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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生“不会说话”导致的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1-77167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08:55: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90%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生“不会说话”导致的

90%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生“不会说话”导致的

2014-11-23 中国泌尿专家群

90%以上的医患纠纷是由于沟通不当造成的,让医护人员“会说话”,不说或者少说那些不该说的话,可有效地化解许多医患纠纷。这是中国医师协会2008年的一项统计结果。

其实,在许多看似不可思议的医患事件中,深入探究都会发现其中有激化矛盾的因素。本期我们通过走访众多医护人员,提炼出一些常常成为医患矛盾导火索的“那些话”,希望能对医患沟通有所帮助。

希腊医学先驱希波克拉底曾说过,医生有三件法宝——语言、药物、手术刀。如今在微博上,活跃着许多平和、感性、充满悲天悯人情怀的好医生,我们希望“会说话”的医生能够从网络到现实,越来越多。

1、不该说的话:不知道 画外音:拒绝、漠不关心 “医生啊,什么时候住院?” “不知道。” “什么时候开刀?” “不知道。” “能快点吗?” “不知道。”

这是电视剧《心术》里冷面医生“孤美人”与患者对话的一段场景,看过这部剧的人都知道,“孤美人”对如何激怒患者很有一套,三言两句就能把患者气得火冒三丈。医生体会:“不知道”医生很常见,因此许多医院提出“首诊负责制”。患者遇到困难第一想到的是接诊自己的第一位医生。所以,医生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信赖感。许多医生反映目前每天接诊的病人太多,根本没有时间与患者沟通,这似乎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非常充足的理由。记者曾在一份关于医患沟通的资料中看到,假设一位医生一天接诊了100位病人,由于目前患者对诊疗的不满意或者他所需要的信息不了解,会转而再找别的医生看,假如一个患者看一个病平均跑三家医院或者换三位医生,那么,100个病人当中,只有33个病人是真正需要的病人。换个角度,如果医生能真正做到有效沟通,从而提高患者的满意率,医生工作强度理论上要减少2/3。能否这样设定,在排除掉医院少、医生少等医疗资源不圴衡因素后,医生充分有效地沟通,理论上就会一定程度上减少整体同行的接诊压力。

新加坡陈笃生医院13区病房护士长王倩说,在他们医院里,不论医生护士还是行政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说这些话:“不知道”、“没有办法”、“做不到”或是“这不是我们部门该管的事”等。只能说“我帮你了解一下”“我看看能不能帮到您”。

2、不该说的话:这事不归我管 画外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老人做完心脏搭桥要出院了,张先生陪着父亲去拍片子。单子上就写了个地点,但没有具体楼层。于是问了许多穿着白大褂走来走去的人。那些人要么说“我不管这事,你问别人吧”;要么就是一通瞎指,把两人从2楼指到8楼,又从8楼指回2楼,最后又让他们绕回老门诊楼。上楼下楼折腾半天终于在老门诊楼一楼看到有一个不起眼的小窗口,里面的医生看了眼单子说:里面。两人进去了,却发现有很多房间,都黑乎乎的,也不知道是哪一间。看到有一个亮灯的房间里有个女大夫,又问,女大夫说:对面。到对面一看,还是没人。李先生又折回来问:对面没人。女大夫很不耐烦地挤出一句:等着。之后就见女大夫喝了口水,慢悠悠地走了过来。

医生体会:由于“不是我管的事”,患者往往要跑很多冤枉路,这是最窝火的事。然而,这种以前通常发生在某些政府部门的情景,现在却常常发生在医院里。以前经常有这样的事例:政府某部门通知你来领表格,本来现场就能交表,事先却不告诉你要带公章。等你回去盖了章,再跑去交表格,工作人员又会告诉你,还要再盖一个章,你又得回去一趟……

遇上这种情况,是个人都会有想把对方“打一顿”的冲动,更何况患者本来就是身体疲惫、心理焦虑的人呢?常常还会听到护士说:医生开的药,你找医生去!“别总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自己的事情看得太重,虽然不是自己的事,临末了加上一句„我帮你找个明白的医生问问吧‟,沟通就会有效。”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心脏内科主任医师李宪伦笑着说。

3、不该说的话: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 画外音:知识傲慢和技术傲慢

两岁的儿子发烧,陈先生去北京某医院看病,当他问女医生两种退烧药的区别,并对医生的说法稍有不理解时,这位女医生就蹦出一句“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陈先生很郁闷,说:“你还年轻,不要这样说话。”女医生马上回敬一句:你不爱听可以出去!之后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甚至动了手。

医生体会:面对患者,一些医生惜字如金。有时,患者多问几句话,便会遭到医生的训斥:“我是医生还是你是医生?!”事实上,一些医生存在严重的“知识傲慢”和“技术傲慢”。医生也会遇到“不会说话”的患者家属,往往回敬一句“你怎么说话的”就会把火点燃。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华信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李胜文曾有一位老患者,住了很久的院,子女很少来看,可在老人弥留之际,子女们却怒气冲冲地来和医生理论:“你们怎么给我爸治的?”“都什么水平,瞎治呀!”遇上肝火旺的医生,可能马上会回敬一句,“你们怎么说话的……”或“平时干吗去了,不关心老人现在才来。”这样的话不仅让家属撮火,也让老人听着伤心。李胜文告诉记者:“当时看到在床前抹泪的老太太,我就绕过矛盾说„老人家,你们很有福气呀,孩子们都孝顺,都在跟前。‟没想到,我说完,本想大闹一场的子女听到这话,表情明显变柔和了。”“你想让患者和家属理解你作为医生的选择,那么你首先得让他们觉得心里舒坦才好。”李胜文说。

