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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完整版-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1-77168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08:5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3年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完整版-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计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

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

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工期;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

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

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进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

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l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

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 仲裁、诉讼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 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l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鉴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

1、表-01、表-08、表-

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

13、表-20、表-21或表-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

2、扉—

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

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

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3、扉—

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

11、表—12(不含表—12—6一 表—12—8)、表-

13、表-

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4、扉—

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

10、表—

11、表—

12、表—

13、表—

14、表—

15、表—

16、表—

17、表—

18、表—

19、表—20、表—21或表—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

5、扉—

5、表—01、表—05~表—20、表—21或表—22。2 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第l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

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l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P=Po [A+(B1×Ft1/ F01 + B2×Ft2/ F02 + B1×Ft3/ F03 + … + Bn×Ftn/ F0n)-1]

……………………(A.1.l)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 t3、…、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 0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某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甲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肟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着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篇:13清单计价规范

13清单计价规范

13年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 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 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

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

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 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 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9.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

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

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

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

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 9.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

进度款支付。9.8现场签证

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

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现场签证要求。

9.8.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8.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8.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 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 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招标

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

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1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5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 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

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

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天内将其差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13.4调解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 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 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

1、扉-

1、表-01、08、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

2、扉-

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3、扉-

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 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4、扉-

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

5、扉-

5、表-0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 项的规定填写。

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 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 Ft2 Ft3 Ftn ΔP=P A+(B × +B × +B × +…+B ×),1 0 1 2 3 n F01 F02 F03 F0n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0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2 3 n 价中所占的比例;F;F;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

第三篇: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练习题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分别是(D)。A、2013年3月25日和2013年5月1日 B、2013年3月25日和2013年7月1日 C、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5月1日 D、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7月1日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B)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A、宜

B、必须

C、可以

D、不得

3、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A)负责。A、招标人

B、投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D、招标监督机构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B)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A、3

B、5

C、7

D、10

5、投标报价不得低于(C)。A、招标控制价

B、结算价

C、工程成本

D、工程收入

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A)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A、7

B、10

C、14

D、28

7、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B)应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未提交的应视为其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代理人

*

8、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多盈利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是(B)。

A、突然降价法

B、不平衡报价法

D、多方案报价法

C、费率报价法

9、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时,应(C)。A、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原有的综合单价计价

B、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C、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D、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原有综合单价计价

10、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D)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A、招标代理人

B、发包人

C、承包人

D、发承包双方

11、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B)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A、7天;24小时

B、7天;48小时

C、3天;24小时

D、3天;48小时

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和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分别是(A)。

A、10%;30%

B、15%;30%

C、20%;50%

D、30%;50%

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由(A)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个人

14、发包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B)终止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A、质量保修期

B、缺陷责任期

C、合同工期

D、竣工验收期

15、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任何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B)形式。A、口头

B、书面

C、传真

D、电子邮件

16、工程量清单应采用(C)计价。

A、定额工料机单价

B、固定单价

C、综合单价

D、总价

17、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A)承担。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承包双方合理

D、发承包双方对半

18、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B)合同。

A、总价

B、单价

C、成本加酬金

D、可调价

19、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增减时,应按(D)计算。A、发包人人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

B、承包人投标工程量清单数量

C、承包人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

D、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

2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发生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且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C)。A、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减 B、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减 C、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减 D、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21、招标工程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B)公式计算。A、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1)×100% B、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C、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D、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预算价)×100%

2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B)比例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调整。

A、3%

B、5%

C、10%

D、15%

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应由(C)承担。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承包双方分别

D、保险公司

24、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D)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A、3天

B、7天

C、14天

D、28天

25、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B)掌握使用。A、承包人

B、发包人

C、监理人

D、设计人

26、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D),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A、20%

B、30%

C、50%

D、60%

27、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C)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A、总监理工程师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D、人民法院

28、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且应在(C)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A、竣工验收

B、竣工验收合格

C、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D、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29、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应(B)的补偿责任。

A、由发包人承担不足部分

B、由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

C、由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50%

D、由承包人双倍承担不足部分

30、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包括(D)。A、调解

B、仲裁

C、诉讼

D、媒体曝光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P6:(3.1.4)

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P13:(7.1.3)

3、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可以由非专业资格的人员承担。(×)P1:(1.0.4)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P6:(3.1.2)

5、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P6:(3.4.3)发承包人

6、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P21:(10.2.4)

7、暂列金额由投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P91:(5.2.5 1)

8、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全部承担。(×)P7:(4.4.4)

9、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P13:(7.1.1)

10、投标人可以进行总价让利,而不需将让利部分调整到分部分项清单子目中。(×)P94:(6.2.8)

1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P99:(9.9.2)

12、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70%,不高于90%.(×)P22:(10.3.7)

13、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P14:(8.1.1)

14、不论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范围的均可以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P17:(9.8.2)

1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P12:(6.2.7)

16、措施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P6:(3.1.5)

17、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P15:(9.1.2)

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P16:(9.1.2)

19、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P17:(9.6.2)20、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P15:(9.1.6)

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P14:(8.1.3)

22、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同意,承包人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P20:(9.14.4)

23、当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可以只作出费用赔偿决定,而不需作工期延期决定。()P20:(9.13.5)

2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期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时应直接进入结算。(√)P23:(11.2.6)

25、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发包方确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P23:(11.1.1)

2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P24:(9.10.2)

27、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交工,发包人可以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P18:(11.2.6)

28、在保修期内的工程缺陷都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且承担查验和修复的费用。(×)P23:(11.5.2)

29、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P24:(11.1.1)30、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鉴定。(√)P109:(14..1.1)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计40分,每个正确选项可得0.5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适用于建设工程(CD)阶段的计价活动。

A、设计

B、规划

C、发承包

D、实施

E、决策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有(AD)。A、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B、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

C、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D、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E、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引起材料价格调整

3、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哪些内容(ABDE)。

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B、企业管理费

C、预备费

D、利润

E、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以下哪些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ACDE)。

A、安全施工费

B、企业管理费

C、文明施工费

D、规费

E、税金

5、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ABDE)组成。

A、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B、措施项目清单

C、风险项目清单 D、其他项目清单

E、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中包含以下哪些项目(ABCE)。

A、暂列金额

B、暂估价

C、计日工

D、规费

E、总承包服务费

7、以下属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ABDE)。A、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B、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C、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D、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E、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8、发生下列(ABCE)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A、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B、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 C、不可抗力

D、承包人项目亏损

E、计日工

9、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AD)。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C、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D、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E、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平均值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有哪些(ADE)。

A、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

B、承包人人员伤亡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D、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E、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11、索赔三要素是(ABD)。

A、正当的索赔理由

B、有效的索赔证据

C、优秀的索赔团队

D、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E、索赔无时效

12、物价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有(BC)

A、平均价格调整法

B、价格指数调整法

C、造价信息调整法

D、双倍增值法

E、系数调整法

13、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BCE)。A、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B、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C、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D、本周期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E、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4、以下属于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和复核的依据有(ABDE)。

A、投标文件

B、工程合同

C、资格预审文件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15、发承包双方送达书面文件的方法有(ABCE)。

A、挂号邮寄

B、特快专递

C、现场签收

D、不记名投递 E、使用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16、以下关于招标控制价错误的是(BC)。A、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B、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C、招标控制价可以上调或下浮。

D、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

E、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的,可以进行投诉。

17、以下哪些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AB)。A、招标控制价

B、投标报价

C、工程计量

D、签证变更

E、合同价款调整与结算

18、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BCD)。

A、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于调整。

B、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D、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发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承包人确认后调整。

19、承包人索赔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ACDE)。A、延长工期

B、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C、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E、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20、以下哪种情况可视为竣工结算办理完毕(ABDE)。

A、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经核对复核结果无异议,且均在复核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B、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

C、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28天内核对完毕,直接调整并出具审核报告。

D、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 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E、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第四篇:2008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解释

2008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2010-04-21 16:33:39)转载

《2008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解释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定额的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计价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为《08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为《02定额》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为《08机械台班定额》

二、总说明

1.《08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中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时,综合工日是否随之变化?

