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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1-101828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3:15: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一)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

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

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

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

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

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

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

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

用。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

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

费用。

1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

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1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

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17、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

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1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0、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

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21、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2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3、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

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

按合同约定处理。

2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5、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一)固定价;

(二)可调价;

(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

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27、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答: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28、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29、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

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

款)列入招标文件。

3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

3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

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3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

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

粤020404009”。

3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

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二)

关于附录A:

1、所有的综合单价是否均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例如:根据经验,红榉木包门套600元/樘,全包价,是否需分析人、材、机?)答:任何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都应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一些不发生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不列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凭经验所列出的综合单价,如招标人要求对该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投标人也应按要求

进行分析。

2、“计价规范”p30页010102002~003工作内容中:

3、“解小”怎样理解?请予以解释。答:“解小”是指石方爆破工程中,设计对爆破后的石块有最大粒径的规定,对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粒径的石块,或不便于装车运输的石块,进行再爆破称“解小”或称“二次爆破”。

3、混凝土桩工程内容中的成孔与土石方工程中第五条所说的人工挖孔桩是不是一回事,二

者有没有矛盾?

答:以不重列为原则。如将人工挖孔列入“混凝土灌注桩”项目内,则不再列“挖基础土方”。如属两个结算单位施工,也可以分列。

4、措施项目清单是工程中的非实体性项目,是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而在附录A.2中又有旋喷桩、锚杆支护等项目出现,我们认为是否应将建筑工程中所有起护坡作用的桩、地基与边坡处理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所有起承重作用的桩、地下连续墙列入分部分

项清单中。

答: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实体的,必然在设计中有具体设计内容。如:坡地建筑采用的抗滑桩、挡土墙、土钉支护、锚杆支护等。属于施工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无具体设计内容,招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不列项(也无法列项),而是由投标人作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反映在投标人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内。如:深基础土石方开挖,设计文件中可能提示你要采用支护结构,但到底用什么支护结构,是打预制混凝土桩、钢板桩、人工挖孔桩、地下连续墙,是否作水平支撑等,由投标人作具体的施工方案来确定,其报价反映

在措施项目费内。

5、地下连续墙工程量清单按设计长度乘厚度以体积计算。地下连续墙导槽如何计算?

答:地下连续墙的导槽,由投标人考虑在地下连续墙综合单价内。

6、教材p78请详细图示石梯膀 答:石梯膀详细图示如下:

7、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会使垫层种类、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利用投标单位或使用单价不合理?如某工程砖基础、三七灰土垫层。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土质原因垫层300厚改为500厚;第二种情况,是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1m,而垫层厚度不同。这两种情况均无法使用原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单价,如何处理?

答: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

一、事先可以预见的可在“零星工作项目费”内将垫层和基础分别列项请投标人报价;

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或按投标报价中近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协商调整;

三、可利用第五级编码分项列。

8、钢筋计算是否应计算搭接长度和制作、绑扎损耗?

答:钢筋的搭接、弯钩等的长度,招标人均应按设计规定计算在钢筋工程数量内,钢筋的制作、安装、运输损耗由投标人考虑在报价内。

9、钢筋工程计算中,马凳是否含在清单工程量中?

答:《计价规范》附录A.4.18第19条: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

10、规范中所有门窗项目的工程内容中都已包含油漆,而在B.5为何又出现门窗油漆项目? 答:在《计价规范》附录A中油漆工程是同门窗工程同时发包的,而《计价规范》附录B

中是单独发包的油漆工程。

11、附录A中墙、地面防水、防潮有单独的清单编码。而附录B中的整体面层和块料面层的工程内容中均包含防水层铺设,做为墙、地面防水、防潮是应该按附录A单独列项,还是应

包含在附录B的综合单价中?

答:在《计价规范》附录A中防水、防潮工程是同墙、地面工程同时发包的,而《计价规范》

附录B中是单独发包的防水、防潮工程。

关于附录B:

1、如间壁墙在做地面前已完成,地面工程量是否应扣除?

答:不扣除。

2、装饰工程中“门窗套”、“门窗贴脸”“筒子板”如何区别、定义?

答:如图所示:

3、教材p107请明确博风板、大刀头的含义?