1989年,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福冈宣言》指出:“所有医生都必须学会交流和人际关系的技能。缺少共鸣(同情)应该看作与技术不够一样,是无能的表现。”

4、不该说的话:晚了,怎么不早来 画外音:冷漠

一个从农村来县城看病的患者,好不容易借了点钱,在他认为“水平最高”的县医院挂了一位专家的号,一见面,这位专家看了看检查报告,第一句话就说:“你来晚了”。第二句话说:“没治了。”第三句话说:“回家吧。”这时,病人精神上已经快受不了了,急忙央求医生说:“大夫,您给看看还有没有其它办法,求求您了。”医生的第四句话,让这个病人当场就站不起来了:“你早干什么去了?” 医生体会:尽管都是实话,但“作为患者,我们来到医院,当然是抱着希望来的。”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刘女士说,“医生一句„太晚了‟就打发了,谁受得了啊。”李宪伦常常被同事推着去告之“没希望了”的结果。他说:“在我们ICU(心内科重症监护室),多数是危重症的患者,抢救的时候,年轻医生往前冲不在话下,可每一次面对病人的离去,怎么样跟患者家属交代,让年轻的医生们不敢挪脚。”他所在的中日友好医院心脏内科至今没有出现过类似纠纷,这与李宪伦的“会说话”是分不开的。“你们这几日的辛苦我们也都看在眼里,我们在里面抢救,你们在外面也都很焦急、很辛苦,我们也都知道……”李宪伦主任说,这样的开场白最能获得患者家属的理解,要让家属知道医生和他们一起在共同进退,这是最重要的。

著名健康教育专家洪昭光曾提出把医生的态度分五等: 甲等是对病人如亲人,病人感到亲切、舒心;

乙等是把病人当熟人,满腔热情,详细解释,病人感到满意、放心; 丙等是把病人当病人,一片同情,病人感到友善认真、安心;

丁等是把病人当路人,冷冷淡淡,不阴不阳,少言寡语,病人感到失望、寒心; 戊等是把病人不当人,医生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训斥病人,看病反添病,伤心。

5、不该说的话:不是做了检查了吗? 画外音:不耐烦、嫌麻烦

那年冬天,一位奶奶带着两个多月的小孙女来看病。儿科的年轻医生为了让手暖和些,搓了搓手,然后麻利地解开包裹孩子的层层衣服,迅速地查完了说,宝宝没大事。可奶奶仍不放心,反反复复地问,还要求医生“再给查一遍!”“不是做了检查了吗?”这名年轻的女医生很不耐烦地反问道,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当场就吵了起来。

医生体会:显然,这位儿科医生起初时还是很体贴病人的,但是在沟通上有些待改进之处。北京宣武医院儿科主任田莉莉说,只要换个说法,结果就会大不相同。“医生在检查前,先跟患儿家属解释一句:现在天气冷,为了避免宝宝感冒,我尽量争取一次就检查清楚,如果实在有疑惑,可能需要两次,请您谅解。‟说不定,这位奶奶一次检查就结束了,还很高兴呢。”田莉莉感叹道。田莉莉说,医生要少说“我不是说了吗?”“我不是告诉你了吗?”这种反问句的语气,往往是带着明显的不良情绪,因此很容易激怒本来就着急或有怀疑的患者家属。“做医生的不被人理解时会着急,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解决问题,一个好医生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田莉莉说。有些人费了好几个小时挂一个专家号,短短几分钟医生就检查完说没问题,他们会认为自己被打发了,不是没问题,而是医生没检查出来,心里不平衡。

有位中国医生到日本进修,遇到一名心绞痛患者准备做冠脉造影。检查前,医生和患者及家属坐在一间谈话室里,桌上摆着心脏模型。医生从心脏血管的解剖结构说起,再解释心绞痛是怎样形成的、最新的治疗方法是什么、可能会有什么风险,最后才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和家属欣然离去。

中国医生问,有必要说那么细吗?日本医生回答:“任何一步看似无意义的铺垫,都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刻变得无比重要。”此语可谓精妙。医生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其实也是在保护自我,一旦发生医疗意外,患者也不至于采取极端方式。

6、不该说的话:你说什么我听不懂 画外音:轻蔑、不屑 有一位学医的朋友,毕业后在安徽一家地市级医院上班。“那老太太进门就扯着嗓子喊了一堆,我却一个字也没听懂,我说„你说什么我听不懂‟,旁边一同来看病的老爷子也跟着吆喝了起来,科室里头就像装了扩音器一般,还是外文台的。”“我也跟着吆喝了半天,后来,就干脆直接熄火,一言不发了。”医生说。后来就是两位老人跑去医务处投诉,说医生不管不顾他们的病痛。医生体会:沟通不畅,不仅仅可能是患者答没答好,也很可能是医生问得不合适了。“您慢慢说”、“您是不是说……”、“你能写下来吗?”可能多问几句就能把病情问出来。新加坡陈笃生医院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Jenny说,患者来医院,就是带着问题来的,对有问题的患者,不要连头也不抬冷冰冰的,要把关心融入到细节中。在新加坡已经住了20年的郎先生,不久前因右眼外伤到新加坡政府医院陈笃生医院看急诊。第二天复诊时,换了一位医生,没想到医生见他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说华语的吧?”这个细节让他印象深刻。原来,第一位医生写病情报告时,已在报告上注明了他的语言习惯。

