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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生(合集)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2-67313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3 16:0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诚信计生

诚信计生

在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基础上,实行“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双向承诺”服务模式,真正体现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1、“双向承诺”:镇计生所、村民委员会向已婚育龄群众承诺兑现正常规定的其应当享有的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奖励;已婚育龄群众则承诺自觉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义务。

2、“充分自愿、依法自治”:已婚育龄妇女在互信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由10名左右已婚育龄妇女自愿组成“诚信计生”小组。组长由组员明主选举产生,小组成员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诚信自治机制。

阳光计生

包括“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内容。

1、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收(免)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长期公开,尊重和保障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

2、每年开展“双评”(“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和社会评议活动,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及奖励名单、金额,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启用“12356”阳光服务热线,尊重和保障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

服务计生

实现“服务优质、管理高效、人口环境优良”。计生专干工作由主导转变为引导,倡导温情管理和亲情服务,以服务强化源头管理。

1、村(居)计生专干人手一册计生民情笔记本,做到: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介绍避孕方法的知识,胜任的技术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周密的随访服务,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2、开展“三查”活动,实行固定式和流动式相结合,每年不少于2次,了解育龄妇女的生死健康状况及其需求。

3、及时兑现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奖励扶助金。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训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和双方所在地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一、办理对象:

1、离开户籍地人员在以下情况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

(2)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程序

1、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审并签署意见;

3、户籍所在地乡(镇)审核并依法发放。

三、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实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按以下五

个步骤进行:

1、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批复。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一、办理对象:

愿意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生未生育只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机构领取申请表。

2、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机构审核盖章。

4、县人口计划部门办公室审核发证。

三、需查验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办理程序

一、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

二、审批程序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三、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报告;

2、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领取);

3、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一寸相片3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民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人口计生委的病残鉴定;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换证、迁移

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年度》有效,如年度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二孩生育证》。

奖励扶助政策摘要: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市级奖励扶助发放标准: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夫妻年满50周岁至59周岁,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60周岁后按国家标准发放);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扶办法》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三)《奖扶办法》施行后依法生育除双女户以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

放奖励金1000元。

(五)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七)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

(八)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政府每年为其家庭的子女购买爱心保险。

(九)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出资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十一)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镇计生办和村民委员会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是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二是免费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品发放和政策咨询;

三是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是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术后回访; 五是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六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七是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农村适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计生专干(村委干部)服务上门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新婚夫妇送新婚健康知识、生育政策和宣传资料上门;

二是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优生优育知识上门;

三是为符合政策怀孕的妇女送优生优育和孕期保健知识上门;

四是为产妇送育儿知识、避孕知识和避孕药具上门;

五是为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术后回访慰问和为已婚育龄妇女送妇检、康检通知上门 六是为计划生育家庭送奖励扶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上门;

七是上门慰问、扶助特困计划生育家庭。

已婚育龄群众自觉履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自觉遵守和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抵制躲生、超生行为.不为他人提供违法怀孕、生育场所;

二是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乡(镇)、村委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三是自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签订避孕节育协议;

四是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五是自觉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六是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与村委签订协议.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按时参加妇检、康检或回寄妇检回执单;

七是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培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 八是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阳光计生行动”的主要内容

1、以政务、村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主要公开人口计生法规、计划生育执法情况、计生奖扶政策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维权措施和监督电话;主要公开和群众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各类办事程序和申报程序、本村委会计划生育的工作基本情况和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计划生育承诺服务。

2、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在农村在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议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流动人口评议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出谋划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愈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建立“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聘请3—5名群众代表为监督员。定期开展活动,收集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篇:诚信计生

一、什么是诚信计生

所谓诚信计生就是把政府和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下来,并依靠双方的信誉去保证承诺的兑现。其基本内容是政府在奖励扶助、免费服务、扶持发展生产等方面给予诚信计生家庭以优先优惠待遇,作出承诺;已婚育龄妇女自愿组合,组成诚信小组,在按政策生育、选择节育措施等方面作出承诺,相互守信。做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

二、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

三、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诚信计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诚信计生就是让居民享有更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2、开展诚信计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诚信计生不仅充分尊重了居民主人翁的地位,而且体现了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关爱、关怀,是群众从过去“要我计生”向群众自己“我要计生”的转变,实现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结合,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3、开展诚信计生是推进人口计生新机制建设的需要。诚信计生让群众享有计划生育知情权,节育措施选择权,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依法自治工作新思路,是培养社会主义新家庭新居民的诚信道德,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格局,创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有效载体。

四、哪类家庭可以参加“诚信计生”小组?

1、居住在本镇的农业户籍人口;

2、未满49周岁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家庭。

五、如何参与诚信计生?

村民自愿组合成立诚信小组,民主选举诚信小组长。已婚育龄妇女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有10-15人自愿组合成立诚信计生小组,诚信小组成员民主推选诚信计生小组长。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镇政府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夫妻双方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每年奖励900元;

(2)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少生育一个、二个孩子,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享受国家“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享受国家“特别奖扶”,每年奖励1200元;

(4)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女孩报考普通高校、中专(中师)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重点高中),给予加分照顾;

(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的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参合金由市财政支付;

(6)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每年200元的标准由计划生育部门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7)农村独生子女户,双方(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绝育或上吉妮环)的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补贴;

(8)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省、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2000元,上吉妮环后按季度查环的,从上环之月起,省、市财政给予每对夫妇每月不少于80元的奖励;

(9)农村育龄夫妇一女(少数民族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10)农村育龄夫妇一孩(男)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

(11)农村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少数民族二女)后主动落实上吉妮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12)二女(少数民族三女)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

(13)二女(少数民族三女)主动落实上吉妮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14)二孩有男户的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15)二孩有男户主动落实上吉妮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1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子女3—6周岁的学前教育,市政府每年奖励1500元;

