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要给哪些高级领导人“立规矩”?
中央要给哪些高级领导人“立规矩”?
资料视频:“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开幕
今年是建党94周年。在昨天的“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上,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透露: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中,***、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高层领导出问题,让中央开始研究并思考怎样管好掌握党和国家高层权力的党员干部。中央正在研究制定高级领导人的行为准则规范。
“政事儿”发现,建党94年来,对高级领导干部制定专门的行为准则规范,这还是第一次。那么在这部规定出台之前,中央如何管理这些高级领导干部呢?首部专门针对高级领导人的行为准则规范,具体会给哪些高级领导人立规矩呢?
要给哪些高级领导人“立规矩”?
据媒体报道,在“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上,李君如回应有关高层垄断权力腐败的提问时说:中央正就***、徐才厚、令计划、苏荣这样一些高级领导人层面的案件进行研究和思考。
“思考的结果是:'中国要出问题,就出在共产党内','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这也都是邓小平说过的话。”李君如说,现在一个严峻的考验是:掌握着党和国家高层权力的党员出问题,谁来查处?
李君如介绍,目前中央正在研究,怎样管好2000多名省部级领导,怎样管好200多名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怎样管好20多名政治局委员、7名常委。
按照李君如透露的信息,研究制定的首部高级领导人行为准则规范,其中的“高级领导人”不仅包括省部级官员,应该还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接受政事儿“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采访时说,什么级别的官员是“高级领导人”,现行党内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划杠。不过,197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级干部范围是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等,“也就是说,副省级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高级领导干部”。
许耀桐表示,初步统计,全国目前在岗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约5000多人,“这5000多名高级领导干部也有区别,比如有的是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但是不担任具体的副省级以上职务。专门针对高级领导干部制定行为准则规范,应该会对这样的情况加以区分,才能更好地体现'管好掌握党和国家高层权力的官员'这个主题”。
之前如何管“高级领导人”?
许耀桐强调,“之前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高级领导人制定专项的行为准则规范,但是对'高级领导人'的管理并不是空白点,一些党内法规都有要求”。
“政事儿”查阅党章明确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许耀桐表示,“这条规定体现出的是越高级别的领导干部越要加强监督,越高级别的领导干部越要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的规章,虽然没有特别提到'高级领导人',但都是遵循'越高级别越严格'这一原则”。
许耀桐对“政事儿”说,十八大后贯彻实施的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新规,“其中也没有特别提到'高级领导人',不过中央领导多次强调,高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垂范”。
“文革”结束后,中央首先就高级干部的待遇问题立规矩。197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明确“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等。
十八大后,中央再次规范高级干部的待遇问题。2013年底,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接受采访时透露,他提交的关于“制定离任国家领导人礼仪规定,明确退休官员待遇”的提案,已经得到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函中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生活待遇规定也正在由相关部门研究修订。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后,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于1990年12月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要求高级干部“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等。
许耀桐认为,首部专门针对高级领导人制定的行为准则规范,会集纳之前分散在不同党内规章中的各类规定,并提出新要求,“会围绕领导干部的一些重要权力,比如在干部选拔方面的人事权,在重大项目、重大资金方面的决策权,制度具体的行为流程规范。政商问题,高级领导人如何跟商人打交道,也会有所要求。十八大以来,一直强调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更重要的是制度治党。制定高级领导人行为准则规范,就是制度治党的具体表现”。
习近平多次释放给高级领导人“立规”信号
“政事儿”注意到,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对高级领导干部加强管理,释放了要给高级领导人“立规”的信号。
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
其后不久,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开始实施。
去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
去年10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首次对党内高层干部落马公开表态:“一些干部包括一些相当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因违犯党纪国法落马,我们很痛心。我们中央的同志说起这些事都很痛心,都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
去年11月,在新古田会议上,习近平首提徐才厚案时强调,必须正视军队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高度重视和严肃看待徐才厚案件,深刻反思教训,彻底肃清影响。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军政治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着力抓好高中级干部管理”等5个方面。
“政事儿”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第二篇:为规划立“规矩”
为规划立“规矩”
田梦海 吴恩玉 吴毅峰 赵 栋
出处:《浙江人大》2010年第7期