答:依据豫建设标〔2009〕1号文,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即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工日(人工费)、各材料消耗量(材料费)、机械台班(机械费)、综合工日均随之变化,按综合工日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

2.《08综合单价》定额中所有材料是否均可按实调差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也可以调整吗?

答:除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3.《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是否允许调整?“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包括的养路费如何处理?

答:《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允许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该差异应进入取费程序中的机械费差价内。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其他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交强险等,该费用可随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养路费已考虑在成品油价格内。

4.以“Y”为首编码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用于发布工程量清单? 答:可以。招标人可直接依据《08综合单价》附录六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清单时,应按其项目特征进行明确的描述。

5.同一项目编码,当定额变通内容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不一致时,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何为准?

答:二者均可。在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同一编码的工程量只能选用一种计量单位。

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如何计入风险系数?

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总说明

三、各分部工程 A.1土石方工程

1.说明

计入挖土方综合单价时,应按本分部规定的工作面和放坡系数计算出所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求出增加工程量占清单工程量的比例系数。组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组价子目综合单价增加比例系数 ,二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组价子目的工程量内。举例如下: 方法1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数量单价 合价 说明

010101002001 人工挖土方 m3 1000 40.90 40902.66 一般土,深度2.5m。运输100m堆放。

1-4×1.356 人工挖土方 100m3 10 1959.61 19596.10 356(增加量)/ 1000(清单量)=0.356 1-36×1.356

+1-37×1.356 运土方100m 100m3 10 2130.66 21306.56 方法2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说明 010101002001 人工挖土方 m3 1000 40.90 40902.66 一般土,深度2.5m。运输100m堆放。

1-4 人工挖土方 100m3 13.56 1445.14 19596.10 增加工程量356m3 1-36+1-37 运土方100m 100m3 13.56 1571.28 21306.56

6.编码010101002挖土方清单项目下所编制的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中是否包含弃土费用?

答:只含抛土。不包括运土费用。运土另列项目计算。7.凿截桩头的运费如何计算?

答:凿截桩头子目已经包括桩头100m以内的运费,超过100m的运费可签证处理。8.P17计算规则

9.人工或机械运土(石)方,其运距的确定,是否需业主进行签证?

答:现场内的运输应依据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运距与施工实际不符或未明确运距的场内运土以及场外的运土费用,均需业主现场签证。现场签证表应选用《计价规范》中的表-12-8。

10.翻斗车运土方子目运距越远人工消耗量越少,是否合理?

答:翻斗车运土方子目除保留运距200m以内运土1-51子目外,其他子目取消。运距超过200m者,另按本分部补充子目运距每增加200m运土累加费用。11.基坑大面积换土回填灰土、砂石如何界定和计价?

答:基坑大面积换土是指建筑物基础下厚度在0.7m以上的回填灰土、砂石。大面积回填灰土、砂石分别执行1-58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12.机械运淤泥执行什么子目?

答:可按机械运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9执行。

13.人工打眼爆破石方的“松动爆破岩石” 子目适用范围。

答:人工打眼爆破石方中的松动爆破岩石子目,适用于平基、沟槽、基坑以外情况的人工打眼爆破岩石。

14.石方工程中的摊座子目如何执行?

答:厚度在300mm以内者的摊座执行摊座子目,超过300mm的摊座执行相应石方子目。

15.石方工程中的“修整边坡”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修整边坡工程量按坡面设计图示尺寸以坡面面积计算。

16.基础回填土工程量如何计算?放坡、增加工作面的土方工程量所需回填及运输的费用如何计价?

答:基础回填土工程量依据计算规则

1.离心管桩的送桩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离心管桩的送桩工程量,按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2.如何计算长螺旋钻机钻孔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泥浆护壁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工程量?

答:长螺旋钻机钻孔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泥浆护壁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属于钻孔桩,打桩工程量和空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同钻孔桩。

3.人工挖孔灌注砂桩、沉管灌注砂桩、碎石桩、灰土挤密桩、CFG桩如何计算空桩费?

答:人工挖孔灌注砂桩空桩费执行人工挖孔混凝土桩空桩费子目。沉管灌注砂桩、碎石桩可以按本分

部补充子目计算空桩费。灰土挤密桩、CFG桩的子目内已经综合考虑了空桩费,不再另行计算。

4.P143打钢板桩子目是否适用于护坡桩?

答:P143打钢板桩子目适用于工程桩或永久性的护坡桩。如打钢板桩用于非永久性的护坡桩时,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钢板桩的摊销系数。套用2-90、2-91时,子目内的钢板桩消耗量乘以该系数。

A.3砌筑工程

1.砖基础垫层执行何定额子目?

答:砖基础垫层应依据垫层采用的材料分别列项,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混凝土垫层,可执行A.4分部的相应子目;其他垫层可执行B.1.10分部中的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2.墙基防潮层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墙基防潮层按设计图示的墙基长度乘以墙基宽度以面积计算。墙基长度按设计图示的外墙中心线、内墙净长线计算。

3.水塔圆形砖基础、毛石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可否执行烟囱基础的相应子目? 答:可以。

4.砖、石围墙墙身和基础以何为界?

答:砖、石围墙,均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5.设计要求采用页岩砖时,如何执行子目?

答:如和粘土实心砖相同,可以采用粘土实心砖的相应子目,将粘土实心砖换算为页岩砖。

6.砖砌台阶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砖砌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台阶与平台连接时,其分界线应以最上层踏步外沿加300mm计算。

7.砖窨井、检查井、砖水池、化粪池的土方、垫层、底板、盖板等如何计算? 答:砖窨井、检查井、砖水池、化粪池的挖土方、回填土应按A.1分部列项计算;底板、盖板另按A.4分部列项计算,垫层按B.1分部、井壁抹灰按B.2分部列项计算。如果清单工程量是按“座”发布的,可以将上述内容和砌体部分进行组价。8.烟道内衬如何执行子目?

答:烟道耐酸瓷砖内衬可按烟囱耐酸瓷砖内衬子目执行;烟道红机砖、耐火砖内衬可分别执行烟囱红机砖、耐火砖内衬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67,综合工日、材料、机械不变。

9.烟囱的圈梁、过梁及压顶,可否执行水塔圈梁及压顶子目? 答:可以。

10.砌筑砂浆采用商品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如何换算?

答:定额中的砂浆是按现场搅拌取定的,相应子目内已经包含了砂浆的材料费和搅拌费。当采用商品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时,可将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价格直接进入子目或调差,砂浆数量不变(干混砂浆按每1800kg砂浆粉、加水0.3m3折算为1m3砂浆计算价格)。同时以砂浆消耗量为计量单位,按本分部的补充子目扣除原砌筑子目内已包括的费用。

各地造价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发布商品湿拌砂浆及干混砂浆(粉)的指导价格。

A.4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1.P220中“4.桩承台剔凿桩头超过500mm的,满堂基础做桩承台的,可按A.1分部的截桩子目另行计算凿截桩头费用。”如何理解?

