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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2-105349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8 19:09: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篇:司法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司法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乡安”为主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文明执法,依法治乡,进一步促进了我乡司法行政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我所的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了法制化,规范化,现将202_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1、执法工作情况。

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我所执法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依法行政,文明调处,秉公执法的工作方针,以与司法行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每一起司法行政执法案件中坚持现场实地取证并得到当事人认可,做到证据详实,充分,处理依据准确,执法文书规范。在遇到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时,及时向上级汇报,再按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加强采用正确保存措施的管理,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不当和错误。202_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起,调解成功32起,调解成功率100%。

2、案卷管理情况

为完善司法行政执法,使我所司法行政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高我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办案质量,我所对文书、案卷十星专人管理。对每一起矛盾纠纷案件严格规定,首先作出询问笔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制作调解协议书和结案书,严格按照案卷整理要求,保证一案一档,案档齐全。

3、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情况。

我所针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改治。业务素质培训教育,采用学、查、议、改等方法,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学习人民调解工作配套规章,联系工作实际对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以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执法队伍,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群众中逐步树立良好的司法行政队伍形象,构建和谐乡安。

乡安司法所

第三篇: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审计程序,及时纠正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

(三)审计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审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计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

(六)审计人员是否按规定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

(七)对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

(八)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 1的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乡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河西乡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乡长担任组长,乡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乡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乡工作大乡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内外结合、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强化监督。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职权,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加强对乡内各科室和乡直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

第五篇: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依法接受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察科是本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内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审查本局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审查财政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审查各财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权。

(四)监督检查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局内部各执法机构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在行政执 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五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局监察科备案审查。局监察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本局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况: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局监察科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局内执法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法人员不按市区两级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内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局监察科备案。

第八条 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等机关依法组织对本局的检查,由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对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局监察科会同局办公室及时进行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每半年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结果送监察科,监察科综合全局各执法机构的自情况后上报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监察科定期对全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年终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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