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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共5则)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1-87833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9 11:0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

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是基础,它决定着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而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财政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就是要加强税收征管,没有税收征管就没有纳税服务;二是税务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得到了维护、纳税意识得到了加强,就会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

二、促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的必要性

(一)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税务系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

严格规范的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其本身就是高层次的服务。优质的税收服务,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收执法质量。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融合。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地税部门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强化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创新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202_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标志着我国的税收立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税务部门税法宣传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进入了“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的阶段。

三、正确处理加强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

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税收机制建设和税收科学发展的大问题,既不能把它们对立地看,也不能把它们孤立地看,而是要辩证地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一)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的辩证观

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国家经济体发展发挥作用.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加上税收法制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还不完善,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完善税制、加强征管还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应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纳税人服务,变传统的“监管型”税收为现代的“服务型”税收,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纳服务的发展观

强化税务机关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近几年来,地税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服务观念到服务制度,从服务内容到服务形式都有了很大提高。初期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纳税人咨询时为纳税人热情、详尽的政策解释;建一个豪华的纳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茶水、纸笔和休息的地方。在服务态度上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等共性化服务上,但与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下的新型纳税服务相比,在树立先进的纳税服务观念,提供高效、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构建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差距。从理论上说,服务型税收是一个包括纳税服务、执法服务、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多维体系,服务型税收应坚持公平、效率、法制和以人为本等原则。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修正和调整纳税服务的发展目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规范征纳服务体系。同时也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本身发生变革,达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四、努力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1、健全税收法制。一是建立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税收执法与司法程序等根本性问题,以及征纳双方的关系规范、税务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税务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等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便为税收管理提供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依据。二是健全税收实体法及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对各个税种法律的完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指将整个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程序纳入法的范畴进行规范,从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从纳税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到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都要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保持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三是提升现有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应尽快提高目前多数税种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对现行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2、严格依法治税。一是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明确岗责体系为前提,科学设置执法岗位,遵循依法治税、因事设岗、兼顾制约与效率、优化服务和遵从实际等原则,使各岗位之间职责界定清晰,切实分解税收执法权力。三是严厉查处逃避纳税行为。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3、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全面提升服务理念。努力做到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由“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的浅层次服务理念,转换为在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深层次服务的转变。二是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要将纳税服务落到实处,必须健全、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科学的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首先要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通过规范征管程序、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流程,来明确征收、管理、服务等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部门责任、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考核监督等内容,把各项服务项目分解开来,制定出量化的标准,严格对纳税服务绩效的考评。其次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着力培育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市场,使税务机构的纳税服务与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全面发展。税务机关要将税收工作的流程、制度、要求、时限等和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解决纳税人办什么、在哪里办的问题,杜绝暗箱操作。对税收管理程序要有一个科学的设计,既能降低税务机关内部征税成本,又能降低社会纳税成本。再次是要提高服务质量。税务部门要从整个税收征纳过程着手,注重细节,超前考虑,站在纳税人角度,真正为纳税人着想,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负担。构建以职能性服务为根本、权益性服务为重点、程序性服务为基础的税收服务体系,不断扩宽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4、提升税收征纳双方综合素质。一是全面提升税务干部素质。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大规模开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多渠道、分层次、大规模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应用操作培训和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培养,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技能。二是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税务干部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由过去执法型向服务型转变,准确把握为纳税人服务的内涵,掌握好执法权,用好执法权,形成大服务的理念。三是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第二篇:论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论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纳税人对自觉、主动、及时、完整地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理、合法期望,为其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开展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对外可以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的良性沟通和互动,增进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征纳关系,提升纳税遵从度;对内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关系密切,同等重要,两者之间辩证统一,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首先,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在现代法治社会框架下,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现行征管法中,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税务部门是

第三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征管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最终版)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征管绩效评价体系建立

陈庆厦

税收征管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征管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

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运动,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无法用简单的数量关系来衡量。而且,为了综合全面地考察税务征管的工作绩效、评价其制度效率,不仅要考察其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也要考察征管过程中所付出的征收成本以及税收的经济效率,更需要考察征纳双方对征纳过程的满意情况。

