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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2-106041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00:5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在就业择业和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经常在文本中见到“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等字样,你能搞清楚它们的区别吗?搞不清楚的话,级就得做好预防掉入协议或合同陷阱的准备。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你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单位员工。在实习期间,你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收劳动法规的保护。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与用人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是那个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在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高校毕业生新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篇: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一、实习期、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含义:

1、实习期

所谓“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和在读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2、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最权威的定义说法当然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现在新劳动法依然也是这么规定的)。和试用期相邻,还有两个概念和试用期“擦身而过”:一个是实习期,另一个是见习期。

3、见习期

关于“见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是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毕业派遣后的大学生见习期满1年,转正定级后,可以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

只有有派遣证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见习,因为派遣证是干部身份的标志(资格证明)。

二、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具体说来,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本科),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

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不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企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已经有点不相适应了。

第三篇: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来源 http://bbs.hefei.cc/viewthread.php?tid=4885297

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一、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试用期管

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期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

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

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

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三、见习期

见习期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即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

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

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2_]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看似一样的期间,却有很多不同

求职找工作时,一定得搞个清楚

第四篇: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劳动法常识:试用期和其他各种“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职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登记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关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综上所述,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各有其不同的含义,王小姐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因自己的原因提出辞职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构成违约,是否要交违约金以及数额的多少,需要根据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而确定。

见习期是在原有的固定工制度下,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依据:

1、国家教委、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

2、国家人事部与1991年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4条

(更多的是相对于干部来讲)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能调动工作;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

可见,见习期具有固定工制度的明显特征,即人员能进不能出。虽然见习期尚未被明令废止,但是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特别是公务员试用期和聘用合同试用期的推广,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实习期是国家针对学生(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实行的一种培训教育制度。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劳总培字【1982】6号)

根据相关规定,实习一般是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一种上岗培训。目前这种实习培训的做法已在实际生活中扩大了范围,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

相对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考察的磨合期,实习期更多是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完成学业目的,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

因此,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合同。学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践要点:

观点:用人单位雇佣学生进行生产业务往来,不应简单认定为非劳动关系。

1、学生需给用人单位提交自荐信,信中应明确注明“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字样,而是以完善操作技能、勤工俭学为出发点,所参与相应的实践活动。

2、所支付的也绝非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或者可以由单位或学校发放实际补贴。双方在协议中应注明,风险防范,双方责任划分,应享受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

3、实习协议应设置紧急联系人及学校相应负责人联系方式。

4、如果本人无故不来,实习报告(即使没有报告,没有学校这第三方牵制,通过该协议也能规避相应责任,减少不必要成本)上肯定会落下“违纪”字样,由此产生后果一切由本人负责。同时,将该情况告知学校,以免后顾之忧。

5、协议要注明上述信息,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受合同法调整)。

第五篇: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最近几年来,为了提前抢夺人才,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也纷纷主动开展实习生计划。但是,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调整。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无论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对于社会人员与用人单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都适用。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合同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既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因此,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见习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之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厅不予受理这方面的争议。

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因此,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由于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试用期都要短于见习期,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劳动合同随时可以解除,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由于试用期结束,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由此可见,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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