这个细节在医生交班时可以借鉴,不要仅仅只是说病情,对怎么跟患者沟通,什么样的沟通更有效,都可以做一下交接。

致谢:文章部分借鉴了壹德医院管理研究机构万绍萌的点评资料,在此表示感谢。一位会说话的妇产科医生

昨天,我带了三句话去门诊上班:“控制自己的情绪,管住自己的嘴巴,微笑服务。”一上班,就有个年轻女孩在门口胆怯地探进头来,我朝她点头笑了笑。女孩就勇敢地走入诊室,拿出一张化验单,是支原体感染。我问诊和解释之后,给她提出了治疗方案。走之前,女孩说:“昨天在另一家医院,那个医生说这个病是性病,还骂了我一顿,说年纪轻轻就得性病!吓得我连病都不看了,医生谢谢你!”

病人越来越多。有一个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从外面挤进来,拿出一张B超单,对我说:我想打胎。我微笑着说:好的,不过打胎之前要做个妇科检查,化验一下血和白带。她说:我身体很好的,不用验了!我依然微笑着说:不行,如果有急性阴道炎,打胎会将炎症扩散,所以要检查清楚。中年妇女坚持不验。病人越积越多。我微笑着对她说,你想清楚先。然后去妇检室帮别的病人检查。看了三个患者,中年妇女又挤过来说:“以前我打过胎的,都不用验。”我又笑着对她说:“我们女人,就算身体很好,最好也要每年做一些常规的体检,这次检查,就当是体检了。你再想清楚先。”然后又给别的病人检查去了。

等我再次回来,我又问她:想清楚没有?她终于说:“好吧,验就验吧。”结果一切正常,我又笑着对她说:一切正常,这样,你放心,我也放心了。走之前,她对另一个旁边她熟悉的病人说:这个医生,可以呢!几点心得: 第一个病人,如果看到医生板着面孔,估计连病都不看,就跑了。医患友情沟通中有提到,最初的七秒钟,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个病人确实够固执,够难缠,如果换作是以前,我可能早都发火了,可能会说一些不该说的话。在整个过程中,我忍了又忍,到最后,病人说了一句“这个医生,可以呢!”这句话让我非常开心。每个人都是喜欢别人赞美的,我也不例外。

第二篇:医患纠纷及医生对其看法

有关医学人文的调查报告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医生对医患关系的看法

姓名:聂彩萍

学号:20115620116

院系:基础医学院

专业:临床医学(七年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在医疗活动中,往往由于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对疑难杂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得出结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等等原因,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发生,进而引起医疗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也往往由于患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缺乏,未及时向医方要求知情权,对相关证据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在举证期间内未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原因,造成医方对其责任的推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认为: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一种医疗服务关系,因此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事故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患者及家属也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人根据事实情况,重点研究了医患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案件处理中应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识中存在若干问题以及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若干问题等以上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还结合我国对医疗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患纠纷案件发表一抒浅见。

医疗人际关系,从属与社会人际关系,是在医疗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保健活动中,作为一种社会角色首要处理的是与病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务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必须遵循各自的医学道德规范,这就构成了医务人员人际关系的医学道德,这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目前,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冲击医院、扰乱正 常的医疗秩序,甚至殴打医护人员至伤亡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曾有经济学家预言:未来20年内,在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挑战中,“医患纠纷”将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挑战之一。医患 关系紧张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 的特定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精辟地论述:“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 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里,把医生 与病人的关系,看成是整个医疗过程中最本质的东西,可以说是高度地评价了医患关系的 1 医生与医患关系方面 医生的医德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1)医生的医德和服务态度:医生对待病人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疗作用等方面,是目前医患关系中讨论最多和最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医患关系的这对矛盾中,医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病人则是次要方面。这是由于病人是求医者,通常都是尊重医生的,愿意有一种良好的医患关系。

(2)医生的心理状态:医生的心理状态也是医患关系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其一,具有表现型心理的医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希望通过诊疗活动表现自己的水平。因而常常要求病人绝对信赖和服从自己,不允许病人怀疑自己的诊断和治疗,不允许病人提出非议。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医生,必然会使医簧关系日趋紧张。其二,具有无所谓心理状态的医生,技术上不求上进,不精益求精,无事业心和责任感。就这种心理状态的医生,医疗质量不高,病人久治不愈,也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其三,具有谋生型心理状态的医生,认为医疗职业

和其他职业一样只不过是一种谋生手段,因而易于表现出商品化的医疗倾向。其四,具有尽职尽职心理状态的医生,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明确自己的工作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3)医生的医学观:医生的医疗行为要受医学观的支配。受生物医学模式观念支配的医生,在与病人的接触中,势必只把病人看做是生物学上的人,把疾病只看作是生物因素所致的疾病。他们必然只注重从生物医学的角度去诊治病,而完全忽视了病人是有感情的社会的人,因而也就完全忽视了社会、心理因素对病人健康的影响。病人的主观意识如何,是否配合参与治疗,在他们看来是无须考虑的。持这种观点的医生,无论病人的状况和主观素质如何,都会必然采用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模式而使医患关系紧张。

