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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稿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1-6871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1 03:4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青少年犯罪与学校教育

栾成光(法制副校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根据学校行政会的安排,下面我以本校法制副校长的身份,谈谈青少年犯罪与学校教育的题。

下面,我想首先谈谈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青少年实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乃至社会越轨行为,也视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起诉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学、逃夜、不服监护人管教、流浪、与不良行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为,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则视为犯罪,受到司法干预,这种情况被称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颁布的少年法规定,对违法少年采取4种保护方式:交国家管教组织教育;交父母管教;交亲属或者国家指定的监护人管教;监视自由,定期考察,参加指定的活动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我们现在可以对有些家长不送子女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家长对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个很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学生同宿,学校按校方规定对他们进行处分,他们却将学校起诉到法庭,说是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学生和子女不服从管教又怎么办?有些学生就是整天不上课,泡在电子游戏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无法处理,做父母的就大义灭亲,杀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说,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有处理从宽的规定,但还没有管教从严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这就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年华。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在北京军事博物馆联合举行《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一幅幅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图片,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个残酷的故事:

12岁的女学生赵某,因家庭溺爱,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习惯,以致开始偷窃。1998年3月,赵某向一6岁女孩索要方便面未遂,便将女孩抱至村外水沟中将其溺死。1998年12月,21岁的大学生郑建材,因同宿舍一姓欧的同学睡觉打呼噜,与欧发生口角。第三天欧约同乡同学洪某、容某一起来找郑讲理,郑出手用匕首将洪某、容某杀害。郑被依法判处死刑。

1998年以来,以闵某、王某为主的“纱厂十二少”犯罪团伙,以在校中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实施抢劫、敲诈、强奸,累计作案100余起。团伙成员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2岁,大多为辍学学生。该团伙已受惩处。

1997年以来,以22岁的邹志雄为“总司令”的47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下设十大“精英”,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盗劫、抢劫、强奸、杀人,作案63起,大案34起,1998年被当地警方抓获,主要案犯被处死。

1999年9月24日,18岁的在校学生唐丛伟写信给昆明市市长声称拥有“沙林”毒剂,向市政府敲诈500万,如不能满足其要求,他将在昆明“世博园”内制造血腥爆炸案。11月13日,唐丛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就全国而言,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1950年-1959年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刑事作案成分20%。70年代末80年代初达到了66%(城市在70%-80%),此后居高不下。

犯罪类型从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耍流氓发展到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拐卖强奸、抢劫盗劫、制毒贩毒,几乎什么类型都有青少年卷入其间。当前许多大案、要案、恶案大多是青少年干的,判处严厉刑罚的也大多是青少年。

(二)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心理发育快、自我控制弱、容易冲动,当遇到某种偶然事件诱导和激发等情况时,缺乏思考、不计后果。12岁赵某即属此类。但这种单纯因年幼无知而犯罪的,日渐减少,进而向暴力型、财产型发展,具有疯狂性、凶残性、贪利性。

(三)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主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1987年严打时,全国摧毁各类流氓团伙20万个。青少年犯罪中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泛指中85%由青少年纠合,青少年大案70%属团伙所为。有的属一般结伙犯罪,有的向犯罪集团发展,有的已发展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他们有名称、有头目、有帮规、有分工。近年来,他们人数上升,活动地域扩大,组织日趋严密,甚至与境外黑社会势力有联系。联系犯罪集团成员的,不仅是“哥们义气”的精神纽带,还有犯罪利益。陕西省某市1957年青少年犯伤害案1人,1981年为159人,翻了159倍。

(四)中小学流矢生犯罪不断增多,犯罪低龄化。

1986年7月开始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抓“普九”,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发展成“独立型”,出现所谓“大姐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是非曲直的自我评价能力;家庭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三、学校教育与犯罪预防。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把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实施。对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学校教育应当在“标本兼治”,主要是“治本”上,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教育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说到底还是要把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教师要担负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神圣职责,既教书、又育人,在学生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师就是道德德传教士,就是要循循善诱,做耐心细致德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德主刑辅”,“以德治校”,我们学校和老师做德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治本”工作。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但是,当我们想到多办一所学校,或者是办好一所学校,就是少办一所监狱,我们的心血和汗水是有价值的,有报偿的,我们应当感到欣慰。

学校除搞好常规教育外,还可以根据国家得普法要求、学校社会得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如开设法制教育课,以案说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具体可感地教育,给学生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