答:计算凿截桩头费用与桩基承台有关。一是桩承台子目已经包含了凿截长度500mm以内桩头的费用,长度500mm以内桩头的凿截不能另计费用。只有凿截长度大于500mm的桩头,可以执行A.1分部的凿截桩头子目。二是满堂基础子目未含凿截桩头费用,如果作为桩承台使用,不分凿截桩头的长度,均可以执行A.1分部的凿截桩头子目。

2.P220中“7.„„。脖高大于1m的高脖子杯形基础应分别执行基础、柱的相应子目。”是否适用独立柱基础? 答:适用。

3.非块体设备基础执行何子目?

答:非块体设备基础应分别按基础、梁、板、柱、墙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执行相应的子目。

4.L形圈梁、地圈梁可否执行圈梁子目?

答:L形圈梁、地圈梁的混凝土浇筑和模板费用可执行混凝土圈梁的相应子目。5.P220

预制板间补现浇板缝是指设计明确要求的补空板,预制板安装后的灌缝混凝土,已考虑在预制板子目中。

10.预制混凝土组合屋架设计要求采用的钢拉杆、钢腹杆,执行何子目? 答:设计要求采用的钢拉杆、钢腹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执行A.6分部钢拉杆子目。

11.子目4-106成品水磨石构件安装中为何无水磨石构件费用?

答:子目4-106中未计入成品水磨石构件费用,套用该子目时,可将成品水磨石构件约定单价乘以构件数量10.15m3的费用计入子目。

12.预制构件的运输费用如何计算?何谓就位预制?就位运输如何确定? 答:外购构件的场外运输费应包含在构件的供应价格内。

就位预制是指在安装位置附近预制构件、构件无需运输就能够起吊安装。反之,构件预制地点不在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以内者就是非就位预制。

外购构件堆放地点和现场预制构件地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现场总平面图确定。所以,外购构件或现场预制构件是否计算就位运输,应依据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现场签证确定。

13.就位运输构件分一般和小型构件,其中小型构件有什么分界线?

答:小型构件是指P219一般说明中的单件实体积在0.1m3以内的混凝土构件。14.P222中“⑻„„空心板端头留有80mm宽现浇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应按空心板子目的接头灌缝部分乘以系数1.2计算„„”是否有误?

答:该条内容取消,应修改为:⑻„„空心板端头留有80mm宽现浇混凝土的空心板安装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15.子目中空心板的外购价按540元/m3取定,包含什么内容?外购构件是否分析材料用量和调差?怎样调整外购构件差价?

答:空心板外购价540元/m3,包含成品空心板出厂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购构件不需要分析材料用量、也不调整材料差价。外购构件调整差价,可以将实际外购成品价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按外购价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计算差价。16.水池的壁基梁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不凸出池壁的壁基梁和池壁合并计算工程量(套用池壁子目),凸出池壁的壁基梁连同池壁的重叠工程量按壁基梁列项计算。

17.P230“沉井基础„„,挖土按A.1土方分部的规定和子目执行。”欠妥,是否另补充子目?沉井基础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沉井基础的计算规则为:沉井基础的挖土、筒壁、填芯及封顶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8.如何计算钢筋工程量和套用定额子目?Ⅱ、Ⅲ级钢是否不再区分规格? 答:钢筋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并依据定额P231

25.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如何计入造价?

答: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是直接发生在实体项目上的费用,应计入实体项目费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各项混凝土构件综合单价的组价子目,均应包括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其工程量为清单工程量乘以1.015(含混凝土的损耗量)26.现场搅拌混凝土长距离运输时,如何处理?

答:定额考虑了一般的合理运距,如出现长距离运输,应按现场签证处理。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木结构子目的木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木结构各子目的木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均可按设计用量调整,其他不变。

2.厂库房大门子目内的钢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各子目中的钢板、角钢、钢拉杆、铁件、铁百页含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同,均可按设计用量调整,其他不变。3.厂库房木板大门、钢木大门如购置成品门时,如何执行子目?

答:如购置成品门时,可以执行相应子目中安装部分的单价,同时计入购置费用。(计价软件中有分列的制作、安装子目)4.门樘框架及筒子板是否按面积计算?

答:门樘框架及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P394

答:“另增加网架拼装、安装、刷油的费用。”是指依据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装方案耗用的人工、材料超出定额子目内安装部分的人工、材料用量时,可增加在子目的相应含量内,调增人工费和材料费,其他不变。

2.窗外的钢护栅能否套用6-44子目?该子目中的钢材含量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如何调整?

答:钢护栅可以套用6-44子目。

子目中各种钢材含量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子目内不同规格的比例含量,同时按设计钢材总用量与定额总用量的比例系数,调整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3.计算规则

答:子目内未包含。铺设水泥瓦、粘土瓦屋面如要求防风加固时,可按每千块瓦增加20#镀锌铁丝0.014kg、圆钉0.01 kg、人工0.021工日,其他不变。4.套用混凝土板上铺设陶瓷瓦子目7-8时,如瓦的规格与定额不同,如何换算? 答:子目7-8中陶瓷瓦上下搭接面按10%、损耗率按3%考虑,如陶瓷瓦的规格不同,其用量可按设计要求换算。

5.P554的7-

19、7-20子目中的琉璃瓦用量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7-

19、7-20琉璃瓦屋面子目中的瓦是按盖2/

3、露1/3考虑的,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琉璃瓦的用量,其他不变。

6.P589的7-78屋面满涂油膏子目是否已经包括板缝嵌的油膏?可否另列项目计算?

答:未包括。如设计要求满涂前板缝需嵌油膏时,可按子目7-80、7-81另列项计算。子目7-80、7-81嵌缝的纵缝断面分别是按7.5cm2、9 cm2取定的,如与设计断面不同,可按断面比例调整人工、塑料油膏用量,其他不变。7.P592的7-84、7-85盖缝子目宽度是多少?设计宽度不同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84、7-85盖缝的宽度是按300mm取定的,如与设计断面不同,可按断面的比例调整人工、塑料油膏、玻璃布用量,其他不变。8.子目7-89、7-90屋面细石防水混凝土为何没有防水材料?

答:子目内是按一般的细石混凝土计入的。因为所依据的YJ05标准图集中细石混凝土为自防水,不需要另加防水材料。套用该子目时,细石混凝土应换算为设计具体要求的自防水细石混凝土。细石混凝土防水如设计加防水剂,可根据设计要求另增加防水剂用量,其他不变。9.屋面上的架空隔热板如何执行定额? 答:架空隔热板按A.4分部的规定列项计算。

10.屋面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或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卷材二层防水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11.P638的7-175、7-176子目中铁皮用量与设计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175、7-176的宽度分别是按570mm、250mm取定的,如与设计尺寸不同,可以按宽度的比例调整人工、镀锌薄钢板用量,其他不变。

12.P644的7-182、7-183子目中止水带、止水片的用量与设计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182、7-183中的止水带、止水片规格分别是按2×300mm、2×450mm取定的,如与设计尺寸不同,可以按宽度的比例调整人工、橡胶板、紫铜板用量(损耗率均为6%),其他不变。

13.聚氨酯涂膜每增减0.1mm时,如何换算?

答:在相应子目内增减聚氨酯涂料17.4kg、二甲苯0.84kg,其他不变。14.填充料基层上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否可以套用定额子目7-203? 答:可以。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防腐混凝土子目综合单价内是否包含混凝土现场搅拌费?

答:因考虑一般没有商品防腐混凝土供应,故防腐混凝土子目内均已包含了混凝土现场搅拌费。

2.子目8-199与8-200有何区别?

