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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1-82230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8:43: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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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近期,协会就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召开数次会议,了解到行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我们会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尽快解决。但在没有其他新的法规和规定发布之前,请各会员单位无条件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以下是协会对学习和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提示,供各会员单位参考。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厂家选择

优先选择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无国家标准或卫生部指定标准而未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如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经过咨询当地质监局,同意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或出具书面确认同意使用函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卫生部或质检总局未发出明确的公告前,不得选用。

2、产品选择

(1)选择依据: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第5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发布)。

(2)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绝对不能使用。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九部门于2009年9月18日下发的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以此为据,凡是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继续生产销售。建议用户可从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购买相关产品。(3)单一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国家标准才能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条款合理使用。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

在学习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有些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名称与原来一直沿用的名称有所改变,一定要在包装上按新标准名称标识(如羟丙基淀粉醚现改名为羟丙基淀粉等);

(2)还有一些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最大使用量有所改变,也要按新标准严格执行;

(3)另外有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有较大变化,企业务必审查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并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4、有关防腐剂的使用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不能使用,为确保月饼等糕点企业维持基本正常生产,建议暂时尽量使用山梨酸钾、山梨酸、脱氢乙酸钠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配合使用脱氧剂等外控产品),其他防腐剂要慎用。目前已有企业研究了馅料、月饼保鲜的一揽子代替技术方案,大幅度降低了不能使用复合防腐剂的影响,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协会索取相关信息。

5、月饼馅料改良问题

为解决馅料乳化不良、散裂、变硬等问题,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剂单甘油硬脂酸酯(原名称“单硬脂酸甘油酯”)可用于试验尝试;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确保原料合法,证件齐全,并以促进工业化生产及保持产品质量为目标,突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艺必要性。

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枧水作为一种复合食品添加剂按新标准不允许使用,以下方案可以起到相应的作用:碳酸钾15%、碳酸钠5%、纯净水80%,三者混合溶解均匀后,按糖浆重量的2%左右添加,各企业请根据各自配方和实际生产情况调整使用。请注意: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上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都是GB-2760中允许使用)。企业如有需要,可通过协会向相关专业企业咨询索取技术信息或支持。

2、小麦粉原来可以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2011年2月11日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 第4号)发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已经禁止在小麦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在小麦粉中就成了非法添加物质,如果会员企业库存中还有5月1日前采购的小麦粉,请注意保留原料进厂记录,并做好生产投料记录、成品销售记录,以备万一在产品中被检出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非法添加物质时,可迅速提供合法证据,避免法规风险。

3、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实施是2012年4月20日,过渡期是一年,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包装的及时更换和调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篇:浅谈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浅谈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摘要: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食品添加剂走入公众视线,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从对食品添加剂的公众认知出发,浅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类型及其在食品加工行业中的作用。通过对食品添加剂的初步了解,分析其与食品安全的关系,明确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维护食品安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发奶制品质疑,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致使肉制品需求减少,同年,台湾公布300多家品牌旗下900多种塑化剂超标的食品名单,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2012年老酸奶“工业明胶”如坠云雾,苏丹红事件屡屡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更是成了广大消费者谈之色变的的东西,那么食品添加剂是否真如人们想象中的可怕有毒呢?什么才是真正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有着怎样的联系?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解释。

1.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调查显示,大学生对食品添加剂了解一点的占了近80%,一点也不了解的超过了15%,非食品化工专业的学生对该领域感到非常陌生。作为高知识群体的大学生对食品添加剂了解的程度如此之低,于普通大众更甚。长期以来,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的渠道进行了解,舆论导向明显,加上一些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心理,在食品和媒体广告上声称“本品不含防腐剂”、“本品不含添加剂”,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进一步混乱和对食品添加剂的恐俱。揭开层层面纱,来具体了解一下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

1.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根据我国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并非营养物质,它不同于食品营养强化剂,尽管我国将部分食品营养强化剂列入天然营养素范围,但除此之外大部分食品添加剂并不具有营养价值的,对人体健康并无益处。

1.2食品添加剂的类型与作用

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6大类、22小类、1747种,其中香精香料有1286种而国外的添加剂使用更为普遍,全世界使用的添加剂约有4000~5000种。我国批准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几种:(1)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常用的有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D,赖氨酸、葡萄糖酸、乳酸钙、动植物蛋白质等等,这些常在食品的营养配料表上看见;

(2)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防腐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防腐保鲜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功能。现在不论什么季节都能吃到反季的水果,保鲜剂功不可没。常用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醋酸、乳酸;

