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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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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_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最新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某某物业小区

年 月 日 附件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账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

采取业主登记制度的,须事先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委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某某物业小区 年 月 日

第二篇: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城市艺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我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我们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天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要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业主装修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必须由其清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保修期以内的除外)。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禁止安装境外卫星接收器。

十三、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不及时交纳,则处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故连续三个月拒不交者,依法由物业服务企业追究其责任。

十五、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七、如有违反以上行为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八、未成年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十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篇:小区管理规约202_

编号:HB – XXXXX(省 市县 年份 编号)

管 理 规 约

说 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领先世纪大厦、嘉园大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领先世纪大厦、嘉园大厦

座落位置:哈密市(州)伊州区广东路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总 栋 数:

总 户 数:

物业区域四至:

东 ;南 ; 西 ;北。

第一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向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

质;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确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约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等规定;

(九)阳台封闭,;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一)晒衣架安装,;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功能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等部位,损毁树木、绿地等环境;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七)擅自在公共区域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

放物品;

(八)违反规定随意停放车辆,;

(九)分隔出租房屋,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养犬规范要求,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放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以及违反规定种植植物等;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阳台、天台及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护保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应急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人员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的,相关业主应支持配合,拒不支持配合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区域 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

(二);

(三);

(四)。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十条 物业公共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

3.。

(八)所得违约金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到维修资金专户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结清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并承担: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第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本规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并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篇: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并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进行收费。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办公或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法规要求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3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为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提供公共安全秩序维护服务,但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物品或财产的保管责任。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应积极配合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交通秩序维护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破坏或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擅自将居住性质用房改为餐饮、娱乐用途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七)擅自更改房间设计用途,以向数人出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八)未经市政部门和物业公司同意,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九)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十)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长沙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须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因专有部分维修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养护物业或者维护(保障)公共利益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

行应急处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第三方业主、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对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以下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区域或实名公告业主违约情形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XX小区

年月日

202_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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