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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变革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1-95043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7 00:3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融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变革

金融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变革 ——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五

作者:王兆星

202_年12月02日 摘自:《中国金融》 202_年第23期共有0条评论 打印Email评论

本专栏前面几篇文章主要阐述了以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标准框架。从本篇文章开始,我们将研究探讨我国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新一轮的金融结构变革,限制商业银行经营高风险业务,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约束。但是,从全球范围来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大趋势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在防范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和利益冲突的同时,规模经济和业务协同效应仍然是商业银行进行综合经营的持久动力。我国金融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而近年来又开始出现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和金融混业的态势,金融监管如何适应这些新变化,如何作出相应的调整,将涉及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整与变革。本文将侧重分析我国金融分业与综合经营变迁历程及监管挑战,随后几篇文章将分别讨论综合经营趋势下的综合并表监管与协调机制,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协调配合,以及如何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确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而这段时间恰好是国际金融业全面进入混业时代的转折期,特别是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分业格局时代在西方社会的结束。202_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开始对混业经营进行限制,出台了沃尔克法则等一系列结构性改革方案,而我国此时的综合经营趋势却方兴未艾。乍看起来,我国金融业的结构变革似乎总在与世界潮流逆向而行,其实,理解其背后的原因只能从历史沿革和中国实际中去寻求答案。本文从再现我国金融业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程入手,阐述近年来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探索的种种路径,探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变革。

从分业到混业的金融改革探索

金融业改革发轫的计划经济时代,全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机构,到今天我们已经拥有了一个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门类齐全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伴随金融机构体系蓬勃发展的是金融结构的变迁历程,大体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至1993年的初级混业经营时期;第二阶段从1993至1998年的分业经营时期;第三阶段从1998年以来,进入新的混业或综合经营时期。

1978至1993年的初级混业经营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恢复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金融业务,自此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大幕拉开。1979年,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为“建设银行”)先后恢复或重建,我国银行业走上专业银行之路:农业银行专营农村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专营外汇业务;建设银行专营基建、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信贷业务;当时的人民银行经营城市工商信贷业务,1984年由新成立的工商银行承接。

我们之所以将这一阶段划定为初级混业经营阶段,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金融运行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银行广泛涉足非银行金融业务。首先,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初期,绝大多数资源都是通过计划体制分配的,信贷资金也不例外,正规银行渠道投放的信贷资金严格受到信贷管理计划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发挥各个经济主体的积极性,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随后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在其倡导之下,银行大量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当时提出了信托业务的概念,但并没有信托业务的定义,实际上当时的信托就是变相的银行信贷,但不受信贷计划的限制。信托通过向银行拆入资金,或接受各类委托存款,甚至高息揽储获得资金,进而将其转投放到各类工商企业和投资项目。虽然看起来有些“旁门左道”,但却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选择。其次,许多银行经营证券和投资业务。最早的股票交易于1988年出现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特区分支机构的柜台上,随后中国银行和深圳市国投公司成立证券部专营股票交易。1988年最早成立的两家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和海通证券,分别是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投资主办的。此外,银行还通过信托公司或自身直接持有保险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如企业)的股权。

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乱办商业银行业务。当时,没有《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也没有《贷款通则》(1996年发布),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开展或变相开展企业贷款业务,有的还在从事吸收公众资金的类存款业务。更为严重的是,当时还大量存在金融“三乱”问题,即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其实质是经营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特别是吸收公众资金的类存款业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成为引发金融风险和分业经营改革的导火索之一。

1993-1998年分业经营确立时期

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各地经济发展和改革热情高涨,但随后也出现了经济过热现象。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轮经济过热不仅出现了两位数的通胀率和高达近40%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还第一次出现资产价格泡沫,股市和沿海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爆发性增长,通过各类金融机构最终进入股市和楼市的信贷资金规模惊人。与此同时,乱集资、乱拆借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部分银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影响银行体系安全稳定。党中央国务院迅速意识到金融乱象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并迅速采取了整顿金融秩序的行动。1993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的系列要求。

在这次整顿中,明确要求严控信贷总规模,规范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拆出,严肃治理金融“三乱”,第一次提出“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与其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首先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要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表述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机构投资,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业银行法,最终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了分业经营的原则,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金融领域多年来积累的矛盾和风险也开始显现,突出表现为国有银行实际不良资产比重较高,资本金严重不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重更高,有些已经发生支付危机,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在经过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讨论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底下发了《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严格规范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坚决整治混业经营状况。要求人民银行和所有商业银行在1998年底前,与所属的信托、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自此,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式确立。

