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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112433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1 19:1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安装和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拆工程发包单位)在选择安装单位时,应当对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证件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移位等)活动。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机械设备场地的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及有关安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等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设置警戒区。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工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六)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定期检验检测应包括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购置满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测,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测(即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为两年),定期检验检测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定期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一)重大故障修复后或正常大修后;

(二)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含负责起重设备安拆、使用的出租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安全状况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安拆和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五条 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三十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2_〕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报审目录

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资料审核表

3、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总包单位

自行分包)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7、租赁单位资质及租赁合同

8、维保合同

9、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组织机构及安拆合同

10、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1、专项施工方案

12、应急救援预案

13、基础验收记录及隐蔽验收记录

14、安装自检记录

15、检测报告

16、联合验收记录

17、特种作业证

第三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说 明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2_)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2_)等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 公司设备科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生产科、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生产科、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四条 生产科、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五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六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七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一条 进场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允许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至我公司安全科和工程项目部。并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二十七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如对本制度有疑问,由公司安全科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四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_年05月17日 10时

穗建安监字[202_]1号

各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安全检测单位:

为完善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站结合广州的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而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执行落实并及时反映情况。

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 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

起重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起重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 起重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起重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起重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建筑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202_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或楼面等承载构造的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应在安装前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设备安装队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按“穗建安监字[202_]24号”文件规定在现场显眼处摆设起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设备拆卸应有专项方案,具体实施时须经项目监理批准,项目监理应提前向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 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安全防护装置:

(七)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起重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的起重设备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参数由制作单位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基本参数和标记。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明确起重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建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对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设备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三)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检验检测报告书;

(五)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设备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交接班记录;

(四)起重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起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起重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查起重设备的有关资料、专项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及运行、检查记录;

(二)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发现起重设备存在重要的不确定问题,有权要求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抽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引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应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前已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设计制作及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完善设计、检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环节。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穗建监字[202_]48号)《地铁工程竖井提升架使用管理现场研讨会纪要》、(穗新纪[202_]32号)《新光快速路大型桥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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