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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概念、内容121(五篇模版)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1-24563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8:32: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概念、内容121

一、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工程勘测:是指对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道路条件等进行勘测,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资料。

工程设计:是指在批准的场地范围内对拟建工程进行详细规划、布局、设计,以保证实现项目投资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提供具体详细实施设计文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目的 勘测设计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进人实施阶段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勘测设计质量的优劣,对工程建设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进度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人委托勘察任务的目的是:为项目选址和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现场的实际依据资料。设计招标的目的:通过设计竞争,择优确定综合指标均好的方案和设计单位,以达到拟建项目能够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

1.工程勘察招标的特点

如果勘察工作仅委托勘察任务而无科研要求,委托工作大多属于用常规方法实施的内容(地形图测绘、岩土、水文勘察)。任务比较明确具体,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给出任务的数量指标,如地质勘探的孔位、探眼数量、总钻探进尺长度等。

勘察任务可以单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实施,也可以将其包括在设计招标任务中,由勘察设计总承包。也就是说,由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其选择承担勘察任务的专业勘察分包单位承包。采用总承包招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和 监理可以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协调义务,而且能使勘察工作直接根据设计需要进行,满足设计对勘察资料精度、内容和进度的要求,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2.设计招标的特点

投标人将招标人对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的方案。

招标人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所提出的要求比较模糊、各种指标不是很明确具体,只是简单介绍建设项目的实施条件、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投资限额、进度要求等。投标人要根据招标条件、现场踏勘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的初步方案,然后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报出各自对项目的构思方案、实施计划和设计费用报价。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程序对各方案进行比较,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四、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内容

1.工程勘察招标的内容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建设地点的不同,设计前所需的勘察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下列8大类别。

① 自然条件观测。② 地形图测绘。③ 资源探测。④ 岩土工程勘察。⑤ 地震安全性评价。⑥ 工程水文地质勘察。⑦ 环境评价和环境基底观测。⑧ 模型试验和科研。

依据总体方案平面图及设计单位提出的某技术方面要求,进行勘察方案设计及施工。

2.工程设计招标的工作内容

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分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等几个阶段进行,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在必要时还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多采用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技术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为了保证设计指导思想连续地贯彻于设计的各个阶段,一般由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任务。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决定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采用设计全过程总发包的一次性招标.也 可以选择分单项或分专业的发包招标。

五、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勘测设计招标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

2.具有国家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图和用地红线图。

3.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包括:建设场地勘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步勘测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测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符合要求的勘测地形图等。

4.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5.有设计要求说明等

第二篇:勘察设计招标评分标准

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一.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组成综合评估法评分采用百分制。其分值组成为商务分占15%,技术分占85%。

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以及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资格和业绩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包括投标人设计方案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建筑节能、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运营成本和保证设计质量、保证设计进度、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评分的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二.

评分标准

(一)商务分评分标准(20分)

评分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分)

评分标准

得分(分)

企业(7分)

技术实力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1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级加1分。

以往业绩

投标人近五年内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项目得1分,具有二项及以上的,每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获奖情况

投标人近五年承担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获得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的,每项得0.5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一项加1分。本项最多得2分。

信誉

投标人近五年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

设计项目组(8分)

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具有一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得基本分2分,具有二项以上(含二项)工程类一级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加1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职称的加1分。

其他主要设计人员

4分

投标人拟在工程设计中,配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招标项目相应的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设备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

(二)技术分评分标准(85分)

评分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分)

评分标准

得分(分)

设计方案(65分)

使用功能

设计方案的布局、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

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筑物室内外关系、空间环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

设计图纸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

设计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满足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

设计图纸体现的创作理念、功能流线、空间组合、艺术造型、结构体系、技术创新,并兼顾抗震、消防、节能、生态等强制性规范标准等设计总体水平和质量情况分别评分。

专题分析(12分)

建筑节能

设计方案所体现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分别进行评分。

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

技术经济分析应含说明、指标及指标分析,有明细表、整体工程和主要分项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材料用量指标,有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根据设计方案经济分析评价合理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根据设计方案所体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运营成本