我国金融业从混业走向分业,一方面是形势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们主动选择的结果。这一点与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的金融分业制度是大危机的产物,只有危机的惨痛教训才能形成改革的共识。而我国确立分业经营模式时,虽然面临的经济金融形势也非常严峻,但终究是在没有发生系统性危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主动改革,大大降低了改革的成本与代价。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分业经营至少在以下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经济体制转轨本身就是从破到立的过渡过程,旧的计划管理被突破,新的市场约束尚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有效约束了金融业务的无序发展,避免了不同领域的金融风险相互传染和交叉放大。其次,避免或延缓了资产价格泡沫的快速积累,降低了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特别是我国在股票市场刚刚起步的阶段就率先出台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的规定(十四届三中全会),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从根本上避免了美国上世纪20年代末出现的股市过度虚假繁荣和随后的危机总爆发。第三,分业经营体制在客观上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促进了金融稳定。分业经营的核心内容还是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禁止其进入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非银行业务领域,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同时也增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分业经营确立了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业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业并不清晰,如早期的信托实际上就是“二银行”,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很多也都是“挂着羊头卖狗肉”,没有核心主业,更谈不上核心竞争力,更多依靠对各类金融管制的套利活动生存。分业模式确立后,在严格的分业篱笆限制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找到自己的定位,逐渐形成细分的金融市场,使我国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可以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为多样的金融服务。

1998年以来的综合经营探索

1993年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原则在随后几年中陆续写入相关法律,明确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业经营的原则,未经国务院授权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相关业务,形成了“井水不犯河水”的分业格局。但是,无论银行、证券、保险还是信托都只是金融中介,是连接资金最终提供者与最终使用者的桥梁,供需双方均希望有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桥梁”实现供需对接。因此,在分业经营格局下,各类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向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驱动,分业格局确立之日,同时也是金融综合经营孕育之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探索,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态势初现雏形,其主要形式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横向业务合作。常见的业务合作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交叉销售。主要是银行利用其网点和客户优势,代理销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二是托管业务合作。1997年我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也都陆续要求托管到商业银行。目前,凡是涉及到多个投资者的委托资金实际上已经要求必须托管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成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重要领域。三是各类委托合作。这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在近年来蓬勃发展,甚至野蛮生长,是影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实现途径。即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由后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或者购买后者管理发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这类合作一方面是金融综合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规避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手段。

第二类是股权交叉投资。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限制,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早期股权投资主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202_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202_年,在“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下,开始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投资试点。截至202_年年中,共有14家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涉及基金、保险、金融租赁、信托和消费金融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旗下已经基本拥有证券公司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业企业在金融领域的股权投资布局也在加速开展。目前,我国金融业股权交叉投资已初步形成四种模式:一是银行集团模式,即母公司为银行,这是最主要的股权交叉投资模式。二是非银行金融集团模式,如平安保险集团及开展多元化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三是控股集团模式,即母公司不经营具体的金融业务,只作纯粹的投资管理,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四是产融结合模式,即母公司为产业集团,如中石油、华润集团旗下拥有银行、信托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

第三类是业务交叉经营。确立分业经营的几个根本大法都明确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才可以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业务。但近年来,通过金融创新和部分监管规则的改变,各类金融机构开始突破分业经营范围的限制,直接涉足其他行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是信托业务领域。202_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允许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该业务虽然与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名称不同,法律关系与破产风险隔离程度也有所差异,但其业务实质却较为相似,都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202_年和202_年,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分别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这类业务,造就了信托业分业界限的“名存实亡”,202_年,证券、基金、保险开展的各类资管业务总规模已与信托计划规模不相上下。二是债券承销业务领域。这一领域本来是证券公司的传统经营范围,但到目前为止,很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证券类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各类债券的承销资格,在该领域内,证券公司已在面临来自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

此外,202_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将在下一步修改相关法规后,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证监会的这一举措一方面将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范围和领域,另一方面其一旦成行,也将成为对分业经营原则的新突破,将对我国整个金融结构产生何种影响仍有待观察。

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及面临的挑战

为加强经济金融的宏观管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责,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城镇居民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同时,也是唯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相关的法规建设和专业化监管迫切需要加强,于是,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

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同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移交给保监会。202_年,银监会成立,承接了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外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自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确立。同时,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支付清算、反洗钱、外汇管理、银行间市场交易等功能监管职责。