我们目前的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重财务指标而轻非财务指标,以税收完成额和数字指标完成率考核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工作业绩,在对非财务指标如纳税人满意度指标考察方面反映不够;二是重事中、事后评价而轻事前控制,忽视了奠定征管质量和未来税额的其他指标,实质是忽略了考察影响征管绩效的若干潜在因素;三是重视对事的关注,忽视对人的关注,缺乏激励效用,影响效率提高。

因此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将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平衡记分卡等评价技术引入到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中,建立一种适用于不同层面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为提高质量和效率提供有效的评价方法。

一、建立税收征管绩效评价体系的几个原则

(一)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应该成为税收征管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不仅反映出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更是衡量税务部门是否为纳税人提供了快捷、人性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尺度。越是现代化的政府部门,就越强调行政相对人相关成本的节约。比如在英国税务部门的工作评价体系中,专门强调要通过采用信息化的缴纳手段、加强对纳税咨询的解释工作、减少小型企业税务执行费用等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尤其重视避免因为税务机关相关政策解释不清以及纳税人理解错误而导致的纳税成本增加,其根本在于社会综合经济成本的最大节约。从这个意义上说,采取积极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不仅是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税收经济观和税收服务观的根本要求,理应成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

(二)进行体制创新,机构设置扁平化和简化工作程序应该成为税收征管绩效评价的关键。

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是国税事业建设的宏伟目标,为此,就必须坚持不断的进行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全面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工作任务都对我们的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与国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研究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例如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英国的税务部门机构设置十分简化,税收工作程序简明,环节清晰,职员精简,工作高效,虽然这与英国国家经济、人口状况、甚至政治体制有根本的联系,但是由此带来的效率高、成本低的管理优点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此,能否借鉴英国税务机构设置的特点,最大程度的实现机构设置和工作管理的扁平化,促进国税各项工作程序的简化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应该成为我们在机构改革和体制创新工作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思考的课题。

(三)管理考核指标简化明确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

再以英国为例,与扁平化的机构设置相适应,英国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估指标比较简化,而且抓住了税收工作的重点。目前,我们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已经走上科学化的轨道,各项评价指标量化、重点突出,并通过计算机载体实现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但是,如何进一步实现考核指标的简化,尤其是与机构设置及税收工作重点有机结合起来,仍然是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工作进行不断思考和完善,同时,实施公务员工资规范化之后,如何有效实现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激励,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绩效评价体系指标简化、突出重点、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特点对我们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融合是税收征管绩效评价的重要保证。

部门之间的沟通顺畅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如果税务机关非征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对各项税收业务了如指掌,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的协调顺畅,工作融通,这种业务上的相互熟悉不仅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奠定了机制基础,而且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也为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保证。因此,加强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的沟通,是我们在机构建设中的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提高上级机关决策执政能力、指导基层能力和工作评价能力的关键。

二、建立税收征管绩效评价体系的指标设计

(一)结合税收征管模式和经济现状,以计算机应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基础,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和评估口径,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系统的建立分两步走,一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税收征管业务类指标,即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和税收征管内部考评指标,即税收服务满意率、执法准确率、综合考核率、奖励加分率。二是建立数据库,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库、业务处理数据库、输出结果数据库等。

(二)采用积分制,将所有税收业务(包括行政事务)拆分为若干个不能再分的独立事件,根据完成各个事件的难易程度,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核定每一个事件的工时定额(分),依据各人完成事件的量,在扣除不合格事件后,按工时定额计算出每个人在各个时期(周、月、季、年)的工作积分,并以此来衡量每个人的工作绩效。

二、建立税收征管绩效评价体系的操作设想

(一)以可测量的税收征管效能和数控指标为基础,构筑全方位的税收征管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质量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由效能评价指标和数控考核指标构成,前者主要反映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遵从情况,后者则是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全面反映和评价。借助于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这一考核评价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科室,一直延伸到具体岗位、个人,从而真正实现了考核到岗、责任到人,并以此作为各级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考核评价工具。