二十一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二三十年内这些幼稚的花朵将成为社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尽责尽力,这样我们的明天将一定更美好

第二篇: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学校安排我和大家谈谈法律。说起法律,我们都很熟悉了,但愿我今天讲的能对同学们在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上有所帮助。

同学们,要做学问,首先要学会“做人”,而懂法守法是“做人”的底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其实,青少年违法犯罪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初犯之前,总是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也就是违法犯罪的征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期征兆概括起来说主要有:

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照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特别感兴趣;

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

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和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和老师恶语顶撞,有时给教师出难题,看笑话;

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反而同情、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有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

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者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

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

9、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集在一起斗地主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事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10、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同学们,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有些同学认为,我们是未成年人,我们有国家、社会、学校的保护。可是,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我们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法律规定还有其他的惩罚措施,比如给予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还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再说了,如果因为你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你的监护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们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我认为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违法犯罪呢?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要“贪”。所谓 “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总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因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我们青少年学生当中、大到高级官员都有,你说成克杰,王怀忠官够大了吧!一个原来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属国家领导人了,一个是安徽省原副省长,却都因“贪”而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贪”是万恶之源,同学们切不可等闲视之。

第二,不要“奢”。所谓“奢”是指花费大量钱财,追求享受。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上追求豪华,穿上追求名牌,处处攀比等。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奢得干干净净后怎么办呢?只好孤注一掷:去偷、去抢,以满足自己的奢欲!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奢”比“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它在无形中致你于死地。去年,某市一中学14岁的初二学生王某应同学李某邀请到家里顽,王某趁李某的父母到卧室打电话之际,将李某残忍杀害。抢走了手机一部、玉手镯一个和三百多元的现金等物。据了解,王某是一个农村孩子,平日里非常老实,对于他抢劫杀人的事实,很多人都感到无法相信。原来,这个王某家庭条件不好,却经常借钱消费,向店铺赊账。王某杀了李某以后,便将拿到的现金、手镯、手机还给店铺抵账。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王某在学校里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他表现不好,被老师撤去了副班长的职务。而王某家的邻居们也想起了不久前在王某家里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后来,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抢劫罪成立,当庭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元。就这样一念之差,毁掉终身幸福。

第三,不要“骄”。“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对于前者之“骄”,我们要大力提倡和培养。而后者之“骄”,危害极大,染上此“骄”之人往往分不清是非,满足现有的成绩,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表现在行为上有:拉帮结派、当“大哥”、胆大妄为,大的同学敲诈小的同学,严重的打群架、斗殴,无故殴打或随意追逐他人以及进行流氓活动等等,这些都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据我了解,我们学校的学生中带着后者之“骄”的人还比较普遍,因为好多都是独生子女。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那些具有拉帮派、爱打架、以大欺小、敲诈同学的学生,应及早悬崖勒马,不能继续“骄”下去,否则发展到犯罪,悔之晚矣!如:我校某学生平时狂妄自大,自以为是,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被学校劝退后走上社会仍不改恶习,无故割断鑫城超市前的宣传条幅,结果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不要“假”。所谓“假”是指虚伪、不真实。现实生活中,与“假”相关的数不胜数,同学们也可能体会到身边“假”的泛滥,如:假话、假币、假酒、假冒伪劣产品等等,还有照抄作业,考试作弊,言而无信等等。假的东西已经充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危害涉及到财产、身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因此我国政府对“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涉及到“假”的犯罪也不少,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员赵本山表演的《卖拐》和《卖车》,讲的是用一副拐杖骗取现金和自行车;一年后将自行车改装成手扶式轮椅骗取他人的现金和手表,其行为实质就是诈骗。再如前一段时间报道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造成10余名婴幼儿死亡和多名大头娃娃的诞生;震惊全国的陕西省宝马假彩票案等等,都是用“假”来坑蒙骗人,到头来害人害己。

第五,不要“黄”。黄即黄色,专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服务、色情网络等。色的危害性,古人早有精辟比喻:“色为杀人不痛之刀”。意思是讲一旦染上色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断送自己的性命。同学们正处于青春期,对黄色的东西抵御力较差,要远离这些“精神鸦片”,不然,悔之晚矣。在我校部分学生中就有广泛传看的淫秽色情的“口袋本”以及卡通读物,还有学生正在受网络黄毒的侵害,我非常担心这些人会“中毒身亡”的。

