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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洗钱犯罪,营造和谐社会(推荐)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1-91038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4 18:47: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预防洗钱犯罪,营造和谐社会(推荐)

预防洗钱犯罪,营造和谐社会

—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的通知及总分公司对反洗钱宣传活动的要求,齐中支公司在202_年8月份进行了一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切实推广反洗钱各项制度。

一、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主要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因此于202_年8月4日召开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动员会,会上根据全市反洗钱会议内容强调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性,学习了上级公司下发的反洗钱培训课件,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同时,要求各主管要以部门为单位开展反洗钱学习,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传达给每一位内外,强化内外勤人员反洗钱工作实施,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更针对岗位职责不同,对从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等环节对相关岗位人员提出了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学习。

通过培训宣传,使大家加深认识了反洗钱;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义务;反洗钱法律责任等。

二、积极营造反洗钱宣传工作氛围。

202_年8月14日,在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宣传折页后,第一时

间在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报刊架中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宣传、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市中心客流量较大的区域进行了现场反洗钱宣传活动,从而加深其宣传效果。

通过这次主题宣传活动,促进了公司员工对反洗钱义务工作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公司在广大客户群体心目中的社会地位;更重的是让提高了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达到了宣传的效果。为公司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综合管理部:于林娜 202_年8月31日

第二篇: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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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钱贵

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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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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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反洗钱执法力度

钱贵

一、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针对洗钱犯罪的隐藏性、复杂性和手段的高度专业化,单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已经完全不能胜任当今社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钱部门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反洗钱专门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英国的金融特遣队、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国际上先进的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有利于跟踪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培养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为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措施相适应,公安机关应当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派员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及时发现和掌握洗钱的犯罪信息,并进行跟踪和侦查,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

二、加强反洗钱的侦查协作

第一、加强反洗钱查部门之间以及反洗钱侦查部门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

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节中,在管辖上应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但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作人员中绝大部分按〈刑法〉第93条的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洗钱的行为,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一般情况下,对于洗钱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予以受理,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或双方各自分工侦查,一并起诉。由于洗钱犯罪法定的四种上游犯罪分别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辑毒部门、海关辑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也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查机关。各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各自为战,甚至放任不属自已管辖的洗钱犯罪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制定反洗钱方案,各单位在侦查中一旦发现有洗钱重大嫌疑的,立即与反洗钱部门联系,切实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辖分工而放纵了洗钱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钱侦查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

针对洗钱活动多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特点,反洗钱侦查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制定金融部门反洗钱措施,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的控制。同时,应积极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之间建立反洗钱犯罪的信息总网,建立洗钱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与此同时,反洗钱侦查部门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改变被动受理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向金融监管部门了解反洗钱动态,并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只有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反洗钱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加强跨区域洗钱犯罪的侦查协作;

由于洗钱犯罪分子经常将违法资金不断转移来妨碍侦查,而这些资金的频繁转移往往是跨区域进行,为查清该违法资金的去向,必须得到各地侦查部门的配合。同时,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经常不在同一个区域,为了查明洗钱分子所清洗的资金为法定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必须到上游犯罪所在地查明上游犯罪的性质,这就要求两地的侦查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等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运用,使资金的运转更为迅速,电子资金划拨也使得巨额的非法资金在全世界的快速清洗成为可能。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更方便地在一国境内实现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清洗的跨国洗钱活动。而一般来说,一国对放置在他国银行的资金是鞭长莫及的,即使一国对产生犯罪收益的该项犯罪或从事该项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管辖权,一国对境外的外国银行也难有管辖权,如果没有他国的合作,一国不仅难以追踪在他国转移的犯罪收益的线索,而且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扣押和没收。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吸收国外先进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完善反洗钱刑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使之便于实际操作。为了更好的与其它国家开展反洗钱协作,必须积极与其它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反洗钱国际条约,尽快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反洗钱小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使我国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中,能够与其他国家在识别、没收犯罪收益,引渡洗钱犯罪分子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互相协作,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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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洗钱犯罪调查报告