开发商变更容积率、房屋用途被临时改变、违法建筑长年不倒„„这些问题日益困扰着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通民众。而作为城乡建设的“灵魂”,规划的地位不容忽视。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剑指城乡规划中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为城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引与保障。
“开发商变更容积率获利近亿元”、“绿地变成运动场”、“小区住房成足浴城”、“最牛违法建筑十年拆不动”„„随着全国各地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诸如此类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而这些均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欣慰的是,这些具有全国共性的问题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望得到解决。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条例的诸多规定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
“容积率”潜规则遭封杀
2001年,李先生以每平方米49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据称是“当时重庆最贵小区”的重庆市海怡花园小区商品房。购房时,开发商给李先生出示的规划图表明:商品房两侧系大面积的绿化地带和公园,规划批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要求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容积率不得大于2.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看房第二天,李先生就迫不及待地掏钱买房了。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底入住后,他发现小区环境与之前介绍的有天壤之别:树林、草坪、假山和瀑布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连排的车库和数千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业主们与开发商交涉,房产开发商称变更容积率是经过规划局批准的。无奈之下,业主们将重庆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规划局称海怡花园绿地变楼房前,已进行了公示,是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重庆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
李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类似的情况还很多。有报道称,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潜伏着“拿地—改规划—拖延工期—获得土地溢价和超额利润”一条龙的规则,在很多地方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据了解,针对房地产项目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温州市各地2009年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清理应查项目371项,实查371项,涉及容积率调整项目共有63项,其中,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实施阶段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有29项。
更改容积率等现象之所以如此盛行,一方面在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是此类问题频发的根源。
对此,《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给予了“封杀”。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今后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容积率的缺口可以堵住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条例的审议过程中评价道,“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遏制腐败,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变房屋用途须规范
2010年5月,福建省上杭县鑫业花园的凤凰池足浴城不顾小区居民反对,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把店铺和小区内的两套居民住宅打通改成包厢,把消防通道改造成车库。足浴城夜间营业时,大功率热水器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居民休息。
业主李先生抱怨说,“空调外挂机也会发出很大的噪音,吵得我们无法入眠。”
此类“住改非”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此已经作出相关规范,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然而,物权法作为民法规范,主要是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规定。事实上,“住改非”不仅影响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还涉及国有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在重申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目前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改变行为是城市更新的客观需要,完全禁止并不可行,放任自流也不妥当。条例的规定很有必要,既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杭州、金华等地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说。
认定严重违建有硬杠
2006年,成女士等146人购买了银昌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鼎盛时空”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该楼总层数为26层。但购房者收房后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超建4层,超建面积达3254平方米。2007年10月,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对银昌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建的325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处罚,并表示在开发商缴纳罚款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将予以办理永久规划许可手续。
2010年4月,云南省大理市委、市政府就“洱海填湖建设豪华别墅群”一事作出回应:“洱海天域”项目业主——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由于出现未按协议建设等违规行为,被处罚款和补交各种费用共计近4000万元。此处理结果引发了种种非议,网友甚至戏称:“4000万就能破坏大自然?我有4亿能否搞核试验?”人们不禁追问,对于违法建设能否一罚了之?