(4)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生的医疗水平的高低,也存在很大问题。在病人的心目中,理想的医生应该是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所以医生应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如果由于医生的疏忽或医疗技术水平低而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差错,延误病人的诊疗时间,加重病情甚至恶化危及病人的生命,使医患关系恶化。

病人与医患关系方面

(1)对医生不信任。病人对医生不信任主要有如下表现:怀疑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因而对治疗缺乏信心,不尊重医嘱,从而影响治疗效果;不向医生说实话,隐瞒病情或发病原因,致使医生得不到真实信息,从而影响治疗效果;无理由地拒绝某位医生而挑选另一位医生治疗。

(2)主观要求过高。有时病人或其家属不顾医院客观条件的限制,提出一些无理要求或不切实际的要求,超出医院的医疗条件许可范围,因而医生难于满足其要求,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3)不尊重医生。极少数病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化素养,不讲文明礼貌,当自己所提的一些无理要求未的到满足时,超出医院的议论条件许可范围,因而医生难于满足其要求,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4)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有些病人受“商品化”趋势影响,点名要药做检查,开诊断书、证明等,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管理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医院领导受其消费因素的影响,片面的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能固守公益福利型模式,应大胆的向经营模式转化,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把完成经济指标作为医院的主要任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竞相购买昂贵的彩色B操、CT、磁共振等技术设备,使其发挥“最大作用”,为医院完成经济指标做“贡献”。医院也出现了开大处方、乱收费、乱检查等现象。其结果是医院的收入增加了,但败坏了医院的名声,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形象,引起了病人的不满,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这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只一。有的医院管理上存在着缺陷,如规则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对为病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服务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也直接影响了医患关系。

社会方面

(1)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卫生保健的需要日益增多,但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不足,在一定地方仍然存在着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问题。

(2)社会上是不正之风仍然严重存在,一些道德修养不高而有权势有社会地位的人,不尊重医务人员的权力和人格,要求特殊照顾,稍有不如意就责骂、刁难医务人员。

(3)社会上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对医患关系有着极坏的影响。有些医务人员收受病人的红包,暗示病人请吃喝送礼。

(4)卫生法规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有关法规尚不健全,这对调节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是十分不利的。

医生作为一种职业,其服务对象是病人,其拥有专业知识与技能,有诊治权和干涉权。对求医患者有权利施行论断和治疗,并且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为了是达到对患者负责的目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医生的义务也就是全心全意医好患者病症。患者也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疾病的认知权、知情同意权,要求隐私权。同时履行义务:遵守医院纪律制度,支持医院发展,配合医生治疗。那么为什么当前医患关系会出现紧张情况呢?这里面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和人为因素。

一、主观方面

(一)我们国家倡导平等的人道主义,白求恩精神,确实在卫生战线有相当多的这样的模范。他们奉公廉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增强了,物质水平提高了。少数医务人员以行医作为谋私利的手段,坑害病人,导致病人意见很大,有的花了很多钱,医不好病,在心理上很不平衡,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此其一。其二,由于客观上正常收入不能满足医生物质需要,少数医生趁治病机会搞行业不正之风: “回扣”、“红包”,损害了患者利益。其三: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高,对患者冷、硬、推、顶,使患者发生不满心理,冲突、纠纷不可避免发生。这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封建恩赐思想:你来求医,是在求我,你得听我的,这种没有丝毫同情心的思想,不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才怪。其四:部分医生爱病不爱人,只关心对己之科研、课题有用病人,对其他病人爱理不理,这对于敏感的病人无疑是一个打击,肯定会发生纠纷。

(二)在管理方面,医院管理不着力也有一定原因:(1)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机构,使少部分医务人员有机可乘。管理混乱使医疗活动失去准绳,医院整体医护素质差,所以当前我院有目的及时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仁心仁义、方便为怀”的措施有一定效果,对于改善当前较为不满意的医患关系有一定好处。(2)部分医院经营思想偏差。由于客观上存在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医院在两个效益上更注意经济效益。特别是科室经济独立核算后,科室自负盈亏了,只能打经济算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风气,给患者造成不良心理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医院快变成“医疗交易所了”,逐渐变味了!

二、患者方面

在医患双方矛盾问题上,医方固然有责任,但患者有时也是冲突主要挑起者。主要表现在:(1)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认为是小病应治愈,有的是道听途说,这种病怎么医成这种样子,产生不满心理。在医院闹了起来。有些修养较差的家属侮辱医生。(2)不信任心理:有些患者希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出了一些合并症,将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的,发生纠纷。(3)有些病会产生不良心理影响,如癌症、慢性病、长期不愈,患者发生不满,绝望心理,将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和人为因素。

上面谈到是造成医患双方关系紧张矛盾主客观原因,这对于患者康复、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不良的影响。那么怎样调节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怎样才能改变社会媒体对医疗界的偏见呢?