中国洗钱犯罪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本文是一篇基于实践真实案例的调查报告。文中选取近年来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作为样本,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洗钱犯罪 类型分析 调查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腐败等上游犯罪的日益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洗钱犯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不断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和监测,推进反洗钱国际合作,调查和破获了一系列洗钱犯罪大案要案,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选取了近年来我国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1]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来看,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

(一)我国洗钱犯罪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理论上,我们无法统计出我国洗钱犯罪案件的真实发案数量,因此我们选择从破案的角度来近似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发案情况。统计显示,202_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提高。其中,202_年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03起,涉案金额1883.7亿元,破案数量是202_年的2.3倍,涉案金额是202_年的6.5倍。扣除这些年反洗钱部门的工作努力因素,以上数据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发案数量在总体上逐年上升,同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二)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统计显示,洗钱犯罪的地区分布与各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同时沿海、沿边地区的地缘特点在洗钱犯罪活动中也有明显表现。例如,从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洗钱案件地区分布看,这些洗钱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等地。其中,广东地区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

(三)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洗钱活动必然与其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紧密联系。统计显示,人民银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其中,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最多,约占破获案件的59%,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辽宁、浙江等地;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是破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约占总数的9%,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及华中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再次为诈骗犯罪,约占典型案件的8%,这其中以金融诈骗为主;此外,近两年,各种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主要有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约占典型案件8%。此外还涉及一系列《刑法》191条所规定的典型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中,毒品犯罪约占6%,主要集中在云南及广东地区;走私犯罪约占5%,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约占4%,主要集中在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领域。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

从人民银行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在未来主要有三大趋势:

(一)在地区分布上,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早期的洗钱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协助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境,是腐败、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洗钱渠道。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出现了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的趋势。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逐渐向内陆蔓延。例如,毒品犯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蔓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部分内陆地区十分猖獗、走私犯罪团伙开始与内陆企业结成黑色产业链,与之相伴随的必然是大量的洗钱活动。此外,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内陆地区并不鲜见,从而成为洗钱犯罪“黑金”的主要来源。

其二,内陆地区相对宽松的环境给洗钱提供了便利。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政策的推行,内陆地区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本地经济和产业。这其中,不乏洗钱分子将黑钱转移到内陆地区,利用当地宽松的投资和监管环境,以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

其三,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近几年,东南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洗钱分子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统计显示,经过连续几年的重点打击,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很多地下钱庄就将部分“高风险业务”(如提取现金、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等)转向内地完成,从而催生了“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出现。

(二)在涉及上游犯罪类型上,涉众型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早期的洗钱活动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领域。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涉及以下两类犯罪的洗钱活动开始增多:

其一是涉众型犯罪案件。近几年,非法传销、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黑基金”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北京亿霖木业案、万里大造林案等,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不实宣传,骗取公众大量资金。此类案件涉及广大公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的涉案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等,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交通运输等领域。例如,在重庆晏某受贿洗钱案[2]中,晏某利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202_多万元。

(三)在洗钱犯罪方式上,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多样。早期的洗钱分子往往通过现金走私等传统方式进行洗钱。但从近几年破获的洗钱案件看,洗钱犯罪的手法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这点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

从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洗钱手法层出不穷。其中主要的洗钱手法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例如,在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3]中,潘某就利用其控制的数十个银行卡账户帮助台湾诈骗犯“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赃款,掩饰其赃款去向。再如,在北京丁某职务侵占案[4]中,丁某为接受好处费,持因私护照专程前往香港开立个人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这样既可以逃避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也可以利用香港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掩盖其非法活动。

(二)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地下钱庄往往利用账面“对冲”平衡境内外两地资金,在无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从而逃避针对外币的反洗钱监测措施。在厦门远华(赖昌星)案等重大案件中,地下钱庄都在跨境洗钱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5]中,蔡某等人就通过地下钱庄将在菲律宾的制贩毒所得秘密转移到了境内。

(三)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现金交易可以割断资金链条,从而给后期的调查带来巨大困难。例如,在广西北海黄某洗钱案[6]中,黄某在广州和深圳控制了大量的洗钱账户,其进款或出款都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这样就利用现金交易的特殊性消除了交易痕迹。同时,在广州和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个银行账户一年发生几千万甚至上亿资金交易都不足为奇,就是这里发达的经济环境为黄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绝佳的隐蔽。

