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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典型材料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2-67875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6 15:55: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典型材料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典型材料

村有人口2000余人,8个村民小组,500余户,是一个人口多、情况较复杂的村,计生管理压力不小。面对这一形势,近年来,该村勇于实践、扎实工作,通过健全组织、宣传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参与计生、自觉遵守计生政策的意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计生管理的瓶颈迎刃而解。三年来,该村连续被评为镇级计划生育“优秀模范”村。

一、健全组织网络,为实行群众自治提供坚强保障

组织建设是开展工作的基石。近年来,村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建设方面下大力气,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网络健全,分工明确。成立了党支部书记任会长,“两委”干部任副会长,计生主任为秘书长的计生协会理事会,并分17个小组定期开展活动,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二是加强硬件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了能容纳200多人的会员之家,并成立了人口文化大院,为协会会员提供了优越的学习交流、开展活动的场所。三是不断发展壮大队伍。广泛吸纳有活力、有技术、有文化的群众入会,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为联系户提供帮助,增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目前,该村拥有会员200余人,会员联系户600余户,会员网络覆盖面不断加大,会员的带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建章立制,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通过狠抓村规民约修订、计生协议签订等工作,以规范的制

1度,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有效实施。一是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例会制度、会员联系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等。将会员小组活动落到实处,对计划生育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机制。二是抓好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结合村内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完善过程中,对过时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修订,新增了移风易俗、婚育、避孕节育、违约责任、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措施等内容。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的责任义务,提出了奖励优惠措施,大大提高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抓好合同签订。与育龄群众签订了《计划生育协议》、与未婚青年签订了《依法结婚登记承诺书》、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等,让群众看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自觉规范生育行为,有力促进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多措并举,宣传服务深入人心

为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村计生协会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教育,使育龄群众计生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一是利用春节、“五.二九”协会活动日、“七.一一”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进行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群众。组建文艺表演队,自编自演文艺节目,以计生先进典型为素材,演身边人,说身边事,使群众从中受到教育。二是认真协调村内落实利益导向措施,使福利阳光照进每户计生家庭中;在经济、精神等方面对双女绝育户、女孩病残、贫

困辍学等家庭,经常走访了解情况,提供必要救助,促进男女平等和封建传统思想的转变。

四、坚持村务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每季度利用广播、公示栏,对村内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公开,详细写明村民的婚育、生育、节育情况,计划生育奖励处罚情况及举报奖励办法等,接收群众监督。对计生协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联系卡的形式,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每月一次信息反馈,每季度一次情况碰头,年终一次总结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

五、政策推动,进一步打造“诚信计生”

通过健全组织、合同管理、生育关怀、宣传教育等多项措施,不断提高育龄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意识。近三年来,村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流产,无出生漏瞒报,村内计生诚信得到了进一步维护和发展。

六、计生搭台,建设和谐文明村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村级班子、计生队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村民的计生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民主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村内营造了邻里和睦、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的和谐文明氛围。

第二篇: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华岩镇中**街道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志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篇: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方案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的要求,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示范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将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协会优势,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至2014年,村(居)级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级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级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树立一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促进我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面、健康推进,促进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活动规划及职责

按照国家活动规划,“万村示范”活动采取“三级联创”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至2014年,国家将分评估、审核、表彰5批国家级示范村居。结合天津的具体实际,我市“万村示范”活动将与村居队伍建设、村居基础管理融为一体,纳入各区县、乡镇日常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继续普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村民自治合格村(将名称改为“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区县村居总数的一定比例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从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村(居)。

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为:

(一)备案阶段:1月底之前(2010年为3月15日前)各区县确定拟申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报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备案。2010年暂按照村居总数1%的比例上报备案,不足1个的,按1个上报。

(二)创建阶段:2月—9月

村(居)自治组织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认真组织开展“村居示范活动”,建立健全村(居)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组织网络,组织群众参与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合同(承诺、协议)等的制定和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和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群众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村(居)内无违反政策生育现象;村(居)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示范、带头、监督作用。

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支持各村居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村(居)示范主题活动”,力促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局面,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加强对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的指导,同时负责对确定申报市级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指导村(居)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计生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基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深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做好对区县、乡镇街级计生委(办)、计生协的培训,组织调研,重点关注备案示范村(居)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特色活动,(三)评估检查阶段:10月—12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津人口计生委[2009]13号)以及本文件制定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对村居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将于每年11月左右对各区县上报的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的,发放示范村居标志牌,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示范村居候选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的验收评估工作仍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四、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村标准

(一)示范居标准

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的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1、社区有关计划生育事宜公开,监督制度落实好;