答:子目8-199是石油沥青砌筑的独立加气混凝土块墙体,而8-200是在其他墙体表面附墙铺贴的加气混凝土块。

3.P689中“4.楼地面隔热层按围护结构墙体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体积。”是否错误?

答:该条应修改为:楼地面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

YA.9室外工程

1.厂区道路级配碎石垫层如何套定额?

答:可按子目9-9进行换算,取消子目内天然砂石、粘土、水的用量,增加级配碎石11m3,中粗砂2.87m3,其他不变。2.室外排水的铸铁排水管如何套定额?

答:可借用安装定额C.8.1中编码030801001承插铸铁管下的相应子目。3.压路机碾压路槽、原土打夯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压路机碾压路槽、原土打夯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4.围管座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YA.10零星拆除及构件加固工程

1.板条、苇箔、钢板网、石膏板等隔墙及水磨石隔板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天棚吊顶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子目10-29木龙骨天棚拆除是否包括木龙骨? 答:板条、苇箔、钢板网、石膏板等隔墙及水磨石隔板拆除工程量,均按拆除部分的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门窗拆除。其隔墙中的抹灰面层、骨架、门窗的拆除均已包括在子目内,不得另列项目计算拆除。天棚吊顶拆除按需拆除的天棚面层面积计算。

子目10-29木龙骨天棚拆除仅为面层拆除,不包括木龙骨拆除。如果同时拆除木龙骨和面层,执行该子目时,子目乘以系数1.1。2.卷材防水层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需拆除的卷材防水层面积计算。

3.门窗旧漆膜铲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其他木材面和其他金属面铲除漆膜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单层门窗旧漆膜铲除按需铲除漆膜的门窗洞口面积计算。双层门窗旧漆膜铲按需铲除漆膜的门窗洞口面积乘以系数2计算。

其他木材面和其他金属面漆膜铲除按需铲除漆膜的面积计算;不同部位铲除漆膜执行子目时,应按B.5分部表

4、表6中的相应系数调整。其他金属面铲除漆膜如不易计算面积时,可参考B.5分部表9折算。

4.构件加固中的狭形粘钢加固、狭形碳纤维布加固与宽形如何区分? 答:狭形与宽形的区分以150mm为界,大于者为宽形。

YA.11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1.如果一个工程12层,超高费如何执行定额?是分段套用7~9层与10~12层两个子目,还是直接套用10~12层子目?

答:如建筑物的檐高相同,不分段套用。如建筑物檐高不同,则依据檐高分别套用。如建筑物的主楼和裙楼部分重叠,则重叠部分计入主楼。

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

1.说明中表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内,序号5的装饰工程是否指单独发承包的工程?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一起发承包时,如何计算安全文明费? 答:序号5的装饰工程是指单独发承包的工程。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一起发承包时,装饰工程应按建筑工程费率计算。序号11为清单招投标、计价的工程。凡清单招投标、计价的工程,不分专业均执行序号11的费率。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34,如何理解?

答:只表示计算基数。目的是为了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水平保持一致。

3.招投标时,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计算,如何理解?P966附注②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是否矛盾?

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均应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计算是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额计算。依据《计价规范》4.1.5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应符合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规定,足额计算基本费、奖励费和考评费。P966附注②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不矛盾。P966附注②是从工程竣工结算角度考虑的。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是从编制工程预算角度考虑的。

4.施工单位砌筑的现场围墙,完工后建设单位用作永久围墙,是否应给施工单位补偿费用?

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所包含的围墙费用并非围墙的本身价值,仅是该工程应摊销的部分。临时围墙所有权归承建施工方,若转让所有权,双方可协商解决。5.施工现场的道路硬化、临时围墙、厕所、办公场所、仓库的修建及施工环境的美化等大部分是主体承包单位完成的,而业主另行发包的装饰、消防、电梯、空调等专业的施工单位(简称专业分包单位)也按同样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结果是主体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大超支,而专业分包单位却节余不少,是否合理?

答:业主可依照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给予主体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补偿:

⑴凡是在现场未完成任何安全文明设施且免费使用主体承包单位提供的一切设施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

⑵如果仅在现场自行修建办公场所、仓库或有偿使用办公场所、仓库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⑶属于其他情况的,可以协商。

实行交钥匙的总承包单位,且自行分包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解决。

6.子目12-

1、12-2排水管道安拆及摊销适用于何种情况?

答: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现场地表排水。该费用是按使用每昼夜考虑的。7.塔吊固定基础拆除费、临时道路拆除费如何计算?

答:塔吊基础铺拆费子目仅包括该基础自然地坪以上部分的拆除。自然地坪以下的塔吊基础拆除费用和临时道路的拆除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

8.P968

答:如混凝土平板或混凝土有梁板的坡度超过1/4(26度。34分′)时,相应定额子目中模板料乘以系数1.3,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0。

12.P970“(2)综合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施工主体、一般装饰和外墙抹灰脚手架。”框架结构的柱、梁,砖混结构的单梁是否可以另行计算?何谓一般装饰和外墙抹灰?

答:不可以。因为主体施工包括柱、梁施工。

一般装饰是指室内墙面、天棚的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抹灰或粘贴块料。外墙抹灰是指外墙面的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抹灰、节能保温层、粘贴块料。13.单独承包的外墙节能保温脚手架如何计算?

答:按节能保温层墙面的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执行YB.8分部外墙装饰脚手架中的相应子目。

14.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不含外墙抹灰,综合脚手架如何调整?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仅做外墙面基层抹灰,如何调整?外墙面节能保温层分包单位如何计算脚手架?

答: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不含外墙抹灰,综合脚手架费用不变,但工程造价中应扣减外墙抹灰所需脚手架的费用,该费用可按YB.8分部外墙装饰脚手架规定列项计算。

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仅做外墙面基层抹灰,综合脚手架费用不变,也不扣除外墙装饰脚手架费用。

外墙面节能保温层施工尽可能采用主体施工脚手架。如果由主体承包单位直接分包节能保温项目,其脚手架的使用和计价由主体承包单位自行处理。如果由业主另行分包节能保温项目,分包单位需使用主体脚手架时,付给主体承包单位的费用可按

答: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可套用单项脚手架子目。划分原则如下: 凡是独立柱、墙体砌筑高度在3.6m~15m以内者可计算单排脚手架;墙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上者或者砌筑高度在3.6m~15m以内、但门窗及装饰面积超过墙体表面积60%以上时,可计算双排脚手架。墙体(或基础)砌筑高度在1.2m~3.6m以内者可计算里脚手架。无法利用砌筑脚手架的单梁、框架梁可计算单梁脚手架。18.如果某建筑无地下室,基础埋深距室内地坪4米,该基础能否计算垂直运输费?如何界定“基础埋深”?

答:建筑物无地下室,埋深不足4米的基础不能计算垂直运输费。基础埋深是指设计基础垫层底面至设计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

19.“无地下室且埋置深度在4m及以上的基础可以计取垂直运输费”,基础回填灰土和砂可否计算垂直运输费? 答:不能计算。

20.混凝土水平泵送子目如何执行?

答:混凝土泵送子目已经综合考虑了垂直和水平泵送。计算泵送工程量和执行相应子目时,不分段计算。

21.混凝土泵送费子目单价与市场实际不同如何解决?