从以上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在确立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也在酝酿和实施分业监管的布局,主要考虑是将分业监管作为分业经营原则能够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保证,使分业监管成为分业经营“井水不犯河水”的“分流闸”。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分业监管体制打下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首先,分业监管体制确立后,各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进一步清晰明朗,监管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监管科学化与精细化程度也与日俱增,并初步搭建了分别适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组织框架与制度框架。其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子行业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金融监管开始回归“制定规则并监督执行”的应有之义,为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三,分业监管本身促进了市场细分,如保监会成立后财产险与寿险的细分,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培育,银监会对银行的分类监管,在客观上丰富了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服务能力。最后,十多年来的分业监管体制培养了三支专业的监管队伍,这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更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然而,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也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监管部门对交叉经营同一或类似业务的监管规则不一致留下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例如,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待人理财”的类信托业务,但其接受的监管规则却有较大的差异。规则差异就会带来监管套利,就有可能造成监管部门迫于被监管机构的市场竞争压力,降低审慎监管标准,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二,金融综合经营对行业监管当局的综合并表监管能力提出挑战。无论是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互相持股或投资银行,在分散风险,实现业务收入多元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的跨业传染。因此,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需要通过法人治理和综合并表管理,来控制集团的整体风险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而监管当局一方面需要评判金融集团实施的综合并表管理是否有效,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整套并表后的监管指标体系,并确保金融集团的各项指标符合监管最低要求。而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中,一方面各行业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制度体系尚未搭建或刚刚搭建,真正转化为有效的监管实践仍有待时日;另一方面,各行业监管当局缺少对其他行业金融风险特征的了解与把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并表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综合经营所形成的跨业、跨市场投融资业务链条,易于引发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市场传染,更易于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在综合经营格局下,投融资的业务链条开始变得复杂和曲折起来,资金很可能在跨越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中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子行业后,才最终到达使用方手中。监管当局只有在了解整个投融资业务链条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掌握被监管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传染路径,才能真正做到动态监测单体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程度。也就是说,在综合经营格局下,狭隘的行业监管视野已经不能满足全面监测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行业监管的实施者也需要站在全局系统性的高度,在全面了解整个金融体系和完整业务链条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当前的分业监管安排对金融机构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缺位。在当前的分业监管框架下,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得到了较好的监管覆盖,例如,银行持股的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接受保监会和证监会机构监管的同时,也得到银监会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并表风险监管覆盖,行业监管当局具有较为充分的“向下”延伸监管权力。但是,行业监管当局“向上”的监管受到诸多限制,虽然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股东资格审核等方式对控股股东作出一些实质性约束,但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拥有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公司)的监管权力,当一个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多家金融机构时,这种监管真空就有可能演化为巨大的风险,如本世纪初控股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和证券公司的德隆系陷入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这类不受监管但控制多家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将会越来越多,亟须调整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安排。

第五,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政策的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严峻挑战。在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实环境中,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区、跨市场传染已变得日益复杂和突出。以广义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均涉足其中,要得到其全面及时的风险概貌,必须通过高效的各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换。同样,各监管当局所制定和实施的针对本行业的监管措施所产生的溢出效应也越来越大,需要更为充分的监管政策协调。

完善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思考

从1998年建立分业监管框架起,关于分业监管好还是综合监管好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金融综合经营也是在不断的争议中摸索前行。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掀起新一轮的金融结构改革,国内也开始从后危机时代的视角反思我国金融结构变革的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再次站在历史选择的十字路口。鉴于不同方面对此议题仍有较大分歧,最终的决策更应当建立在对各种可选方案充分的利弊比较基础之上。

首先,我们需要回答:综合或混业经营是否是一种必然趋势?我们是否可能回到严格分业的格局?我们一直讲,金融综合经营是在争议中前行:在国家政策层面,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在监管实践当中,对股权交叉投资等综合经营形式仍执行“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金融行业之间的壁垒和各种跨越壁垒的行为同时存在。从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沃尔克法则,还是欧洲大陆与英国的结构性改革方案,并未否定金融综合经营的方向和趋势,毕竟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投融资和综合金融服务需要是推动综合经营的持久“良性动力”。但回到我国的现实,全面拆除行业壁垒,全面实施金融混业又确有较大风险: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还不够健全、有效,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贪大求全”的扩张冲动构成我国过度综合经营特有的“劣性动力”。过于草率的全面放开很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扩张与膨胀。更棘手的是,没有人能够真正区分“良性动力”与“劣性动力”,也就决定了对综合经营的试探态度。因此,对综合经营更为稳妥的做法可能还需“且行且观察”,坚持改革与审慎的态度和原则,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开展综合经营的方向与规则,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实现促进公平竞争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

其次,我们必须对未来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行全面审慎的考量。从全球范围来看,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统一综合监管体制,即一家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全面的金融监管;第二类被称作“双峰”监管体制,即两家金融监管当局分别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对金融业务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第三类是分业监管体制,即银行、证券、保险等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1998年金融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作为分业经营的制度保障确立的,而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分业监管体制是否也应转向统一综合监管或“双峰”监管体制呢?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做了类似的监管体制变革,如北欧国家和日韩现在的监管机构都是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变而来,而英国和澳大利亚(也是仅有的两个国家)则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综合监管,再走到今天的“双峰”监管模式;但也有很多国家在分业经营演变到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并未改变其分业监管体制,如美国,银行、证券、保险的经营实体分别由不同的行业监管当局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由美联储监管的格局(有人将其称为“伞形监管模式”),是在严格执行分业经营原则的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1999年正式进入混业经营时期后,直到今天也没有对这一监管体制做大的调整。其实,三种监管体制各有优势与劣势:统一综合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信息与决策效率较高,监管协调成本较低,但存在不同监管文化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银行监管的文化更为审慎,而证券和保险要相对激进)和监管治理机制上的缺陷(缺乏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双峰”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监管标准统一,套利空间较小,但两个监管机构监管重叠部分较高,协调成本也较高;分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专业化程度高,最有利于保护银行监管的审慎文化,但存在政策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套利空间较大和协调成本相对较高的缺点。

