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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1-88811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7 00:41: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 件 京财税〔202_〕418号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_〕8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_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2_〕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房地产 评估 交易 税收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_年11月22日印发

第二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2_]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2_]129号 202_-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

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

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自202_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_]114号)的要求,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一)查找征管风险点

要组织人员全面评估存量房税收征管流程,查找征管风险点,提出优化的途径和办法。对于多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或与评估值基本相等的,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存在虚假申报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税收征管模块嵌入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办证流程当中,实现税务机关办税流程和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办证流程的无缝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二)完善岗责体系

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不同岗位分工负责的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要根据征管流程,相应设立申报受理、评估比对、税款征收、争议处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交流,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防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密切部门协作

要主动与当地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相关信息能够在部门间进行实时查询和比对,共同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要与当地住建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对于在存量房税收征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名单,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在其代理办税时予以严格审核。

三、加强考核和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社会环境

要跟踪了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

要根据本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机制的检查指导及对一线征管人员的廉政教育。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存量房评估工作列入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内容,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细化评估分区、修正评估模型、严格评估值管理等方面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能。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虚假申报交易价格将带来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相关政策——

财税[202_]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_]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_]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第三篇: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_-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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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2_〕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_〕8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_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2_〕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北京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_‟8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_‟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_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2_‟30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适用地区:苏州

发文时间:202_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函【202_】第187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90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_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93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国税发[202_]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相关税收政策

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2_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销售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销售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为保证二手车交易按新的增值税政策执行,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现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明确如下:

(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车辆售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发票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代征增值税。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格式附后)(苏州以外地区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交易市场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交易市场不予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不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由交易市场按规定代征增值税。

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市场开票人员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销售方需提供以下资料供开票人审核: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买卖合同(协议);

6.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7.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8.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苏州以外地区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销售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将记账联(第四联)交销售方作为入账凭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必须与二手车发票的车价金额一致。销售方将发票抵扣联交购买方。购买方在依据二手车发票的发票联入账的同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申报抵扣。

(三)主管国税机关只能对属于辖管范围内登记的正常开业户出具《税务管理证明单》,建立记录台帐,并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申报纳税情况的事后核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委托代征,必须按照规定对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经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开具,票证领用、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代征税款结报、核算,代征资料管理,手续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发现受托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代征关系,并做好票证的清理、结报和代征税款的清缴工作。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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