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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考评机制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102211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2:48: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考评机制

XX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医生和药剂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我院对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①药品的采购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②我院《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50%,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5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3、对于国家和湖北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4、对于临床科室新引进药品,按照新药审批程序执行。若是引进的新品种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可以优先考虑。

5、单位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6、各临床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50%,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50%。

7、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检查,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情况。

8、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点评的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9、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医教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10、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应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多次违反规定和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取消其评定职称的资格。

11、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12、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二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考评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医生和药剂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我院对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①药品的采购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②我院《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3、对于国家和黑龙江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4、对于临床科室新引进药品,按照新药审批程序执行。若是引进的新品种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可以优先考虑。

5、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6、各临床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7、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检查,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情况。

8、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点评的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9、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10、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应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多次违反规定和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取消其评定职称的资格。

11、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12、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三篇:╳╳医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措施及考评办法

╳╳医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措施及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医生和药剂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我院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市)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①药品的采购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②我院《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不小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5%,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3、对于国家和╳╳省(市)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由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4、对于临床科室新引进药品,按照新药审批程序执行。若是引进的新品种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可以优先考虑。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职能科室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检查,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市)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情况。

6、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职能科室,定期对处方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点评。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7、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中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市)补充基本药物。

8、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应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多次违反规定和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取消其评定职称的资格。

9、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⑴.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⑵.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⑶.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10、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⑴.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⑵.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⑶.不按规定认真查验购入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四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生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二、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三、对于国家和四川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四、凡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四川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五、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

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八、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九、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十、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一、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200元人民币;使用金额比例为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300元人民币.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为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第五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teniu推荐)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第三条 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第四条 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 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教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 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九条 药事委员会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一条 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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