因此,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最优的模式,而应优先考虑本国金融体系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沿革和面临的主要挑战,同时,体制变革的短期冲击成本也应是最终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从前面的分析看,在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不断发展扩大的格局下,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架构,确实面临许多重大和严峻的挑战,确实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从长期来看,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和规划;从近期或中期来讲,需要针对综合经营以来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快改革完善:

第一,要尽快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填补监管真空。在我国金融业股权交叉投资的四种模式中,控股集团模式和产融结合模式下的母公司都没有接受任何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成为当前监管体制中的监管盲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集团层面的监管安排是金融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2_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联合论坛还专门根据危机暴露的缺陷修订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倡议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防止风险传染。随着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推进和股权交叉投资的广泛开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盲点越来越成为当前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和潜在风险,需要尽快予以弥补。在具体的完善路径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根据“主监管”原则,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即一个金融集团内部,哪个子行业的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占比最大,就由哪个行业监管当局负责该集团的整体并表监管,而其附属公司仍由相应的行业监管当局监管。二是授权一个部门负责监管不直接开展金融业务的控股集团,包括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产融结合模式下的集团母公司。无论采用哪个方案,都应确保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集团在母公司层面得到有效监管覆盖,因为整个金融集团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水平最终取决于母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随着我国综合经营的发展扩大,任何对母公司的监管盲点将意味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要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加快建立和完善隔火墙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市场传染。无论是全面的混业经营还是局部的综合经营试点,无论继续沿用分业监管还是转向统一综合监管,金融综合经营下的监管安排都应侧重隔火墙建设,而且隔火墙的重点应当放在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与其他高风险性业务之间。毕竟存款安全和银行存贷款功能是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基础,受到金融安全网的保护,如果不能与其他业务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就会造成滥用金融安全网的道德风险,最终酿成金融危机,这也是美、欧、英本轮结构性改革的共同重点之一。就我国综合经营的三种具体实践而言,对隔火墙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探索:就横向业务合作,已初步建立了以大额风险暴露限额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隔火墙;就股权交叉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并表监管安排和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规则体系;就业务交叉经营,由于我国实际开展交叉经营的业务只有几项,对此并无专门的隔火墙限制。下一步的隔火墙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已有的隔火墙机制,如提高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的覆盖范围,信贷、债权和各类交易的风险暴露均应纳入监测范围,并表监管、关联交易等规则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二是抓紧研究制定交叉经营的隔火墙安排,特别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证券承销、理财等业务应与传统存贷款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如法人隔离、专营机构隔离、第三方托管隔离等形式都可以考虑。综合经营必须建立在有效的隔火墙机制基础之上,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第三,要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监管套利空间。我国在确立分业监管体制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加强监管协调。历史上曾探讨过三会轮流牵头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上届政府执行的金融旬会制度,以及202_年开始运作的由人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都是对监管协调配合制度的有益探索,实践中也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效。202_年5月出台的同业业务规范就是典型范例。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金融协调机制建立时间不久,仍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都应努力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实现对金融风险监测的全覆盖;二是充分的政策协调,压缩监管套利的空间;三是合理的治理架构,既要明确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第四,要在实施行业、机构分业监管的同时,增加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功能性监管。借鉴功能监管理念,强化投融资业务链条全程监管,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综合经营格局下,需要对整个业务及投融资链条的全程进行风险监测与监管,防止金融风险在监管真空领域的加速积累,最终酿成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由于整个投融资链条涉及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而且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能在投融资链条中会执行相同和类似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机构监管将受到很大局限,需要借鉴功能监管理念,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类似业务实施大体相当的监管,一方面减少监管套利和提高监管覆盖范围,另一方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降低道德风险。两者都是长期金融稳定的基石。

第五,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综合经营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各行业监管当局都要树立宏观审慎视角,跳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监管观。其次,各行业监管当局都应对金融综合经营的现状与布局有着清晰准确的了解和动态监测,不断排查各金融子行业之间的风险传染渠道,对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要做动态评判与梳理。再次,树立全面风险监管理念,强化并表监管能力。银行监管当局不仅关注表内资产,还要关注表外风险;不仅关注法人风险,还要关注集团并表风险;不仅关注存贷款等传统领域的风险,还要关注银信、银证合作等新兴领域的风险。最后,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在不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的同时,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打造一支更具全局视角,更为贴近市场和更富专业素养的监管队伍。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责任编辑 贾瑛瑛)

第二篇: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浅析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浅析

戴绿嫔07120831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运营的两种模式,各有其优劣势。

分业经营的主要优势:(1)专业化经营(2)避免利益冲突(3)对监管机构,其监管工作较混业经营简单轻松。分业经营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其劣势:(1)因为经营单一业务而使(2)规模效率低。分业经营风险集中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