据悉,对违法建设所处的罚款,事实上往往远不及违法建设出售后所获取的利润。不少人士认为,如果允许对违法建设一罚了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根本不足以概括其弊,“守法成本高、违法利润高”才是其真实写照。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并非一定要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而是需要区分情况,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但由于缺乏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具体界定,实践中,哪些情况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哪些情况只能罚款,很难找到相应的依据,这也导致了各方对前述案件的争议。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条款进行了具体界定,将实践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建设行为明确为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只有让违法行为人无法从违法建设中获利,才能斩断违法建设的利益驱动链条,进而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一位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深有感触地说。
查处违建应及时
河北省保定市有一家名叫“绿萝湾”的酒店,因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25.5亩而被列为违法建筑。然而,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相关部门来回“踢皮球”,甚至最后“传球”给了副市长,但这一本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仍然毫发无损。
武汉有一栋违法建筑“更牛”,由于占用的土地原本是小区的绿地,小区居民在阻止建造未果的情况下将街道办事处和规划部门告上了法庭。1999年,武汉市中院判决:撤销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决书下达后,小区居民以为执法部门很快会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可是没想到10年过去了,直至今天,违法建筑仍纹丝不动。而政府相关部门的答复是,此事仍在协调中。
这种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踢皮球”的现象绝非个案。其后果不仅是政府执法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而且还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导致违法建设愈演愈烈。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违法建设查处时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为了使规定的时限真正发挥制约作用,条例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的规定为判断行政不作为的构成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时限标准。同时,条例对于政府应当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拆的规定,也为认定强制拆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带来了便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如何完善城市本身作为人们生产、生活载体的功能,以及塑造城市与乡村、与自然环境之间健康和谐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命题。而要应对这一命题,规划的作用自然不容忽视。规划是城乡建设的“灵魂”,没有好的城乡规划,就没有美好的城市和乡村,也就没有美好的生活。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的终极目的正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美好生活。
第三篇:给孩子立规矩的规矩
跟几个朋友去餐厅吃饭,刚点完餐,一个朋友就说了一句:不好。
我问怎么了,朋友指了指旁边的餐桌。那一桌的人在聚餐,看得出来,他们可能快吃完了,正在喝着小酒闲聊。朋友忌惮的应该是那桌的三个孩子,看起来最大的不过6、7岁的样子,围着餐桌疯跑。
果然,那顿饭我们就在孩子的追逐打闹声中度过。期间有服务人员提醒过孩子的父母,建议孩子不要乱跑,以免在服务员上菜时烫伤孩子,孩子的父母也会叫孩子到身边,说上一句:“你们几个老实一会”。但显然,对孩子的震慑力远远不够。
后来那桌人终于埋单走人,我们才落得个清静。朋友说:看看现在的孩子,我小时候哪敢这样,长辈不坐下我都不敢坐,更何况这么大庭广众下吵吵闹闹,东奔西跑的呢。
另一个朋友马上接口道:你可别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现在的孩子可不是都这样。我邻居家的孩子,规矩定的可严了。食不言寝不语是最基本的,写错个字父母也要把本子撕掉让孩子重写,小小的孩子脸上连个笑模样都看不见,倒是宁愿那孩子能疯玩一会。
“爱孩子”和“立规矩”从来不是单选题
其实,管得太少和管得太严的父母在我们身边都不少见。一般溺爱孩子的父母认为,孩子要面临的压力已经很大了,趁着现在还小,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放纵孩子一下也不会对他造成什么影响。太严格的父母则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在不从生活细节上管教孩子,以后怎么让孩子在社会上立足?
这两种观点听起来都有些道理,但问题就出在这些父母处理矛盾的方式不是综合考量,而是在“爱孩子”与“立规矩”之间做起了单选题。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必然会给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过度爱孩子的家庭造成孩子没规矩,不懂礼貌不懂尊重;后者则让孩子谨小慎微、循规蹈矩。
家长们有必要认识到:规矩和爱本来就是统一的。
民国年间,广东一位省长写过一本叫做《家庭教育》的书。书中写到“有规矩的自由叫做活泼;没有规矩的自由叫做放肆;不放肆叫做规矩,不活泼叫做呆板。”
听起来很拗口,但理解起来却不难:“比如牧牛场,周围用铁栅栏起来,牛在栅里吃草喝水,东奔西跑,这叫做活泼,放牛的不好干涉它;如果跳出栅外,就是放肆,不干涉就不能了。不准牛出栅,这就是规矩;如果在栅里,也不准它吃草喝水,也不准它东奔西跑,定要把动物里的牛,变成植物里的木头,如此就是呆板了。”
我们的孩子不是牛,但道理却是一样的。
如果我们给孩子的爱,造成了孩子的自私与懒惰,让孩子缺乏最基本的能力与教养,那这种爱就是贻害无穷的。
相反,如果我们给孩子立的规矩,造成了家的淡漠和冰冷,让孩子的天性受到了压抑和扼杀,那么这种规矩就是毫无作用的。家的本质是内心的归宿,需要的是真诚的关怀和亲近,需要的是人情味儿和同理心。家是应该是港湾,而不是监狱。
真正的规矩是体现爱的规矩,真正的爱是带有规矩的爱
有人把英语中的爱“love”进行的拆分解读,“L”代表Listen(倾听);“O”代表Obligate(感恩);“V”代表Valued(尊重);“E”代表Excuse(宽容)。这种解读对爱的解读对待伴侣是合适的,其实对教育孩子也有几分道理。
倾听:在给孩子订立规矩之前,倾听一下孩子的想法。最好是跟孩子进行一次充分的讨论,而不是把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控制。
比如孩子吃饭没规矩,东挑西捡,用手抓着吃、又或者孩子总是剩下半碗饭。家长完全可以耐心的询问孩子是什么原因。是因为食物不可口?不习惯用筷子?还是真的是因为吃不下了?