(二)实施以业务讲评会为模式的问题管理体系。定期对税收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讲评、反馈和改进落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贯彻落实。业务讲评会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举行一次。讲评会由县(市、区)局征管部门牵头,局领导、相关科室及信息中心参加会议。首先由信息中心负责人向入会人员通报全局各项数控、效能指标考核情况;其次由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重点就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情况进行了讲评;最后,县(市、区)局领导根据讲评会暴露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点评,对于普遍性、共性的征管问题责成有关科室组成专门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并由质管办考核监督落实,并对以后的征管工作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安排。

(三)引入第三方咨询评价机制,实现对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价。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行风评议等活动中引入了第三方评价,聘请外部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评价工作组利用先进的评价工具和评价方法,如青岛市国税系统通过第三方评价工作组对纳税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严格的评价,进一步发现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改进建议,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改进。

(四)、推行税收管理员公开述职述廉,向纳税人当面介绍工作职责、公开依法治税情况,确保税收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破解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于监督的难题,促使税收管理员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依法执法,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自觉提高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向纳税人述职述廉这个渠道,拓宽社会监督的范围,提高外部监督的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让服务的流程和方式反映、符合纳税人的需求,让误解和投诉在交流、理解、尊重中消除,从而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第四篇:创新税收征管强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创新税收征管强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202_-10-26 8:50 麟游县国家税务局【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服务型”税收体系的建设,强调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围绕纳税服务所做的大量工作日见成效,如:首问责任制、一窗式管理、咨询辅导、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票表供应等。这些举措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在社会上树立起了税务机关的全新形象。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强调纳税服务,就是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服务于经济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一、强化纳税服务是税务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对于税收工作的深远意义,就在于它指明了税务机关作为党和政府联结广大纳税人的窗口和职能部门,必须把搞好纳税服务与维护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实现税收征管从“监督型” 向“服务型”的转变,将纳税服务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充分认识纳税服务的深刻涵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在服务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多年以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文明用语、首问责任、限时服务、一窗式服务、宣传送达、培训辅导、办税人员管理、票表供应、多元化申报、电子缴款、公开办税、纳税人调查、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等等。这些方式方法虽然有相当一部分还没有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但大多是行之有效的,只要在新的纳税服务规范中加以明确,便可成为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践及其发展变革的要求,一个科学、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一般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手段、制度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纳税服务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科技的全面发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反映在纳税服务的内容上,更多地表现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接受纳税人就纳税事项提起的投诉并及时反馈结果,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特别是后者,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是人性化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体现。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普遍的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们要针对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服务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纳税服务手段是确保纳税服务方便、快捷的基础。纳税服务手段包括软、硬件两个方面。所谓硬件,即指纳税服务的场所,要功能齐全,方便快捷,以集中高效地提供所有的纳税服

务;所谓软件,主要是指纳税服务信息化。网络实时在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特点为税务机关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了充分条件,我们要利用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果,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实行多元化申报和银税联网的纳税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网络服务和语音电话咨询服务等,使纳税人在现代税收管理中享受到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服务,同时也将税务人员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纳税服务制度是确保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约束机制,包括服务公开制度、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责任制度、服务便捷制度、服务评价制度等。特别是服务评价制度,应该成为纳税服务全部制度规范的核心。因为它除了包含对纳税环境、税收任务的要求外,更以纳税人满意度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了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和最高标准。

税务系统倡导纳税服务,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搞好纳税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理解、关心纳税人的理念贯串在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在千千万万纳税人中树立起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支持,从而真正体现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征。

二、强化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创新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202_ 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标志着我国 的税收立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进程中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与以往不同,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后者,涉及新《税收征管法》近20 个条款,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监督权等,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 和“不能怎样行为”的规定,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不受侵害,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

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所谓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关系以等价交换、公平竞争、自由开放为主要特征,而政府主要承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相关法律,以有效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承担的实际上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税收征管法》历史性地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大幅度提高了对税务机关、税务干部行政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标准,昭示了税收征管工作从“监督型 ”向“服务型” 转变的现实紧迫性。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格局下,税收征管工作经常被表述为:税务登记、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发票管理、票表供应、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等。由于对纳税人是否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持不相信的态度,税务机关的基本工作方法必然是“监督打击”.这种