混业经营的优势:(1)易实现规模经济(2)业务多样化而风险分散(3)易于实现灵活调整。混业经营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1)对于尚未实行全面混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2)最大风险在于风险传递性。混业经营会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

但是,受金融业创新等因素的影响,混业经营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面临着众多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宜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模式,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同时建立牵头监管体制,保证金融业运营的安全。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2_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4、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采取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5、分业监管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6、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第三篇:推动文化金融变革

推动文化金融变革

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传媒大学文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金巍发表了题为《以“梅花与牡丹”精神推动文化金融变革》的主题致辞。金巍表示,文化金融,是中国的一种创造,至少目前在概念层面是这样。要真正推动文化金融成为一种产业业态,需要宏大的视角和严谨规范的研究态度,需要紧密联系产业实践的工匠精神。

“文化金融发展难点:信息不对称”

金巍表示:文化金融最大的难点还是如何破除信息不对称。

障碍首先在人,拥有金融与资本话语权的人对深度介入文化产业研究和实践还缺乏足够的动力,这必须通过有效的平台加强交流和沟通。

其次是机制,没有机制性破解方案,也就没有信息对称,很多民间资本也无法释放,比如股权众筹在政策上就遇到很多困难。通过加强研究,通过关注主体下沉和聚焦版权的趋势,积极进行政策、机制研究,推动改革,我们应该能探索一条有特色的文化金融发展新路径。

“文化金融一块招牌值几亿?需市场认可”

文化产业金融的特殊性源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文化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与传统产业不一样。文化金融须分门别类地来对待。一个完善的文化产业金融的运行体系,必须要紧紧围绕文化产业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各个文化再生产环节,而且要是一个独立的运行系统。

对于文化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慎重。比如一些老牌国营文化企业,现在可能资不抵债了,但这家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等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如果不做评估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但反过来说,一些文化企业说自己的一块招牌就值几亿元,这也不是企业自己说了就算,而是需要得到市场认可才行。

“文化金融 “筹投贷”模式势在必行”

大力发展众筹的必要性:当前文化产业最主要的矛盾是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要和文化生产力不足。其背后是急剧日益增长的文化产业资本需求和资本供给乏力之间的矛盾。筹投贷模式是对资本供给体系的一个设想,其基础是大力发展众筹。

依靠我国金融大环境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各类资本对文化产业“追逐”看起来热烈,但是与其他行业比较起来是很小的一部,信贷、风投看起来都不可靠。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根本出路是金融主体多元化,需要激活民间资本,这在文化产业也是如此。那么众筹就是这种新金融的主体形态,所以众筹是文化产业新金融的突破口。

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金巍说过:文化产业的转型发展离不开金融资本的创新支持。金融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深入与文化产业的合作。分割线 “ 金巍强调,文化金融本质上是文化产业金融,“既然是产业金融就一定要有产业特征,一定要聚焦在内容产业上”。

文化金融的发展需要创新,特别是科学进步所推动的金融创新。202_中国·西安金融产业博览会主题论坛上,金巍先生将就“金融科技如何驱动文化金融发展”进行深入剖析,解读如何实现文化、科技、金融三者有机结合,为陕西文化金融业做大做强提出意见,促进文化金融实现产业升级。

第四篇:我国保险业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简析

我国保险业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简析

摘 要: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历史,基本都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这样交替变更的模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循环,而是遵循着内在体制与结构变化的必然性。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随着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逐渐弱化,混业经营模式再次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文章通过分析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变历史,结合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简要阐述了中国保险业混业经营模式过渡的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创新

一 国内外研究状况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选择以及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转变的过程是金融业综合化、全能化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关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中外研究学者已有很多的著述。

Lang和Welzel(1996)在对德国合作银行分析后,得出了混业经营模式下存在着范围经济,并认为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范围经济的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Teece(1980)、Panzar和Willing(1981)以及Chandler(1990)等人首先使用。它是指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即是范围经济。

然而其他的研究认为混业经营存在严重的范围不经济问题(Saunders和Walter,1994)。Gill(1979)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比专业化金融机构更有效率,并且他认为加强专业化可能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是通过实验数据和统计结果证明混业经营的成本的确比分业经营成本低。Min,Hoang和Sul(1997)用《银行家》杂志评出的世界500家大银行中的12个国家的195个银行作为样本,对它们1983年到1993年的小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银行的平均表现水平显著高于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银行平均表现。

国内对于两种经营模式的研究起步晚且进行的比较缓慢,近几年才有更多的学者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条件和监管水平下,分业经营制度是必要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发育和监管的完善,必须相应地做出调整。

叶辅靖(202_)将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美国以及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和经验进行比较后认为混业经营对提高金融竞争力、稳定金融体系都是有好处的。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是作为金融机构自我选择的结果,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当前不能将分业经营绝对化,要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的合作,以便为过渡到新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李洁(202_)从金融创新的银行制度创新角度阐述了全能银行产生发展的过程,通过业务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等,导致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并且全能银行自身也不断创新和完善,进而最终发展成现代全能银行。

