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
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 号,邮政编码:330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蔬菜粗加工、蔬菜精加工、销售。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435000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375000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1060000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12名。
其中:农民成员10名,所占比例83.34%;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1名,所占比例8.33%;
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8.33%。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并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 20 %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 20 %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 %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十元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的质询。
第三十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三十一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以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二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 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 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 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农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定稿)
丹东市广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于政杰、侯彤、李明、侯绪龙、李加有、李政惠、李方辉、李增强、于洪飞、李增伟、张明跃、李芳海发起,于2013年3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丹东市广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于政杰
本社住所: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鸭绿江村二组,邮政编码:118001 出资总额:120,000.00,以货币形式出资,每人出资1万元,成员全部为农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成员从事蔬菜种植、销售、代储代运,为社员提供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种植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
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
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
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四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9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媒体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丹东市广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3年3月5日
第四篇:蔬菜专业合作社材料
依靠科技先致富 敢为人先奔富路
--记xx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xx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是一位普通农村共产党员对生命价值的追求;“奉献不言苦,追求无止境”又是这位农村工作战线上的共产党人长期以来恪守着的人生格言。他,就是xx县xx镇xx村村主任xx,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现年43岁,家住xx村二社,家有4口人,耕地6.5亩。20年来他不断地学习新技术,引进新品种,依靠温室蔬菜种植发家致富,并把自己学习实践中得来的“致富经”无偿传授给周围的群众,成为全县日光温室蔬菜有机质无土栽培种植技术第一人,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科技主任”。
引领日光温室产业的“第一人”
上世纪90年代初,xx所在的xx村人多地少,收入不高。他利用自家的承包地带头建起了全村第一座一代日光温室,当年种植的西葫芦年收入达2500元,和当时的玉米带田种植相比,亩效益高出三到五倍。可观的经济收入更加激发了他发展日光温室的热情。2000年,他花1万元建起了一座二代日光温室,当年就收回了成本。在发展过程中,xx深刻体会到,日光温室蔬菜虽然经济效益高,但也是一个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产业,其养植技术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效益的高低,同样面积的菜棚,因种植的品种或管理的方式不同,棚收入相差几百元甚至几千元。面对这样的问题,xx2005年到xx区蔬菜中心学习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并在自己和亲戚朋友的 8座辣椒棚内试验成功。2006年在xx村示范38棚辣椒全部成功。成为全县日光温室蔬菜有机质无土栽培种植技术带头人。他利用已掌握的技术和实践经验,积极对本村和周边村的日光温室种植户开展培训,使这一项新技术迅速在全镇和周边乡镇推广和发展。在他的示范带动下,2005年至2007年,仅xx村就发展有机质栽培日光温室85座,成为当时全县最大的有机质栽培种植基地,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自己富了不算富,大家富了才叫富
多年种植日光温室蔬菜的xx富了,村民们看在眼中,热在心中,也开始纷纷建造温室,想在种植蔬菜上淘一把金。但是因为种植经验不足、种植技术贫乏等原因,菜苗长势不旺,病、虫侵害严重,大部分群众发展日光温室的效益并不理想。看到这种情况xx二话不说主动到温室大棚内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毫不保留地传授自己的种植技术。“现在棚内温度高、湿度也高,是病、虫侵害的高发期,要积极铲除杂草,调节棚内气候环境,把病、虫侵害消灭到萌芽状态,保证植株正常生长”。xx讲得认认真真,种植户听得明明白白,时间长了种植户也慢慢掌握了一些基本常识,在自家地里精心照料,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经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种植户也开始慢慢得心应手,个个都能讲出一套种植真经。止目前,xx村已发展日光温室 250 座,人均收入由过去 2500元,直线上升到 4350 余元。蔬菜丰收了,腰包也都鼓了起来,xx这位“土专家”形象深深地被刻在了种植户的心里。因为种植技术过硬,xx “科技主任”的美名远传相邻乡镇,xx、xx、xx等乡镇的种植户也纷纷来邀请他讲课辅导,传授技术,他也毫不保留的利用已掌握的技术和实践经验,对他们的日光温室进行蔬菜育苗、有机质肥料配制、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进行培训及技术指导,使日光温室生态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迅速在全镇和周边乡镇推广和发展。
