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保证我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使用,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源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单位领导和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做学习记录。
二、新、改扩建辐射项目,须经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查认可,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后,办理《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购买放射源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准购批件;运输放射源要办理准运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五、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好他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放射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向环保、公安部门逐级上报,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十一、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培训及档案管理。
山西省平遥兴华煤焦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元月八日
第二篇:11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间职责
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制度
1、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4、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5、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7、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8、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巡检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责任制:
1、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8、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四、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五、射线装置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车间实施;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车间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并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一、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三、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四、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五、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拆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六、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七、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八、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九、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六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
七、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 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 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5、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6、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 经常打扫。(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7、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9、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10、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八章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2、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或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3、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4、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5、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项。
6、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7、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附则:
1、2、装备能源部 2017年8月 本制度解释权归装备能源部;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放射源辐射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辐射工作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二、人事部门与安保科要共同制定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职工须经过省辐射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辐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核合格。让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造成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辐射工作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由安监部门保存。放 射 源 监 测 方 案
一、严格按物探测井规程规定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按X—γ剂量率仪说明书操作,每年对X—γ剂量率仪进行一次定期检定、校验。
二、对库存放射源每周监测一次,与钻探队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三、在现场进行物探测井时,要进行放射源时时监测,直至测井任务结束。
四、监测仪器由测井负责人保管,使用并维护,个人剂量笔、个人剂量报警仪、X—α剂量仪每周检查一次。
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记录,个人剂量档案、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等按时检查和填写,定期提交监测报告,(每月一次)巡测频率为每月两次。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放射源监测实施情况。
七、根据监测情况,公司定期对放射源的监测方案进行检查、修改和完善。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属危险品,必须有专用仓库,存放的各类放射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防护规定。
二、放射源库必须有指定专人保管,对放射源的名称、数量、现存活度、出厂日期等都要登记清楚。
三、使用放射源时要严格遵守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出库记录,用后返回时应及时填写入库记录,安保科、测井各一份。
四、放射源出入库必须有三人同时参加,实行“三人三锁制”,即:
1、源库保管员
2、测井技术负责人
3、安保科安全员。
五、放射源库正面必须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危险标志,提示其它人员禁止靠近,以免散射伤人。
六、进出源库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笔、剂量率仪和取放源专用工具,严禁身体直接接触放射源。
七、安装放射源的仪器入井前必须检查是否锁紧,在现场使用完毕必须加锁存放在安全处,测完井必须及时入库,严防丢失事故。
八、检查或更换放射源时最少应有两人参加,必须佩带防护用品和取放源工具,并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物探测井岗位责任制
绞车工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与操作员密切配合,准确操作升降电缆,确保井下仪器安全。
二、测井前全面了解钻孔及泥浆的安全情况。
三、负责井场布置,参加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的工作。
四、负责井场放射源的保管和使用以及井口的安全。
五、负责维护绞车和电缆的定期保养。
操作员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负责检查测井仪器、设备状态和电缆绝缘。
二、测井前了解钻孔的主要岩性,测井时密切监视以便选择合理的
物性参数。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参加井场布
置工作。
四、要与解释员绞车工密切配合,以便取得更好的、准确的测井资料。解释员
一、负责将各种测井采用的数据及时准确、齐全清楚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中,严禁事后填写。
二、应在井场对目的层和标志层作出初步解释。
三、测井结束后,同有关负责人在现场进行质量检查与初步验收,将一切直 接影响成果质量或有争议的问题解决在封孔之前。
四、测井曲线的解释原则和依据必须充分,同一地区的解释原则应当统一。保管员
一、了解库存物资的性能和数量及一般安全知识,对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 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保管实行三人管理。
二、库内堆放放射源的高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固,每次使用完毕将源箱盖好。
三、负责放射源的出库和及时入库,并填写工作记录表。
四、保管员要保持源库清洁,离开库房时必须及时锁好库门。
物探测井操作规程
一、出发前的准备
1、测井前应有地质方面填写的《测井通知书》。
2、测井方面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测井任务应对钻孔地质情况及邻孔测井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必须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在出发前予以修复和更换,不准带病运转。
4、出发前应有专人清点所需要的工具、器材是否齐全。
二、钻场准备与要求
1、在钻场周围设立30米隔离区,阻止闲散人员进入。一般应有15m以上工作场地和车辆进出的通道,以保障测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测井探测器能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3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器外径20mm。
3、测井前,应将与终孔时相同的钻具下到井底进行冲孔,使全孔井液均匀,孔内畅通,并在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
4、对泥浆的一般要求:能保护井壁,含砂量小于5%,粘度不大于30秒,密度不大于1.3。