倾听、了解孩子真实的想法,再给孩子制定规矩。什么时间开始吃饭、吃饭的时候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再调整之后再吃饭没规矩,再约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感恩:这里不只是给孩子立规矩时需要一颗感恩的心,而是与孩子相处的每一刻都需要一颗感恩的心。
发自内心感谢孩子的到来,才能让自己有勇气与无数的琐事和让人崩溃的问题抗衡,才不会被自己情绪的魔鬼所左右,才能更容易让孩子接受我们的管教。
前苏联教育家杰尔任斯基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她,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好孩子。”“孩子最喜欢爱她的人,也只有爱才能培养他,当孩子看到并感觉到父母对自己的爱的时候,他会努力听话,不惹父母生气。”
尊重:给孩子立规矩需要表达出你的尊重。
孩子做客的时候没规矩、见到别人家的主人不打招呼、喜欢乱动别人家的东西、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就理所当然的索要、在餐厅追逐打闹、在图书馆大声喧哗等等。
我们要尊重孩子探索世界的好奇心和这个年龄段爱玩爱闹的特点,也要教会孩子尊重他人的感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约定俗成的礼仪。可以跟孩子订立规矩,告诉孩子在这些场景、场所,我们要保证不影响他人。
宽容:宽容不是溺爱,更不是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而是在道德和安全的底线之上,几乎可以允许孩子去做一切他想做的事。
每个孩子都会有无知和调皮的时候,某一阶段某些事情上的“没规矩”,并不是天塌地陷般的灾难,也非一定会影响孩子的品质和人格。在孩子“不规矩”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合理的方式,让孩子看到规则之美,心悦诚服地接受。
在规则教育中,父母的榜样作用和包容心远比强制力更能让孩子学到守规矩。
规矩和爱的统一才能成就孩子的未来
杜布森博士在《勇于管教》中有一段话谈说规矩的:“如果悬崖边上设有栏杆,那么人就敢靠着栏杆往下看,因为不会害怕摔下去;如果没有栏杆,大家再离悬崖很远的地方就停住了,更别说站在悬崖边缘往下看了。栏杆就是界限,知道界限(规矩)的孩子会有安全感,相反,没有界限的孩子没有安全感,因为他不知道安全的尺度在哪里。”
我们终究无法陪伴孩子一生,终究有一天要目送他远去。如果说有什么是我们能为他做,并且让他受益终身的事情,那就是给孩子我们全部的爱,并教会他做人做事的规矩。
爱孩子,是我们的本能;给孩子立规矩,让他成长为一个能够独当一面的大人,是我们的责任。规矩与爱的统一,才能成就孩子的未来。
第四篇:如何给孩子立规矩?有学问!
导读:
孩子如果不调皮捣蛋、惹是生非,也就不是孩子了。给孩子立规矩,一直是父母们的一件大事儿,同样也是麻烦事儿。俗语有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良好的规矩意识,是孩子走向社会化至关重要的一步。
给孩子立规矩?必须的!