第六,不要“赌”。“赌”即赌博,指用斗地主、乍底等形式,拿财物作赌注比输赢。在我国赌博大多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发展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时,那就是犯罪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赌博危害不可小视,由于赌博,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先例不少,还极易引发诸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马加爵,大家都知道吧?他是云南大学的大学生,在今年2月23日连续杀死四名同学,在海南被公安机关抓住,已经执行死刑了。大家知道他为什么杀人吗?就是因为他与同学一起打牌,同学说他打牌作弊,引起吵架,最终他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第七,不要“毒”。“毒”即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还有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等,这些物品吸食可麻醉人的精神,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成癖,对人体危害非常之大。因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均为各国政府所禁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吸食和注射毒品是一般违法行为外,其他所有的与毒品有关的行为均为犯罪。就拿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一般违法行为来说,它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也要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现在,还有一种叫摇头丸的毒品,服食之后,摇头如飘仙,食久会上瘾。同学们要提高警惕,谨防误服。总之,我们要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千万不要结交坏朋友,千万不要吸食第一口毒!顺便考考同学们:国际禁毒日是哪一天?知道不知道?那是每年的6月26日。

第八,不要“惰”和“散”。“惰”是指懒惰,“散”是指生活散慢,没有规律,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惰”、“散”是一对孪生兄弟。轻的表现为经常迟到、早退、睡懒觉;重的表现为逃学,到街上闲逛,夜不归宿。整天无所事事,只会想心事,就容易闯祸。有的同学甚至认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没有什么关系”,这是极端错误的。俗话说:恶不及不足以灭身。违反了纪律或者有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一定要及时改正,如果不及时悬崖勒马,就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

我知道我们一些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学校和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擂肥”;有的同学口出秽语,谩骂他人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

同学们,老师们都非常的爱你们。我真诚的希望你们加强自身修养,时时预防违法犯罪念头的产生,遵守学校纪律,奋发向上,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特区、和谐校园、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让我们全校师生一起努力,共建平安校园吧!

董育勤 2012年4月17日

第三篇:法制教育讲稿2016

邵阳市三中法制教育讲座稿(2017)

主讲人:唐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作为犯罪学中的“青少年”概念,一般指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群,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青少年犯罪则是指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

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正处于人生的转型期,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之社会中不良因素、家庭疏忽和学校教育不完美的影响,部分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了刑罚惩治教育的对象。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正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多数都是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大幅上升。据国家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

先弄清楚两个法律概念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我要让大家明确,犯罪的含义是什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学生要是不懂法,就很有可能在不经意中构成了犯罪,所以,我们学生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大家知道什么叫犯罪以后,可能会认为,我们学生还小,就算实施《刑法》第十三条所说的行为,也会不追究我们的责任。是否如此呢?

接下来,我就要让大家了解另一个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就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有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被刑罚制裁。

可能又有一部分同学会认为,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那我做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了,这种观念就错了。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已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要是触犯了一些特定的罪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无论犯何种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一)——网络诱惑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一: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二)——交友不当型

案例二: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14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案例三: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三)——口角冲动型

案例四:一天晚上,某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因刘小乐未成年,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案例五:2006年5月,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石羊塘派出所联手出击快速反应,侦破一起现行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阳勇华(男,1989年7月生,在校学生,17岁),使这起因小纠纷引发的在校学生互相斗殴命案成功告破。

5月26日中午,石羊塘镇某学校学生贺军吃完中饭后,返回教室,走到三楼板梯时,不经意的将饭盒内一些水泼向楼下,刚好溅在二楼板梯间的阳勇华身上,阳勇华便到三楼找贺军理论,两人发生纠纷,当时被贺军扇了一记耳光,后被贺军同学廖东升(男,1988年12月生,初三年级学生)等人劝开。阳勇华见自己衣服也被弄脏,又吃了眼前亏,心里忿忿不平。

当天晚上8时许,第二节晚自习下课,阳勇华刚好碰见贺军,他用饭盒盛了一盒水泼在贺军身上,以报白天之仇。贺军也不是省油的灯,于是两人又开始打斗起来,后被围观的学生劝开。当晚9时许,第三节晚自习下课时,贺军纠集同班同学廖东升等6人在学校操场处等待阳勇华,准备好好教训他。当廖东升发现阳勇华过来时,便冲过去,将想逃跑的阳勇华抓住,其他几人冲过来将阳勇华围住,对阳勇华拳打脚踢。阳勇华被打得蹲在地上。这时,突然一声惨叫,廖东升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胸部出血,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廖东升系被锐器刺中心脏死亡。