官本位观念的影响是如此之深,以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仍有许多人对其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有关规定表示不理解,认为税务机关权力越来越小了,纳税人越来越难管了。纳税服务的要求则不同,它是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信任为前提,是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的新型征管模式。这是税收征管在管理理念上的最根本的变化,也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观念上必须要完成的一个转变。在这种现代管理理念指导下,税收征管工作将形成“管理服务”型和“综合分析”型的新格局,税收征管工作可以表述为: 法规体系、组织结构、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源监控、风险管理、成本管理及征管信息化等。

纳税服务的思想和观念只有落实到有形的机制和规范中,才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传统的纳税服务更多地局限于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工作的标准是虚拟的、软化的,许多事情难以量化,甚至可做可不做。作为行政行为的纳税服务则不同,它以行政规范为前提,工作的标准是实在的、硬性的,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特点,它意味着作为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税务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执行或执行不好,就有可能造成行政违法的后果。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新的《税收征管法》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使传统的、具有较大弹性的职业道德变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对税务干部职业道德的要求,这是税收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税收工作的本质及其内在规律的要求。

所以,所谓“服务型”的税收征管工作,我们有理由称之为“纳税服务”。它以对市场主体自觉承担纳税义务的信任为前提,以税收法律为行为规范,反映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体现了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多次提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简化政府的审批职能,建立精简、统一、效能和服务的新型政府,为社会、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并把这项工作列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更加突出了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和职能的重要性。

三、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依法治税,是现阶段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课题,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税收理念建设和税收机制建设的大问题。既不能把它们对立地看,也不能把它们孤立地看,而是要辩证地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其一,必须坚持国家税收和服务税收的辩证观

强调加强国家税收观念和提倡税收管理服务的辩证统一,指的主要是应正确把握两个基本方面 : 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的政权稳固和国家经济体系的成功运作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应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纳税人服务,创造条件为各类经济行为主体提供合意的税收软坏境,变传统的“管制型”税收为现代的“服务型”税收,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这一基本关系而言,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当我们讨论强化税收服务观念的时候,并不只是强调所谓的“纳税人缴税以换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这样一种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而是要通过税收功能的发挥,为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和政府适当导向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同样,当我们强调国家税收的重要

性时,希望税务机关以人为本,以为纳税人服务为自己的崇高职责,尽全力地营造一个为经济行为主休服务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我国税收机关加强了对“服务型”税收体系的建设,强调了对纳税人的服务,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调服务税收就是要弱化税收与国家权力的联系,有的同志时常用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纳实践来佐证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从来都是国家税收和服务税收的结合。西方国家税务部门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始终贯穿着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的精神,税收服务再好,税收强制性的一面始终不变。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税收理念和税收机制,仍然始终注重这样一种税收关系,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不断完善的我国税收制度,就更应该坚持这一辩证观。

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我们殷切地希望国家税务机关在履行国家行政部门职责的同时,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二,必须坚持税收服务的优化现

强化税务机关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我们应该大力提倡“优化”税收服务的观点,即应坚持税收服务的优化观。这里主要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要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出科学的全方位的税收服务体系和目标。从理论上说,服务型税收是一个包括纳税服务、执法服务、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在内的多内容体系,服务型税收应坚持公平、效率、法制和以人为本等原则。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修正和调整服务税收的发展目标。二是税收服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应明确努力完善税收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不断克服各种制约因素从而向优化税收服务目标靠近的过程。理想优化不存在,但应追求现实优化的可行目标。三是必须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努力优化税收服务。既然强化税收服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我们就应该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关系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软坏境。要努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规范征税服务体系,积极为各经济主体服务。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本身发生变革。

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看待税务机关是不是真正成为一个服务型税收部门时,一定是从一个发展的角度来加以理解,一定会以现实优化的标准来加以评判。只要税务机关以科学的服务型税收管理模式为目标,不断创造各种条件来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广大纳税人是会给予积极评价和肯定的。

