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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0622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1-55462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10:05: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0622

河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资产,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依据《河南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统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非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公司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的低值易耗品;废弃材料及零配件;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余料和废料。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公司控股、参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物资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废旧物资处置信息;

(四)负责审批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五)负责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确定的鉴定结果和处置方式,管理废旧物资处置实施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地市及以下公司的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公司物流服务中心是本部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本部废旧物资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上报本部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三)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

(四)负责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结果和公司物资部批复结果,进行废旧物资处置具体实施工作;

(五)开展公司本部报废物资回收商资信调查工作; 第七条 物流服务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地市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上报地市公司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三)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

(四)根据公司物资部批复结果,负责地市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实施工作;

(五)开展报废物资回收商资信调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物资使用部门/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各级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退役再利用物资再次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废旧物资的退役报废;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三)负责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四)参与责任范围内废旧物资拆除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各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余废料划分标准;

(二)负责组织项目余废料移交。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申请的审核;

(二)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财务调拨手续;

(三)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废旧物资处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受理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废旧物资处置方式和原则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并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可为工程建设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安排仓库储存,并负责仓储管理。待有合适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利库使用。

第十七条 可转为生产备品备件的再利用物资,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安排进入备品备件仓库,按照生产备品备件进行仓储管理。待需要时,进行更换使用。

第十八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置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九条 对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 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废旧物资,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拆卸。拆卸产生的费用计入变卖处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应尽早安排装运,进入仓库,并负责库存管理。搬运保管费用计入库存物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对需进行变卖处理的报废物资,各级物流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安排搬运,进行集中保管,以便变卖处理。搬运和保管过程产生的费用计入处置成本。

第五章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报废物资处置需求,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制定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报公司物资部审核。

物资部负责组织各级物流服务中心根据批准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按照公开招标或竞价的方式变卖处置报废物资。

第二十五条 处置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应发放报废物资中标通知单,并根据中标通知单组织报废物资回收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第六章 报废物资处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物资处置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报废物资处置出售收入金额转入物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报废物资处置费用应如实列支。

第七章 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物资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在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公司保卫工作的要求,物资使用单位和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必须对工作现场或集中堆放的废旧物资,做好防盗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物流中心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物流中心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二)负责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三)负责实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七条 物流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并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负责处置经公司物资管理部批准的、可自行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的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二)负责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三)参与废旧物资的拆卸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资产调拨手续;

(二)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处置原则和方式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流中心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七条 对因工程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可处置的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拆卸。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物流中心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及时规范地回收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拆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第三项目部

(沪昆客运专线长沙至昆明贵州段CKGZTJ-6标)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版)

沪昆客专第三项目部

物资设备科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因不符合质量、技术及工艺要求的物资设备,包括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设备、经过工程部认定不可再次使用的现场库存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项目部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做为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委员会由分管物资的项目部书记主管,由工程技术科、财务科、物资设备科各科室及各工区材料员组成。

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物资设备科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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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三)负责实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七条 工区材料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项目部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并上报项目部物资设备科。

(二)会同财务部门具体处置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委员会批准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的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技术科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技术认定;

(二)协助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三)参与废旧物资的拆卸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资产调拨手续;

(二)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处置原则和方式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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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资设备科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七条 对因工程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可处置的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拆卸。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科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物资设备科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及时规范地回收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工程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拆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科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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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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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废旧物资处置行为,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2 编制依据

参照区局《物资供应、废旧物资处理管理流程》,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办法。3 适用范围

局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报废物资设备、材料的处置管理。4 术语

废旧物资是指属于公司经批准报废的资产账目及未列入资产账目的设备、工器具、材料及办公设备等物资。5 归口管理部门

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为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部门。6 监督部门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7 审核部门

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物资处置由公司财务部核准;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办公设备等)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核准。8 价值归口部门

所有分、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价款统一归集到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9 工作职责

9.1 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职责

9.1.1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是全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9.1.2在公司物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健全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9.1.3 建立具备物资回收资质回收商的档案信息,所有物资处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回收商。

9.1.4 接收各分、子公司提交的经审批同意的相关报废手续和《报废物资设备材料局细清单》,根据清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9.1.5 提出物资报废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9.1.6按照公司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金额,负责相关物资处置合同、协议的签订。9.1.7 负责对申请报废物资的现场核验和分类处置、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处置资金。

9.2 财务部职责

9.2.1财务部对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处置的价值进行审核。

9.2.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见附录二)进行审查。

9.2.3 按照各职能部门签字认可的报废物资及局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销售结算单审核回收资金。