5、测井工作中,因孔壁膨胀、掉块,有可能使下井仪器设备被挤夹时,钻探方面应根据测井人员的要求进行冲孔。
6、测井期间,钻探方面必须留有以备冲孔和处理孔内事故的钻探设备及值班人员。防寒、防暑、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7、测井时,钻探方面不得作危及测井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和影响测井工作进行的任何事情。
三、钻场布置与要求
1、绞车与井口滑轮必须安装稳固,轮槽应垂直与绞车滚筒轴线中点,两者间的距离应小于10m。
2、地面电源线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有防止踏破、刮断等措施。仪器和设备要安装平稳,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线路是否正确,各个开关、旋钮是否在安全位置。
3、准确丈量记录点至电缆零记号的距离。使用与钻探统一的深度起算点。准确计算各种曲线的起算深度。
4、下井仪器接上电缆后应与地面仪器设备一起通电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
四、现场测井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
1、现场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送放射源时,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记录。
2、放射源出库、入库前均要携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据源库5m、1m时用X-γ剂量率仪均进行辐射剂量测量1次,进入源库内距离源箱5cm处测量1次,并做好记录。
3、报警仪发生报警时严禁进入源库,要及时查找原因,确认为辐射泄漏时马上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4、作业现场操作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配代防护用品和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5、仪器下井前,认真检查源室是否可靠,方可下井工作。
6、放射源在现场使用前后,源罐必须加锁,存放安全处,严防发生丢失事故。
7、在检查和更换放射源时,最少有两人参加,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放射源库安全保卫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管理规定,煤层气分公司放射源库被列为一级要害部位管理。
二、保卫要害部位安全,不发生事故和犯罪分子破坏,是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积极、认真工作,熟悉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工作水平,严格按规程办事。
三、内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工作必须登记,外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必须持公司保卫部门证明方可入内,并要登记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出入时间、事由。
四、凡来要害部位人员不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记录、绘图和拍摄照片,违者视情节处理。
五、要害部位人员必须懂得辐射防护常识,会使用辐射防护用品,对辐射防护用品要经常检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要害发生事故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六、要害部位应按要求悬挂规范的“当心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要害部位。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测井负责人为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的负责人,成员为测井班人员。维护维修内容包括源库及周围的安全与清洁、源库内外及摄像机安装地点的保洁、监控的安全状态、测井车及储源室安全性等。
二、每周对源库建筑及周边进行检查一次;对储存源罐进行检查、安全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三、随时检查工程车内储存源室的安全状况。包括:清洁度、钢板磨损情况、铅封闭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次入井前、出井后都要严格、细致检查探管穿销情况,确保工作源孔内工作时安全、可靠。
五、每次源入井后都要检查移动源罐上弹簧插销情况,随时维护。确保放射源不被滑出。
六、冬季施工,源入井后每次都要检查、清理移动源罐内残存物,确保放射源准确到位。
放射源运输制度
一、放射源出入库要有公司安保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二、放射源出库后要立即装车,将放射源放入测井车专用防护装置内盖好防护盖,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三、放射源运输时要按照事先选定的路线行车,途中不准逗留或做与测井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四、测井车为专用车不准挪作他用,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车辆中途行驶故障时要及时拖拽到源库,放射源回库后方可修车作业。
五、必须保证放射源运输途中安全,遇突发危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报废放射源处置方案
因仪器更新、装置改换等原因需报废的放射源虽然失去了使用价值,但仍具有放射性,如果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放射性废物不能擅自丢弃或处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的收儲管理。为此,煤层气分公司对报废的放射源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处置。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规定执行。
二、将报废的放射源包装整备后送辽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储存。同时向收儲单位提供放射源检验证书、身份证编号、核素名称、出厂时活度及购置时间等相关材料。
三、报废的放射源送储前告知集团公司环保监测站、武装保卫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监督送储。
四、送储活动完成后20日之内,报送省环保局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源台账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放射源的使用与安全管理,对放射源出入库必须建立使用台账。
二、放射源出入库台账由放射源保管员负责填写,测井负责人负责审核、验收。
三、放射源台账的填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清楚、完整。
四、放射源出库时应标明准确的时间、出测的人员、地点及具体任务。
五、放射源入库时也应标明日期及准确的时间,同时标明送源入库的人员。
六、公司安保科每旬进行一次放射源安全检查。
七、钻探队每周进行一次放射源台账及个人剂量仪器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辐射工作人员每次进行测井作业和放射源库5米范围内作业时,必须携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笔。
二、个人剂量笔必须专人专用不得随意串用和不用,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三、个人剂量笔与其它监测仪器一同交由测井负责人进行管理,领用和送还要有登记,防止丢失。一旦发现遗失和损坏要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笔人2支,循环使用周期为3个月;每3个月交由资质单位检验1次,辐射剂量数值及时通知本人并填写相关记录和档案。
五、每年对辐射工作人员体检一次,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检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
一、监测仪器、仪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设专柜进行存放。
二、使用时由主测人员负责管理,使用时注意轻拿轻放,其它人员不得乱动。
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因不当使用造成的仪表损坏等情况,视情节与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四、仪表要按检定周期及时送检,无检定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放可使用,个人剂量笔不得冒用和串用。
五、所有仪器均登记造册有使用和维护记录,严禁外借。
第四篇: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加速器辐照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购进、使用、转让和报废加速器射线装置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其他相关标准。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放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分管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部主任担任安全员,分管放射性场所和环境监测的技术开发部主管担任剂量监测员,小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有关加速器辐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环保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换发、核查、变更和注销等手续,严格按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对公司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安全防护进行定期检查;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体检,为放射工作人员配戴并换发个人剂量计等工作;整理并保存放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档案,长期保存加速器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及相关技术资料、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放射安全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放射性工作必须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的限制。对于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国家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加速器辐照装置的管理、使用要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及健康体检,经考核、体检合格者可上岗。上岗后还必须进行定期体检,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
第九条 公司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第十条 射线装置需要报废的,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公司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放射装置异常或其他放射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公司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以控制事态,减小损失。
第十二条违反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和认识程度酌情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曹朋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车间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郑州福昌铝业有限公司
201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