四、优化纳税服务的新思路

其一,建立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

1、以队伍建设促服务理念落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作风建设,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走出“重管理、轻服务”的误区,形成“服务也是管理”的理念,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现代税收征管的核心任务。

2、以办税服务软硬件建设促服务水平提高。一是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办法。二是尽量减少征管环节,本着方便纳税、讲求实用、减少征纳成本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办税场所,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方便的时间、相对集中的地点,集中办理若干纳税事项,提高效率。三是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多种申报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以信息化建设更新服务内涵。一是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电子税务局”。二是提升网络服务功能。

4、创新纳税服务体系。在树立税收服务观念的基础上,开展为纳税人服务的活动。一是积极推行税务公告制度,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政策文件。二是坚持办税“八公开”制度,即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办税人员的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章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公开管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三是落实承诺服务,在承诺服务上要务实、求诚、守信。同时在服务内容上,要善于结合新形势的新要求,建立人本机制,不断更新和扩充服务内容,使服务内容从工作服务拓展到权益服务、信息服务。四是增强公共纳税意识。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通过社会舆论的传达和感召,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也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从而提高纳税理论的高度。

其二,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1、逐步实现税源监控管理上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通过严查重罚来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以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纳税人。

2、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并通过“治内”达到“治外”。建立健全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工作有序、考核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相配套,使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成为现代化集约型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根据为纳税人服务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适时制定实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工作规范、纳税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现税收信用信息资料查询的信息化、公开化、社会化。及时制定并执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使之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建设税收文化、形成大服务的观念。

税收文化是政治、社会对税收的影响、渗透的结果,是社会文化的子文化。它由三部分组成:税收物质文化、税收制度文化、税收精神文化。

税收物质文化即税收办公条件、征管装备、税收执行效果等的集合;税收制度文化即税收人员价值观念、职业道德、执法行为和制度约束等;税收精神文化即税务人员的文化、心理、文化素养、行为取向等。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从此引导税务人员的理想、思维、价值观、行为准则等。其次,加强税收文化制度建设,它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理论文化的发展,又将其成果化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把培养税务人员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作为税收文化制度建设的重点。第三,税收文化行为是税收文化最真切的内涵,它反映着税收人员的品德、语言、仪表、工作作风、人际交往、娱乐和工作等。进行税收文化行为建设要注意两点:一是塑造税务人员良好的形象;二是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

其四,以贯彻WTO的透明度原则为契机,全面创新税收征管、强化纳税服务。

1、树立现代开放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

2、坚持深化税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使税法更准确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使政府能更好地管理国民经济。

3、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提高税务立法的透明度。

4、建设明确规范的税务执法体系,提高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的透明度。做到税务执法公开、公正、透明,依法治税。

5、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为落实透明度原则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6、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进行纳税在各个环节上提供高效渠道和多种形势的便利。

7、通过整合组织建设与信息流管理,建立更有效的征管模式。

8、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培养和引进学经济、懂法律、会管理、能用外语和计算机的管理人才。

9、适时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努力增强企业社会执行税法的透明度。

第五篇: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共同构成国税部门核心业务,是国税工作的“双核”,两者在国税工作中承载着实现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职能。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可更好地发挥其提升税源管理质效、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推动国税整体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新时期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

一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差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同为国税部门的核心业务,两者在功能和形式上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税收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经济活动实施的专业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是通过在征纳互动中实施的服务性活动,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职责。

二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辩证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之间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是基础,它决定着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而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国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税收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就是要加强税收征管,因此,没有税收征管就没有纳税服务;二是国税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得到了维护、纳税遵从得到了提升,就会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

三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通过推动征管体制改革,理顺征管运行流程体系,降低征收成本,从体制层面减轻纳税负担,有效提升征纳关系的和谐化程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硬化纳税服务指标,细化纳税服务措施,提高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和负担。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创新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对于国税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遵从履责目标的共同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新时期要努力促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一)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促进征管体制创新的必然途径。税收工作中,管理与服务两大体系的和谐统一和有效运行,将直接影响着征管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要加快建成以“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效能,以创新管理完善服务流程”为重点的管理与服务内、外部循环协同机制。一要加强互动管理。要推行征管及服务互动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征纳双方交流协作,要深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税企合作共赢,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能清晰、循环监控的原则,将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和调动整个流程中各岗位的执行力和创造性。三要完善考核机制。要充分运用CTAIS2.0和基层管理平台等税源管理监控平台,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从税源定位到税收入库全过程的税源管理综合效应分析机制。

