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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56067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5 15:48: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2、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要及时掌握辖区流动儿童情况。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4、为流动儿童提供接种便利。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诊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5、要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本省和外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在客户端建立预防接种个案,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外省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将接种信息记录到预防接种证上,并在客户端建立临时接种登记。

6、要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接种单位要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录入客户端并根据实际变更居住状态;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第二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证、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册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册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销手续。

三、接种单位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的儿童尽早进行补种。

四、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主要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外来适龄儿童寄居当地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册、证,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去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名单,并另行妥善保管。

五、接种单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接种疫苗,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

六、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下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已过那机药械等。

七、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并确定需补种的人员和名单。接种单位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七、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六、要设立接种咨询点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第三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城区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周接种,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旬接种,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点实行按日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薄、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簿、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薄由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出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放预约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簿、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预防接种相关报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第四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接种管理。

二、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三、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四、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必要时以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五、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七、接种后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并录入计算机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八、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并及时向市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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