(18)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19)区、镇、村在按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臵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分享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20)在民房改造、建沼气池、改水改厕、良种补贴、农机购臵、农村低保等扶贫项目上,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2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补助费;无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22)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月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发给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

(23)对已落实绝育措施后怀孕并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且上吉妮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及时兑现镇制定出台的各种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规定(1)如乙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享受市奖励外,镇政府每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6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逢春节、母亲节对其慰问至女方年满49周岁;其子女考上大学,除享受市一次性奖励5000元和镇原一次性奖励一本生10000元、二、三本生5000元、大专生2000元外,镇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考上一本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二、三本生每学年奖励1000元,大专生每学年奖励500元。

(2)如乙方是纯女户(指三女以下)主动结扎或上吉妮环,除享受市级奖励外,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上吉妮环奖励500元);每年逢春节、母亲节对其慰问至女方年满49周岁;其子女考上大学,除享受镇原一次性奖励一本生10000元、二、三本生5000元、大专生2000元外,镇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考上一本生每学年奖励1200元,二、三本生每学年奖励800元,大专生每学年奖励400元。

(3)如乙方是二孩有男户主动结扎或上吉妮环,除享受市级奖励外,镇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结扎一次性奖励200元,上吉妮环一次性奖励100元,每年在春节和母亲节对其慰问至女方年满49周岁;其子女考上大学,除享受镇原一次性奖励一本生10000元、二、三本生5000元、大专生2000元外,镇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考上一本生每学年奖励1000元,二、三本生每学年奖励600元,大专生每学年奖励300元。

(4)乙方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甲方给予营养补助,其中二孩有男户结扎一次性补助100元,上吉妮环一次性补助50元;纯女户结扎一次性补助500元,纯女户上吉妮环一次性补助100元。

(5)如乙方因计生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甲方帮助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乙方给予帮(扶)助。

(6)免费组织乙方每季度参加一次妇检,并每次给予10元的补助,外出务工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补助20元。

(7)乙方主动汇报孕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200元,其中2个月内汇报奖励200元,3—4个月汇报奖励100元,5—6个月汇报奖励50元。

(8)免费为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包括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9)如每个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镇政府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每年600元的报酬。

(二)甲方村委会承诺:

(1)如乙方遵守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规定,村委会保证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对乙方给予奖励补助。

(2)在民房改造、建沼气池、农村低保和种植、养殖种苗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镇政府申请优先列为扶(救)助对象。

(三)乙方承诺

乙方的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和诚信计生小组成员首先互相承诺,然后向甲方承诺。乙方应认真履行如下义务:

1、诚信计生小组组长承诺内容:

(1)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任务。

(2)积极配合甲方在本小组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上门服务活动,为小组成员服务,并每月向甲方汇报小组成员怀孕情况和生育情况等,主动做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落实手术措施思想工作。

(3)及时向甲方汇报本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情况。

2、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承诺内容:

(1)自觉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镇、村计生管理服务。

(2)自觉遵守和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抵制躲生、超生行为,不为他人提供违法怀孕、生育场所,做诚信守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对家庭成员做好计生政策宣传、动员,有意外怀孕的,动员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3)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应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

(4)每季度自觉接受甲方一次查环查孕。

(5)结婚确定本人怀孕一个月后和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6)依法生育一孩后90天内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落实结扎手术或上吉妮环手术。

(7)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8)外出务工,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9)如有人员迁出、迁入、房屋出租、出生、死亡人口,应在10天内上报村委会。

(10)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可导致非法生育的行为。

第三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区)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国家规定的奖励措施。

(2)省规定奖励措施。

(3)市规定奖励措施。

(4)县(区)规定奖励措施。

(5)乡镇规定奖励措施。

(6)村民委员会有关奖励措施。

(7)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元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元奖励和元报酬。

2、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

4、每年免费向乙方提供次生殖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治疗信息和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健康检查。

2、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个人婚育状况基本资料,以利于获得相应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3、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前主动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后,按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5、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意外妊娠、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措施和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向其上级举报;未依法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惠政策的,由上级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2、乙方未履行约定违法生育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待遇,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由诚信计生监督小组审议后予以除名。

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年月日

第四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育龄夫妻)联系电话: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积极向乙方普及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

3.为乙方依法免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提供相关免费服务。

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5.为乙方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6.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组织协会会员开展活动。

(二)乙方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2.公民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后,主动到乡镇(街道)登记并申请领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主动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保健服务证》。

3.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不假报新生婴儿死亡。

4.持证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后,及时主动向甲方申报出生或收养情况,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

5.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政策外怀孕的,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6.离开户籍地外出工作、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在外出前主动到乡镇(街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款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户籍或身份发生变化,本协议自行废止。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监督机关各执一份。甲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男方:女方:

监督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签订协议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参考格式、村民版)

甲方:镇(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

诚信计生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元的奖励扶助;

(2)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策可以生育三孩子而自愿放少生一孩或两孩,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一次性奖励---元;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夫妇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

(4)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女孩报考普通高校、中专(中师)学校和普通高级学校(包括重点高中),给予加分照顾;

(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的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参合金由地方财政支付;

(6)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财政按每人每年--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7)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元的优惠补贴;

(8)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不少于----元;上吉妮环后按季度查环的,从上环之月起,给予每对夫妇每月不少于---元的奖励。

2、兑现市(县、区)、乡镇、村有关人口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具体根据各地的政策填写)

3、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

5、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参加四次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6、免费为已婚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知识、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7、免费为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随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

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重点对象每季度主动接受一次孕环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后主动接受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90日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结扎或放环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法定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计生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鉴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镇(乡)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签名)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诚信计生(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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