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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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引人关注。而在当今世界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目前,国际上所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最为典型的就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此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个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
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是WTO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参加了—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根据这些国际公约,专利、商标、著作权、未公开信息、地理标记、布图设计等等都应受法律保护。中国为此专门制订厂相关国内法以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因此,凡是在国际贸易中将外国产品或者技术引入到中国的,必须遵守中国国内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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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方面,凡技术引进或产品进口项目中涉及在中国已经中请专利的技术均需得到中国专利权入的许可。这里的所谓中国专利权人是指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同人,因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
在版权贸易中,同样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公约成员国已有100多个。根据伯尔尼公约,所有成员国国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我国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中国翻译、出版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则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出版、发行。我国已有不少机构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外国人的作品而在国内被判侵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进口贸易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问题。比如,许多技术引进协议中都同时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最常见的就是合资企业如何使用其母公司商标的问题。另外,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我国都有专门法律保护,在贸易中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关注。
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品制造商,还是纯粹的贸易公司,都应当对产品销往的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作初步调研。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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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状况则需作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出口企业应当保证自己的产品在市场所在国不是侵权产品。
需要特别强调的—点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致使我国的企业常常忽视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样的技术或者产品,在我国可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了,但未必在他国也进入公有领域。比如,十余年前,我国的电视机生产厂商将自己生产的彩电销往美国,结果在美国海关被扣押,引出巨额赔偿。尽管该产品相关技术未在中国申请专利,致使在中国境内可以随意使用,但权利人在美国却申请了专利,并仍处于保护期之内。因此,产品出口之前应当仔细研究市场国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这其中既包括了解、分析市场所在国的专利技术状况,还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当然,在被别人指控侵权后如何应对也需要企业厂解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以积极的方式应对,而不是消极的躲避,这是企业应对采取的态度。许多情况下,权利人的看法往往带有主观片面性,只要被控侵权一方能据理力争,也未必没有胜算。在美国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的诉讼案件里,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达—点。
其实,不侵犯他人权利只是问题的—个方面。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当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这对出口企业来讲就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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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普遍忽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若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在贸易中吃亏的案例。我国发明的折叠剪刀由于没有在日本申请专利,致使日本商人在日本申请了专利而将我国产品逐出日本市场。我国的“同仁堂”、“大宝”等商标在日本及东南业等国家被当地商人抢先注册,导致正牌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市场。这些案例说明我国企业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之前,没有作认真的准备,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类似的,一些国内生产工芝品企业为了让外国商人订购自己的独特产品,主动地领着外国人参观自己的生产线,殊不知在参观者中混杂着工业间谍。在参观结束后不久,外国厂商也生产出同样的产品,从而使自己丧失了独家掌握的绝技,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应该悦,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门类庞杂,前述种类只是管中窥豹。现实中还有许多相关问题,比如驰名商标在不同国家的保护问题、网络域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和保护、产品的生产地和原产地的关系等等。贸易活动中的任何—环违反了知识产权法都可能导致贸易活动在法律上的效力。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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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篇:重视净水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重视净水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4月26日是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次世界知识产权日以“设计未来”为主题。4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5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宣传周组委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代表组委会在仪式上致辞并宣布宣传周启动。田力普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各项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全社会各领域和各项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幅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自身科学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广东省广州市考察广交会有关工作时也强调:质量和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外贸企业要抓好产品质量安全,弘扬诚信文化,保护知识产权,积极培育知名品牌。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技术人才。要通过技术进步,推动转型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创优势、赢得主动。
自去年10月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提出并推进了36项重点工作以来,全国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案件1300件,出动执法人员150924次,跨部门执法协作392次,跨地区执法协作661次,严肃查处了一批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大案要案,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净化了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在2010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了9.58%,审结的刑事案件3942件,上升了7.7%,涉及罪犯人是6001人。新收、审结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931件和41718件,同比分别增长40%和36%,总得一审标的金额将近80亿元。专项行动中内容涵盖专利、工商、版权、公安、海关、检察等各个领域,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周密部署,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目前,该专项行动还在进行之中。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净水行业乘着市场经济的大潮前行,成果喜人。但这喜人背后也隐藏了一些忧患。在净水这座“金矿”里的淘金者甚多,大家看好了行业潜力和市场空间。如今的净水行业已经远不是原有的“技术零门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在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口水从来不绝于耳。在2010年第三届AQUATECH CHINA国际水展上就出现了厂家现场维权,明确向展会主办方提出对侵权企业当众撤台的要求,一时甚嚣尘上。其实,在我们面对企业实力、品牌竞争的同时,更要有准备打好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智慧之争”。创新是企业的唯一出路,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助力企业发展的利器。
未来五年是我国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成战略纲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为全面实现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也是知识产权服务科学发展、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社会影响力的战略机遇期。他强调,要凝聚各界人士的力量和智慧,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
第三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
一、引言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1]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2]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
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3]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4]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
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5]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6]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
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兴趣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遇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7]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8]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当然会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当然是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将促使人为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而且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种人为市场分割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这些都与世界贸易的基本准则——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因此,对商标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的冲突,使商标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五、我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条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排除了平行进口,与各国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国2000年修订《专利法》的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从该规定的反面来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的,应当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当中,对“平行进口”的有关规定。但这是从反面来理解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我国目前《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变化,但是关于“平行进口”的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所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关于进口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也没有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口其作品的问题。因此,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我国仍属空白。2001年修订《商标法》也有一些重大变化,但亦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的问题。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允许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允许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允许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1] 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2] 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
[4] 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5] 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9页。
[6] 李小伟:《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关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2期。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页。
[8]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第四篇: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品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品牌发展
近日,记者从正在举行的第六届中国专利周上了解到,2011年,中国专利拥有量首次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
数据显示,2011年国内受理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2%,其中发明专利总量已经占到全球专利总量的1/4, 其中我国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上升至全球第四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专利拥有数量全面超过国外企业在华数量。今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700万件,实现这一目标发达国家用了上百年时间,而中国仅仅用了27年时间,走在世界前列。
作为一家以科技创新型公司,科沃斯在打造家庭服务机器人品牌过程中,坚持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行的策略,在国内专利申请的同时在国外重点市场做好专利布局。截止目前,科沃斯已累计在国内外申请专利60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近50%,在家庭服务机器人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在国外专利的申请有力的助推了科沃斯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开拓和推广。
目前,科沃斯机器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连续三年超过50%,处于绝对领先地位。2012年,科沃斯分别在德国和美国成立两个海外分公司。
本文转自:http://
第五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国泰佳明分享一篇来自《财经》的报道,“中国现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不足。这使外国公司感到非常困难,也使中国公司感到非常艰难,因为没有办法竞争。”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12月15日在“《财经》年会2012:预测与战略”发表主旨演讲时做上述表示。
骆家辉说,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外国公司在制药,生物科技,先进制造,娱乐行业仍然还会损失几十亿美元。
骆家辉以软件来为例,对于美国来说,他们硬件每销售1美元,有88美分就是软件销售,而对于中国来说,1美元软件销售只有8美分软件销售,根据美国联盟数据统计,大概有80%在中国电脑上使用的软件都是盗版的。
骆家辉还表示,知识产权不仅困扰着外国公司,也困扰着中国公司。他说,我听到很多中国公司也跟我们谈,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金钱去开发他们的技术和软件,但他们几乎被那些盗版公司挤出市场。
骆家辉说,有更强大更加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中国作者,音乐家很有帮助,对于保护中国公司的投资与研发,同时对于帮助中国达到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和创新的经济体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