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产地准出管理制度
产地准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产地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发放,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等违禁农药;允许使用农药要注意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2、负责产地环境监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废水、废弃、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并对社员(职工)在生长过程中的病虫害进行日常监测,指导农户做好生产过程记录。
4、生产基地内部质量安全监督由内检员严格把关。未经内检员同意,社员不得销售未经检测的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现场销毁,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不定期对田间管理进行抽查,对农业投入品一次使用不合格者,督促整改;连续不合格者,中止合作社与社员的合同,不开具产地证明,不得使用认证后的标识和包装箱。
第二篇: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联)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产
地:
省
市
县(街、区)
村(基地)
生产者: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数量:
(吨)
收获时间:
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
运销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
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联)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产
地:
省
市
县(街、区)
村(基地)
生产者: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数量:
(吨)
收获时间:
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
运销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第三篇: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汇编》中相应规程规范生产。第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农产品基地须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和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认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后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产地证明由都昌街道统一印制。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依法实施植物检疫,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篇: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范文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 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制订、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及制度体系。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产品经营向市场集中,改善经营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必须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口。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畜产品。
3.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4.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执行畜产品休药期制度。同时,制订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畜产品。
6.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以及从事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畜产品,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地畜产品,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宜宾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10.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一)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内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畜(水)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畜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搞好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畜产品入市相关制度,依法处理、处罚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畜产品的行为。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专职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监管部门应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建立相对稳定的畜产品产销供求关系,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观念,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共同抓好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各项工作。各监管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单位,由工商、卫生、工信(商务)、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篇: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
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产 地:
镇(街、区)
村(基地)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收获时间:
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
运 销 商:
电话:
经办人: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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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产 地:
镇(街、区)
村(基地)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收获时间:
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
运 销 商: 电话: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