(二)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改进纳税服务成效的必要前提。要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树立一个中心:始于纳税人需要,基于纳税人遵从,终于纳税人满意。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国税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是创新服务体系。以“一厅、一线、一网”为载体,拓展在平台建设体系框架下的纳税服务模式,形成平台体系的联动管理。二是完善细分策略。针对纳税人性质和纳税服务业务的差别,在坚持标准化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服务细分策略,以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三是优化资源配置。要将现行的纳税服务资源进行整合重组,优化完善以纳税服务科为统领,以实地办税服务厅为基础,以各单位链式化服务为主体的多层次办税平台体系。

(三)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的发展最终要统一到体现税法权威、强化税法执行和发挥税法职能上来,而推动依法治税进程,就是要实现以上目标,因此,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一是发挥税收政策效应。以政策效应为驱动,保证税收调控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执行情况跟踪问效、评价方法科学得当、政策建议适度前瞻、研究成果有效应用”的税收政策效应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各项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新突破。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构建起“制度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有力、风险即时提醒、过程动态监控、结果严格考核、责任严肃追究”的规范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新突破。三是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构建“始于需求、基于满意、终于遵从、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纳税服务的新突破。

三、新时期要全面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创新发展

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税收机制建设和税收科学发展的大问题,既不能把它们对立地看,也不能把它们孤立地看,而是要辩证地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一)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要坚持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分列管理的原则。一方面,要以专业规划、提高效率为指导,创新纳税服务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强制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以细分策略、规范标准为方针,优化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和改进纳税服务的法制性和实效性。一是要在功能上实现两者互相分离。要理顺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这两项核心业务之间的关系,认清“管理并非全是服务、服务完全为了管理”的现实,从目标管理、职能设计、实施程序上对两者的性质进行全程定位和设定。二是要在体制上实现二者互相融合。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工作的最终目标统一在促进税收遵从中,要站在这一高度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进行融合,要将纳税服务嵌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中。三是要在流程上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在税收工作中,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交织和影响,要按照流程学的原理对在每一项税收活动节点进行重新规划,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纳入,实现两者的互相促进。

(二)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核心观。随着现代化的税收管理进程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已成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务,税收征管的质效、纳税服务的水平也将直接反映着国税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要巩固征管及服务的核心地位。当今的国税工作发展形势,反映出税收管理工作将向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因此,作为国税工作的主题,管理和服务也会向更加专业、更加标准、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两者在国税部门的核心地位将进一步增强,对国税整体工作的支撑作用也将进一步体现。二是要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创新。大力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以征管逻辑扁平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实现管理层税源管理职能的实体化,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跨区纳税人的上收管理事项范围,加速高层税收管理部门的重点税源的统筹管理。三是要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快建成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推动纳税服务向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色化发展。从体系创新、需求导向、优化配置、权益维护四个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综合管理机制、办税流程持续改进机制、纳税服务需求跟踪机制、纳税服务评价机制、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

(三)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纳服务的发展观。强化国税部门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从适应税收工作发展形势的要求上看,现行的纳税服务工作还需不断完善。一是要构建多层次纳税服务体系。要优化完善以纳税服务科为统领,以实地办税服务厅为基础,以各单位链式化服务为主体的多层次办税平台体系,不断强化纳税服务科的运行监控职能、放大办税服务厅的资源集聚职能、拓展各管理分局的全过程控制职能。二是要集聚税收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国地税纳税服务的资源共享职能,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便捷服务进程,加强国税联合办税信息联网平台建设,实现各类纳税服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对大企业实施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个性化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实

施以指标监管为重点的集群化管理,对特殊风险企业实施以分布总控为重点的品牌化管理,形成有效应对各种类型的专业化管理格局。

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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