(四)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案例显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金融业务可以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但同时也往往为洗钱犯罪分子所青睐。例如,在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7]中,罗某等人灵活使用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通存通兑等方式转移资金,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各银行的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办理,以逃避银行的关注。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中,蔡某等人则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金融服务设施,使用银行卡迅速转移黑钱。

(五)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可以将非法所得投入企业的合法经营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此外,有的不法分子大量开设空壳公司,目的就是通过频繁复杂的转账交易转移赃款,掩饰其来源和去向。例如,在开平中行“10·12”案[8]中,许某犯罪集团首先在境外自办企业,为洗钱活动设立境外接应据点;后期在境内设立了20多家公司实体,并开立大量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及其他非法所得。

(六)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在一般的洗钱活动中,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洗钱成本(例如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的手续费等),但通过投资活动不仅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有的甚至可以保值增值,因此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例如,在四川成都杨某金融诈骗洗钱案[9]中,该案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房地产、加油站、证券等;还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矿山、水电站等,共形成非法资产上千万元。

(七)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近年来,政府高官涉足豪赌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赌博活动不仅是腐败分子挥霍享受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洗钱的重要途径。例如,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10]中,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此外,彩票等合法博彩活动也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例如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中,两名案犯就将盗窃所得的5100万元中的34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虽然未能得逞,但也为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八)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这种洗钱方式往往与走私犯罪相关联,通过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低价报关等方式偷逃关税,并掩盖非法所得。例如,在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11]中,交易双方先谈好购销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然后由境外供货方开具低于实际金额的假合同发票用于报关,购货方根据报关金额通过正常的一般贸易项下付汇汇出国外,同时核算出少报货款部分差价金额,通过设立若干个人账户,要求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将真实价格与低报价格差额部分的走私货款打入这些账户,然后经多次转手洗钱出境支付给境外供货方。

(九)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这是投资洗钱的一种特殊形式。事实上,通过投拍影视剧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早在西方出现,同时在上个世纪的香港也屡见不鲜。影视剧产业耗资巨大、“门道”复杂、难以摸清,因此往往成为洗钱的捷径。例如,在大毒枭李贤欢案中,李贤欢用制贩毒所得注册成立一家影视公司,出资300万在浙江省横店影视城拍摄一部电视连续剧,在拍摄此剧过程中采取高报导演影星片酬、虚报损耗道具成本等方式洗钱。这样,待影视剧播出后收回资金后,毒资即转化为票房、转播权等“合法”收入。最近影视圈爆出多部大片“票房注水”的丑闻,是否与洗钱活动有关尚有待考证,但已经成为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隐忧。

(十)通过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现金走私是最原始的洗钱手法之一,但目前仍是边境地区跨境洗钱的有效手段。不法分子通过雇佣“马仔”分散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现金的方式出入境,即可实现黑钱的跨境转移。例如在云南近年破获的多起涉毒洗钱案中,毒贩在我国境内获得贩毒所得后,即雇佣边民分拆携带[12]至境外(如缅甸),并交给指定人员。此外,在深圳罗湖口岸和珠海拱北口岸,经常有大量的“水客”携带小额现金出入境,帮助地下钱庄和境外赌场跨境转移资金。

四、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不高,资金交易习惯落后。突出的表现是,部分公众没有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随便将身份证件有偿或无偿地出借或出售,给洗钱分子合法开立洗钱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我国部分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但仍固守着落后的现金交易习惯,增大了交易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

(二)部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缺乏监督,内部风险控制滞后。例如,广东开平中行“10·12”案、黑龙江河松街中行高某案都反映出了银行内部对高管人员的监督缺位。此外,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强制员工摊派、提高信用额度、加长免息期等方式扩大信用卡经营规模,而忽视相应的身份识别;大力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方式,而对其中潜在的洗钱风险缺乏相应的控制;更有甚者,为了创造吸收存款业绩,放松审核制度,为洗钱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例如,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金融机构控制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某些政府部门过分强调部门利益,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权威信息来充分核实企业和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此外,某些对反洗钱资金监测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海关出入境信息、证券股东信息等,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甚至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四)有些地区盲目招商引资,忽视投资质量。某些地区通过各种优惠甚至奖励政策来吸引投资,很多不法分子便从中渔利;有的地区一味强调投资规模,忽视对资金来源的审核,一些不法分子就以投资商的身份大肆进行洗钱活动。例如大毒枭刘某就曾化名在广西桂林以投资名义清洗毒赃数百万元。[13]