犯罪嫌疑人阳勇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总之,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少年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青少年,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这些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实施每一个行为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想想是不是违法?若违法即止步。法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同学们,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哪些不良行为容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呢 问题1.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毒、注射毒品;

(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场所;

(九)其它严重违背社会的不良行为;

(十)吸烟、酗酒。

轻度不良行为是泛指与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众道德规范相背的一些行为以及心理障碍的总和。轻度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其相关群体及其个人的危害上。

如迟到、早退、讲粗话脏话、穿奇装异服、染发、带首饰、男生留过耳长发、光头、教学区打球、不按时就寝等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问题

2、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还有什么?

1:平时有不良行为、经常搞恶作剧,有的会发展到有意或无意识地伤害别人。2:欣赏“哥儿们义气”,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结“拜把子兄弟”,排位分,喝血酒,干坏事。

3: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逐渐发展到违法犯罪。4:从小骄生惯养,在家是小皇帝、小公主,在外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5:小偷小摸会发展成盗窃抢劫。

故意损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损坏财物,多出于报复的动机,你对我不义那我就将你的财物损坏,使你生活不好或叫你破破财等。青少年中多出于嫉妒或寻找刺激,而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损坏。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正身避邪,防微杜渐

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习惯正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青少年要从小事和日常生活做起,堂堂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坚决摒弃不良行为。

第四篇: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对策

主讲人:莲花小学法制副校长

徐银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是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越轨行为的发展轨迹,往往是从轻微越轨发展到严重越轨即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需要研究产生这些不良行为的多种因素,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行为发展成犯罪行为,这是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了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阶段特点

我国未成年人常见的不良行为,主要是打架、旷课、离家出走、酗酒、吸烟、不良交友、轻微违法犯罪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上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的早期就能有效地加以遏制,不使其向不良行为方面发展,就能够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目的。我国学者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也有很多分类研究。如把中小学生的问题行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过失型、品德不良型、攻击型和压抑型。专家研究表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的类型也不同:

儿童期(6—11岁),过失型问题行为最多,占77.5%,主要表现为:违反纪律或一般的行为规范,如打架骂人、恶作剧、说谎、逃课等,这些行为多带有偶发性、情境性和盲目性。其他依次为品德不良型占12.9%,压抑型占6.4%,攻击型占3.2%;

少年期(12—14岁)品德不良型占第一位,为38%,主要表现为:违反纪律道德规范,如偷盗、欺骗、斗殴、浪荡等,具有经常性、倾向性和有意性,还可能有集团性。其次是过失型占27.5%,攻击型占27.2%。(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的对象采取对抗、报复和迁怒等行为,一般带有公开性和发泄性。这种类型基本属于或深或浅的情绪性格问题),压抑型占7.3%:

青年初期(15—17岁)品德不良型问题行为继续增多,占48.4%,其次是压抑型,占27.2%。主要表现为对学习和学校活动逃避或退缩,悲观消沉,一般带有隐蔽性和持续性。这是属于比较深刻的情绪性格问题。攻击型占13.8%,过失型占10.6%。

青年期(18岁以后)品德不良型问题行为继续增多,占64.2%,过失型和压抑型并列第二,各占14.3%,攻击型占7.2%。

这些研究、分析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工作提供了生理和心理上的依据。上述可见,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品德不良型问题呈上升趋势,而品德不良则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上述类型分析中,12—14岁是攻击行为的高发期,这也是值得注意的。有关研究认为:习惯性的攻击行为可用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儿童产生攻击行为的年龄越小,未来发展成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高;而在各种情境中都出现攻击行为的儿童将来更可能发展成为反社会行为和行为偏差的人。据报道,在北方某大城市的在校学生中,有50%以上的学生有过被校内同学或校外学生敲诈、勒索、抢劫、欺侮和其他滋扰的经历。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呈现阶段性。特别是个体行为的发展还存在着所谓的“关键期”,也就是说在某一阶段中,某一特定的行为最容易形成,在这一阶段以前或错过了这一时期以后就比较难以形成。可以说,在校未成年学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的“关键期”。因此,学校的预防犯罪工作,应掌握未成年人个体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抓住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阶段的有利时机,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未成年 人良好的行为习惯,预防和减少不良行为。

莲花小学

2010年9月19日

第五篇:法制教育讲稿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臧家荒边防派出所干事 宋运玲

同学们: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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