根据设计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运行成本分析的科学性、合理性分别进行评分。

服务保证(8分)

保证设计质量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保证设计质量的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保证设计进度

根据投标人所编制的设计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配合工程实施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分别进行评分。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

根据投标人所报的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的优劣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三)总得分

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第三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 2003年8月1日 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 2 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

第四篇:昆明市 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 全集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设〔2004〕373号

各州、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云建设〔2004〕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其总图布置、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所进行的方案竞选。

第三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城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指导意见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监督管理权限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持立项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项目的竞选任务书,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竞选任务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核准的竞选任务书后方可实施方案竞选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三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七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工程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勘察方案竞选除外):

(四)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第八条 勘察、设计方案竞选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勘察范围)等。其内容应包括: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提供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五)踏勘现场、竞选任务书答疑的时间、地点;

(六)竞选截止时间和评定时间;

(七)竞选文件编制要求及竞选评定原则;

(八)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未中选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标准;

(九)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竞选活动;

(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应在竞选评定之前,查验参加竞选人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竞选任务书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竞选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出竞选任务书至竞选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竞选人应按照竞选任务书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设[2003]575号)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

第十四条 竞选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竞选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原则以原文件为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竞选文件作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应在竞选任务书确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参加竞选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专家及建设、规划、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竞选文件和补充文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的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为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三)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 评定小组由竞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竞选单位或者与竞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的评定一般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定小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竞选任务书确定的评定标准和办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竞选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最优勘察设计方案。

竞选任务书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定小组可以要求竞选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竞选文件的正误。

第二十一条 评定小组完成评定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定报告,推荐合格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定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若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建设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选任务书和中选人订立书面合同。

中选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要求的未中选的单位,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一般补偿金额不应低于该项目勘察费或设计费的5%?10%。

第二十四条 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未中选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方案竞选程序后,15日内确定中选单位,并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选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告知未中选单位7日内向其退还竞选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方案竞选:

(一)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提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少于三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二)所有竞选文件被评定小组否决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合同签定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登记备案表。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选项目基本情况;

(二)竞选人情况;

(三)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四)竞选情况;

(五)评定标准和方法;

(六)评定小组推荐的经排序的候选人名单;

(七)评定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的原因;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计划、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活动,提高城市建筑的规划、设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依本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而未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未持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登记备案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在其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十条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负有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和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作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露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勘察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三十二条 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的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登记表

第五篇:工程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第 章 工程勘察监理

第一节 概 述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是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顺利、成功实施、追求最大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条件。

工程勘察是为建设项目查明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地质调查以及综合性的评价和研究工作,收集必要的第一手资料,为建设地址选择,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本的、真实的、科学的、可靠的依据。

我公司具有丰富的工程勘察监理经验,并有一批长期从事工程勘察、地质勘探方面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对本地区的地质情况具有较深刻的了解,相信能够从工程测量、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等方面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二节 工程勘察监理的主要任务 1.勘察计划书

由我公司编制工程勘察监理计划书,对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内容、要求及时间安排等作出详细描述,经建设单位审定后作为实施工程勘察监理的依据。2.勘察任务书

由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如设计单位等)提出勘察任务书。3.授受任务

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我公司进行物色勘察单位或进行勘察任务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授予勘察任务,签订勘察合同,支付定金。

勘察合同签订前,由我公司先对勘察合同进行审核,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内容是否能达到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4.勘察前准备

由建设单位与我公司作好以下准备工作,以便勘察单位按计划进行勘察工作: 4.1.现场勘察条件准备;

4.2.勘察队伍的生活条件准备; 4.3.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4.4.审查勘察纲要。5.勘察

由建设单位会同我公司在勘察期间的工作: 5.1.督促勘察单位按时进场; 5.2.核实调查、测绘勘探项目;

5.3.检查勘察布点、钻探深度及取样方法; 5.4.审查勘察成果报告。6.勘察成果

审查勘察成果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将地质勘察报告交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沟通设计、施工单位与勘察单位的联系,协调他们的关系;发出补勘指令