五、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统计显示,破获洗钱案件的线索来源非常广泛,其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关部门通报、公众举报、与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以及新闻报道等。其中,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人民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约占线索来源总数的43%;其次是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公众举报,分别约占总数的22%和18%。根据以往工作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主要问题,今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如前所述,公众举报是洗钱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公众往往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首先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反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其次,提醒公众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最后,倡导安全、先进的交易方式,尽量减少现金交易。

(二)加强反洗钱监管,使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同时金融机构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前沿防线作用。首先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内外部审批程序;其次,督促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服务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反洗钱内控措施;最后,加强风险控制,倡导稳健的经营模式,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腐、经侦、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合法、合理使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腐败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打开新局面。■

[1] 本文选取我国近年来发生的100起典型案件。选取典型案件的标准主要有:犯罪类型较有代表性、或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大、或目前已经有判决结果。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以洗钱罪宣判,有部分案件以其他相关罪名宣判,但案件本身都是典型的洗钱犯罪案件。

[2]重庆晏某受贿、付某洗钱案。202_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受贿、其妻付某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经查,晏某在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工程招投标收受贿赂共计2226万元;其妻子付某将晏某受贿所得部分款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其本人和朋友雷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和保险,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在重庆城区购买房产7处。此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

[3]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202_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经查,202_年7月初,为帮助台湾人“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赃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机或者银行柜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2_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2_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4]北京丁某特大职务侵占洗钱案。202_年7月25日,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捕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国有控股航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型项目部副总。202_年初,香港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将A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B公司代理,可给予丁某最低2.5%的好处费,丁遂将A公司在巴基斯坦、阿联酋的运输项目分包给B公司。202_年4、5月间,丁某持因私护照前往香港并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由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入该账户。随后,丁某将资金从香港某银行汇至本人及其父母、妻子在北京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2_年8月至202_年3月共结汇1,0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丁某及其妻的名义购买两套房产,30余万元用于购买一部奥迪汽车,其余款项划入个人账户。

[5]福建泉州蔡某等人洗钱案。202_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蔡某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查,202_年8月至202_年4月间,蔡QH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QH的指使下,其叔蔡HZ、其堂弟蔡JL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蔡HZ、蔡JL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至202_年6月案发时,蔡HZ、蔡JL2人为贩毒分子洗钱1014万元人民币。

[6]广西北海黄某走私洗钱案。202_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全国沿海最大的一起香烟走私案——北部湾特大香烟走私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黄XT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到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9,83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202_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XT等13人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决,对黄某的洗钱罪判决,并对另外两名被告人依法改判。经查,202_年至202_年期间,黄XT等人从越南四屯经北部湾海域走私了大量香烟至广西合浦县。走私香烟入境后,黄XT等人将其运至广州、深圳等地,并交由黄ZF(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西高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等人组织销售。黄XT等人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香烟交易交由黄ZF等人销售的同时,指令黄ZF等人将销售走私香烟所得款项,交由黄某通过非法途径汇到黄XT等人指定的香港账户。黄某明知黄XT等人请托其汇转的款项是走私香烟所得,仍向黄XT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翠竹支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支行分别开设的系列账户。在黄XT等人将走私烟款转入上述账户后,黄某指使他人协助从银行账户中分散提现,并将提现的资金交给“阿南”(姓名不详)转往黄XT等人指定的香港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永兴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中,以代黄XT等人支付走私香烟的货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证实,从202_年5月27日至202_年8月26日,黄某替黄XT等人清洗的走私犯罪所得约合1.13亿元人民币。

[7]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2_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认定洗钱金额最大的地下钱庄案。