(3)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这些添加剂在食品中也很常见,如饼干的配料中可能会有磷酸氢钙,磷酸氢钙就是一种食品膨松剂,还有中国人流传了一千多年的油条,当中就有明矾和小苏打,同样也是食品膨松剂;很多人都喜欢喝的可乐,一般含有焦糖色,即通常说的色素;现在口香糖中常用的木糖醇,是一种甜味剂,不仅能增加甜味,糖尿病人也能吃,而且木糖醇也是防龋齿最好的甜味剂,口香糖的草莓味则是因为用了草莓香精,其主要成分是食品香料;

(4)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等。例如典型的“卤水点豆腐”,豆腐是我国的古老发明,卤水就是一种食品凝固剂,所以食品添加剂不是现代才有的,食品添加剂的历史和人类文明史同样悠久。

食品添加剂种类丰富,用途广泛,被誉为食品加工业的“灵魂”。这些品种繁多的食品添加剂弥补了加工食品的缺陷,满足了不同消费者对食品色、香、味的需求,增加了产品的可选择性,为食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食品添加剂,它在食品加工行业中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

2.食品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它是一种科学概念,也是理想状态。要求食品绝对安全是不可能的,食品安全一般指相对安全性,指一种食品或成份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食品是否安全,还要取决于食品制作、饮食方式的合理性、适当使用数量以及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内在因素。食品安全作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应当正视却不应误解。

2.1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

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震惊全国,该事件是食品安全领域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整个奶制品行业也带来了极大的波及。“三聚氰胺”事件的演变过程、揭露过程、以及后续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那么三聚氰胺是是添加剂吗?它是水泥添加剂、是塑料添加剂、也是涂料添加剂,但却不是食品添加剂。当前公众之所以对食品添加剂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很重要原因是混淆了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类型。因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的人体健康,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一是确有必要,不需要加就不加,能少加就少加;二是安全可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经过毒理学实验证明对人体无害的;三是政府许可,我国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用量都有明确的规定。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使用非法添加物作为食品添加剂。

有些食品生产者违反法律规定,混淆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去。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吊白块、“瘦肉精”等,苏丹红是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红色染料,本身不会对人体产生有害的影响,但其初级代谢产物苯胺对人体具有强烈的致癌作用。吊白块则是一种工业用漂白剂。食用含 “吊白块”食品后可引起过敏、肠道刺激等不良反应,严重者可产生中毒,肾脏、肝脏受损等疾病。而瘦肉精则是一类β-激动剂化合物。毒性容易在动物组织中残留,尤以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当人们食用了含 “瘦肉精”残留的动物内脏和肉品后,常造成急性或慢性食肉中毒,当摄入量较大时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具有刺激作用,摄入量过大,还会危及生命。可见,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祸因经常是因为使用了非法添加物。

(2)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方面可能是食品添加剂添加标准滞后造成超标、超范围使用;另一方面主要是食品生产企业对于添加剂缺乏了解,没有严格执行标准造成超标超范围使用,不按照规定乱添加。为了其生产的食品达到保质期长、食品色泽好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根本不顾添加剂的使用量问题,加入超标的防腐剂和着色剂;有的则是为了降低成本,不顾标准和质量,超标准、超量使用高倍甜味剂,还有的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产生严重后果。

(3)食品生产商不当宣传。

某些食品生产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迎合消费者误解食品添加剂的心理,借助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炒作,标榜其产品不含“食品添加剂”,误导消费。事实上,食品不含有添加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真实的。

2.2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使广大消费者草木皆兵,加上媒体的舆论炒作,食品添加剂成为诸多问题的替罪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规范和管理食品添加剂市场,首先需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安全有正确的认知,减少因舆论导向而造成的盲目排斥,通过公众力量才能更加有效的反向推动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其次,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定与实施。加强监管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标准,随着工业与科技的发展,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者规范使用,也有利于执法者有据惩处。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强制和暴力手段,是规范市场的有力支撑。最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创新。有研究表明,从企业方面来看,企业经营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责任感、经济驱动、企业规模、检测能力、内部产品质量标准都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决策和方法有重大影响。提高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综上,我国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经常牵连到食品添加剂,消费者的不了解造成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各种误解。应当通过科学的事实让消费者明白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障食品安全的客观需要,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因素。没有食品添加剂不会有现代食品,也不可能有食品安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食品添加剂市场,解决当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食品添加剂的作与安全性控制 赵同刚 2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关系探析 贺学荣 3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徐瑾 4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孙宝国 我国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孙金沅,孙宝国

第三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

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四篇: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二、、酒店餐厅、食堂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的,应尽量少用。

三、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四、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八、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九、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

十、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十一、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做好台帐并予以保存两年。

第五篇: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使用进行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

一 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三、食品添加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六、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蛋糕油、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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