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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1-79928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6 18:21: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

程序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

(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

(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

(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

(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

(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法庭调查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请求和理由,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二)先由申请再审人举证并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并由申请再审人质证;

(三)当事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但无新的证据的,可根据案卷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四)案件的同一事实,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五)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逐项举证、质证或一并举证、质证;

(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第八条 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应予制止;

(三)出庭检察人员不参加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发表意见;

(五)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

第九条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审期间即已客观存在;

(二)原审未收集非因当事人的过错;

(三)当事人在原审无法知道,或不能持有,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

(四)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联。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要附有新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新的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法庭辩论开始后不再接纳新的证据。

第十条 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于庭前提出申请。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审查发现原鉴定存在程序、主体资格不合法或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形,应当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并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已经原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再审时无须质证。未经原审或再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或被视为撤回再审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的;

(三)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再审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四)再审申请人系法人,在再审过程中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第十五条 民事再审案件,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不予调解,作出维持生效裁判的再审裁决。

第十六条 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改判:

(一)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且裁判结果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二)案由确定有误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三)主次责任确定正确但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有争议的;

(四)认识不一致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

(五)错引、漏引法条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六)裁判文书其他方面存在瑕疵但主文基本正确的;

(七)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八)审判程序有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九)丧失了改判条件或改判价值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

(一)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

(二)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一)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

(二)必须经过前置程序而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第二十条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再审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一)违反法定程序引起再审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的。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依职权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的案件、再审上诉案件,一般不应发回重审。

第二十二条 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合议庭交换意见。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改判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告中,应当注明原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和意见。再审维持或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并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送达。不当庭宣判的,承办人应根据合议庭决议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如果合议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不同意见分别写出。

第二十五条 民事再审案件,由再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判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再审改判的,对原审诉讼费的负担也应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二十六条 再审案件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派员出庭的,出庭检察人员在宣读抗诉书后,可以申请退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本院以前有关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03年6月9日

第二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



三、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必须为A4纸,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并附再审申请书和原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输入(word文档)”方式存入u盘里,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

四、再审申请书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详见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五、除再审申请书外,申请再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事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第二款:对其它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

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八、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

九、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

十、我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9:00至11:00。【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 民事再审申请书 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x年x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邮寄地址:××省××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有限公司。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5×××286。 原审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531—85×××845。邮寄地址:××省××市××路××号。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x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待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年××月××日   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再审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再审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原审其他当事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事项的说明,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

 申请再审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确认书供所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使用。

2、申请再审人应如实提供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如提供通讯地址或电话不详造成无法送达,申请再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原件 备注 1 再审申请书()

2 一审裁判文书()

3 二审裁判文书()

4 再审裁判文书()

5 调解文书()

6 申请人身份证明()

7 营业执照()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0 授权委托书()

11 代理人身份证明()

12 律师事务所函()

13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14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15 提供U盘()

      提交人签名: 提交日期:  注:本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审判庭归档留存;第二联当事人留存;第三联诉讼材料签收单位留存。申请人认为就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需详细载明的,请自行填写。

第三篇: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法院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②]。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③]。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④]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1)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⑤]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⑥]。

(2)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1)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法院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⑦]。(2)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⑧]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⑨](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是:(1)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十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或两种调解书再审情形之一。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1、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⑩]。

2、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交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6)材料清单一式两份;(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审申请的受理 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11]。这项规定使得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更加全面和准确,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

(三)再审申请的审查

1、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1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方式如下[14]: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2)审阅原审卷宗。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向原审法院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原审法院在收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按要求报送。

(3)询问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做出决定

1、决定再审 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申请 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审情形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条文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5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其中,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民诉意见》 第207条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四)《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③]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④] 《民诉意见》第207条。

[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⑩]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1]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

[1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3]《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14]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篇: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模版)

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再审民事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五篇: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

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

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年××月××日××××人民

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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