第三节 工程勘察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编审勘察任务书

1.1.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勘察任务书,拟定勘察工作计划;

1.2.通过委托设计任务,将编制勘察任务书作为设计前期工作一并委托; 1.3.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进度计划拟定勘察进度计划;

1.4.审查勘察任务书,主要审查工程名称、项目概况、拟建设地点、勘察范围要求、提交成果的内容和时间。2.委托勘察

2.1.拟定勘察招标文件;

2.2.审查勘察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水平、经验、设备条件,以及对拟勘项目的工作方案设想; 2.3.拟定合同条件; 2.4.参与合同谈判; 2.5.确认分包商; 2.6.在协议签订后提请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定金。3.为勘察单位准备资料

根据勘察工作的进程,提前准备好基础并审查资料可靠性。4.审查勘察纲要

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能否实现合同要求。大型或复杂的工程勘察纲要会同设计单位予以审核,即对其方案的合理性,手段有效性,设备的适用性,试验的必要性,进度的时间性进行审核。5.现场勘察 5.1.进度监理

勘察单位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记录进场时间,根据实际勘察速度预测勘察进度,必要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商予以调整。

5.2.质量监理

督查勘察单位是否按勘察纲要实施,主要督查如下几项内容:(1)勘察项目是否完全;

(2)勘察点线有无偏、错、漏;(3)操作是否符合规范;

(4)钻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

(5)对大型或复杂的工程,还要对其内业工作进行监理(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操作等)。5.3.检查勘察报告

检查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对设计施工要求的满足程度。5.4.审核勘察费的结算

根据勘察进度,按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费用通知。6.签发补勘通知书

设计、施工过程中若需要某种在勘察报告中没有反映,在勘察任务书中没有要求的勘察资料时,得另行签发补充勘察任务通知书,其中要载明预先商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增加费额。7.协调勘察工作与设计、施工的配合

及时将勘察报告提交设计或施工单位,作设计、施工依据,工程勘察的深度应与设计深度相适应。

第四节 工程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1.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图复制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1.1.实地测量,测绘地形图

(1)测定所测对象坐标控制点的平面置;(2)测定所测对象的高程位置;

(3)将测量范围内的地物、地貌按比例绘制成地形图;

(4)对工程现场如果有现成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地形图,需求地复测平面及高程位置,特别是相邻有关征地红线的平面位置及坐标点;

(5)对路线测量,勘察单位协助设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路线的方案,必要时进行草测或实测带状地形图;按选定路线或依据设计坐标等数据,在实地定线测角、量距、设置曲线及测量断面。1.2.定位测量

把图纸上规划设计好的建筑物的位置在地面上标定出来,作为施工的依据。必须指出,此定位测量须经规划部门认可。

1.3.建筑物沉降、倾斜、裂缝观测

(1)测量新建的建筑物对邻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及大小;在建筑纵横延长线上埋设标志,定期观测;(2)新建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及时发现危害性沉降;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观测;

(3)新建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过对建筑物的差异沉降量或顶部与底部观测点的直接测定,掌握建筑物的倾斜情况,预测趋势,以便确定处理措施;

(4)建筑物的裂缝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分析裂缝原因、特征及趋势,判定建筑物能否正常使用。2.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试验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等工作,其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水、地下水资源的详细资料。3. 工程地质勘察各阶段的内容 3.1.选址勘察

(1)搜集、分析备选区域的地形、地质和地震等资料;

(2)进行现场地质调查,测绘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一般采用1:25000~1:50000;

(3)通过测绘,认为有重要的地质因素可能影响方案评价时,可进一步布置勘探工作予以查明。一般情况下此阶段不作勘探工作;

(4)编制选址勘察和工程地质报告。3.2.设计勘察

(1)初步设计勘察。

I.查明地层、构造、岩石和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及冰冻深度;

II.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原因、分布范围及对场址稳定性的影响与发展趋势; III.对设计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建筑要测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详细勘察。主要是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I.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石和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能,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力作出评价; II.提供不良地质现象及防治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和资料;

