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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1-98497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3 00:28: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应急指挥中心

202_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2_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事故案例:202_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中荣公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因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2_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

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发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2_年4月7日4时50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救援过程中,云南省调集省内9支专业矿山救护队、60支煤矿兼职救护队、3支钻井队,大型排水设备49台件,采购大型物资设备94台件,电缆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余名抢险救援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由于云南省及整个西南地区缺乏耐酸潜水泵及高压柔性软管等救援装备、物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

挥中心及时协调河南、山西两省有关企业的大型排水设备,协调总参作战部、空军、民航运输排水管线,协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设备运输提供支持,保证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事故案例:202_年12月23日21时57分,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罗家16H”井发生了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9.3万余人受灾,6.5万余人被迫疏散转移。事故发生后,由于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方面程序不完善,没有制定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导致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及时沟通协调。钻探公司先报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再转报重庆市安监局,然后转报市政府,最后才通知开县县政府,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1个半小时,而人员伤亡最大的高桥镇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事故报告,致使事故应急救援严重滞后。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事故案例:202_年9月28日3时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由于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教育不足,也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应急知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事发前支护工在打锚杆时钻孔已出现较大水流,且水发臭、发红,现场作业人员在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员等有效的应急措施,而是在水流变小后启动综掘机继续掘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事故案例:202_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由于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

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主厂房内作业人员人员无法及时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事故案例:202_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在事故现场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其他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在第4次瓦斯爆炸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案例:202_年11月22日10时25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时12分泄漏发生后,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在管道堵漏作业严重违规违章的情况下,致使爆炸发生。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

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事故案例:202_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经事故调查组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意见:一是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是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三是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要及时、安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准确上报和发布事故信息;四是要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点,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加强技战术训练和应急演练;五是加强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九条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九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严防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那些为关注的安全盲点应是安全生产的潜在隐患。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关注度最高的是事故隐患,因为它可以直接导致生产过程发生事故,作业人员会受到直接伤害,是一种看得见的伤害。对长期累积性伤害

细节决定成败,安全生产需要精准管理

常言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专业就是你注意到了每一个细节,并且对关键细节有着绝对的要求。专业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看到这些细节,并且在那个当下,立即处理,绝不让隐患存在,要让每一件事完成关闭,不留尾巴,不留空白,不留遗憾。

精准就是,就是知道哪些人物会对我们关注的安全产生影响、怎样的数据是不正常的数据等等,是在大量信息积累、经验累积之后形成的直觉性力量的重要体现,它往往能透过现象直达事情的本身和要害,一言中的,一针见血。

第二篇:应急药品管理规定

XX部应急药品管理

一、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二、应急药品包括伤口紧急处理药品如酒精、碘伏、创可贴、药棉等,以及烫伤膏、扭伤时紧急处理的红花油、预防中暑的十滴水和藿香正气液等。

三、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四、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五、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七、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八、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三篇: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的有效实施,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完好。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无故撕毁应急物资救援储备箱封条、动用应急救援物资,扣除安全绩效考核分10分、管理负责人5分。

二、因工作场所出现泄露及其他应急情况,动用应急救援物

资未能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上报、及时告知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急救援物资未能及时补充和修复,扣除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各5分。

公司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公司章代)

202_年1月30日

第四篇: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物资管理的到岗到位,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储备本专业相关的救灾装备和物资。

第四条××应急物资专项管理,专人负责,定制摆放,严禁挪用。应急物资的检查维护、管理应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分场保管的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要在分场备案,保证物资统一调配,确保应急使用。

第六条 责任人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正压呼吸器、灭火器具每月检查一次,防汛沙袋、铁锨、编织袋、塑料布、麻绳、潜水泵等防汛物资汛期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补充,并做好记录,确保物资完好、齐备。若因应急物资不到位或移作其用,而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场将追究责任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公司及分场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条例由分场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四种类别的突发性事件,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制定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程序。

XX公司突发事件包含以下四大类:

Ⅰ 自然灾害类。包括:洪汛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暴风雪灾害、海上自然灾害。

Ⅱ 事故灾难类。包括:**失控事故、**装置爆炸着火事故、危化品严重泄漏失控和中毒事故、**气体中毒事故、**管道事故、**开发事故、供用电事故、环境保护事故。

Ⅲ 社会安全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火工品失窃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事件。

Ⅳ 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XX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来确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预案需求。

第三条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XX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XX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XX公司正常生产,促进XX公司持续、有效、协调发展。

第四条

XX公司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及相关综合协调管理工作。XX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直属公司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

XX公司所属厂(处)级单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及相关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诣在指导、规范XX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9-1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XX公司、厂(处)级单位、大队(科)级单位、小队(站)级单位、班组(岗位)等五级应急程序文件构成。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XX公司厂(处)级单位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大队(科)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小队(站)级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班组(岗位)应急处置程序。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纲领性文件,可为专项应急预案和下级应急预案提供指导,明确衔接关系。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是针对某一类或某一特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程序文件。

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是专项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是大队(科)级单位和小队(站)级单位针对基层单位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等要害部位,大型公众聚集活动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次生事件编制的应急程序文件,用于指导现场应急响应、处置、救援等具体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程序是班组、岗位针对现场要害部位或岗位危害识别而制定的应急操作规程,是指导作业现场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时的规定动作、步骤,要求内容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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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分析

第八条 针对四类突发事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技术支持、保障服务等特点,应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后果及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应当考虑如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地理、交通、气象、环境等基本情况。

(三)员工对避险技能、安全环保知识的掌握,以及应急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等情况。

(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射源等危险源分布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公众聚集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施、建(构)筑物布局等风险情况。

(六)生产设备装置、工艺流程、常见故障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在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管理现状、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形成报告,评估结论作为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支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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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落实应急专家、救援队伍、保障物资以及必要的应急措施,能够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六)应急工作流程遵循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满足监测与预警、防预与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要求。

(七)应急预案的内容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急业务范畴、工作职责、管理流程、工作程序相一致。

(八)与相关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

其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其涉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支持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厂(处)级单位参照XX公司模式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预案编制的内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编制工作进度,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案编制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XX公司有关的文件、制度,掌握预案编制的原则、方法。

9-4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业务管理流程和应急工作职责,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内部审核。评审人员由预案编制人员、内部行业专家、单位负责人及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内部审核主要采取要素评审方式。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的要素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要素评审的过程、结论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5。

第十七条 预案的内部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性。

(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危害因素分析、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四)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五)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六)组织体系、预防措施、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

(七)预警体系、联动机制、响应程序的针对性。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要素评审意见认真对照、分析研究,按照评审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后,总体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专项预案可分别由业务分管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做到“一事一案”、“一岗一策”,由基层单位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骨干编制,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对XX公司、厂(处)级单位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进行备案与管理;厂(处)级单位负责对大队(科)级单位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备案与管理;大队(科)级单位负责对小队(站)级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班组(岗位)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备案与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应急预案评审和论证意见纪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二条 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通过内部审核、签署发布后,向集团公司、省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厂(处)级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通过内部审核、签署发布后,向XX公司、市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备案后的各级预案将作为有效文本纳入内控体系进行受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可遵循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的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构成新的危害和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体系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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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七)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提出要求修订的。

(八)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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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厂(处)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工作,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记录,参加培训的学员要有学习笔记。培训前及培训后,均上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大队(科)级单位每年对每项应急处置方案至少组织培训1次,小队(站)级单位每季度对每项应急处置措施至少组织培训1次,班组(岗位)每月对每项应急处置程序至少培训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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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演练可采用桌面模拟、实战以及与地方相关部门合作等形式,验证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实用。

第二十八条

XX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按照“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进行,在每次演练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查找问题,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做好预案修订和下一步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资料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 厂(处)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3次专项应急演练,大队(科)级单位每年对每项应急处置方案至少组织演练1次,小队(站)级单位每季度对每项应急处置措施至少组织演练1次,班组(岗位)每月对每项应急处置程序至少演练1次。

第三十条 XX公司级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和厂(处)级单位要在演练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演练评估总结;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应急演练计划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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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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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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