前几天跟几个朋友去餐厅吃饭,刚点完餐,一个朋友就说了一句:不好。
我问怎么了,朋友指了指旁边的餐桌。那一桌的人在聚餐,看得出来,他们可能快吃完了,正在喝着小酒闲聊。朋友忌惮的应该是那桌的三个孩子,看起来最大的不过6、7岁的样子,围着餐桌疯跑。
果然,那顿饭我们就在孩子的追逐打闹声中度过。期间有服务人员提醒过孩子的父母,建议孩子不要乱跑,以免在服务员上菜时烫伤孩子,孩子的父母也会叫孩子到身边,说上一句:“你们几个老实一会”。但显然,对孩子的震慑力远远不够。
后来那桌人终于埋单走人,我们才落得个清静。朋友说:看看现在的孩子,我小时候哪敢这样,长辈不坐下我都不敢坐,更何况这么大庭广众下吵吵闹闹,东奔西跑的呢。
孩子天真可爱,调皮是肯定的。但是家长也要适当给孩子立下规矩,教会孩子什么是规矩。比如在公共场合不要吵闹。
给孩子立规矩的重要性
第一、孩子的行为、心理发展规律
孩子一天天长大,逐渐的开始有自我意识、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孩子好奇心强、爱模仿的年龄特点,使她们愿意去尝试探索新鲜事物、好动、好模仿成人做事。因此要抓住时机科学引导。
第二、立规矩好处多
立规矩的好处在于为幼儿打下人生的基础:长大成为身心健康、有教养、善于与人交往、做事条理性强、独立性强等。没有规矩的孩子往往任性、以自我为中心、不关注别人的感受、成人以后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抗挫折能力。
孩子必须要立的规矩有哪些
第一、行为表现上
规矩,体现在日常行为表现上。如建立科学的作息、良好的行为习惯等。按时起床、睡觉等等。
第二、礼貌礼仪上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是社会人,尤其是生活在当今这样多元的世界,与人沟通与交往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儿童在与同伴交往过程中良好的语言能力、热情开朗、礼貌待人都是重要交往因素。
第三、时间观念上
如果没有规矩,孩子做什么都会拖拖拉拉、浪费时间。比如早睡早起身体好,而我们的孩子非要晚上玩的很晚,早晨懒在床上不起。还有的吃顿饭要1个小时等等,常常还要家长追着喂饭。试想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做事会显得懒惰、效率极低。
如何给孩子立规矩?
第一、强调规矩的重要性
作为父母,在给孩子强调规则重要的同时,也要提醒自己遵守规则,只有养成习惯,才能成为榜样。
第二、管理自己的情绪
每个人都有情绪,但家长是成年人了,如果总是一时情急言行冲动,又怎么要求自己的孩子遇事不急处变不惊呢?
第三、宽容孩子
宽容不是溺爱,更不是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而是在道德和安全的底线之上,几乎可以允许孩子去做一切他想做的事。
第四、尊重孩子
给孩子立规矩需要表达出你的尊重。孩子做客的时候没规矩、见到别人家的主人不打招呼、喜欢乱动别人家的东西、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就理所当然的索要、在餐厅追逐打闹、在图书馆大声喧哗等等。我们要尊重孩子探索世界的好奇心和这个年龄段爱玩爱闹的特点,也要教会孩子尊重他人的感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约定俗成的礼仪。
第五、明确期望
明确地告诉孩子你希望他怎么表现,比如在去公园的路上就告诉他,进公园之前必须和妈妈手拉手,不能乱跑,特别是不能在停车场里乱跑。告诉他可以玩滑梯,但是不能头朝下滑,更不能踩着滑梯往上爬。在没有发生任何事情的时候,就跟孩子约法三章,比发生情况再惩罚效果要好。
第六、坚持原则
确定哪些事情是永远不能够在你家发生的,比如给父母起外号、说谎等,以及一旦越界需要承担的后果。把这些公示给孩子和所有家庭成员,达成一致之后就开始严格执行。
知道规矩、懂得把握和遵从规矩的人,更容易被社会接纳、认可。而我们在为为孩子立规矩的同时,千万不要以成年人的行为准则来规范约束孩子,不要把孩子的一些淘气行为统统斥责为"犯错误”,要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正确教育孩子!
第五篇:70载党组制度首立“规矩”
70载党组制度首立“规矩”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中央近日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并于16日公开发布。
党组制度正式建立已有70年历史,为什么要在现在出台相关条例?条例中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这些内容对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带着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填补党内法规空白
党组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历经了撤销、恢复的曲折历史。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
“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
但这么重要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除了党章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
“比如说国企党组这一块,下一步深化改革将带来股份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协调运转,实现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兼顾,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样,我们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就比较完备了。”谢春涛说。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中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把“着眼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原则,强调要通过完善党组制度,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根据上述原则,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凡是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条例还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次出台的条例共分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大板块。专家普遍认为,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如: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又如:考虑到党章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为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使之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一是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二是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甄小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