III.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及地层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 IV.判定地基岩石、土壤和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与使用的影响; 3.3.施工勘察

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地质问题。(1)施工验槽;

(2)深基施工勘察和桩应力测试;

(3)地基加固处理勘察和加固效果检验;(4)施工完成后沉陷监测工作;

(5)其他有关环境工程地质的监测工作。4.工程地质勘探主要参数 4.1.勘探线、点间距

厂(场)地类别 勘探线间距(M)勘探点间距(M)

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复杂场地 200~400100~200<100 150~30050~150<50 4.2.勘探孔深度

建筑物类别 勘探孔种类

一般性勘探孔深(M)控制性勘探孔深(M)

重要建筑物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 10~156~12 15~3012~20 3.勘探点间距

场地类别 建筑物类别

重要建筑物(M)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M)

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复杂场地 35~5020~35<20 50~7525~50<25 5.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5.1.地质勘察(1)槽探

用人工的办法揭示和了解各种埋藏较浅的构造线的形状和覆盖层岩土的工程性质。(2)井探

用人工或机械挖成圆形或长方形浅井(深度一般不超过10M)以直接进行观察和采集原状结构土样(3)钻探

常用回转钻进、冲击钻进、冲击—回转钻进、震动钻进等方法获得深部地层资料。采集土样是其主要任务,其中扰动土样用以鉴别地层,原状土样用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4)触探

有动力触探与静力触探之分。动力触探是用一定的锤击能量,将一定规格的圆锥形金属探头打入土层中,根据探头被打入的难易程度(贯入度)来鉴别试验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静力触探是用静力按一定的速率将定型金属圆锥探头压入土层中,通过电测传感器量测探头的比贯入阻力,据此确定地基的允许承载力和抗剪强度以及单桩承载力。5.2.室内试验(1)物理试验

通过测定土样的表观密度、天然含水量、密度、可塑性及相对密度等物理性质,求出其干湿状态(粘性土的液性指数,砂类土的饱和度)。(2)力学试验

一般做压缩性试验以分析地层沉降。对饱和粘性土还要做固结试验,以求压缩形与孔隙水排出的时间关系。(3)化学试验

进行水质分析,有饮和水、工业用水、施工用水及地下水污染等不同项目,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5.3.现场原位测试(1)载荷试验

模拟建筑物基础工作条件在直接承受建筑物基础的岩土持力层上进行垂直分级加荷试验,测得每级荷载最终沉降值,加荷一直到岩土破坏为止,绘制压力与沉降值曲线,作为确定地基承载力的重要依据。(2)大型剪力试验

利用大面积(1000~5000㎝2)直剪仪测得不同垂直荷载压力下土样剪损所需的剪应力,为确定地基极限承载力和计算斜坡稳定性提供主要数据。(3)十字板剪力试验

利用上部传动部分使底部装有十字板头的钻杆在孔内转动,直至使所测试的土层破损为止,所测得的数据即为均匀粘土不排水的抗剪强度。(4)地基动力特性试验

采用模型基础块体自由振动试验或通过试验测定动力机器基础的地基抗压刚度系数和阻尼比。(5)横压试验

通过槽压仪在钻孔中产生径向膨胀,对孔壁四周加压测定地基在不同深度土层的横压试验曲线,以推算有关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预测建筑物沉降的横压模量和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的极限压力。(6)触压试验

触探即是一种勘探手段也是一种现场测试方法,即可定性地预估地基土层的种类、性质,进行力学分层,直接测定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还可评价地基的湿陷性和饱和砂土地震液化的可能性,也可用于检验和控制回填土夯实质量,评价单桩的承载力等。

一、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现状

我国现行建设监理制度中,按工程建设阶段考虑,监理的工作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三部分。

我国自1988年起,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相关的规范、规程尚未出台。

二、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同施工、设计监理相比,在工作目标与程序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其工作内容、方法及性质却有很大不同。

1、开展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勘察周期一般是2-3个月,与施工监理相比,明显周期要短。开展工程勘察监理,一般是在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手段和数量都较明确,变更较少。因此,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野外作业也包括室内作业的质量控制。