答:博风板是悬山或歇山屋顶两山沿屋顶斜坡钉在桁头之板,大刀头是博风板头的一种,形

似大刀。

关于附录E:

1、绿化系数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答:绿化系数=绿化面积/用地面积×100%。

2、树根~清除草皮,按估算数量(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

答:挖树根等按估算株或株(丛)数量计算,挖芦苇根、清除草皮按估算面积计算,不需要

统一。

3、屋顶花园在项目特征中有垂直运输方式,垂直运输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答:屋顶花园基底处理均在房屋建好后进行施工,所以屋顶花园基底处理施工材料的垂直运输必然利用建筑物垂直交通通道(楼梯或电梯),不必要另行设置垂直运输机械,为此屋顶花园基底处理材料垂直运输考虑在分部分项工程内。

4、喷灌设施项目特征综合内容太多,不利于操作。

答:喷灌设施项目,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分项。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三)

关于附录C

1、培训教材179页计算表中“管道安装”长度315m是按实际管长考虑的,已扣除管件长度,而清单中315m是不扣管件的,这样计算是否有误?

答:教材中“管道安装”315m没有错。《计价规范》153页 “低压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计算管道安装工程量清单时,不扣除管件、阀门所给长度。

2、与通风工程类似的环保工程,如:吸音、隔音墙、风机吸音罩等,其材质有镀锌板的、铝板、不锈钢板、塑料板、石膏板的是否能按通风工程计算规则来计算?

答:环保工程不能按通风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风机吸音罩制作属于通风工程的罩类制作,但罩类制作项目中没有带内吸音材料的子母,此类情况可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

3、在管路安装中,在图纸不变更的情况下,清单计价的工程量与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又与实际的施工工程量有出入,究竟应以那一种工程量为准?

答:此类情况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安全防范”部份是否放到附录C.12中去了?

答:《计价规范》中根据工程性质分类,将 “安全防范”项目内容列入附录C.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部分的C.12.8楼宇安全防范系统项目。

5、如果招标人清单中未说明管道油漆要求,而实际要求必须油漆,投标人根据清单未报油漆的价,属于漏项吗?中标后能否增加?如果不允许,则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办理。

6、我做过一项工程:有各种不同的配电箱约500台,使用清单后是否要按不同的配电箱单价,列出500个清单编号?有没有简单的办法?

答:相同规格、型号的,相同安装工艺的配电箱可并在一个清单项目里。

7、空调冷水机组如为乙方购买,也能直接进入综合单价吗?按规定设备是不能计算三项税

金的,这是否有些矛盾?

答:乙方购买的设备也不能计入综合单价。因为设备费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

8、在提供工程清单时,采暖工程中的玛钢配件数量是否按规格提供,如果不提供,配件数量还不小,恐怕影响工程报价,如果提供,则工作量太大,这且不说,实际上有些配件根本就无法提供出来,如管箍等,这个问题怎样处理?还有室内给排水工程中铸铁排水管和塑料给排水管中的管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怎样解决?

答:清单项目主体外所综合的工程内容,不列数量。因为《计价规范》对此部分的量没有做统一规定。投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和方法,自行确定数量,计算出综合单价。

9、宣贯材料p157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第3点最后一句:“如果主项工程量与综合工程量不对应,在列综合顶时还要列出综合工程内容的工程量。”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些问题,这个综合工程内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按定额计算?还是有别的计算规则?能否不用提供具

体工作内容的数量? 答:解释同上。

10、系统调试项目编码是否由自己编码,如何按统一的要求编?

答:按《计价规范》3.2.3条“„„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规定编码,系统调试项目后三位编码应由编制人自己编,并从001编起。如030211001变压器系统调试,如果只有一台变压器调试,那后三位就是001,如果不是一台,那就按项目特征“

1、型号;

2、容量”顺序排下去002、003等。

11、电气电缆的净长如何确定?盘、箱的预留长度、损耗、波形系数这部份量如何确定? 答:电缆敷设的净长(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的就位后净尺寸计算(包括水平、垂直走向)。电缆进盘箱的预留长度和波形余度均按设计要求或“施工进度及验收规范”规定长度计算在综合单价中。电缆敷设的损耗是竞争量,由报价人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12、宣贯材料P17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不是同一格式的表格,究竟投标单位需要提供的是单价计算表还是单价分析表?各省市能否为评标方便另制一个更附合要求的表格?

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是《计价规范》的组成部分,应按《计价规范》5.2.3.7条和5.2.3.11条要求填写。“宣贯教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是示范性质的计算表,为报价计算提供参考。

13、计价规范P171的阀门、水表与给排水册的清单项目有重复,如何理解?