(1)要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本着同情、安慰的心理医治患者,特别在今天已是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情况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医好患者的病,更要了解、疏通病人的心理状态,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使患者感到住院时有一个良好的心境,配合医生治疗,我们感得“将心比心”是很有说服力的,当你无视病人的痛苦时,多想一想,要是你生病,希望医生怎么对你,另外,医学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事业心,努力掌握先进的医学科技,为患者服务。在仪表上、行动上、语言上、医疗工作过程中,使患者放心、满意、高兴,这对医院的两个效益很有好处。

(2)患者方面:在医院里面,患者相对是弱者。需要医生的关心、爱护。我们认为,只要医护人员对得起患者,便几乎没有患者对不起医生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活动,包括医学方面的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使患者慢慢与医生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重要性。

(3)管理防腐:继续执行党的卫生方针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改变医患双方的紧张局面。

(4)澄清媒体对卫生系统的不良炒作,多宣传社会主义国家医院的面东西,使社会上群众感到社会主义制度医疗保障。学习国内外、兄弟医院的先进管理经验、取长补短。

(5)在本系统内开展行风评议,自我剖析,在政治思想上内强素质,提高医护人员服务素质、态度质量。与晋升、奖罚挂钩。用组织纪律约束医护人员行为。

还有增加卫生资源投资,缓解医疗供需矛盾;深化医院改革,加强科学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关系改善;完善卫生法规,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等都是解决医患关系的方法。

在构建和谐社会之风劲吹的今天,我们呼唤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希望,医生 那双握着挽救生命手术刀的手不再颤抖;我们期盼,“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这两个让社会普遍烦恼的名词可以早日成为历史。重要性。现代医学的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 的医疗机构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其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但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第三篇: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

(4)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非理性维权增多,以“医闹”现象为典型代表,并出现暴力化倾向,也有个别极端事件发生。医疗暴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征。[6]医患纠纷中,患方在发生纠纷后,更趋于采取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实行的一种合意或者强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原因在于:一方面出于救济成本的考虑,采用私力救济只需要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就可进行权力救济,患者最容易从“亲友团”获得支持,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个体对抗医方组织时,更易使得患者组织“家族”式的维权队伍与医方对抗,而患方“家族”式维权队伍易于做出非理性行为,使得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据湖北省红安县对13例恶性医患纠纷事件的统计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现如下:围攻医院,谩骂医护人员,有13例;砸毁医院财物,有7例;殴打医护人员,有7例;停尸病房,有5例;在医院挂条幅,有5例;停尸医院办公室,有3例;封堵医院大门,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医院内,有1例;占住医院病房,有1例;袭击警察,有1例;反复上访,有1例。[8]上述各种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现。通过上述统计来看,患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暴力倾向明显。2002年1月,四川华西医院耳喉鼻科医生王凯博士,遭患者连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个指头被砍掉;2003年8月,武汉市冈济来福康医院,1名患者因对医院不满,手持剪刀当场刺死6名医患人员。[9]砍伤、杀死医护人员的极端恶性行为,将医患对立关系的严重程度诠释得淋漓尽致。

[1] 一家省级医院的年收入大都过亿元,笔者曾在安徽省中医院工作过,这是一家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2003年一年收入1亿人民币;而同处合肥市的另外两家西医三级甲等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年收入分别是3.5亿、4亿人民币,门诊量每年至少百万以上。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的医患纠纷会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长呢?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们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现象;二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三是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四是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及法学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医患纠纷的受案范围与赔偿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医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赔意识。

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适当赔偿。这一规定是由医学的双重效应、高风险及不可预测等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存在医疗差错,就可以向医院索赔。这种解释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本身的规则的。同时医疗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已远远超过一般民事(如公路、铁路、民航)事故的赔偿限额,也超过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国家赔偿的限额。武汉的一位妇女因生了对脑瘫儿而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赔偿(张赞宁著:《医疗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页)。290万是个什么概念可想而知?这种不恰当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据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医患纠纷并非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并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所造成的。须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可以说人类对天体世界有多少未知数,那么,人类对人体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数。医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医百病(说能包医百病的是江湖骗子,不是医生)。然而,人们普遍对医学科学的高难与复杂性缺乏认识,对医学期望过高,因而常对医疗工作产生误解。尤其是当医院回天无术、治疗失败时,人们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所谓“人命关天”也就在于此。“有人经常说医生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法院外”,这正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人们常说:“理解万岁!”所谓理解万岁就是无论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们误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这正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可贵之处。然而,有些医务人员在抱怨说,在现今中国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们理解的就是医务工作。例如,据国内外统计麻醉意外的发生率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误吸造成的,而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现代麻醉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页)。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可是,每当发生麻醉意外时(这对病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属总是不依不饶,怎么解释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这其中当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问题,但医患之间也有相互理解问题,医生应当严谨科学的工作,强化责任,病人也要信任医生,万一出现了意外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用科学和法制观念对待,不能盲目扩大纠纷更不应提不合理的过分要求。作为媒体应当在实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而不要不能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炒作,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解决医患纠纷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包括国内某些媒体和社会上的某些人,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鉴定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鉴定起来胳膊总是向里拐的,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然而,据笔者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定的错案中,往往是把不属事故的案错定为事故的居多,这种错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应属事故的案件错定不属事故的只是极少数,这种错案概率不足0.1‟。虽然这只是笔者有限的调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医学界的技术权威和专家组成,他们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缺乏足够的法学知识。因此,在鉴定中很容易以学术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医疗事件,往往把鉴定会开成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而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这样,便很容易对任何医疗失败“挑”出“毛病”,并得出有“医疗缺陷”或者“医疗不当”的结论。又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学的因果关系去认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会认为只要有医疗缺陷,就是医疗事故。