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复杂性和拟建项目的专业性, 决定了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难度。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工程对象主要是地面以下的部分,处于隐蔽状态,不如地面以上部分一目了然,特别是覆盖以后,就难以直接观察和检查。在其各环节(方面)参与者行为进行过程中,如不及时监控和检测,过后一般就难以补救,时效性特别强。由于大多数岩土体是非均质、各向异性的,且受力状态复杂,岩土工程类型及其勘察、设计和施工方法繁多,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多种多样,尤其是在复杂条件下场地自然条件的多变性,有时会严重影响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效果,从而给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带来很大的风险性。监理人员既要熟悉工程勘察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又要了解拟建项目设计、施工及各种岩土工程问题的分析评价原理。

3、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带有科研和咨询性质,对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1)勘察技术纲要的审查;

(2)复杂地质现象的识别,根据影响因素和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勘察技术方案的调整;

(3)复杂试验测试工作的监控以及测试结果的分析;

(4)有关评价结论和勘察报告的审查。

三、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控制要点

1、开工准备阶段

(1)为了使勘察及其监理尽早纳入规范轨道,并使监理工作比较顺畅,应首先编制工程勘察监理规划,明确了总体要求和所涉及的各种工法的勘察要点,针对勘察大纲编写、勘察取样、水文地质调查、岩土试验、成果分析与报告编制提出具体要求。

(2)认真分析勘察技术方案能否达到勘察目的,勘察手段与工作量是否恰当,现场技术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否满足需要。审查中还要做到实地落实(与勘察单位一道)和图上落实(如果有,则执行设计单位签认制度)。

2、勘察实施阶段

(1)技术交底准确清晰:在施工动员和第一次工地例会,对监理程序和内容交底,并配合勘察单位对施工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要清晰、准确、无歧义,并有书面记录

(2)把住源头:监理从编录、试验测试、外业整理就介入,从源头抓起, 保证原始成果的可靠性

(3)关键问题的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问题或易出质量问题的环节, 重点监控,抓出实效。这些关键问题或易出质量问题的环节包括:

a.钻探操作:不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中的明确规定进行操作,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回次进尺过大,一般地层中超过2 m,在巨厚的淤泥质土中甚至超过5 m。在粉土、砂层和卵石层中钻进时,没有采用优质泥浆护壁,泥浆浓度也控制不好,出现塌孔甚至埋钻,从而造成地层的漏记和一些原位测试无法进行

b.取样和原位测试:在采取I,Ⅱ级原状土试样时不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CJ 89-92)的有关规定操作,对所取试样也没有及时贴标签、封腊,不及时送试验室进行试验,导致土样严重失水,致使土工试验成果中含水量、孔隙比、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指标严重失真。在标贯和动探试验时没有清除孔底残土就进行试验,在静探试验中不控制贯入速率,造成试验数据失准。主要持力层与下卧层的原状土样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少于6个,力学性质指标不满足统计要求。

c.地层描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3.7对土的描述做了6点规定。但现在很多单位对土的鉴定和描述很不规范,在野外地层描述中仅对土的状态、湿度及包含物进行描述,对粘性土和粉土不描述其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及韧性,导致野外肉眼鉴定与土工试验结果不吻合。

d.地下水量测:当勘察场地地层中同时有潜水含水层和承压含水层时,没有进行分层量测水位,对承压水头不测,致使报告中无法明确地下水性质,只能提供混合型地下水位和水头。

e.土工实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的采样密度大,一个工地往往要取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土样,扣除报告编写、审核、修改的时间,留给土工实验的时间只有3-5天,因此除个别实验室外,大多实验室无法100%满足工期要求;加上目前实验室大多实行经济责任制,迫使实验室对一些占设备、费工时的项目(如剪切、固快、压缩、三轴等)不按规范步骤做,或只做部分就编出实验报告