[8]广东开平“10•12”银行内部人员洗钱案。202_年10月12日,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余某等三人潜逃境外,震惊全国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10•12”案浮出水面。在此案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内部人员盗取联行资金作案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经查,1982年,余某正式进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先后任信贷部副主任和主任,后来升为副行长、行长。早在余某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余某与“二许”于202_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2_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2_年12月,余某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2_年2月,余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2_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202_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202_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02_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二许”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他们的妻子也分别获刑8年。

[9]四川成都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202_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经查,202_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10]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202_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震惊全国的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二审宣判,李某二审被判处死刑。经查,李某1998年初调任郴州公积金中心主任。202_年至202_年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由于此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关当地40万名城镇职工切身利益,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11]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202_年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段某走私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被告人段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查,王某,男,系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段某,女,系常州市永康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2_年1月至202_年3月,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无锡地区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用于生产原料的废塑料数万吨,销售价格每吨7300-7900元人民币,而向海关报关时报成每吨500美元,偷逃国家关税。已查证的销售材料共计7000多吨,偷逃进口环节税款590多万元人民币。根据王某的要求,无锡地区化纤生产企业向海关报关的每吨500美元的货款及税款通过正常外汇渠道对外支付;剩余部分货款则通过由王某指定国内的段某等5人负责帮助收取。即这些企业将款项汇至段某等5人个人结算账户后,后者再根据王某指示,以提取现金汇款或直接以卡卡转账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王某指定若干异地个人结算账户上,再由上述异地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人与境外收款人交割完成资金的收付。通过上述手段,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转移走私赃款合计3486多万元,经司法部门核定,段某洗钱数额共计153万元。

[12] 携带出境的方式可以是通关。在有些边境地区,便民可以直接进入缅甸境内,根本不需要通关。

[13]大毒枭刘某制贩冰毒洗钱案。202_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震惊全国的刘某等人毒品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刘某因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同案人郭某因犯制造、运输毒品罪被判死缓,帮助刘招华逃匿、转移赃款的李某等人因犯窝藏、转移赃物罪也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1999年,刘某先后伙同郭某、陈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2.675吨,并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州、普宁等地贩卖。刘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100多万元,并以化名开设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购买房产、厂房等。从202_年9月至202_年上半年,化名“李森青”的刘某先后创办了桂林市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桂林森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在桂林市的临桂、龙胜两县投资千万元。其中包括租赁临桂县国营凤凰林场,计划总投资达3亿元。

(《当代金融家》202_年第2期,《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代前言)

第四篇:预防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山东省泰安市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基础,以加强教育为根本,以完善服务管理为重点的总体思路,全面强化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去年以来犯罪率同比下降77.78%,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领导促落实。去年8月31日至9月2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到泰安调研综治工作时,就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泰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充实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分工主任任副组长,综治、团委、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8部门为成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泰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部署任务,解决问题,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拨付了40万元专项资金,为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促管理。为全面摸清闲散青少年群体底数,综治办牵头,共青团组织为主,依托乡镇(街道)、学校等基层单位,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进行了摸底,做到街不漏居、居不漏户,户不漏人。调查中,共发放调查问卷810份,个案访谈288例,召开座谈会7次,入户调查186户,对摸排出的382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全部建立服务管理台帐,对青少年的分布状况、基本情况、特征信息、风险评估程度、责任单位、责任人、重点监控时间、监控措施等内容录入资料库,做到人员底数清、家庭情况清、心理特征清、目前情况清,为分类服务管理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泰安市闲散青少年群体现状调查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市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服务管理措施和政策建议。

三、创新载体促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内容,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在先的关键。为进一步拓展和加强青少年学习教育阵地建设,以社区和职业技工学校为主阵地,采取形式多样、内容充实、注重实效的方式,首批在全市30个社区和10所劳动技工学校建立了青少年学习教育阳光课堂,由市综治办统一制作标牌,并在泰安市高级劳动技工学校和泰山区岱庙街道灌庄社区隆重举行了“青少年学习教育阳光课堂”揭牌仪式。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抽调了从事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学校教师、劳动技能教师、心理咨询师,组成了100人的青少年学习教育阳光课堂辅导员志愿者队伍。由市综治办、团市委统一颁发了聘书。根据不同类型青少年思想状况、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通过以案释法、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劳教人员“现身说法”、专题报告会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学习教育过程中,始终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并行,做到学习教育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制定学习教育激励机制,规定凡被评为阳光课堂优秀学员的青少年,在应征入伍、就业、升

