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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110672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02:2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气象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象科技档案是指在气象科技管理、各项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气象科技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是气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科技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纳入气象业务、科研管理之中。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和汇交

第六条各级气象业务、科研部门应当把气象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科研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气象科技档案分为气象科技管理档案、气象记录档案、气象业务和服务档案、气象科学研究档案、气象仪器设备档案、气象教育档案、气象基建档案七大类。《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所列内容即为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一切科技工作人员在其业务、科研活动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立卷,并按期归档,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气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科技项目(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一般科技项目应在完成后及时归档,形成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是定稿的原件,立卷单位可根据需要保存复制件。

二、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进行组合、编目。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

三、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档案归档。

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对已完成的每个科技项目,在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准备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重点科技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档案应由相应的科研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审查验收。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不得进行鉴定、验收、评奖。对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技成果,如检查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是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一定年限后,都必须分别向各级气象档案馆汇交,有关汇交的具体要求,按《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撤销或合并单位的科技档案(包括专用设备),应根据《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向指定的气象档案馆或合并后的单位移交。凡是已完成的工作,其文件材料均由原单位、原承办人整理归档,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有关文件材料应向新的单位移交清楚。

第三章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抓好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对接收的气象科技档案按照《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编目,组织馆藏。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气象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十四条气象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应按照《气象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和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应有专用柜架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各级档案馆要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气象科技档案的主管单位、人员、设备、经费等条件落实情况。

二、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汇交情况。

三、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情况。

四、气象科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气象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经过检查,对科技档案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凡因档案管理混乱而影响科技工作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在做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做好气象科技资料管理工作。科技资料和科技档案应分别保管。科技资料的管理办法基本上与科技档案要求相同。

第四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各种检索工具,面向科技人员,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市场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加强气象科技档案的信息加工工作。

编撰各种史料、简介、文摘、汇编、选编等。要搞好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非本系统人员借阅或抄录气象科技档案,须凭介绍信提供,使用有密级的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提供和使用,向国外或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专家提供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涉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气象科技档案的提供利用要区别不同情况,无偿提供或有偿提供。收费范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气象科技档案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科技档案工作均由办公室主管,分别负责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国家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部门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归口协调气象科技档案工作事宜。

二、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本局直属单位、院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三、参与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及时提出对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法》和上级部门关于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省(区、市)的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省(区、市)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的科技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提出对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分别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及各省级气象档案馆。它们分别与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省(区、市)局气候资料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国内外气象科技档案、资料。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的科技档案管理技术进行指导。组织档案学理论与现代化管理技术研究工作。

三、编制《档案馆指南》、《服务一览表》、各种目录等检索工具。

四、开发气象科技档案信息资料,编研各种资料,搞好服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五、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气象科技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科技档案资料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缩微和复制馆藏的档案、资料。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省级气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省(区、市)气象记录档案和局机关、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档案以及由省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气象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档案。

二、对各地(市)气象科技档案管理业务进行指导。

三、编制《档案馆指南》、《服务一览表》、各种目录等检索工具,对档案学理论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进行研究和应用。

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料,编研各种资料,搞好服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气象科技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对要销毁的气象科技档案资料提出建议,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科技档案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或档案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科技档案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参与本单位的科技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及时提出对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三、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科技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组织鉴定、统计等项业务工作。

五、积极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档案移交工作。

七、遵守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保证科技机密及档案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科技档案工作事宜。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各科技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科技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责任心强,有创新精神,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档案人员,应按国家气象局的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造成工作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备、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章名】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技、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成果、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章名】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工作总结《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作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筑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章名】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要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三十条 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三篇: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总 则

1、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2、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等科技文件材料。

3、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4、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利用的要求。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5、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6、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敖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7、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

8、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及时归档。

9、凡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事,有利于长期保存,工作总结《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0、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工作。

科技档案的管理

11、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12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

13、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14、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

15、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16、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指导。

17、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

18、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

19、要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

20、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科技档案干部

21、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

22、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3、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数量和能胜任的工作的干部和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24、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

