下一年度随工资按12个月发放完毕。

(二)其他奖项

奖励对象为全部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负责申报,并于年底绩效工资发放时一次性领取,第一完成人负责对共同完成人进行分配。

四、相关说明

(一)学校每年列专项经费用于科研贡献奖的奖励。

(二)本办法所奖励的各类科研业绩在统计科研业绩量化分数时仍按《滨州学院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计算得分,但兑现绩效工资时予以扣除。

(三)除纵向无资项目和校级项目外(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项目学校不再匹配科研经费。有资项目分别在科研业绩量化计分绩效工资基础上,按省部级项目每5万元(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直接经费1万元/项(文科最高不超6万元,理工科最高不超10万元)、教育厅项目0.5万元/项、其它市厅级项目0.2万元/项奖励现金,到账科研经费低于100万元(不含)的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10%奖励现金。奖 励对象为项目组全体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并于年底绩效工资发放时一次性领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组其它成员进行分配。

(四)各类奖项中的同一科研业绩如符合多项奖励标准,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奖金发放应遵守国家财税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六)学校按特殊政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业绩奖励。

(七)本办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中文核心权威学术期刊名录

滨州学院

202_年12月30日

第二篇:科研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202_拟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 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九条 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奖励款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均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中介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申请获得的政府科研项目,项目申请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若项目验收阶段需公司以外第三方协助的,项目验收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对于公司政府或科技项目申报和执行的专职人员,由于政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奖励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本奖励办法中只是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章 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某些政府无补贴的科研项目,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企业及产品、软件著作权等,是为了进一步取得税收优惠所必须争取的政府规定项目。

通过政府无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根据参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按每人每项500-202_元奖励参与员工,如果该科研项目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按照每人500-202_元奖励以后参加验收或复审的员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按照202_-20000元进行个别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项目后执行定期申报的员工,视工作时间耗费,每年每项给予500-202_元奖励,但要保证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不得影响公司已经取得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获得授权的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总额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发明 8000元/件 实用新型 1600元/件 外观 1200元/件

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2人以下,则第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50%予以发放;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3人以上,则其余发明人(设计人)的总额与第一发明人的发放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及报酬总额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财务部一次性予以发放。发明专利的奖励及报酬总额除上述一次性方式发放外,也可采取分两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即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20%,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80%。第十九条 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只针对发明专利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202_年3月

第三篇: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123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123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与结题奖励

第三条 配套经费:以123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1配套科研经费;(2)对获得厅、市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3)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4)对获得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5)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6)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第四条立项奖励: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2)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5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等立项的课题);

(3)市局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35万元/项(指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协会等立项的课题);

(4)自筹经费经费项目奖励课题组0.2万元/项;

(5)立项奖励资金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出,有课题组组根据贡献的大小自由分配。

第五条鼓励项目申报: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适当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启动经费适当资助。

第六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结题奖励:科研课题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完成科研结题,给予结题奖励0.3万元;未按时结题不予奖励;不结题者扣回科研立项奖奖金。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是包含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医院科教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十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医院根据科技奖励金额在各单位间的分配金额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课题医院不予奖以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以123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我院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发表在国际性刊物上的论文、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凭版面费发票全额报销;

(2)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500元/篇;

(3)国家级一般期刊或省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篇。(4)在增刊及市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5)未在科教科备案登记的论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第十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医院按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予以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分为I类和II类: ①I类是指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以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②II类是指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以及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入的科技论文。

(2)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3)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①I类论文

按影响因子分值(IF)计算,每篇论文按1万元/1IF,IF在1.0以下者,按1计算。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②II类论文 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1)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2)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3)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4)第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六条

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

其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者及壁报交流,专题发言者奖励1万元,其他大会发言奖励0.5万元,壁报交流奖励0.1万元,列入医院奖励范围;报销参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或课题配套经费支出。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者,视规模由医院给予承办科室1-3万元奖励。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利润的10%~15%奖励。

七、奖励发放原则

第十八条

奖励的最终计算及发放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如一项目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2)获奖人须为我院职工;

(3)一奖项只授予第一署名人或论文的通讯作者,奖金由受奖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其他成员,原则上医院不作干涉。

八、奖励程序与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每年初,由各科室指定人员携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清单到科教科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教科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并按补登当年政策处理。科教科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由科教科交审计科审核。第二十条

上报与审批:科教科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监督:批准的科研奖励名单在院内公示2周。第二十二条

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教科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教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发放:每年3月底根据公示结果,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财务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第二十四条

违规与处罚

(1)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2)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3)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4)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具备第23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严重者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其所获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开展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试行)》(柳红发【202_】33号)、《医学学术论文管理规定》(柳红发【202_】2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202_年1月6日

第四篇: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定稿]

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奖励

1.教学成果奖; 2.精品课程奖; 3.名牌专业奖; 4.教学名师奖; 5.教材奖;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知识产权奖; 5.科研基地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科研基地奖;

(四)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1.学科建设奖; 2.研究生教育奖;

(五)其他类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金只适用于我校单位和人员。

二、教学类奖励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二等奖发奖金30万元(其中25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

2.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0.5万元。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5万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2万元。第六条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单位,发奖金1万

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

10万元(其中7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1万元。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

3万元;获得省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1万元。

三、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40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5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4.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4万元; 5.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一等奖发奖金1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

6.获“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者,突出贡献奖发奖金5万元,一等奖发奖金3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实得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基础研究项目或超过8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非基础研究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实得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4%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2%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3.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放5万元的奖金。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一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者,发奖金50万元/篇;

2.被SCI、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发奖金0.5万元/篇; 3.被EI(美国《工程索引》核心版的期刊论文)收录者,发奖金0.3万元/篇;

4.被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15万元/篇。

第十二条 凡我校的职务专利获国家级专利奖、职务专利获授权、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后,授予“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奖”。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奖金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奖金7万元; 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发奖金0.4万元;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发奖金0.2万元; 3.对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发奖金0.2万元; 4.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发奖金0.2万元; 5.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发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含)以上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金; 3.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金; 4.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金;

5.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获批立项建设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8万元的奖金。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4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0万元;

2.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8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3.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6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招标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招标课题、广州市市长和书记圈题招标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项目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及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超过10万元(含)的纵向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1%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经管、交叉综合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1%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六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者,发奖金0.8万元/篇;

2.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4万元/篇;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1.0万元/篇;

4.在人文社会科学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5万元/篇;

5.在人文社会科学I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2万元/篇。

第十七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厅局级(含)以上的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8万元的奖金。

五、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10万元;对于国家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5万元;

2.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2万元;对于省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1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5万元;对于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3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获奖者,学校发给奖金5万元(其中获奖者2万元,导师2万元,课题组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学校发给奖金3万元(其中获奖者1万元,校内导师1万元,企业导师1万元)。

六、其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鉴于建筑设计、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类的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特殊情况,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其他类奖励。每年由相关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参照学校现有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发放奖金。在同一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最高一级奖励发给相应的奖金;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奖励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起试行3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时间:202_-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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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2_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2_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学院科研贡献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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