学等方面,党委、政府优先推荐,充分调动了青少年参加阳光课堂学习教育的积极性。目前,全市接受阳光课堂学习教育培训的劳动职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1万余人次,社区青少年4000余人次,家长、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5000余人次。

四、完善机制促提升。一是健全完善青少年“红黄绿”评估机制。在社区设立舆情监测点,对排查摸底的“红黄”青少年定期进行评估调研,研究分析青少年思想动态,建立灵敏、高效的青少年群体舆情信息发现、处置、反馈机制,全面了解、科学评估青少年潜在的危险状况,提出对策建议,增强对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健全完善青少年“红黄绿”分类管理工作动态监测机制。建立由社区综治干部牵头,社区民警、团干部、民政干部以及楼长参加的工作队伍,根据工作台帐逐一落实监控防范和帮助教育责任人。对“红色”和“黄色”青少年进行定期家访和跟踪关爱,对于“红色”青少年,每月回访不少于2次,对于“黄色”青少年,每月回访不少于1次,并对回访情况及时录入青少年档案信息,确保了帮教工作开展的连续性。三是健全完善“红黄绿”青少年项目服务机制。针对“红色”和“黄色”青少年特点推出了一批文体娱乐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社区文化项目,开辟了青少年求学、求知的有效渠道,鼓励青少年通过自学考试、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方式提高文化素质,在实践中成才,并坚持把工作落实到社区、落实到每一名青少年。针对广大“绿色”青少年群体,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阵地,围绕青少年在学习教育、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困难救助、权益保护、预防犯罪以及社会交往、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学习教育活动,为放学后的青少年免费提供读书娱乐场所,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四是健全完善青少年“红黄绿”分类服务管理工作动态预警信息管理机制。建立了青少年违法犯罪信息采集的指标体系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信息网络,动态记录工作对象罪错情况和具体工作措施,实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搭建起“红黄绿”青少年分类服务管理工作信息预警系统,始终准确掌握青少年的最新动向,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性资料。全市已有1180个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建立青少年“红黄绿”分类服务管理工作体系,搭建起了工作平台。

五、封存消灭促转化。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针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泰安市辖区内,被泰安市两级法院作过有罪宣告,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轻罪罪犯。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认罪悔罪的,可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且认罪悔罪的,可适用犯罪记录消灭。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工作,成立了由市综治办牵头,法、检、公、司等单位组成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审查和确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对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的受理、登记、调查、报批和送达等日常工作。这一政策的出台,泰安辖区内每年将有60多名有轻罪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或消灭,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帮扶救助促服务。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关键是抓好重点群体的防控帮教工作。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我们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青少年就学、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群体,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救助活动,做好流浪儿的教育、管理和安置工作,严厉打击控制、操纵以及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法行为,改进了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通过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教、扶持就业创业、帮助解疑释惑、提供免费培训学习技能等方式,从服务入手,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切实解决他们失学、失业、失管的难题。针对留守儿童及进城务工青少年,积极开展“亲情关爱”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管理,强化家庭监管,从保障其权益入手,着力解决教育、生存等实际困难,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去年以来,全市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60名,免费举办培训班8期,对620名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了劳动技能培训,帮助1280名社会闲散青少年实现就业,对1680名家庭困难的青少年给予了救助,并在低保的标准上增加20%的补助,解决了青少年的实际困难,极大地提高了青少年继续学习和就业率,降低了违法犯罪。

七、综合整治促环境。近年来,校园周边的治安问题和环境卫生问题时有发生,校园周边存在的网吧、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容校貌和高校的安全。我们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针对危害学校治安、妨害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交通秩序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充分发挥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能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监管措施,铲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去年以来,先后出动执法人员300多人次,发放通告、下发通知300余份,治安拘留影响校园稳定的违法犯罪分子2人,对违法违规经营的6家网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严厉处罚,对校园周边的600余家餐饮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00余份,清理各类店外经营、乱摆摊设点180余处,拆除乱搭乱建的铁屋棚厦32处,货柜4个,广告牌匾、灯箱40块,协助校方消除影响学校安全秩序的隐患10处,解决了影响学校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篇:预防青少年犯罪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青少年犯罪特点成因现状及案例分析和预防对策》