这些研究理论和成果,对于面临国际市场和外国保险公司强烈冲击的民族保险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金融创新,经营模式过渡等问题提供了依据。寻求一条适合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道路是国内保险企业发展抉择面对的一道难题。

二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演变

1978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金融业虽然逐步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职能,但是发展的滞后决定了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变仍然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流之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国的金融业相继完成了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而我国在1995年才立法明确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

2.1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及自然混业雏形的出现

1.改革前的中国金融业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期,中国金融业呈现出两大特点,即金融机构单

一、金融业务单一。

当时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并在金融业中具有高度垄断性。

对于保险业来说,五十年代初期,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外币保险业务也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而证券业则是被认为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矛盾而不予开展。

所以,改革前的中国金融业只是行政计划下的产物,还不具备现代金融中介的职能,也就不能涉及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问题。

2.新型金融体系的建立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初,中国逐渐建立起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的新型金融体系。

(1)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正式成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先后恢复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机构和业务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减少,开始向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过渡。199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分设的二级银行体制的正式确立,中国初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初具现代金融功能的金融体制。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世纪 80 年代初,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非银行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其中,1986 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本外币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投资、房地产、租赁和信托等非银行业务,基本上是一个混业银行。

3.初期自然混业出现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二级银行体制正式确立,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被迫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业务范围的界定。与此相对应的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却在金融各业务领域的畅通无阻,热火朝天地开展混业经营。

面对竞争的不平等利益的驱动,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不仅突破了专业分工的界限,而且开始突破行业分工的界限,自发地开始混业经营模式。

这个时期的混业经营实质上是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甚至实业间的横向流动,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为载体的有序资金流动,只是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和金融监管薄弱的背景下为追求高额利润的一种自发选择。这一时期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活跃了金融市场;同时也助长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导致了1993—1994年金融业的混乱局面。

显然,这个时期我国并不具备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条件。

2.2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提出与确定

1993年—1994年间的金融秩序混乱,使政府意识到只有通过分业经营模式来才能割断银行业和非银行业之间毫无风险约束的联系。在当时的背景下,最快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强行使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立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局面。

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最终完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2.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国际金融业相继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二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如此环境的出现势必会对我国刚刚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分业经营先前的优势也越来越成为阻碍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1)分业经营阻碍了资金在金融领域里的流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是 1993—1994 年间的金融秩序混乱。正是通过分业经营保证了我国金融业乃至经济的稳定运行,并为我国顺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分业经营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的尽可能自由流动,而分业经营使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里的流通出现了障碍。

(2)分业经营抑制了金融创新

金融业的活力在于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动力来自于竞争。激烈的竞争使金融机构为了生存想方设法提供别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最终导致金融创新。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使各类金融机构很少存在业务交叉,限制了竞争的出现,淡化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此外,我国金融法规的限制,许多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活动都不能顺利开展。

(3)加入 WTO 后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还受到诸多限制,但我国已经加入 WTO,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这一不利条件将不复存在,中国将不得不按照 WTO 的基本规定,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原则,逐步放松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

例如在保险业方面,中国将在三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内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在谨慎的原则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取消数量限制;允许外资在非人寿保险方面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

分业经营模式正在弱化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了加入 WTO 后我国本应该得到的好处。此外,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还将会形成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三 混业经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未来抉择

我国保险业正式恢复的时间并不长,在保险业恢复初期,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和货物运输险三大险种,其他财产险如责任险的发展及其滞后,人寿保险更是处于初创阶段。

通过1995年来的分业经营,寿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1997年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可以说,没有分业经营就没有寿险业的大发展。

但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不同阶段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都不同。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初的金融混乱促使我国出台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业经营新高潮的兴起又对决策当局松动金融分业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更多的是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经验,因此1999年末美国确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理论界与决策层起到很大震动作用,政策争论的主要基调从原先的支持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支持金融混业经营。

目前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 “全能”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即在同一金融企业内全方位开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另一种是通过集团化经营的模式,在集团内部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别经营上述各类金融业务。

第二种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为代表,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面临金融混业经营的理想选择模式。

202_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中信控股公司是经过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和信用卡等。

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提供的是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设计的利益相关者的层面更多;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占有的金融资源非常多,所以其经营活动必然会对社会生活、经济运行乃至政治安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制定合理的监管措施予以配

合,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在机制。通过立法确定其发展的目标、方向、规范等。

总之,中国保险业想要真正强大起来,建立一流的强势金融品牌,就应该建立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控股集团。在组织重点上,以保险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将业务重点放在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上,并可逐步拓展到银行业,努力实现三大行业之间的交叉销售,优势互补和统一协调;在战略方面,实施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和整体战略定位的组织战略、销售战略、产品战略、区域战略、人才战略、投资战略、IT 战略、长期客户群战略和国际化战略等,最终形成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长期竞争力,实现国际一流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远景目标。