2、社区凝聚力较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有归属感,满意度高。

(二)示范村标准

1、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

2、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3、能很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得到保护。

4、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个人隐私权得到保护。

5、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并有明显效果。

6、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

7、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8、及时妥善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9、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做出安排,制定实施计划,注意总结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典型,并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报送,联系处室:政法处、协会。

(二)涉及村居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评先活动,应优先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产生。

(三)在示范村(居)创建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标准、方案、办法、指标,以国家要求为准

第四篇: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全体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积极性,根据《——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本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职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确保乙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二)甲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定期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组织村民认真学习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

(三)甲方应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际和乙方的计划生育需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四)乙方外出务工时甲方应及时免费为乙方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乙方生育子女后,符合办理独生子女平安保险条件,甲方应及时免费为乙方代办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六)乙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甲方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实施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七)乙方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生育。

(八)跨县外出的育龄妇女应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乙方对甲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十)乙方对甲方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章程》、《公约》规定的职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说明原因并接受乙方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

(二)甲方因工作失误造成乙方奖扶、特扶未申报,由甲方按当年奖扶、特扶标准赔偿乙方相应现金。

(三)甲方不得扣发乙方应该享受的计划生育各种奖励金(包括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

(四)乙方不履行《章程》、《公约》规定的义务,不按《章程》、《公约》规范计划生育行为,甲方有权提请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请停发乙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金、慰问金或慰问品。

(五)乙方出现违法生育的,不得继续担任村、社一切职务,不得竞选村、社内的一切职务。

(六)乙方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享受村、社一切待遇和福利。

(七)乙方出现违法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子女要求落户村、社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乙方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所需费用。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章程》、《公约》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之日终止。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夫(签名)

妻(签名)年月日

第五篇: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暨诚信计生示范村评估验收报告

2012,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在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以乡、村计生协组织为单位,以平时督查指导与年终抽查结果为主要依据,采取“两个”结合即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双向评议与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对全乡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进行了评估验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乡总人口33263人,有已婚育龄妇女7224名,共建计生协会组织19个,有协会会员3300名。全乡充分发挥群众计划生育主体作用,按照市计生协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标准即组织建设好、制度规范好、宣传服务好、计生诚信好、奖励扶助好,积极探索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有力地促进了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和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创新理念,建立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新模式 如何充分调动群众依法参与计生的积极性,推动村民自治转型升级,乡相关领导多次深入所辖村进行广泛调研,认

识到:必须建立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协会组织为载体、以建章立约为基础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新模式。乡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纪检、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检查指导。各试点村积极整合基层组织资源,将育龄妇女小组与协会组织合并,选配好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小组长。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吸纳一名“五老”副会长,计生专干任秘书长,承办计生日常工作。为在全乡普遍推广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模式提供了典型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建章立约,强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基础 乡人口计生局与民政部门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章程》、《公约》等样本,下发到乡村作为工作参考。在此基础上,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民主选举。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全部由群众选举或罢免,改变过去由乡村领导或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群众不买账,工作不配合的局面。

2.民主决策。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做到民主决策,还政于村。

3.民主管理。在民主管理上,明确群众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决权、管理权、监督权、实现法定既得利益权、生育生殖保健权“八权”。

4.民主监督。建立并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民主议政日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等经常性制度,保证群众自治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构筑体系,健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平台

1.建立责任意识体系。把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列入乡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之中,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加大考核比分权重。乡两办督查室将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督导检查。

2.建立经费保障体系。乡在财政投入上坚持向人口计生倾斜、向村级倾斜,使村有钱办事,按章理事。据统计,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乡村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数年均达到了10万元以上。

3.建立教育培训体系。乡通过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月训”形式,提高群众参与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综合治理体系。乡计生协组织、纪检、宣传、民政、人口计生、农业、精神文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把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5.建立利益导向体系。乡村两级依法全面落实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并积极推动普惠性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效衔接,使广大计生群众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有效促进了群众主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几点体会

(一)乡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推进群众自治工作的关键。始终将群众自治置于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协会参与群众自治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责任制,不仅推动了群众自治工作,而且也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二)建章立约,依法办事是推进群众自治的保障。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群众自治工作的制度机制,把群众自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保障群众自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全面落实基层民主是推进群众自治的基础。在群众自治工作中,只有坚持以民主选举为基础,以民主决策为关键,以民主管理为根本,以民主监督为保障,才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群众自治工作。

(四)提高群众满意度是推进群众自治的根本。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努力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基层群众自治才能受到欢迎和支持。

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后,村干部担负起了人口计生工作主要责任,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计生工作在村级梗阻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提高了全乡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截止目前,全乡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9.42%,人口出生

率为11.43‰,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1: 98,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典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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