学院:体育学院班级:10级体教2班姓名:xxx学号:xxxxxxxxxx

青少年犯罪特点成因现状及案例分析和预防对策.............2 摘要:...........................2 关键词:........................2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2

(一)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2

(二)犯罪的暴力程度加深.................2

(三)团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2

(四)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3

二、青少年犯罪成因....................3

(一)自身原因....................3

(二)外界原因....................3

(三)家庭教育的原因........................3

三、青少年犯罪的现状........................4

四、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4

案例一:“蛊惑仔”引诱学生犯罪...............4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责任....................4

五、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5

(一)搞好家庭教育....................5

(二)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5

(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6

(四)发挥社区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6 参考文献........................6

青少年犯罪特点成因现状及案例分析和预防对策

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只有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才能保护好未成年人,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成因及现状预防对策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是:所犯罪行严重,大案要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青少年犯罪还经常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

(一)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不满14岁的儿童的恶性犯罪也屡屡出现,令人震惊。从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来看,这一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的普遍提前,而心理的成熟程度远远落后生理的成熟程度。生理上的“相对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

(二)犯罪的暴力程度加深

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好动、精力充沛、体能好,但同时自制能力较差,容易激动,是非观念不明确,责任意识缺乏。这些容易导致青少年好逞英雄,用粗暴、残忍的手段破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显示其“有能耐”、“厉害”,其暴力犯罪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愚昧性。

(三)团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从单

一、个人犯罪转变成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有分工的团体犯罪。更有甚者向黑社会发展。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个,一个是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团伙盗窃、诈骗、抢劫,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集团,如流氓团伙。

(四)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

我国青少年犯罪时利用一些新兴的科技成果,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专家认为,随着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各种智能化犯罪手段通过各种途径,会纵横交错地影响青少年犯罪手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青少年犯罪成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而成。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自然也不例外。

(一)自身原因

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低下是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原因之一。在犯罪的青少年中,尤其是暴力犯罪中,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的青少年多数为厌学、失学的青少年。他们在校时间短,缺乏良好的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另外,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也是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原因之一。青少年时期是从不懂事到懂事的关键阶段,身处在这个年龄段的人,身体发育已经健全。但是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定型,对世界和整个社会还不太了解,容易受到外部事物的引诱。青少年又涉世未深,在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很容易一切从自己出发。在这样的思维定式下,主要青少年稍稍受了一点刺激就容易做出犯罪的行为。

(二)外界原因

社会环境的原因。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文化市场的不规范、社会不良风气、不法分子的引诱等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外部因素。在文化市场上,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纸、音像出版物、不良网站和网络信息,宣传着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内容,这些低级、暴力、庸俗的文化侵蚀了青少年的思想。当今社会中不良风气给青少年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对青少年在生长过程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成很大的腐蚀作用。而在社会上闲荡的青少年,有的由于整日无所事事,受不了诱惑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利用;有的则是因为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便寻求非法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有的则是闲的无聊,便滋事打架,最后导致犯罪。

(三)家庭教育的原因

造成青少年犯罪家庭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家长过度溺爱孩子,现在许多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过分宠爱孩子,甚至是有求必应,同时隔代的溺爱更加严重。其次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许多家长以为教育孩子就是打骂结合,“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随意打骂,滥施家长的权威,青少年与父母在家庭中经常发生冲突,从而造成孩子的叛逆心理严重。再次是父母对子女不管不顾。由于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或是父母忙于自己的事业,没有时间精力照顾孩子,使有些青少年极度自大和粗暴蛮横,客观上造成青少年的人生观、价

值观的畸形发展。

三、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四、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蛊惑仔”引诱学生犯罪