其实医学上指的医疗缺陷与法学上指的医疗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缺陷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它是一种医学学术用语,而且由于各人的经验及看问题的水平与角度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同一个感冒者,同时让l0位医师为他看病下药,可能l0个医生就会开出10种不同的处方(尤其是中医辩证论治)。如果说这10种处方中,只有一种是最佳方案,那么其他9种处方就都存在用药不当的医疗缺陷。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观方面,则须同时符合有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常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医务人员做到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认为是违法。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是不能用医疗规章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或要求的。我们在学术讨论或总结经验时,可以用医疗规范的最高标准甚至超出最高标准来要求医生;但是在认定其法律责任时,则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规则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医生。所以,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除了必须要符合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确定无疑,但是行为人若无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新的过失理论判断医疗行为并认定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是由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职务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时又有致人伤残的后果。因为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术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损伤,甚至可能会伤及周围组织器官造成残废或大出血休克死亡,还有刀口可能感染、药物麻醉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都明白无误地写在医学教科书上。由于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的后果”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同样不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行为人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他是可以不去干的,而且也不应当再去干。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认定他犯有“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医务人员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医疗失败而放弃治疗责任。这样,反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一般法学理论的“主观过错”中的过失理论用到卫生领域,那么只能使医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有人这样对医生说:“你们医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这种将医生看作是医匠的观点,既说明了他对医学的无知,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试想修鞋和制鞋是可以通过流水线操作程序来完成的,然而医生却不可能通过流水作业来完成对病人的治疗。这是由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决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种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时),医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案和相同的药物、剂量为病人治疗。再说,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是由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科学对于人体不是万能的,更何况医学尚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们常说医疗行为就是同疾病的斗争,既然是斗争,就必然有胜有负,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来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治疗失败。因此,修鞋匠必须承诺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修鞋这一业务,否则他就是个骗子;但医务人员却不能承诺“包医包好”或“包医百病”,医务人员若作出这样的承诺,反倒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只有江湖骗子才会向病人作出这种承诺。然而医务人员又不能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因此,用“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务的便利,对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失误,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预测性。这正是由医务工作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应当特别提请鉴定人员在对医疗事件作鉴定时,特别注意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和不应当追究医疗责任的情形。这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对医疗事件作出不属事故或免除医疗责任的认定,这不是部门保护主义,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体现了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难以预见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切实际,过于要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动辄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势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均严格适用“专家举证”原则。我国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尤其是医疗技术鉴定,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对科学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医学专家不能胜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鉴定,我们认为,这不但欠妥也没有必要。这岂不是在草营人命与开法律的玩笑吗?就是不让他们参加投票,只是“临场进行监督”也可能会对鉴定工作形成干预。因为这些人员均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把他们引进到鉴定机构中来,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成员形成某种干预。这样,便违背了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个人干涉的原则。尤其是让公、检、法人员参与鉴定,势必造成对案件“先人为主”,尚未审判便形成了观点,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再说,其他鉴定,如对铁路、民航、邮电、供电事故的鉴定,以及国家技术监督与商品检验等鉴定,也都没有规定要引进什么人大、政协、公、检、法的人员参加鉴定。为什么惟独对医疗鉴定作如此古怪的规定呢?这显然是对医学科学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是,“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与医院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因此卫生局主持医疗鉴定是“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说“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的保护委员会”(《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国消费者报》1996年9月25日陈新利的文章,《南方周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行政管理学及法律的无知。众所周知,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担负着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而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机构或下属单位,它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法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行政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必然得出国家教委不能处理在学校里发生的问题,企管部门不能处理在工矿企业里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类结论,否则便有“自家人处理自家人”之嫌。除了“医疗事故”之外,我国尚有“重大责任事故”、“铁路事故”、“航空事故”、“邮电事故”、“供电事故”等,对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相关部门应有的行政权。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又有谁有这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能够胜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与处理呢?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成员均是由政府任命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他们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由他们进行鉴定是完全可信的。何况还有回避制度作保证,只要严格履行鉴定程序,尤其是回避制度,是不会存在“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的问题的。当然在行政处理之后如果当事的双方仍对结果不能接受达不成共识,各自却可以经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下称“医事案件”)的处理,大家都说很“难”。法官说“难”;检察官说“难”;公安人员说“难”;许多律师说,“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在跨入21世纪的时候,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新闻”,把医患纠纷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热点”之一,称“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处理医事案件确实很难,尤其是在近年来,差不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每一例医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满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医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审,甚至再审„„又再审。如天津李新荣医事案,一审审了1年,二审审了5年,最后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专项解释。法官们自认为处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果还是再审了。再审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案发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现在仍在无休止缠讼。