答: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泵送混凝土,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均应包括混凝土泵送费。发生投标报价和实际价格有差异时,应按合同约定或现场签证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未要求采用泵送混凝土,而施工中发包方又要求采用,双方可以依据市场情况协商价格。

22.P971

1.根据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规定,32.5级水泥不再生产,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中32.5级水泥如何换算为42.5级水泥?

答:砂浆配合比中32.5级水泥可直接换算为42.5级水泥,数量不变。采用42.5级水泥的低标号混凝土详见本解释的补充配合比。

2.P1311 Y010418001、Y010418002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分部内容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附录内容有误,应以分部计算规则为准。

B.1楼地面工程

1.P5说明

答:适用。螺旋形楼梯栏杆及扶手,按楼梯栏杆及扶手的相应综合基价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材料乘以系数1.10.6.水磨石楼地面嵌铜条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7.毛花岗岩石阶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台阶设计图示的宽度尺寸与踏步数量的乘积以长度计算。

B.2墙柱面工程

1.说明

答: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即窗的工程量已计入幕墙内。除了按说明规定增加开启窗的五金配件费外,不得再单独计算窗的其他费用。8.不锈钢管隔断立柱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的数量计算。9.嵌装玻璃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的嵌装玻璃面积计算。

10.幕墙顶端、侧边及底与墙面之间的封边,幕墙与自然层连接的封边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幕墙顶端、侧边及底与墙面之间的封边,按设计的不锈钢(或镀锌铁皮)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幕墙与自然层连接的封边工程量,按各层设计图示封边长度尺寸的总和,以长度计算。

B.3天棚工程

1.P310

B.4门窗工程

1.现场制作的木门扇、木纱门、木纱亮如何执行子目?

答:无木门扇施工详图者,招标文件可以暂估价。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依据设计详图要求协商定价。

2.双玻塑钢窗、固定塑钢窗如何计价?铝合金及塑钢上悬窗如何执行定额? 答:双玻塑钢窗仍执行4-67、68塑钢窗子目;固定塑钢窗可执行4-60铝合金固定窗子目。双玻塑钢窗、固定塑钢窗可以按供应价格直接进入子目或按供应价格调差。供应价格的确定应按合同约定。铝合金及塑钢上悬窗执行平开窗子目。

3.木门窗套子目4-92中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是否有误?

答:无误。子目4-92是按成品木装饰线安装在门窗洞口周边的木门窗套,如果宽度不同,成品木装饰线可以换算。门窗侧壁的筒子板应另按筒子板列项计算。

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1.P500计算规则“

三、墙、柱、天棚抹灰面油漆、刷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室内室外门窗洞口的侧面面积是否计算? 答:门窗洞口的侧面面积可以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YB.7单独承包装饰工程超高费

1.单独承包装饰工程超高费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超高工程量按超过6层或檐高20m以上的各装饰项目的合计工日计算。层数或檐高不分段计算。如果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则应按不同的檐高的竖向切面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的子目。

YB.8措施项目费

1.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由同一个公司承包施工,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和外墙装饰脚手架是否可按YB.7分部子目计取?

答:不可以。YB.7分部中的垂直运输费和外墙装饰脚手架子目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

2.什么情况下可以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外墙装饰脚手架按外墙装饰面积计算,如何理解?

答: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中需单独搭设外墙装饰用脚手架的,可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

计算装饰脚手架的外墙装饰面积,应理解为按外墙装饰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垂直投影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等所占的面积)。3.墙面干挂石材可否计算脚手架?如何计算?

答:单独承包的墙面干挂石材可以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

干挂石材脚手架按墙面干挂石材的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等所占的面积)。

4.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区分不同材质按需要保护的成品以面积计算。

第五篇:2008年新清单计价规范学习资料总结资料一

2008年新清单计价规范学习资料总结资料一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五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7条,附录六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措施项目清单

3.4其他项目清单

3.5规费项目清单

3.6税金项目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2招标控制价

4.3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

4.8竣工结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计价表格组成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新《规范》的特点

“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与“03规范”比较,“08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充分总结了实行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办理以及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涵盖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08规范”使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2、体现了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工程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

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计价都有其特有的规律,但各阶段之间是相互关联的。“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的规定,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是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3、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

“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获取低价中标。

4、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

“08规范”对工程施工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08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使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2008年新清单计价规范学习资料总结资料二

新(规范)下我们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应对策略

1、加强企业造价专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主动适应新清单的人文环境。

实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对于造价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是个挑战。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因素较多,如施工条件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款等。另外由于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也要求造价人员甚至项目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和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机制。因此企业要给造价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园地和学习机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尽快适应计价改革的要求。

2、加强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营造适应新规范的制度环境。

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需要企业扮演好市场主体的角色,尽快制定与新的清单计价规范相适应的,配套的投标报价制度,合同价款审查制度、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制度、索赔与现场签证制度、工程价款调整管理制度、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新《清单规范》的正确执行。

3、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的步伐,主动适应清单报价环境。

新《规范》首先倡导投标企业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基于这一机制,各个施工企业应该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先进性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部核算的依据,特别是在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施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企业个别成本只有以企业定额来衡量,并以各企业个别成本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工程计价。

4、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为清单计价创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大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定价,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由于受人力、经费、渠道的限制,需要这方面的最新信息指导计价活动。所以企业应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自己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以最新价格赢得竞争,此外更应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解决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报价中的繁杂运算问题,降低计价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方便。

二、造价人员应对策略

1、深入领会2008《清单规范》的实质和精髓,熟练掌握其应用和操作要领,使我们自己成为清单计价的能手。

2、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提高本次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同时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正确报价的技巧,是我们清单计价结果合理准确。

3、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我们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运算问题更加繁杂,业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只有我们及时学习和掌握包括清单算量、清单计价以及适应新的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才能降低我们造价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方便。

2008新《计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我们创造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我们造价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善于掌握工程造价乃至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技能,才能在今后的从业生涯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衷心希望各位同仁在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在今后的执业中用自己的智慧赢得更大的成功!

2008年新清单计价规范学习资料总结资料三 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得到明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面世,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这本新规范的术语中,第一次增加了2.0.17造价工程师和2.0.18造价员这两项专用术语,并明确指出,只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就是工程造价活动的,才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换言之,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就不允许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否则就可视作违规。

如此一来,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在国标规范上得到了明确。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造价工作说不了。

说实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本来就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人员却鱼目混珠,好像只要会算算的人都可以进行工程造价似的,把造价的专业性质完全置于脑后。在有些招投标项目上,可以连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章也不用,就可以参加投标了;更有甚者,某些招标单位进行编制清单工作,也可以让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来做,由此产生了许多不执行规范的清单,造成整个招投标市场的混乱,特别是在一些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此类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了。

为了维护国标规范的严肃性,今后应该明确,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不得参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这对公开招投标与非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都应该予以执行,同时,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起对此的监督管理。所有愿意从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该通过考试取得造价资格,才能参加造价工作,使我们的工程造价能够更加规范、更加合法、更加严肃、更加有序。

2008年新清单计价规范学习资料总结资料四 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

制性条文

08新规范在术语中新增了“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的重要条款,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组价过程中的重要性。

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新规范定义该条术语是为了能够准确地规范清单中分部分项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便于准确编制各项目的综合单价。

