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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保险合同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2-98109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01:2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信用卡保险合同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二篇: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与一般经济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保险合同作为一般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有着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1、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 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

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他需要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 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五、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

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件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性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 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的接受其投保。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

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

5、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的邀请,投保单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

2、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3、保险单,简称为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也称为“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虽然在许多场合,看起来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积极主动的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但其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是要约方。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需要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由于保险公司要约通常采用投保单形式,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好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作出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只有一方履行其义务,他方才得以享受其权利。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2、通知义务。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说明

2、及时签单义务

3、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密

4、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5、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或给付金额

(2)施救费用

(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些长期性保险合同,需要随着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无效:

A、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申明;

B、恶意的重复保险;

C、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D、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第三篇:保险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地址: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指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呢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复杂

(1)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痛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一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但那个是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赔偿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参与部分,应协商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章、第三者责任险

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时候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已发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十一、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为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十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效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点着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用负责。

十四、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章被保险人义务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连那个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六、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得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十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式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十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十九、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后子书面通知其终止保险合同。

第四章无赔款优待

二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起见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应交保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时,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五章索赔事宜

二十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二十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效拒绝赔偿或最会已付保险赔款。

二十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二十四、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章其他事项

二十五、保险车辆必须有嚼头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二十六、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时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鲜盒签订地该车市价。

二十七、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八、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四篇:劳动保险合同

编号:

劳动用工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龙江中路6号(常州万泰商务广场15楼)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以完成(工程名称:)的建筑工程量为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工程名称:)所在地。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建筑施工操作及相关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和遵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乙方服从甲方根据施工任务、进度的工作时间安排。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指挥。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约定根据项目月完成工作量情况,支付月基本工资,后根据乙方的业绩支付绩效及加班工资。

七、社会保险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乙方积极配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本合同不得涂改。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管理部门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第五篇: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

签订地: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万元。

赔付标准: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年月日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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