参考文献

1.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2_

2.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

3.朱德忠:《论银保合作的发展问题》;《金融纵横》;202_

4.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2_

5.肖春海:《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_

第五篇: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论文

一、金融结构内涵及变动

1.金融结构内涵。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教授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且,金融结构“随时间而变化的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戈德史密斯,1969)代写论文。其核心思想是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其中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并且,金融结构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动。因此,戈德史密斯教授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金融结构。我认为,金融结构实际上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上述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

在宏观层次上,金融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金融产业结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在整个金融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地位与发展趋势,包括融资规模、客户数量、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等。金融产业结构反映金融产业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地位与发展状况。二是金融机构结构——金融机构的形式、种类、数量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历史时期,一个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各种不同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特别是金融创新使得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不断地改变着这个结构。三是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结构——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此外,从金融业拓展的空间范围角度看,宏观金融结构还表现为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业务两大板块,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重要方面,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国内宏观金融结构的变动,它是衡量宏观金融结构的第四方面——金融业务国际结构。

在微观层次上,金融结构是从金融机构内部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所拥有的资产量及其构成比例。由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相对集中并各具特色的金融活动,因此其拥有的资产量和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变化论文。例如在金融转型时期,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变化非常明显。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同一金融机构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金融领域的业务比重。例如,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一种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但随着混业趋势的加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创新逐渐地扩大或改变其业务范围,业务结构变动反映了金融趋向混业的程度代写经济论文。三是金融机构的收益结构——金融机构在不同业务领域的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收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但有时也存在背离的情形。

2.金融结构变动。(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结构有一个不断高级化的动态发展进程,首先,金融业由最初比较单一的银行信贷业发展到现代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四业并举阶段,是金融产业的升级与发展,也是最重大的结构变动;其次,在各业并举的过程中,各种金融机构也不断产生,从而丰富和改变着金融机构结构;再次,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方面分析,由于金融创新与发展,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资产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金融工具与资产结构向着全面发展的形态演进;最后,从金融业务的国内与国际结构看,在当代国际金融业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独立的国内金融市场不断融合成一个整体,随之发展起来的跨国金融集团在全球市场上开展业务,国际业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业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在微观层次上,宏观金融结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及其资产、业务、收益结构也发生着持续的变革。在银行统治信贷市场阶段,存贷款业务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债券、股票发行业务地位日渐突出,适应这种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日益加剧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展。例如,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中与证券相关的业务逐渐增加,证券公司也向商业银行领域渗透,将证券业务与信贷等业务逐渐结合起来。业务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收益结构的变动,同时,为适应业务结构的调整,资产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由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微观金融结构始终处于持续复杂的变动之中。

二、金融结构及变动与金融监管及变革的关系

1.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1)金融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不同的金融结构会引致不同的金融风险结构,而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适应金融结构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监管也需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分工结构。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金融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监管制度与结构。代写

金融监管史反映了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是如何影响甚至决定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早期金融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包括证券、保险等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很不发达,金融风险也主要表现为银行风险,适应这种需要,各国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进行监管金融的机构,由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因而其监管重点是监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随着证券、保险、信托等作为独立的金融产业发展起来,成为与银行业并重的金融部门,新的金融结构和金融风险结构下,金融监管的分工结构也有了新的安排,出现了专司证券、保险监管的机构,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均得到重视。在金融分业体制下,适应这种金融结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多元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发展历程无不如此。

(2)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结构,特别是微观金融结构。金融监管要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关系中,金融监管只是被动适应的一方,金融监管同样也影响着金融结构,特别是对微观金融结构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当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会阻碍金融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即金融监管的“双刃剑”效应。监管当局对某项金融业务或某个金融领域的抑制将直接阻碍该金融业务或领域的发展。1929~1933年的大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强迫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业的分离实际上是直接改变了美国的金融结构,而此后对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严格监管也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成长,加之经济环境的原因,投资银行业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有较大发展,并随着80年代以来对该领域监管的日益放松而出现快速成长。从微观金融结构看,金融监管的影响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业务范围监管,都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从而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发展。美国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呼吁放松对金融机构探索混业经营的管制,其重要理由就是这种监管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因规模偏小,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单一而影响国际竞争力。中国目前严格实行的分业监管,使得银行机构资产结构、收益结构均十分单一也是很好的例证。

论文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来自

2.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为促进金融发展,要求金融结构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变化相互适应,实现两个因素的动态协调。在某种意义上,金融结构变动趋势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变革取向,而金融监管在适应金融结构变动的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结构变动的路径和时间进程。