(4)重点和难点问题应进行充分论证和咨询。地质问题的判断常常是比较复杂的, 需要多种证据、多方面综合分析, 充分搜集各种资料, 广泛咨询各方面专家, 提出科学的处置方案,不仅可保证重点难点问题勘察的可靠性,还可节省费用。

3、审查验收阶段

(1)岩土工程勘察大多是隐蔽工程,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验收、规范完整地记录。在接到送审报告时,在完整的验收单和监理记录基础上,可保证审核付款清晰有据。验收包括:钻孔、分项(部)和总体验收。钻孔验收是基础,应设计详细的验收单, 包括钻进方法、水位、穿越地层及取芯率、取样位置及数量、原位测试位置与数量、各环节质量和封孔情况等,勘察、监理和业主分别留存。

(2)勘察报告的审查,是保证勘察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决不能敷衍,并且还要保证审查意见落到实处。初审意见同时送达业主和勘察单位,并由专人负责与勘察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并追踪修改、落实情况。最终处理意见, 经监理负责人签发后, 再次送达业主和勘察单位。

1、国家和地方对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行业的扶持

目前,勘察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由原来的行政拨款改为自负盈亏,勘察任务也由原来的上级下达改为单位自找。于是,有的勘察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放松了对勘察质量的管理,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下降。主要表现有:

(1)由于勘察工作量不足,为了能争取任务,只好压低预算价,但又要利润,就减少工作量,该做的项目不做或者少做。

(2)钻探、测试及取样不合规范要求,甚至个别单位原位测试时,现场只做少量几个,其余的照此编造了事。

(3)勘察报告中只重视描述,缺乏深入分析。

由此可见,在勘察单位自身健全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对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即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因此,必须尽早推行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体制,以确保勘察市场健康发展。

2、制订岩土工程勘察验收规范或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是全国统一的勘察准则,是根据我国各地区的特点,总结几十年来勘察经验成果制订而成的法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但如何验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标准。不同监理单位不同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使验收结论失去可参照性,甚至同一家监理单位验收两家勘察单位同一地层承载力成果出现不同的推荐值,使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因此,制订岩土工程勘察验收规范或规程是当务之急。

3、制订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标准

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监理取费新标准相对以往有大幅提高,充分考虑了施工阶段和短期的其他监理服务,但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不宜按上述取费标准执行。因为若按施工阶段监理取费标准,单个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总额上百万就算是大项目,监理单位难以维持经营;若按其他监理服务以每人每日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单位难以承受。因此,制订一个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标准,让建设单位出得起,监理单位有收益,共同培育和开展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也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4、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人才培养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涉及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监理两大专业。现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一般不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知识,而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人员又往往不具备工程监理专业知识,同时具备以上两种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较少。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过程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过程主要从“事前预防、过程控制、事后检查”三个环节出发,按质量、进度、投资三个方面进行控制,规定提交的质量文件记录。1.事前预防

1.01勘察监理通知单 1.02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 1.03勘察工作技术交底记录 1.04勘察方案报审记录 1.05物探方案报审记录 1.06抽水试验方案报审记录 1.07原位测试方案报审记录 1.08钻探开工申请记录 1.09钻探复工申请记录 1.10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记录 1.11岩、土、水试验计划记录 2.过程控制

2.01日程工作记录

2.02人员上岗证核查记录 2.03仪器设备检定核查记录 2.04钻孔测量工作检查记录 2.05孔位移动报告审批记录 2.06项目工程暂停通知记录 2.07钻探现场工作检查记录 2.08物探现场工作检查记录 2.09原位测试工作检查记录 2.10抽水试验工作检查记录 2.11工作进度计划执行记录 2.12钻孔质量验收记录 2.13样品质量验收记录 2.14抽水试验质量验收记录 2.15物探工作质量验收记录 2.16原位测试质量验收记录 2.17测量成果质量验收记录 2.18样品试验项目认可记录 2.19不符合项工作处理记录 3.事后检查

3.01工程变更审批记录 3.02工作量完成统计记录 3.03工作量计量审查意见记录 3.04成果质量检查汇总记录 3.05投资控制审查记录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概念、内容121(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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