一名年仅16岁的女中学生露露听说有个低年级的同学骂她,就叫来几个朋友,把那个女孩暴打一顿;另一名18岁的女生燕子参与5起抢劫,抢钱近5000元。问起她们这么做的原因,她们竟然回答说:“当班长、学习尖子远不如当大姐大威风!”据燕子和露露说,为什么要选择用打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因为她们看到电视、录像里都是这样,挺牛的,相比于单调乏味的课本上的说教和家长的唠叨,她们当然更喜欢情节生动的电影故事,看得多了,就觉得,认“干哥哥、干姐姐”比友谊重要,电影里的“老大”都用拳头自己解决问题,找老师、报警都是小角色。在电影中,那些大哥、小弟动不动就挥刀冲上街头,都是让人佩服的英雄„„正是由于这些电影电视的“蛊惑”,一些家庭幸福、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开始“出轨”。不良的社会环境目前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原因,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消除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不良刺激,这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责任

202_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

××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如果调阅一下各地的报刊,就会发现几乎每天都有不少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这些报道和其他千奇百怪的事情同时挤在大小报刊的社会新闻版上,成为新闻生产和消费的一部分,你可以去注意,也可以忽视,似乎不再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在这种“司空见惯化”的中间,不知掩藏了多少青春的残酷和悔恨。

五、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事关民族前途命运的重大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主要还是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做起。

(一)搞好家庭教育

首先,父母对孩子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做孩子的知心朋友,要注意发现孩子的缺点,做到防微杜渐。父母对孩子真正的爱不仅仅是让其吃好﹑穿好﹑玩好,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不能认为“树大自然直,人大自然好”,对孩子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在生活中要注意观察孩子的一些异常变化,如情绪反常﹑学习兴趣下降﹑对不良书刊感兴趣﹑逃学﹑夜不归宿等现象,若发现孩子有上述行为,应主动和学校取得联系,积极配合老师,及时帮教,防患于未然。其次,要讲究方法,耐心诱导,切忌粗暴。父母都爱自己的子女,但父母不一定能教育好子女。孩子的可塑性大,讲究正确的方法对孩子成长是很重要的。家长和孩子之间要培养良好的感情,使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疼爱和家庭的温暖。当孩子有错误时,父母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循循善诱,耐心说服。切不可感情冲动,更不能采取棍棒教育的方法,使孩子产生对立情绪,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孩子离家出走,流浪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次,家长既要注重言教又要注重身教,身教重于言教。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家长行为不良,最容易影响子女变坏。父母如何律己﹑待人,如何处理公私关系等都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子女通过对家长言行的耳濡目染,逐渐培养自己的是非标准和美丑善恶观念。如果家长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就会受到子女的尊敬,教育效果就好;反之,不仅不能教育好子女,还可能起更坏的作用。所以家长首先要检点自己的言行,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做好,要求子女不做的,自己首先坚决不做。

(二)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

首先,学校教育要坚持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决摒弃“应试教育”,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各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抓好四项工作:继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改革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优化教师队伍;建立新的教育评价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考试制度与考试方法的改革,否则,素质教育也只是一句空话。其次,要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实现两个目标:第一是让学生知法懂法,预防违法犯罪;第二是使学生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好习惯。如何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呢?(1)要转变观念,把法制课放在同主课同等重要的地位;(2)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法制课教师不能滥竽充数,必须是经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3)要编写通俗易懂﹑形象生动,能引起青少年学习兴趣的法制教育的教材和课外读物;(4)要赋予法制教育以新的内涵,不仅要把法制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要把它提高到维护青少年权益的高度来认识。

(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要履行各自的监护职责。家长不能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的学籍;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国家应从法律上对家庭﹑学校及其他责任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实行相应制约。

2.加强对文艺宣传部门的管理。文艺宣传是社会教育的重要手段,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文艺宣传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规定。禁止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出版物。

3.加强对中小学周围环境的治理。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场所,加强对中小学生周围环境的治理,既可以为中小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可以防止中小学生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把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理作为重点,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区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1)加强对社区文化的管理,对那些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场所要及时查办;(2)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社区行为规范,禁止不良行为;(3)积极帮助青少年解决实际问题,防止他们采取非常手段去解决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4.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崇高神圣的工程。只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探讨》

【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3】《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状况与对策》

【4】半月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李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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