(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宏观金融关系之一,二者的及时适应与协调能够有力地促进金融发展,而二者的错位与失调则直接抑制金融发展,甚至会引起金融动荡。在金融现实中,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的协调几乎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经过一段历程的磨合方能实现,有些是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子稳实现的,有些则是以金融“大震”的方式剧烈实现的。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协调中,金融结构变动速度及其量变积累直接决定金融监管变革的方向和速度。宏观金融结构迅速变动的时期,也是金融监管迅速调整的时期;金融结构变动积累越多,金融监管变革的幅度也越大。宏观金融产业结构的变动及其完善过程改变了金融监管,促进了监管结构制度与结构的变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其产生晚于银行业,但随着这些金融部门的逐步壮大,这种金融结构变动在根本上改变了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结构,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由于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业务日益相互交叉渗透,金融机构向着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日益成为功能齐全的金融超市,各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综合化成为突出现象。微观金融结构的这种变动要求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是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影响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结构适应金融结构变动需要的典型例证。在金融创新带来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趋同化、综合化条件下,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易于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出现双重或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二是在某些领域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监管不足,形成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而言,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形。金融监管朝着功能型监管转变的趋势反映出其不断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综合化的微观金融结构变动要求。

例如,在英国,改革前传统的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形成不同的监管分工。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业的持续变革,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相互渗透、融合日益深入,彼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实要求,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特别是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后,矛盾更加突出。为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成立了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经过两年多的改革,1999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FSA"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金融管理者”(Eva Lomnicka,1999)。正在进行的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推出了对“德联邦贷款监督局”、“德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德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合三为一”改革的方案。

三、中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业迅速成长,在金融总量实现巨大增长的同时,金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的相互作用机制,对目前的已显滞后的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促进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

1.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变化。(1)从宏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从金融产业结构看,银行业一统江山的局面有了很大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证券业发展很快,保险业在最近几年也有了较大发展,信托业不断得到规范。但总体来说,仍然是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未能完全实现各业的均衡发展。从金融机构结构看,机构总量增长巨大,并向多元化方向有一定发展,但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从金融资产结构看,在资产总量巨大增长的同时,资产结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创新缓慢,金融产品种类少,金融工具缺乏,资产结构尚不合理。

(2)从微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在严格的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资产结构单一和业务结构单一,由此导致收益结构单一。商业银行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由于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因其主要贷款对象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为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银行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过分惜贷”现象,造成资金闲置。为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涉足证券、保险业务,改善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收益结构和增强盈利能力。从证券机构看,十余年来证券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却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限制。一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受分业制的相关限制,券商的外部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仅能利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作用不大。资金不足造成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小,无力拓展新业务,各家券商只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打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通道。另外,从保险机构来看,保险业在近几年的较快发展,保费积累很快,但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受品种单调、利率低、期限短的限制,使保险资金特别是长期寿险资金无以匹配,投资收益低,甚至连保值增值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从而危及到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险结构迫切需要获得直接证券投资等新的投资渠道,以及包括股票、股权在内的金融资产,以改善资产结构和收益结构。

2.深入开展混业经营实践,促进金融监管变革,推动金融结构高级化发展。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与当代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十分巨大。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深入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世界主流趋势,中国也已加入WTO,将逐步开放金融业,在此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要成功迎接国外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继续推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包括推进以多业并举为主要特征的宏观金融结构优化,和推进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结构优化。

实现这一任务的有效措施就是推进混业经营实践,以金融结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改革,并形成良性作用机制,最终目标是:在宏观上,改变目前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行业相对弱小的扭曲状态,通过推进金融领域的产权改革,重构金融产权,培育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结构,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业并举,并且各行业内部结构优化的宏观金融结构。在微观上,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的目标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全能化,并由此实现其资产、收益结构的多元化,形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目前,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也不够规范。改革的思路是以现有金融控股公司为先导,分梯次、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的发展。具体策略上,可以将现有准备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机构分为两个梯次,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第一梯次,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以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为主体和第二梯次,借鉴第一梯次经验,以渐进方式向混业过渡。这样,在混业进程中既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3.适应中国金融结构变化,改革和调整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发展。基于金融监管应适应金融结构变化的理由,中国金融结构在过去20多年里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适应国际混业潮流与国内金融业交叉经营、渗透融合的趋势,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二是改革金融监管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监管制度与监管结构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高级化发展。

在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方面,要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对混业进程进行总体考虑,逐步改革监管制度,为向混业体制转轨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而不应该成为混业的实际障碍。当前,应适当放松对混业行为的管制,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监管制度,放松某些监管规则,给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创新空间,鼓励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创新,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等。在逐步改革监管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上,在混业进程的适当时点,全面改革监管的法律框架和内容,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在金融监管结构改革方面,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可以考虑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开,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银行机构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央行则继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在适当的情况下,随着信托业的规范和壮大,对信托业的监管也可以考虑独立进行。在完善目前机构型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第二步,在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上述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完善、监管能力有较大增强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混业的进程,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目前的联席会议,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准备向单一机构的功能型监管过渡。第三步,在适当时间,与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协调,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统一的超级功能型监管机构,由多元化监管走向一元化监管,由机构型监管转向功能型监管。

金融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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