在清单报价实施5年来,作为一个工程造价人员来讲,最为困惑的就是有许多工程量清单在特征描述上的不明不白、含糊其辞,既不完整也不到位,搞的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组价工程中,造价人员无所适从。说句实在话,5年来笔者还很少见到项目特征描述清楚完整的清单,常常为对付一条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清单项目而苦思冥想。组价根据施工工艺做完整了又怕因为价高而不能中标,组价根据特征描述做不完整了又怕一旦中标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制作。同时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引起的工程结算时的造价纷争也比比皆是。为什么?究其原因还是在03规范中,并没有对项目特征做出什么明确规范,也没有阐述项目特征描述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造成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此的不重视。笔者曾经对有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作过探讨,那就是必须做到投标人在进行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时,如果能够不用再仔细分析图纸就能顺利完成清单组价工作。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清单编制者就必须吃透理解图纸设计要求,才有可能编制出项目特征描述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来。

其实,要做到把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完整到位也不难,笔者通过自己数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作为一个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在完成一个工程的清单编制后,必须自己先对所编清单进行组价,在组价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许多清单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再对这些地方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与完善。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清单计量规则与定额计量规则不相同地方,还有就是在某个清单项目中出现的局部用材、工艺不同的地方,应该要有明确的规格或数量描述。这样你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就基本不会出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了。

现在好了,08新规范强调了有关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造价编报中的重要性,作为清单编制人对此也应该引起重视啦。否则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引起的造价纷争,其责任就应该由清单编制人来承担了。

08新规范的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被作为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列出,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从而把项目特征的描述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全面准确地描述,其描述原则是根据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这是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它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就无从区分相同或相近的清单项目。其二,它的描述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就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所以其描述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程度。其三,它还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由于项目特征描述的不准确不到位,甚至出现漏项和错误,就必然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从而有可能引起工程结算时的分歧或纷争,使合同义务不能得到顺利履行。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就失去了它的生命力,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新规范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步,使我们对这一工作必须切实认真对待了。

同时新规范还明确指出,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以工作内容来取代项目特征。在过去几年里,有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往往以工作内容来对清单项目进行特征描述,这是不对也不合理的。项目特征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内容,即采用什么材料、工艺,而工作内容讲的是操作程序,即施工的过程。我们都清楚地知道,相同的工程项目因为采用材料的不同,进行施工的工艺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但工作内容是你施工的一个过程,对工程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即便相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施工过程,那也是由所采用的施工工艺不同而决定的。

由此可见,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合理到位,是否会在工程结算时引起歧义与纷争,是招标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08新计价规范把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一条强制性条款,将对今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的提高,对工程项目结算中歧义与纷争的减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如何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标投标方式,其规章制度完善成熟。在我国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已是必然走势,如何利用工程量清单控制造价对每一个业主都是需要研究探讨的关键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形式,其综合单价包括了直接费、间接费、各种价差、利润、风险等(包括除了有关税费外的所有费用),而定额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只包括直接费,没有管理费、价差和利润等相关费用,属于不完全单价,不能直观、明确的反映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完全价格,不利于进行分项工程单价的核实与调整。由此可知,工程量清单计价更简捷、清楚,更适用于工程的招标投标。

传统的计价定额所给的单价是一个地区范围内的社会平均水平,而工程量清单则反映某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代表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可见传统的计价定额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从而也就阻碍了最低投标中标法的推行。所以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势在必行。

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刚刚开始推行,采用它后如何控制造价却仍需探讨。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在招标过程中如何控制工程造价

(1)应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出现。

工程量清单报价后,综合单价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投标时应注重防止投标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其含义是“项目在投标报价时,在总价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分项工程的单价,在不影响总价和中标的前提下,结算时可获取更高的收益。”由于对不平衡报价在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法规中尚未作有效的限制,故业主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投标单位出现这种状况。

防止投标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首先应有完善的图纸及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因为投标单位会利用清单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对清单工程量预计结算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反之则报低价;对于清单文件中无具体工程量的暂定项目,预计要做的报高价,预计不做或拟再分包的报低价。利用设计变更进行不平衡报价,对设计图纸中不明确或遗漏之处,预计修改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反之则报低价。

(2)应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这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以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的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评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由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它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然后再下结论。要求评标委员会遵循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公正合理评标。

在实际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投标单位的不正当竞争,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即中标单位的报价与投标单位的平均值相比较,报价越低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越高。这样便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中标单位,为自己的过低价负责。

(3)仔细阅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问题及时请投标单位作出解答及承诺。如某工

程在一次投标中,根据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其他工程的施工情况,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可能要采取降水的措施,且根据调查费用约20万元左右。但中标单位在措施费中未考虑此项费用,经答疑最后投标单位以书面承诺,该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也不再收取费用。

二、合同签审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的重要保证。

(1)单价固定合同是国际上应用较为普遍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招标过程中产生的答疑资料、补充资料、承诺书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合同应是一个非常详细的合同。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后,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未明确的事项,都要在合同中约定,以减少投标单位中标后索赔现象的发生。

如有关结算方式的条款:应明确投标文件中含有的项目结算方式,实行单价不变原则。亦可参照FIDIC条款,如结算时工程量变化超过15%—25%,可变动综合单价,上下浮动10%左右。对招标文件中未含有的项目结算方式,是采用计价定额并约定取费级别,还是协商解决等。

有关风险责任的条款:在编制合同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及量化。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导致增加工程合同价款、延误工期的情况尽量明确下来,以防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2)要明确和规范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及支付方法。拨付工程进度款实行验工计价方式,使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的形象进度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如何控制工程造价

严格核实中标单位的索赔要求,建立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预算等有关部门、人员的职权、分工,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首先我们强调办理工程签证的及时性。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施工时有一些隐蔽工程及工序上的交叉作业,客观的数据资料就很难甚至无法证实。其次,对签证的描述要客观、准确,对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再次,审核时应注意同工程量清单比较,如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内容,就不可再重复签证。

综上而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后,为业主节约投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控制成本、提高利润提供很好的尝试机会。

2008年新清单规范的最大亮点与最大缺陷

2011-08-04 10:33 【关闭窗口】

我认为08规范的最大亮点是从“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到重视造价师、造价员、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管理机构的作用,最后落实到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一最大亮点的意义在于:

1)投标人无权更无义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让所有投标人按同一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这样做不但会节省大量的社会人力资源,而且可避免恶意竞争的不平衡报价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

2)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的责任,促使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业务水平不断的提高,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方针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迈进。接下来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呢?

在北京10月25日由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尹贻林教授未做回答;在济南11月21日由山东省定额站组织的宣贯会上,谢洪学主编答复;“说不准”,紧接着对我的第二个问题:“国家是否出台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呢?”,谢的答复是:“没有”。所以我认为08规范的最大缺陷是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其结果仍然是有人坚持的“工程量计算10人算10个样,一人算10遍也是10个样”。这样一来,无措施保证的正确性将是一句空话,亮点将成为黑点。

为此特向广大网友请教良策。国家有无必要出台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有无必要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发展? wuhuanhui 在文章回复中写道: 08规范的产生,是一个进步。

现在的工程量清单,一般是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其准确性由咨询公司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负责,业主付费,招标后发现工程量清单有误差,不可能再找什么麻烦,人家钱已经到手了。所以现在是招标人负责,对于是否追究咨询单位的责任,负什么责任,现在还没先例。

再有,清单量和定额量是不同的,土方工程本论坛就有了基础开挖,清单量为条形基础,后更改为大开挖,如果基础深度没变化,那没什么好说的,如果基础深度变化了,我放坡不一样了,而且开挖方式不一样了,怎么结算,个人的观点都不同,是不是增加了很多的麻烦,如都可以的话,是不是给腐败造就了温床?钢筋工程,清单量为10T,定额量施工单位自己计算,加上搭接长度,铁凳等,我说是10.2T,你说是10.3T,你说是谁的准确?清单规则说是都可以,调整的时候就又麻烦了,说我原来是采用搭接的,你现在要用套筒了,增加造价搞得大家头大,所以,在本论坛有了一个是否公布定额量的说法,我认为要公布,在投标的时候你更改了数量,要做说明,你是按什么进行计算的,投标除了造价,施工方法也是择优的。造价跟施工方法都是有关联的。08清单规范还有很多的地方需要完善的。竹风 在接下来的回复中写道:

作者提出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妨分开来谈:

1、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规范4.5.3条,清单漏项、量的偏差在后期可以按实调整,也就是清单量的准确与否,可以在施工过程或后期进行纠偏,看起来并不会根本影响参建各方的利益哦,作为投标竞价共同基础的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重要,先暂放一下,想先谈控制价。

控制价是投标报价的准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而规范对控制价的保证措施是备案和投诉。

问题1: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谁来校核呢? 规范回答:当然是投标人啦!