答:二者不重复,一个是消防项目,另一个是给排水项目。

14、电气配管、滑触线安装中,支架按多少公斤考虑?

答:按施工图示的数量摊在每米的报价中。

15、电缆敷设电缆头的个数如何确定?

答:设计施工图上有明示的,按设计数量计。如设计没有表示的,按拟采用的电缆每盘长度

来确定电缆中间头的数量。

16、编码030204017控制箱安装工作内容为什么没有配线?如何计算?

答:此项按成品箱不需配线设置的,如须做箱内配线,则应在项目名称描述中增加“箱内配线”内容。在此项目中的箱内配线不能单独计算报价,只能按设计所需配线长度计入控制箱

安装的综合单价内。

17、项目编码030204004低压开关柜安装工程内容为什么没有柜顶母线安装?如何考虑?

答:解释同上。

18、在电气工程配管配线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实际配置位置(管线走向)与设计图上的不一致,结算时工程量按图计算还是按实际计算?

答:这实质上是一个“变更设计”的问题。配置位置的改变,承包商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结算时原则上应按实际走向计算。

19、盘(柜)安装中配线按多少芯考虑的?

答:《计价规范》与定额不同,清单是针对某一具体工程所列的项目清单,它已经是具体规格(如芯数截面等)的体现(既设计是几芯的,就列上几芯的)。而定额的项目设置要按不同的规格(芯数等)以一定的步距(多少芯以内设一个项目,设若干项目)来考虑,以适应

各类工程的不同芯数项目的列项需要。

因此,《计价规范》对盘(柜)安装项目,规定其盘(柜)配线在盘(柜)安装的综合单价

中考虑。

20、附录C不同册中有重复的项目,但在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内容上又出现不交圈和不统一的现象,我们能否自行调整?

举例:附录C.11.3中的电气配管

附录C.11.3设三个项目(分材质),项目特征按程式,计量单位有“米”、“根”,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未说明是否扣除箱、盒长度),工程内容只有敷设,不含

支架制安、刷油、接地等内容。

答:编制《计价规范》时根据专业内容进行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必须统一的强制性条文,不得更改调整。工程内容缺项部分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

21、对于附录C中要求“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我们能否根据地方定额进行

补充和完善?

答:对《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对“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应由《计价规范》主编部门统一解释。22、030903021静压箱制作安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是否为展开面积?所接风管开口面积是否扣除?清单中表述含混不清,应给予明确。

答:“03090321”静压箱制作安装,应按展开面积扣除连接的风管口的面积计算,静压箱是

部件,其所站长度应在风管中扣除。

关于附录D

1、挖沟槽、基坑土方的排水(地表水)如何考虑

答:《计价规范》附录D.1.1中的工程内容仅作为编制标底价与投标报价时的提示,仅指可能发生的内容,作为沟槽、基坑的土石方挖方中的地表水排除应在计价时考虑在清单项目计

价中。地下水排除应在措施项目中列项。

2、《计价规范》中规定填方应扣除基础、构筑物埋入体积,对于管道是如何考虑? 答:按照《计价规范》附录D.1.3中的规定,市政管道工程不论管道直径大小都应扣除。

3、弃土、外借土按松散体积还是按密实体积计算?

答:《计价规范》附录D土石方工程中,弃土按自然密实度体积计算,缺方内运(外借土)

按所需土方压实后的体积计算。

4、附录D的土石方挖土、运土、填土是否都要分列清单项目(这与附录A不同),例如:某一工程缺方,需从取土点挖山头土方,运回缺方点,然后回填土方,应怎样列清单项目? 答:《计价规范》附录D中挖方包括场内运输,此处场内运输范围指挖填平衡和临时转堆的运输。填方清单项目包括填方和压实。根据假设的题目,可以设如下清单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040103003001 缺方内运(运距)

M3

040103001001 填 方(密实度要求)

M3

5、市政道路中的图示尺寸是指路面尺寸还是路基尺寸 ? 答:计算路面时指路面尺寸,计算路基时指路基尺寸。

6、桥涵的适用范围是否与现行国家预算定额适用范围一致;桥涵工程是指多大规格的桥? 答:《计价规范》中桥涵适用于各种桥梁,不论其大桥、中桥还是小桥。与《全国统一市政

工程预算定额》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7、混凝土的洞内运输、竖井吊装费考虑在何处,是否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混凝土的洞内运输、竖井吊装费包括在隧道衬砌的清单项目中。

8、轨道的水平运输考虑在何处?