那么医事案件的“难”,究竟难在哪里呢?还是律师说得对,“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因为我不懂医”。原来难就难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当然处理起来就备感棘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颁布了《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些媒体对它的颁布欣喜若狂,立即予以报道,推波助澜,并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地说:“患者的福音:原来‘老大难’问题,其实不难”,只要某市中院发布一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表面上看似乎该中院真是立了头功。但该中级法院不知想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既无立法权,又无解释权,怎么可以发布“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呢?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与违宪事件竟然还有个别专门从事民法研究的专家,以法学权威的身份出来表示支持和声援,说《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以这为案件的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南方周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无疑问,能说和敢说这种话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对这类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这么简单吗?这位民法专家确实是国内很有造诣的法学专家,也是笔者所尊敬与崇拜的法学家之一,但他对医事法学(也称卫生法学)方面的一系列表态,却实在不敢恭维。他把医事法看得过于简单了,认为只要用一般民法学原理往所有的医事案件上一套,问题便解决了。说卫生法学很“简单”,正是对这一领域不了解的表现。一些法学专家们,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专家”,是由于他在某一法学领域确有很深的造诣,确实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如果他们一旦脱离自己的专长,去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卫生法学领域里的问题随意表态的话,往往是要闹出笑话或闹出悲剧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沙惨案中的被害人王万林教授与凶手彭世宽,就是“医患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这一观念的牺牲品。因为民法及消费者权益法教给人们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钱,你就得给我合格的产品,给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钱,你就得为我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否则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彭世宽杀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你没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赔偿,所以该杀!”其实,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绝不是只要将它纳入了民法的范围,便可用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调整的,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医学科学确实太复杂了、太高难了。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家普通理科的学制是4年制,而惟独只有医学要学5~7年,而且有资格报考医学院校的,多为国家第一流的学子。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理科本科毕业的才有资格报考医学本科专业;法学也一样,不少国家也规定只有本科毕业者,才可以报考法学,而医事法学却是集世界上两门最高难的学科——医学与法学与一身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医事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为高深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如果从事医事法研究,不懂医是万万不行的。事实上医学科学方面的问题,有许多都是用一般法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自愿原则”与“等价有偿”去解释,医患关系确有许多类似于行政法关系的特征,但它又绝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尤其是在医学科学方面的每一项重大发现与发明,都向传统法学与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挑战,成为当今世界法学与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问题,无一例外,这些问题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所能解释的。

其次,从“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也可以看出卫生法学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门学科。十年前,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当时他们只想成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国法学会这个“婆家”时,中国法学会说:“你们卫生这一摊子太复杂了,我们弄不懂,你们还是挂靠到中华医学会去或单独去搞吧。”于是又找到了第二个“婆家”中华医学会。然而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起炉灶,成了既独立于中国法学会,又独立于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国家一级学会。可见中国法学会与中华医学会的领导们确实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时也正证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第四篇:医患纠纷

媒体报道,武汉协和医院值班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了严重的医患冲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属“带着钢管”到医院“闹事”,有10多名保安受伤,一人受伤特别严重。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一名曾经的患者闯入该院办公室,砍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卫生部表示,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称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13日,人民日报刊发“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下)”的报道,关注“医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现象。

医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来,医患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9月21日,湖北武汉协和医院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不认同医院的结论,纠集数十人持械冲击医院。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尤其是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不让医生流汗再流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谴责医院场所的暴力行为,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名网友写道:“当医生受到暴力侵犯时,整个社会应该和医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医生,而是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离不开医生,更离不开好医生。”

医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转型期中国医患关系的显著特征。医患暴力冲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告诉记者,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

“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吴念说。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属对生命的期望值过高,要求医生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一旦发生死亡或意外,往往迁怒于医生,无理取闹。

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生占据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获取医疗知识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流沟通。

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说,目前,医患沟通是医学教育的“短板”。医生本来有“三件宝”:语言、药物、手术刀。但是,很多医生只会用后两件,不会用第一件。很多人当了一辈子医生,却不会和患者说话。

用制度保护医患双方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患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还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说:“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据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图用全世界最少的医疗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无良媒体将之与愚昧平民的矛盾转嫁。我们过着最苦的大学生活,毕业后领着全世界医生中最低的收入,还要被得了绝症的患者砍了泄愤,砍死了都还要听一群人民高呼大快人心,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畸形的社会?!徐文老师被砍,网民纷纷表示砍得好,医生都该砍;昨日夜班,全院抢救一个颈椎骨折送来时已无心跳呼吸的车祸病人,历时9个小时,患者死亡,家属表示要让主持抢救的医生偿命,扯烂了他已经浸满鲜血和汗水白大褂,作为他辛苦奋战9个小时的回报。终于明白,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了,医生是医不好中国人的。

今天打车回学校,出租车司机在得知我是学口腔的之后,先是大骂医院黑医生没良心,接着对徐文医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说如果他自己得了绝症花几万块钱被医生治死了他也会砍医生的(注意:绝症和治死),最后在我下车的时候竟然跟我说“以后找你看牙你可得给我个成本价。”

如果你的朋友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一种情况是他死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学医;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岁还没有结婚,一种情况是她喜欢女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学医。

我,80后,医务工作者。

我们经历了高中般的大学生活,当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们在上网、逛街、化妆、看电影、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整日泡在自习室里,用5年(本科)或8年(硕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页的书作伴,终于毕业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让你们羡慕,又被你们唾弃的工作。这是一份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牲口使,还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给你看病,你的病恢复的快,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你的病恢复的慢,你认为我是庸医,是刻意留你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给你治好了,你认为是应该的,毫不领情;一旦病治不好,医生立刻就成了杀人凶手,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遭打杀报复。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你以为医生是神仙,无所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对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给你做全面的检查,你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你向媒体极力控诉我的恶行;我给你省钱,尽量少做检查,当某个病没检查出来时,你又告我,说我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那么,请问,你到底想让我怎样呢?