跳出传统农业“小圈子”,走上合作经营“大舞台” 通过多年的农技推广实践,种蔬菜的技术已不存在大问题,而“卖菜难”又摆在他的面前,尤其是信息闭塞,蔬菜销路不通,严重地影响到农民收入和种菜的积极性。为使高品质的蔬菜卖上好价钱,赢得大市场,取得高效益,2007年,xx联合本村种植有机质蔬菜的80户农户组建了xx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了“xx”商标。为保证品牌质量,他积极为农户提供蔬菜种苗供应、平衡施肥、病虫害防治、包装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指导农民进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形成集生产销售、技术指导、品牌包装、蔬菜配送为一体的蔬菜协会,走品牌战略,实现产、供、销、加工一体化服务的产业链,为发展无公害蔬菜探索出了适合于xx蔬菜产业化的基地+农户+公司的运作模式,推动全镇无公害蔬菜产业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带领广大农户共同致富。
2008年,随着全县荒漠区日光温室的蓬勃兴起,他又率先建起了占地1000平方米的有机质生态种苗繁育基地,采取“订单”模式生产,为全县100多座日光温室繁育种苗22万株,对全县设施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他的带领和示范下,目前xx镇已发展有机质无土栽培日光温室200座,单棚平均收入达到1.5万元,年收入380多万元。
2010年,他积极发挥xx蔬菜专业合作社和能人示范带动作用,采取土地流转方式,租赁三二村67户农户土地600亩,依靠高新科技和节水技术规模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高原夏菜,创办了科技特派员创业园区。园区采取拱棚定植与露地种植相结合,与xx乡上源蔬菜专业合作社签订订单,种植娃娃菜、西芹、青笋等新品种7个,平均亩产6000公斤,亩均纯收入3000元。面对取得的成绩,他并没有感到满足,而是希望把园区建成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孵化基地、设施农业的推进基地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基地,通过打造科技品牌,引领群众发展致富。
乘风破浪,大步向前
xx知道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共产党员自己所做的这些努力,离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远远不够,所以他始终无私奉献的在田间奔波着,劳碌着。2011年投资100万元,新建1500平方米工厂化育苗中心一座,修建育苗点种室、催芽室。年繁育优质蔬菜种苗100万株,育苗中心繁育的优质种苗除满足本镇日光温室种植户的需求外,可辐射服务周边其他乡镇温室种植户。新建钢架大拱棚30座,蔬菜储藏包装车间200平方米,建成千亩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
通过创办科技特派员创业园区,努力将园区建成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孵化基地、设施农业的推进基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基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新方向,培育农村生产经营新主体,开辟农业增收新途径,探索规模经营新路子。
这就是xx,以自已真挚朴实的服务情感,诚实谦虚的待人处事方法,突出的成绩,诠释着一位共产党员的情怀。
苍天不负苦心人,他的辛勤劳动和执着追求在丰收的喜悦和欢呼声中得到了广大群众和社会的认可。2000年他被中共xx委表彰为全县产业富民带头人;2007年5月被评为县管拔尖人才;2008年3月被市科技局、人事局表彰为全市优秀科技特派员,同年被县委组织部聘请为劳动力技能培训教师;2009年被表彰为全县劳动力技能培训优秀技术指导员;2009年2月,被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农牧厅授予“全省农林优秀人才”荣誉称号;2009年6月又被国家科技部表彰为全国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这更加坚定了他带领群众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第五篇:农村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的调查
**农民家家都有自制腌菜的习惯,但仅限于自家餐桌上的佐菜,几乎从来不会想到要把“腌菜坛子”作为一个经济产业来抓。**街道**村的村民们却捧起了这个令人毫不起眼的“腌菜坛子”,通过组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使全村蔬菜加工企业在短期内增至19家,蔬菜加工年成品量达到5000吨以上,产品行销周边省市,不仅让本地村民蔬菜种植和加工的积极性空
前高涨,而且带动了周边乡镇农户的蔬菜种植。
一、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及职能
在街道和村级组织的引导下,由三名蔬菜加工大户牵头,吸收15户小户自愿参加,按经济承受能力大小出资,募集股金建社。合作社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管理。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年终提取税后利润的8%作为报酬和奖励,监事会主要监督理事会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年终提取税后利润的2%作为报酬和奖励。同时,年终提取70%的税后利润用于股金分红,其余20%作为机动储备金。合作社的职能可概括为“四个统一”:一是统一购进大宗原料和加工辅料。除各社员自己种植和在附近零星收购的加工原料外,需要大量从外地调入的原料和加工辅料,如辣椒、荞头、食盐、明矾等,由社员根据加工能力的大小向合作社申报计划,合作社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二是统一销售、合作社根据市场行情制定统一的收购价,优质收购社员产品,统一外销价格和外销渠道,批量外销,降低销售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风险。三是统一技术指导,合作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社员进行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产品质量。四是统一改良品种。合作社定期引进新的蔬菜品种,组织社员和蔬菜种植户统一改良品种,提高蔬菜产量和质量,统一加工产品的质地,便于打开和拓展市场。