答:①如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的轨道铺设,应将轨道的运输包括在铺轨的清单项目内;②如指隧道开挖、衬砌施工中的轨道作为施工材料和出渣的运输,应在隧道开挖或混凝土衬砌的清单项目中包括,而且不仅仅限于采用轨道运输方式,其他运输运方式如汽车运输、混凝

土泵送等运输方式均包括在清单项目中。

9、市政工程的通信项目借用附录C,而附录C在项目特征中没有部位的描述?

答:编制清单时如需要有部位描述,可以加上部位的描述。

10、洞口止水是指地下水还是雨水,如指地下水应按降水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在管道顶进项目的工程内容列有洞口止水处理。是指对洞口的止水处理,在顶进的工作井周围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降水措施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11、排水管道的敷设,工程量的计算是按管道敷设长度井中至井中计算,而实际施工中是按

实际长度计算,两者如何处理?

答:清单工程量与管道铺设施工工程量是有区别的。具体换算可参考“宣贯教材”第319页(2)管道铺设及基础清单工程量计算表和第324页⑤管道及基础铺筑施工工程量计算表,以及第328页综合单价计算表(d500部分)。

12、陶土管—铸铁管的铺设,支管长度怎样计算?

答:铺设陶土管—铸铁管,其支管长度按主管与支管的中心线交点处起算。

13、混凝土工作井的用途?

答:混凝土工作井用于顶管施工的下沉法。

14、工作坑支护是否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工作坑支护《计价规范》附录D.4.6中有项目(040406001~040406003)这些项目是指起支护作用的项目,它们一般均有设计图纸,可以在编制清单时计算工程量。沟槽挖方、一般基坑挖方的清单项目包括了支护如挡土板、钢板工具桩挡土及放坡等内容。

15、顶管项目特征中没有描述接口形式

答:在编制清单时如认为需要描述接口形式的,可加上接口形式的描述。

16、拆除工程的混凝土描述不清楚,不分地上、地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且按施工组织

设计计算,怎样解释。

答: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描述清楚,关于计算规则,一般拆除工程均由施工方案确定。

17、工程量调整是工程数量调整,还是按综合单价调整,如289页表中如石灰炉渣垫层量调整了,是按综合单价24.32调整,还是按序号1、2各项实际增减量调整。

答:这里所说的工程量调整是指项目特征没有改变,仅仅工程数量增减,可以按中标的综合单价和工程数量增减计算增减金额。此问所提列的“宣贯教材”第289页表中石灰炉渣基层,如是工程数量(清单工程量)增减,应按综合单价24.32元/m2来计算。如改变了厚度或石灰炉渣的配合比,那应另列清单项目,另组综合单价。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四)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

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

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

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

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

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

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入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

么办?

答: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

吗?

答:《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五)

附录A建筑工程:

1、“平整场地”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首层面积”如何定义?阳台如何计算面积?

答:“首层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设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的工程量。地上无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外墙外边线外围面积计算,包括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井计算平整场地的面积。

2、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是否将施工方法列出来?例如土石方开挖,是否列开挖方式?

答: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列施工方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投标人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土石方开挖,招标人确定工程数量即可。开挖方式,应由投标人做出的施工方案来确定,投标人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法投标报价。如招标文件对土石方开挖有特殊要求,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规定施工方法。

3、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或地质情况变化时,容易引起垫层量或基础量的变化,如何处理?

答:先对基础的综合单价分垫层和基础进行分析,再根据垫层或基础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附录A中,表A.3.2砖砌体中(规范P37)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嵌入墙内的板头不扣除,内墙墙高:有梁板隔层者至楼板顶,也就是说内墙墙高不是净高,与过去计算规则不同,请对内墙墙高给予明确。

答:内墙墙高在“计价规范”砌筑工程表A.3.2砖砌体、表A.3.4砌块砌体中有明确规定: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5、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是否要求将不同种类和规格的钢筋分开列项?

答:招标人在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将不同种类、规格的钢筋分别编码列项;也可分Φ10及以内和Φ10以上编码列项.6、编制混凝土清单子目时,除应按项目特征的不同分别列项外,不同楼层标高的混凝土量是否要分开列项?

答: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如不同楼层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差异较大,则应分别列项。

7、工程量清单的最后三位编码对不同的工程中对应的清单子目可否不一样?如基础梁0105030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工程一:010403001001 基础梁 C30 010403001002 基础梁 C20 工程二:010403001001 基础梁 C25 010403001002 基础梁 C20

答:可以。工程量清单的最后三位编码由清单的编制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计价规范》规定第一至第四级编码全国统一设置,第五级编码(十、十一、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本着这个原则且每项均由001开始编制即可。

8、商品混凝土的混凝土输送泵是列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内,还是列在措施项目清单内?