第四篇:兼职科学技术档案员工作责任制

兼职科学技术档案员工作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科技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各种科技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案卷的 移交工作。

三、负责对平时产生的新产品、新设备、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工作中的文件材料,随时随地进行立卷归档,并移交给档案室。

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技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篇: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XXXX有限公司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发展、创新、稳定的现状,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公司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实现公司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信息是指以公司整体战略为核心,围绕公司重点工作,反映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项目进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党建思想和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相关事务关键情况的综合性文字材料、数据、图表、图片和音视频素材等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信息工作的规范和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信息按照内容特点分为:重要信息、综合信息和日常信息。

(一)重要信息

1、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各部委办局、地方政府、国内外重要客户、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等到各单位视察、调研及相关公务活动情况,重要工作言论、重要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

2、公司综合发展情况和重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涉及公司发展、安全稳定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4、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重点业务有关的公司内外重要信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政策、重大交易、市场信息。

5、其他涉及公司全局的重要信息。

(二)综合信息

1、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调研性工作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各类综合信息。

(三)日常信息

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重要专项活动进展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专业工作的阶段性概要汇总信息。

2、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等全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绩;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3、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从公司层面对外发布的新闻素材;实际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和做法、优秀人物等。

4、各部门、各单位检测发现的相关舆情动向。

5、其他日常信息。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待,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平台;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确保信息流转畅通”的总体原则做好信息工作。确保信息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实效的要求。

(一)报送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确保重要数据和重要事实的准确性,不夸大,不缩小,以服务决策、推动落实、促进工作为原则,及时提供真实、有用的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同时要求写明信息的重要意义。

(二)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要讲求时效性和预见性,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对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人来访,重大事项、节点要求提前预报。

(三)信息一事一报,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要素齐全,定密准确,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表述清晰,可读性强。

(四)重要信息要突出关键节点、关键过程、关键结论,综合信息要能够全面反映所描述内容的整体情况,日常信息要能够反映阶段性工作特点。

(五)用于对外新闻发布的信息编写要符合新闻规律,严格按照新闻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撰写,并按程序审批后再上报。

第三章信息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公司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行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信息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信息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工作人员密级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整体信息工作的统筹规划。

(一)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并开展信息应用效果评价。

(二)组织召开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三)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题信息调研。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报送信息负责,并接受公司行政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力和经费上给以相应的支持;在参加和列席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四章信息工作的流程

第十条信息的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和直接上报相结合的办法向上报送,并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抄送。

(一)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信息。

(二)直接上报

根据《XXXX有限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由上级机关、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确定的,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立即报送的各类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不分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和业务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公司行政部,同时报送公司领导,以确保信息安全达到。

(三)抄报、抄送

上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抄报,但必须取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信息必须有规范的审核、签发程序。审核和签发程序不能影响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报送信息的审查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扬主旋律,突出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好做法,反映成绩和问题准确客观,有利于推动工作。实行报送信息审查制度:

(一)向集团、投资公司报送的信息,由公司行政部主要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或信息反映事项的分管领导签发。上报集团、投资公司网站或其他对外网站的工作信息,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二)对外新闻宣传稿件,由新闻宣传稿件涉及分管工作事项的公司领导审稿,提交公司行政部统一报送。

(三)所有上报的涉密信息必须准确标明密级,对非密级信息是否对外公开发布要给以明确。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报送及发布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各级领导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公司行政部向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要信息约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开发信息资源,在保证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发布和共享信息,合理规划信息刊物的编报。

第五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公司行政部将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报和采用情况,按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和保密要求开展信息工作,对信息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

(一)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瞒报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该部门目标考评分数。

(二)因信息漏报、误报、瞒报情况严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该部门评先评优资格,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三)凡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部门或单位,须及时做出内部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公司行政部。

(四)上报信息违法保密等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公司行政部将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信息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信息工作管理通知

XXXX有限公司行政部202_年月日印发 联系人:胡国胜校对:刘兴胜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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