问题2:投标人发现控制价错误会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理呢? 规范依旧弱弱的回答: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诉哦!画外音:我是投标方我要投诉------我敢么我。。。我不想干了是吧?

想不出专家们是怎么考虑的,或许编写规范的时候他们都在想:控制价是一锤定音的,不能上调下浮。试问:控制价仅仅有备案和举报措施,能保证准确的反映造价么?而作为控制价、报价依据的清单,又有什么措施能确保无虞呢? 提点不成熟的看法:

1、公开控制价的计价组成;

2、多方位多角度的校核评审;

3、范围规则的描述计量(SMM7,偶然事件、风险)zyb1987 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08规范”比“03规范”增加了规费清单和税金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费项目清单编制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营业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附加税

3、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规费市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二、措施项目费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得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2、措施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08规范”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08规范”的规定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与“03规范”相比:

(1)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2)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3)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

(4)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

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探讨

程建设领域实行招标投标制,是为了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通过市场作用优化各种相关资源的配置,从而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工程建设。工程量清单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性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投标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结合工程情况、企业实力和竞争机制情况,考虑各种因素,自主填报综合单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公布实施,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一些相关文件的出台,从法律上对招标投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依法招投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与国际惯例所采取的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方式之一,也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跨出实质性的一步。建立新的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价值规律,建立起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政府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得社会全面监督、有利于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竞争、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以下是笔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问题所作的几点探讨: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我国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尽相同,不得各投标单位参加各地的招标活动。针对这一问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加以研究完善,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做好“三统一”即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项目招标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预算定额、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质量评定标准、现行的设计图集等技术资料、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应使用规范术语,对允许合并列项的工程在工程量清单列项中需准确表述。按现行项目划分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列非实物形态的竞争费用项目,如:建筑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超高费、机械进退场费、安拆费等,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列入措施费用项目。对钢筋、铁件等用量消耗,应算出钢筋、铁件量差,列入工程量清单钢筋砼分部,并按不同品种列入材料表中。工程量清单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如设计图纸不很明确,招标人有指定要求的,由招标人在清单中说明其规格,型号、等级等要求,如无法确定项目设备价格供投标人参考。但对图纸明确的材料,原则上不得暂定价格。

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投标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报价为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总和,综合单价就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直接费指: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文明施工费、技术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间接费指施工企业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企业管理费、财务费、按规定支付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及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利润根据施工企业实际情况计入获利期望值;税金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社会劳动统筹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列入。编制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参照现行预算定额确定,价格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或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根据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企业情况确定。规费、税金、劳动统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费比率及计算办法确定,还应考虑相应的风险。在投标报价的封面签署页应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资格印章。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标

在整个评标中价格是关键,也是竞争的核心。招标价格的竞争是实质性的竞争,而对于工期、质量只是作符合性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虽然也作为评价因素,但所占比重不大,只是在价格接近时起到作用。取消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额,企业自主报价。《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在实行企业自主报价后,难免会遇到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如何界定?本人认为,标底仍是招标人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措施。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对目前建筑市场中盲目压价行为有重要作用。必须以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编制行业成本为标底,标底对投标单位不公开,但在开标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公开并只作参考,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所有物自我测算和控制,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预测价格反映社会必要的劳动价值,是社会平均成本,是基准价。投标人的报价是“个别成本”,故投标低于标底时不应一概为废标,而应对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分析,现在我省部分地市实行的无标底招标,并非真正意义的无标底,标底还是有的,只是在具体招标时淡化其作用,不把招标人对项目所编的标底作为评标或定标的具体尺度,只是作为业主自己的一个参考价,业主对项目工程的价格心中有底,当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出标底时,作为项目业主拒绝所有投标的依据。又当过分低于标底,投标人应说明采取什么措施,从而降低成本。“如果低于成本”投标人无利可图,质量、工期一定得不到保证,劳资纠纷、纠纷增加,引发社会不安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也要防止串标引起的高价中标控制过低中标价格,当出现特殊投标报价时,业主保护的自身利益可以否决本次招标,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工程量清单的深度与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留缺口,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由通行的预算价格招标改进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实行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由招标人确定,由投标人对给定的工作量做出不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设计的施工图应有足够深度,尽量减少变更。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误差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对等的一般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对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竞争价格。计价有得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周期。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调整,应按以下方面计算:对投标人报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作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的招标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预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报价中的综合价确定,清单中类似的项目参照报价是商定,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照现行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为主的招投标及“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严格执行准入审查,为招投标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招标方式上,为了“适应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应出台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为原则的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方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要求,根据企业水平、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技术评标、询标、定标等环节,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质量和工期是否得到有效保证,以合理低价研究室中标方,由当地的造价部门参与工程招标的开标、询标、评标过程,以保证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造价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提供服务,改变指令性定额的政府控制转变为制定适应市场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适应“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为原则,认真研究合理低价这个课题,从价格构成、行业平均成本、历年工程造价指数等方面,开展实质性的研究,通过实践,摸索经验,引导和扶持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确定企业成本价格,适应竞争的需要。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王宪英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招投标

摘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招投标制,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通过竟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低成 本,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工程建设。在工期和质量都得到保证和满足的前提下,招标方的目的就是选择投标报价最低或者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因此,价格的竟争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内容无疑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关键词:工程量 计价 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现行招投标中采用的预算定额计价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从“量价合一”列“量价分离”。虽开放了材料价格,但这种以预算定额为基本框架的改良作法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预定价的色彩,这与招投标通过市场竟争,形成工程价格的内在要求是相矛盾的,计价方式迫切需要改革。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起源于英国,距今约有上百年的时间,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和成熟.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领域将进一步开放,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的办法,考虑我国建筑市场现状,通过试点和摸索,我国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社会动态监管”三者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从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及相应的评定标办法与现的预算定额计价方式有较大不同,本文试从招投标的三个环节:招标、投标和评标入手,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作一初步认识。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招标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用来表达工程计价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和数量、单价、合价的表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就是表格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数量四个栏目由招标人负责填写后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投标人,而单价、合价两个栏目由投标人完成。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有以下优点:

1、通过量价分离、自主报价的招标形式,很好的引导了企业进行价格竞争。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个因素,同一个项目,工程量应该是常量,各投标人希望招标人能够提供统一的工程数量作为其报价的依据,而单价作为是变量,招标人希望各投标人能在相同工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单价的竞争。清单招标方式能很好的满足双方的要求。相反,传统招标方式中工程量由各投标人自行计算,因对设计图纸理解的不同和计算错误等主观原因,使本应相同的工程量成为变量,单价由于套用统一定额而变得相同,束缚了各投标人的价格竞争。这种招标方式确切的说是在体现投标人计算能力竞争,这与招标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清单招标方式体现了风险分担的特点,有利于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合作的环境。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暂定的,结算时按实调整。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单价是固定的,不随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完成以下工程内容: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实体性工程,为形成实体工程而采取的措施性工作,以及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特殊要求。与此相应,工程量清单由分部与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满足两方面要求,一是要规范管理,便于管理,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二是要便于计价,使施工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为此建设主管部门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强制性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quot;四统一“规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着重需要提出的是对统一项目编码和统一项目名称的理解。遵守统一与灵活结合的项目编码体系,采用编码体系的目的是方便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进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项目名称编码,全国统一,不得变动,后3位是项目特征编码,由清单编制人自行编制,顺序按001、002„„排列,比如,某工程采用实心砖墙墙体构造,其中内墙240厚,M5.0混合砂浆砌筑,外墙360厚,M10.0混合砂浆砌筑,由于内外墙都为实心砖墙,项目名称统一,按规范,前9位采用统一编码为010302001,而墙体类型、墙体厚度和砂浆强度等级等具体项目特征不同,后3位自行编制,分别表示为001、002,连在一起,240厚内墙项目编码为010302001001,360厚外墙项目编码为010302001002。这是一种统一与灵活相结合的编码方式,能够满足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由于采用不同工艺,不同材料时的编码要求。

遵守统一的项目名称:①项目的划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与现行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有很大区别,前者是按一?quot;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由多个工序组成,后者是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如清单中钻灌注桩工程,其工作内容就包括成孔,灌注,泥浆池建造,泥浆外运,相当于预算定额中各工序定额子目:成孔(定额号为2-51),灌砼(定额号为2-79),泥浆池建造(目录说明),泥浆外运(当地规定)。②、项目名称设置因素:为方便施工企业计价的需要,工程量清单除了写出统一的项目名称外,还应按规定要求考虑项目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能够反映与工程造价有关要因素,避免投标人产生歧义理解,而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二)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为完成分部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如施工排水,模板,肢手别样、垂直运输等内容,由于不同施工企业将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与施工措施,因此,措施项目的工程数量只能按项计列,具体工程量由施工企业自行计算。招标人提出的措施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如果有清单中未包括但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措施,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自行补充,否则按无其它措施认可。

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与招标人有关的费用有:预留金、甲供材料费,这部分费用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与投标人有关的费用有:总承包配合管理费,零星工作项目计人工单价。这部分费用由投标人竞争报价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投标以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投标人分别对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逐项进行报价,根据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从表达形式,组成内容和投标策略三个方面都体现了投标人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形成价格这一特点。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其一为工料单价法,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以直接费为基础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其二为综合单价法,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两种方法作为报价的表达形式,都可以反映企业自主定价的内在要求,但作为形式本身,综合单价法有工料单价法难以相比的优点:①、综合单价法可以直接反映分部分项工程是的完全成本,具有直观明了的特点。⑵、综合单价法从形式上方便了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计取不同的间接费,这与建筑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有利于专业分包工程的计价,有利于通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准确性来保证总价的合理性。而工料单价法以直接费为基础,用单一的取费标准进行间接费的计取,虽然对整个工程而言,费用可能平衡,但就某些分部分项工程而言,费用必定有高有低,与实际脱离,不利于专业分包工程计价,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

(二)报标报价的组成内容体现了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施工企业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综合单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和利润组成,考虑风险因素,规费和税金另行计算。编制单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可参照现行预算定额或按照企业内部定额确定。人工单价可以根据市场劳务分包情况予以确定,材料价格应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基础上进行市场询价,并货比三家,机械台班单价,应调查租赁价格,确定是自行购置机械还是进行租赁更能降低成本。综合间接费包括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是发生的其他费用,现场经费是施工层面,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由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组成,间接费是在企业层面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在明确各项费用构成的基础上这些费用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成本降低措施,按实际有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比如,现场经费中的现场管理费,可以根据管理人员月工资单价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进行计算。另外一种费率计算法,可以参照各地造价部门公布的预算费用定额或者按照企业内部的费用定额确定。

(三)利用投标策略进行报价,以保证在标价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是不平衡报价,即在总报价固定不变前提下,提高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早收钱,另一个是多收钱。投标人通过适当提高早期施工的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的单价,降低后期施工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使前期工作的收入合理的大些,从而达到早收钱的目的。为了能够多收钱,投标人必须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进行复核,对于实际施工数量比招标人提供的数量多的或有可能多的,不妨合理的提高单价,反之,则可降低报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评标

合理的评标办法与计价方式在反映招投标目的上应该是一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各投标人通过公平竞争自主形成工程造价,与此相适应,评标办法必须体现鼓励价格竞争这一要求。

在英国和美国,一般都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原则,这种评标办法,其价格竞争是开口的,或者说是没有限制的,具体作法是:中标之后,招标方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主要检查有无数字或计算上的错误,发生错误时报价不得修改,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也要坚持完成,要么投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投标方损失,此时,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此类推。最低价中标法在评定时,简单易行,能真正体现招投标进行价格竞争的目的,也能减少人为因素,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是评标办法改革的方向,但这种办法不能简单的套用,国外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有适合它生长的土壤:

1、投标人具有完善的企业定额体系,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企业自身条件较为准确的测算出投标项目的企业个别成本,这套估价体系作为企业的内在约束机制确保了其报价是控制在企业个别成本之上的。

2、有完善的市场机制,包括发达的市场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等内容,良好成熟的市场环境作为企业外在约束机制有力的制止了不正当的恶性竞争产生的可能。

我国目前尚处于在大力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初期,企业内部定额的建立和健全,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成熟,都难以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不加考虑的将国外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移植过来,将会导致一些实力弱,业绩差的施工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为谋取中标,违背助价值规律,恶性压价竞争,由此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在中标后,或者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或者千方百计拉拢甲方,通过签证,变更等手段,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更有甚者,干脆一走了之,剩?quot;半拉子工程“。

因此,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评标办法必须体现价格竞争,但又不可能无限制开口竞争,如何引导投标人以不低于其成本的合理低价进行竞争呢?实际操作有两种作法:

(一)在评标过程中,通过询标的办法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方式进行询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进行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评标办法的难度在于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的认定上,由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双方缺乏判断成本价的统一口径,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经验进行主观判断,投标人则可能因此进行无理辩解,这就给询标办法在具体操作上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评分标准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合理设定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权重。为体现价格竞争,商务标的比重一般应占到70%,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作相应的上下浮动。对结构简单,施工方法与工艺相对成熟的施工面目,商务标的权重不妨为100%,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为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影响工程质量,应相应加大技术标权重。

2、合理设定商务标的评分标准,商务标评审包括总投标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两部分内容。对总报价评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构思,一方面,为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或恶性压价可能性的产生,通过设置量化标准来确定”异常“报价,对异常报价只能计取较低分值,另一方面,对正常报价,应体现价格低者得分高的原则。根据这一思路,有、以下评分方法供参考:当最高或最低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次高或次低报价时(偏差比例可取10%-20%),最高或最低报价作为”异常"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以其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对应基准价的报价获得基准分,报价每偏离基准价1%扣减增加一固定分值(如1分),报价越低得分越高,一般增减分会不超过10分。对异常报价,只计基本分(通常为小于基准分10分以上的某一分值),用以降低其中标的概率。综合单价评审的总分值一般可设为20分,随机抽取10个对工程造价影响圈套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市,每个子目2分,综合单价评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同时,也是评判其总报价是否合理的有效方法。单价评审与总价评审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具体分值的取定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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