你家属急需手术,需要你签字同意,你却害怕承担手术的风险,迟迟不肯签,最后你家属死了,然后你对着媒体的镜头无比愤怒的斥责医生,然后媒体也是一脸正义的质问着为什么医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为什么非要因为一个签字而耽误了一条生命。那么好吧,作为医生,我们换种做法,我们不管你签不签字,马上先进行手术,但是如果手术失败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会对着媒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说我们医生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手术,把你的亲人给害死了。然后你可能还会叫了一大帮亲戚朋友甚至请专业医闹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砸桌子、打医生。我倒想问问你,我们医生怎么做你们才满意呢?我也想问问媒体,你以后能不能不要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不分是非的伪装成一个正义者!

你急需要输血,血液储备却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说要输血给你,我们拒绝了,因为法律有规定医院不能自行采血。从外单位调用血液时耽误了病情,然后你告我们。而如果我们答应了现场抽取血液立即为你输,到时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这责任你又该推给我们了。难道不是吗?

我夜班时不时在病房里溜达,你认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累的打个盹你就把我的照片传到网上,接着控诉整个医疗作风是如何败坏。在外科,常常是做手术忙一整个白天,然后接着上夜班,写病历抢救病号折腾一夜,凌晨打个盹第二天又照样上班。要不你也试试这样连续几十个小时的工作,你要是不打个哈欠、闭个眼,我就去死。其实,这是很多医生工作的写照,你以为他这样加班就有很多钱拿啊,那你也来做医生好了,试试看钱会不会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这样忙碌了十多年,却连房贷都还不完。你以为媒体曝光一次红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医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红包啊。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前天下午3时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第五篇:医患纠纷处理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所在区(县)医患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医调委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3、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4、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5、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6、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7、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投诉处理秩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听取和受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进而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创建平安医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投诉管理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医患沟通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3、投诉方式包括:电话、信函、病区投诉登记本、意见箱或当事人直接到医患沟通办公室口头投诉。

4、投诉范围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护理质量、行风、服务、收费、劳动纪律、安全等。

5、投诉受理: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分类登记并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和《医院投诉登记表》,一般性投诉在3个工作日向投诉人反馈;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的医患纠纷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6、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耐心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投诉,并针对投诉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参与调查,对调查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实事求是地向投诉人反馈。

7、对投诉调查结果属于医疗、护理质量缺陷的,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提出改进措施;属于其它类投诉的分别向相关职能科室反馈并整改。

8、医院投诉受理电话 ***(24小时)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特成立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兰(院 长)

成 员:巴哈尔古丽.艾海提(医务科主任)

王一萍(院办主任)

努尔克孜·阿布都卡的尔(住院部主任)阿卜力提普·阿卜来提(总务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院办)主要工作职责: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整理归档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1、总则

(1)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2、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1)酒后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3)自费、经济困难无亲人照看的患者;(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发生院内感染者;

(9)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10)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3)由于交通事故或打架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4)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

(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16)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17)本院职工的熟人、关系复杂的患者。

3、常规要求

(1)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的诊治措施。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由患者签字;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由家属签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生素,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不得预防性使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用于18 岁以下人群。

(5)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报卡,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6)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乙肝系列、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

4、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A、住院病历

(1)病历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病历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质量负责,病房主治医师对在架病历质量负责。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首次病程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4)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5)急诊病人入院3天之内、门诊入院病人7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并在病历中 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我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主治医师对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历归档前完成。(19)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一周之内完成。(10)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1)各种检验报告、图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2)避免患者及亲属接触、翻阅病历,以免造成丢失和涂改以致责任不清。

B、门诊病历

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1)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两次就诊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门诊部主任协调会诊工作。

(2)处方书写必须符合规定。

(3)门诊病历及检查、图像资料由病人保管。(4)节假日(周末)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就诊及收治病人入院治疗。

5、收治病人

(1)病人实行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自借口拒收病人。

6、三级查房及会诊

(1)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两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5)各科必须保证对急诊科医师的技术支持。(6)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7)涉及多科室的急诊抢救病人,在局部情况与全身情况治疗产生矛盾时,及时报告并积极抢救生命,服从医务科或院总值班的协调。

7、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l)目前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并发症、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出血及麻醉意外等。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2)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4)医疗费用的情况。

(5)输血、造影、介人、气管切开、化疗等。(6)其它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均应有文字记录以及患者或受权人签字。

8、护理记录

(1)要体现我科疾病的护理特点。

(2)应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的患者,不再使用一般患者记录单,但两种记录单应紧密衔接,避免遗漏和脱节。

(3)根据患者情况决定记录频次。一级护理(指一级护理病情稳定的患者)每班至少记录一次,二级、三级护理病员每周至少记录1--2次。

(4)护士记录后及时签全名。

(5)护理记录内容原则上不应与医师记录的过程有大的差别如临床症状体征变化,病情描述处理过程等。

(6)要据客观实际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符合实际,严禁不巡视病房,未查看病人,不了解情况想当然做记录。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启动本预案。

2、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立即通知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医务科,夜间为总值班,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3、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当事科室必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医务科,并根据要求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解释病情。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5、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由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办理。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报告院长。

6、患方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解决结果需报告院长。重大事件应与患方签署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或共同认定的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7、患方不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可报请院长批准后,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8、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务科以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指定相关部门保管。

10、如患者需转科、转院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11、遇家属或病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条例办理。

【处理流程】当事人→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向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向院长汇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院务会决定。

(二)处罚

1、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医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事件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对医疗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医院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的性质给予相应处罚。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15日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处理预案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6年3月15日

90%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生“不会说话”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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