9.2.4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处置过程中允许列支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9.2.5 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财务管理流程指导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进行帐务处理。9.3 审计部职责

9.3.1审计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部门。

9.3.2 视工作需要,对各分、子公司申请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内部控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9.3.3针对工作中发现或暴露问题,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9.3.4 对违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9.3.5对监察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9.4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9.4.1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管理部门。

9.4.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报送的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报废鉴定表》《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录三、四)及资料进行审核。

9.4.3负责组织对退役、报废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车辆、生产性建筑物、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9.5 各分、子公司职责

9.5.1各分、子公司是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

9.5.2负责所辖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工作,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资产报废程序。

9.5.3依据原始设备台帐,填报《报废物资处理申请表》(见附录五),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材料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报废物资局细》(见附录六)。

9.5.4向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办理相关报废物资材料移交手续。

9.5.5如遇废旧物资与所报申请回收的废旧物资发生更改时,资产管理单位需提供书面情况说局。10 管理规定 10.1基本准则

10.1.1 公司报废物资的报批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10.1.2 公司废旧物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其它任何分、子公司、班组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10.1.3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保持报废设备的完整性,不得任意拆卸报废设备上的配品配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

10.1.4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在办理报废资产移交手续时,须按照《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的审批内容,依据原始设备台帐,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局细清单。

10.1.5废旧物资的处置本着易于工作的原则开展,可分为集中处置及现场随工回收两类。

10.1.6未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置。

10.1.7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统一集中在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仓库后,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回收商进行处置。10.2 处置管理

10.2.1凡通过公司审核报废物资的各分、子公司单位,对所处置物资的完整性及数量准确性负责。10.3 运输管理

10.3.1报废物资的运输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负责组织完成。10.3.2废旧物资的运输费用在该废旧回收处置项目中列支。10.4 监督检查

10.4.1各职能部门及资产管理的分、子公司,对废旧物资处置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0.4.2审计部视工作需要,组织对项目开展情况和执行过程进行监察或审计,参与废旧物资处置项目的各个环节人员,均有义务向监察、审计人员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如实提供监察、审计所需的资料。

10.4.3对监察、审计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对执行监察、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做出书面回复。11 处罚

11.1 凡因管理不善或未经批准随意报废设备资产的,除由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做出情况说局外,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

11.2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变卖报废物资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11.3 为促进公平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商业贿赂侵蚀,提升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依法经营和抗御风险能力,对回收商在公务交往中赠送礼品礼金乃至行贿等不良行为,按照规定实行记入诚信档案制度。

11.4 对在公务交往中发生的违纪违规的行贿单位(个人),除给以公布不良信息名单外,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禁止进入公司从事业务往来。

11.5 各有关部门违反禁入规定,继续同禁入的行贿单位(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12 附则

12.1 本办法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部、审计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12.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的处置管理,明确处理流程,杜绝浪费,确保物资有效利用,节约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各项物资,包括报废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工装器具、废旧钢铁、生产中发生的残次废料、边角料、废旧包装物、煤渣等。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办公类废旧物资和生产类废旧物资处理需主管领导审批。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类废旧物资的出售、销毁工作。采购部负责生产类废旧物资的出售、质换工作。

第六条 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由采购部询价,财务中心核定价格。第七条 库房保管员负责物资出售过程的查验、监督工作。

第八条 财务中心负责货款的收缴、入账,库房负责生产类物资出门证的办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类物资出门证的办理工作。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所有废旧物资要指定存放地点,按物品性质分类存放,要做明确标识。生产类废旧物资由库房进行清点,办公类废旧物资由办公室进行清点,并建立废旧物资管理台账。第十条 废旧物资出售申请

生产类的废旧物资由采购部提出出售申请,办公类的废旧物资由办公室提出出售申请,均需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鉴定

办公类废旧物资的鉴定由办公室、财务中心联合进行;生产类废旧物资由采购部、技术部、调度室联合鉴定,判断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的出售

采购部负责联系生产类物资收购商并商定出售价格,办公室负责联系办公类物资收购商并商定出售价格,报财务中心审核备案。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的结算

收购商按双方商定的收购价格,依据实物量计算收购资金,连同核算单据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收到货款后为收购商开具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收购商凭收据到相关部门办理出门证。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的出厂管理

废旧物资出厂时,出售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核定物资的规格、数量;对需称重的物资,还须指定专人参与称重工作。废旧物资的出厂必须持有库房、行政部开具的出门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的证明均无效。出门证审核手续齐全后,门卫方可放行。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出售废旧物资或以优良资产充当废旧物资私自出售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对因失职或违反操作流程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计划部负责起草,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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