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
1、病案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种人员为病案复印的合法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病案。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需再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需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办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
3、病历复印邮寄制度:申请委托邮寄复印病历的,须在患者出院前告知其主管医师或责任护士邮寄病历要求,在出院结账当天持身份证件及结算发票到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在结账后7-10个工作日寄出。除病历外,如需一并邮寄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请另行说明。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5、复印病案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室公章证明。
6、复印病案进行登记,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制定日期:年12月修订日期:年6月
2012 2015
第二篇: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
病案归档制度
1、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全部回收病案室归档。
2、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
3、在于病人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名。
4、计算机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核对工作。
5、负责病案收集整理,分类,统计,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内镜清洗消毒医院感染要求
一、内镜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原则:
1、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者外科切口进入人体无菌腔室的内镜及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膀胱镜、宫腔镜等,必须灭菌。
2、凡穿破粘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必须灭菌。
3、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与粘膜接触的内镜,如喉镜、气管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高水平消毒。
4、内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灭菌应当使用计时器。
5、禁止使用非流动水对内镜进行清洗。
6、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包括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
7、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负责对院内内镜使用和清洗消毒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硬式内镜的清洗消毒
(一)硬式内镜的清洗步骤、方法及要点包括:
1、使用后立即用流动水彻底清洗,除去血液、粘液等残留物质,并擦干。
2、将擦干后的内镜置于多酶洗液中浸泡,时间按使用说明。
3、彻底清洗内镜各部件,管腔应当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可拆卸部分必须拆开清洗,并用超声洗器清洗5—10min。
4、器械的轴节部、弯曲部、管腔内用软毛刷彻底刷洗,刷洗时注意避免划伤镜面。
(二)硬式内镜的消毒或灭菌方法及要点
1、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内镜或内镜部件应当采用压力蒸汽灭菌,注意按内镜说明书要求选择温度和时间。
2、环氧乙烷灭菌方法适于各种内镜及附件的灭菌。
3、不能采用压力蒸汽灭菌的内镜及附件可以2%碱性戊二醛浸泡10h灭菌。
4、达到消毒要求的硬式内镜,如喉镜、阴道镜等,可采用煮沸消毒20min的方法。
5、用消毒液进行消毒、灭菌时,有轴节的器械应当充分打开轴节,带管腔的器械内应充分注入消毒液。
6、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和灭菌的硬式内镜,消毒后应当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擦干。
7、灭菌后的内镜及附件应当按照无菌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第三篇: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复印制度
一、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资料的复印或打印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或打印患者的病案资料,也不得将病案资料带到其他商业复印点进行复印。
二、病案科由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的申请。病案复印或打印一律在病案科指定窗口进行。
(一)以下人员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可以申请复印或打印部份病案资料
1.病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或法定监护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员或法定监护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打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及护理记录。
三、医院在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后予以提供。一般完整病案复印时间应在病员出院后7个工作日后进行,对病情紧急的复印申请,病案科应督促医务人员尽量提前完成病案,及时予以提供。
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案资料时,由病案科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进行复印。
五、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病案资料时,医院应当在复印或打印完成,经核对无误后,在复印或打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六、病案科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费用。收费标准按重庆
市物价局文件执行;
七、病案是病人的医疗档案,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八、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疗安全办公室专人在病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当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若病案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四篇: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4、职称评定机构;
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6、公检法部门。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四、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篇:病历复印制度(范文)
病历复印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病历复印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七)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但必须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病历管理部门,由病历管理人员复印。
(八)任何时刻病历复印只能是病历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复印,其他人员一律无权复印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