二、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1、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步伐。蔬菜合作社聘请专家传授新技术,按农时组织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发放技术资料,指导社员生产加工蔬菜,架起了农民学用科技的桥梁,开辟了科技长入农业的“绿色通道”。**雪里蕻在合作社的科技帮扶下复种指数由原来的3茬提升到4茬,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增加了产量和效益。**村有耕地2610亩,到目前已有;1800亩栽种蔬菜,占耕地面积的83,不仅如此,合作社还通过与邻近鹅峰、马步、白良、三兴、高城等乡镇农民签订种销订单,无偿提供种子与技术,定期保护价回收产品,进而带动了周边乡镇近两万亩的蔬菜种植。
2、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农业是弱势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的威胁,而分散各自为战的经营模式又使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在频发的自然灾害和此起彼伏的“市场灾难”中常常蒙受损失。合作社作为该村农业发展的载体,上联市场,下联基地和农户,把农户小规模的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在市场风险中起到“减震器”的作用。一方面,合作社通过建立机动储备金,以丰补歉。与农户签订单,实行保护价收购,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对付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合作社投资参与社员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了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蔬菜加工原来的制作工艺局限于小罐小坛制作,产量不高,通过合作社搞技术攻关,现已采用长、宽、高都达几米的大水泥坛生产,从而扩大了生产规模,降低了生产成本,抗风险能力无形中得到了提高。
3、增强了广大农民的品牌意识,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按照蔬菜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为社员开展全方位的服务。从菜种、肥料到加工所用的食盐、明矾,所有的生产资料都由专人进货。由于量大,签订了长期供应合同,保证了品质,杜绝了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如今,**盐渍菜以其特有的纯香,市场从原来的本省新余、宜春、萍乡为主,进而发展到浙江、上海、湖南等地。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也从原来的18家创始社员发展至现在的156户
三、从**蔬菜加工合作社看我县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村的村民们在“腌菜坛子”里挖出了“金元宝”,找到了一条通往致富的康庄大道。蔬菜合作社的带动,使该村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省蔬菜加工第一村。在农民增收缓慢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瓶颈”,各地纷纷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寻求破题之策的时候,**村的成功无疑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有着启示意义。启示一:“政府引路不指路,让农民自己握锄头”。既要政府指导,又让农民自己选产业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成效的致胜一着。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进程中,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不单必要且很重要,但不顾地方实际,对产业的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市场了解,盲目的“跟风上”,往往会取得适得其反的作用,严重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很多地方在这一方面都得到过深刻的教训。在今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以后,粮食价格迅速反弹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没有动摇**农民从事蔬菜种植加工的决心,对合作社的成长给予的一如既往的支持:一是“关心不空谈”,将合作社的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立主管农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帮助合作社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
2、“放手不撒手”。街道办事处从技术业务的角度考虑,在合作社理事会的成员中,只保留一个街办农业技术员,其余八个都是农民,真正让农民自己握锄头。但放手并不意味着撒手不管,而是更关注,及时解决苗头性的问题,避免走弯路。
3、“支持
不包办”。支持合作社自主运作,只在资金、运销手续、税收等问题上帮助解决一些合作社自己办不了的事情。启示二:“政府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格局是产业结构调整中迅速整合资源优势,促使农民增产增收值得效仿的模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应该说,中央已经认识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村蔬菜产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合作社充当起了政府和农民,农民与市场,农民与企业等方面的纽带,真正使人员围绕产业转,资金围绕产业走,使产业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产业链条不断得到巩固延伸。纵观我县的农业发展,总的说来还是农户分散经营,产业关联度不高,没有形成产业链条。**作为一个农业大县,要通过加大力度组建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用现代企业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发展中深层次问题,整合各类生产要素,调动各个层次积极性,真正实行“公司 基地 农户”的运作模式,进而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启示三:农业走“合作化——合作规模化——合作产业化”的路子是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质的飞跃,但到现在,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已严重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分散化经营、科技含量不高、机械化作业难以实施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农业发展的“绊脚石”。**村的农业发展模式,在于通过蔬菜专业合作社这一媒介使全村成为一个巨大的农业生产工厂,各个加工户就如同一个个生产车间;在于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合作化程度。如何加强我县农业的合作化程度,整合有限的资源使农业取得最大化的增值,是我们必须破解的难题。通过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把千家万户的农民联合起来,形成信息、技术共享,生产、加工、销售等成配套服务的规模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