答:混凝土输送泵由施工单位提供,应将泵送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内;混凝土输送泵由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并包括在商品混凝土价格内,其泵送费列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内。

9、预制砼构件的模板费是否列入措施项目费?

答: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不再将价格中的模板费列入措施项目费;非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就位预制构件的模板费,应列入措施项目费。

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

1、《计价规范》附录中的清单项目所含内容太多,可否拆开列项? 答:可以拆开列项,但一定是在附录中能够找出拆开后的相应项目。例如:园林绿化工程中“喷灌设施”050103001项目,可将其拆开:土方按附录A“管沟土方”项目编码列项,阀门井可按附录A“砖窨井、检查井”项目编码列项,管道可按附录C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等。

2、园林工程中的仿古工程如何执行“计价规范”?

答:园林工程中的仿古工程在“计价规范”中缺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仿古工程,可参照《计价规范》中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四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四批)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四批)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入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么办?

答: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吗?

答:《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第三篇:202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_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其他的相关资料。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计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 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

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 付 款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进 度 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l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 解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 仲裁、诉讼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 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l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鉴 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第四篇: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的通知

--202_-04-07--

建建发〔202_〕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

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

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具体备查和备

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规费

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2_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

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浙江省补充条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浙江省计价表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第五篇: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心得体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长期服务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定额,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因此1992年,建设部提出了“量价分离”,即“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指令性的定额变为指导性的,但由于定额中的消耗量依然是指令性的,仍然没有完全跳出定额计价框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1999年,市场经济水平较高的广东顺德率先提出政府宏观控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并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纷纷学习,为了在全国推行这一先进合理的计价模式,建设部从202_年年初开始,组织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一些地区工程造价专家,用了一年的时间,编制完成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2_年7月1日起,作为国家标准,在全国执行。那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呢?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价规范,提供工程数量,将其作为招标技术文件之一,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显而易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除提供原有的招标文件内容,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技术文件。投标人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报价策略,自主报价。评标时,要采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低价中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企业实际成本的除外。

这是一种先进而且全新的计价模式,这种计价办法提高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满足招标投标法的低价中标要求。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是与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做法相类似的。

二、实行清单报价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基本构成: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其它项目清单总价+规费+税金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实体消耗部分项目,计算的是工程实体部分,由设计图纸决定,将整个实体工程按统一的计算规则分解成不同的工程量。这部分工程量项目的设定,是按不同专业、部位、特征划分的,在《清单规范》中已经划定并列出,项目的划分与预算定额中项目的划分类似,并实行了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计算规则。招标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必须严格按四统一原则,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数量。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清单的内容实行三不准原则,即投标人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清单内容。竞争的是价格。

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也就是为实施实体(设计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消耗项目,非实体费用消耗部分,与采取的施工方法手段紧密相关。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提供一些措施内容。投标人报价时,要先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报的项目和价格。报价时,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准修改,不准删减,可以增加。在三个清单中,唯有这个清单投标人可以增项。由于清单实质内容可以变化,属全面竞争。如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安拆,垂直运输机械,硬地面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都属于这项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是除了上述两项内容以外的费用。分二部分,一部分是招标人部分,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另一部分是投标人部分,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

上述三个清单中,技标人报的都是综合单价,即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所需的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里约定的风险因素构成单价。这一价格由企业根据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目标利润自主确定消耗和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一经合同确认,风险约定内,竣工结算不能改变,单价具有固定性,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属固定单价合同。202_年5月1日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也强调单价固定性。清单中项目如有未填报的,视为包括在其他项目单价中,也就是表明投标人做这项工作不需招标人再花费用。

施工中如果工程量变化,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调整应按下面原则: 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是,由于发生了其它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中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规费和税金并不是承包人的收入,而是来五去

五、须要上缴的费用,况且这些费用也都是不可调整的,属非竞争性费用。单独列项,数额一目了然,收缴都方便。

三、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这个规范是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另一方面是,任何工程只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规范规定。

第二、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清单工程量。而且,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建设部要求具体编制人员应该是注册造价师,省建设厅考虑注册造价师目前人员不足,采取编制人员应是具有甲级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这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四、清单计价与现行定额的主要区别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定价权的归属上,是市场形成价格,还是政府定价的问题。

1、招投标形式不同: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招标人不仅提供图纸,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实行的是企业自主报价,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增加。采用定额计价招投标,招标人只是提供图纸,企业报价执行的是现行定额,评标一般是综合打分,当然报价占的权数大。

因此,形成的中标价也不同。清单中标价是采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施工方案,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工程造价,也就是社会先进水平的价格。定额中标价的价格一般是在标底一定幅度内,也就是超过标底这个中准价一定幅度就废标了,而标底的编制是按定额这个指导价计算的,所以定额中标价,是政府指导价,是社会平均水平的价格。

进一步说,招投标的结果也有所不同。清单招投标,确保了双方都是赢家,都获利。定额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和自主行为都受到了限制。

2、计价依据的性质不同: 清单是国家标准,必须按《标准化法》执行,有其强制执行的范围,应用上有全国要求的四统一及标准格式。

定额是已变为指导性,消耗量也是指导性的,项目划分国统一的,各省有各省的定额。

3、项目划分原则不同: 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实体和非实体分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是按综合实体划分,项目设置不含施工方法。施工方法施工手段等措施项目单列,由投标人自主决定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项目划分清楚,互不包含。传统定额模式基于事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先拟定施工方法、手段,将工程实体消耗费与施工措施费捆在一起,项目设置含施工方法,而且不允许更改,如现浇或预制混凝土不同构件,采用不同模板(钢模板、木模板、定型钢模、混凝土、地模等)时,不得换算。

清单项目结合一项或多项工序划分,定额项目设置是按施工的一项工序划分。

清单项目工程量中不含施工损耗的量,定额项目工程量中一般含损耗的量。

4、单价构成不同: 清单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人、料、机、管理费、利润,不包括规费、税金,也称部分费用单价,是固定单价。定额中的单价是工料单价,也称直接费单价,包括人、料、机,管理费、利润以直接费为基数按系数综合计取,可以是固定价和可调价。

综合单价是企业自定的,报价时的市场价,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定额单价是定额基价,是政府定价,反映的是定额编制时期的指导价,而不是投标时期的指导价,是定额编制时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

清单结算,单价固定,如有变化一般都是量的变化,如有新增项目,随时有三种明确方法解决,在结算时减少了很多矛盾和漏洞,活口小,调整量小。定额结算,矛盾多,对定额理解争议大,单价疑议,没包死的工程基本上都是敞口结算,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比较普遍。

5、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定额是否还存在。

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共存于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二是,定额的系统性完整性是不容置疑的。作为社会平均水平宏观引导市场,使业主和企业能客观了解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消耗价格水平,使业主把握自己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行为,也使企业认识到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能力的差距,及时调整并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推动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还有审计、仲裁、法院等在相应的工作中也要以此为依据。

三是,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使用。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合理低价中标,防止了暗箱操作,行政干预。招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工程量重复计算,而且,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投标人偶然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投标失败。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效改变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加大工程量高套定额的行为,减少结算争议。

从而真正形成“用水平决定报价,用报价决定竞争”的竞争局面。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采用清单招投标,是经过充分竞争形成的中标价,中标价应是采用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的施工方案计算出的价格,建设单位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降低工程造价是不用争辩的事实。而且,综合单价的固定性,也大大减少和有效控制了施工单位不合理索赔。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现象,从广东省顺德经验看,平均造价降低10%。面对这样的竞争,施工企业将会把精力主要用在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技术装备设备上,因此说,采用清单计价,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都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外金融机构、国外政府机构的贷款项目招标时,一般也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随着我国加入WT0,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建筑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因此,建立和推行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常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六、各方参与者在执行规范时应作好的工作

1、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要适时发布有关造价政策和价格信息指数,供建设市场各方在计价、定价、调整合同和结算时参考;同时,根据107号部令,对承发包的计价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包括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2、招标人的工作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清单编制不准确,合理准确的报价不但没有,在后续的索赔中可能损失加大。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造价的管理以量为主体。控制索赔。

3、投标人的工作

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报价难度。报价低了失去了利润,报价高了失去了中标的机会,面对这样的现实,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并要及时抓住人、材、机的生产要素市场行情,能与企业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施工工艺结合起来,快速、准确、合理的组价,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造价资料,最后形成企业自己的定额。这个定额水平应该是高于预算定额水平,是社会先进水平,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充分发挥了市场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治本的作用。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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