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理顺天然气计划、结算、调度等工作流程,加强计划管理,保障安全用气,结合上游天然气公司对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和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
第三条 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按指定程序申报年合同量、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日指定,我公司计划管理人员根据各类用户上报的计划量进行整理汇总,按指定程序报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公司),具体时间见下表:
天然气用气计划申报时间表
计 划
分 类
申报时间及内容
报上游公司
用户报我公司
5年
计划
5年区间最后一年9月1日前报下一个五年区间每一年的用气计划
最后一年8月10日前
年计划
每年9月5日前报下一年计划
每年9月3日前报下一年计划
季度
计划3、6、9、<?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4:30前报下季度用气计划
月计划
12日前报下月计划
(1号至月底为1个月)
10日下午4:30前报下月计划
周计划
周三前下午3:00报下周计划(每周一至下周日为一周)
周二下午4:00前报下周计划
日指定
上午8:30报次日用气量
下午4:30报第三天用量
日指定的变更
用气日前一天下午4点前
用气日前一天上午10点前
说明:
1、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按上表规定的时间申报,如遇节假日,提前进行。
2、月度计划和周预测的编制:月计划、周预测同实际用量的偏差不得超过±5%,供气方对超出部分不予保证。
3、日指定:日指定量同周预测的偏差不得超过±5%,实际用气量同日指定的偏差不得超过±1%,如买方未按规定发出某一日通知,则该日的指定气量为0。
4、日指定的变更
(1)、买方可对其日指定的气量作一次或多次变更,但须在用气日前一天的规定时间内(见上表)将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传真给卖方。
(2)、卖方应以用气前一日规定时间内从买方收到的最后一份日通知(或变更通知)为准,结合届时的可供气量及管输能力情况,尽快决定是否同意买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指定气量(指超出最大日量的计划用气量,未超出的日指定量无需卖方确认),并将变更量及时通知买方。
(3)、买方的日用气量达到日指定量时,卖方有权根据上游的供气限制和卖方的用气平衡状况停止供气(卖方无需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日用气量小于计划量的99%时,卖方将根据上游的限气要求核减次日的指定量,核减数量等于当日的少用量。
第四条 我公司天然气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计划管理员编制,市场部和站场部提供相关数据,其中,年度及区间计划由总经理审定,季度计划和月计划由经营副总审定,周计划由调度长审定,日指定由计划管理员直接申报。
第五条 天然气的计划工作要以工业用户合采暖用户为重点,结合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用气状况、用气变化规律、市场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平衡后进行计划编制。
第六条 计量交接
1、根据照付不议合同规定,每日早8:00由双方计量人员在计量间对各流量计的累计用量、余量等数据进行记录签字,该记录是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2、我公司实行IC卡预存款管理,用户计量人员发现余量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3、用户余量不足7天使用时,我公司计量人员应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长签收,并向用户下达催款或停气通知单。
第七条 天然气结算
1、天然气买卖按月结算,实行“先款后气”结算制度,上游结算截止日为每月25日(即截至每月26日早8:00计量)。
2、我公司需在每月20日前按所申报用气计划量向上游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月计划量×气价)。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用户需在每月19日前按所申报用气计划量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卖方在收到气款后给买方开具收据。
3、买卖双方在一个结算期满后按照由双方抄表汇总成的结算单载明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卖方在结算单生成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采用直接交付或快递的方式寄给买方。买方先前支付的预付款如少于结算款,则需在结算单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如大于结算款,多出部分自动转入下个结算气预付款中。
4、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票据任何款项存有异议,应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在提出异议过程中不得停止付款结算。
5、如买方在约定的应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项,则买方向卖方交付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各应付款项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由买方付出之日为止。
6、年度结算:额外气补收款、短缺交付量减收款、少提补偿款、补提气量调整款等实行按年结算,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期结清。
7、其他用户实行IC卡或其它方式预缴费结算。
第八条 可供气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由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合理配气,配气按照“居民用户--采暖用户--学校--医院--单位食堂--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顺序进行。
第八条 催款与停气:当用气方没有按合同支付气款或预存款余额不足时,由我公司财务部、调度指挥中心分别下达催款通知单和停气通知单。
1、催款、停气的实施时间:催款通知由财务部在付款期限截止日前七日或预存款余量不足7天使用时下达;停气通知由调度指挥中心在用户付款期限截止日到期仍未付款,或计划检修时下达。
第九条 停气分三种情况:用气方没有按时付款、日指定量和实际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计划检修或突发事故。
1、用气方没有按时付款,停气通知单已下达7日,由站场部根据调度指令实施停气。
2、日指定量和实际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根据上游公司和照付不议合同的有关规定,日指定量跟实际用量的偏差不得超过±1%,如果当天用气量达到指定量(或供气方已经认可的变更量)的1.01倍,且经过公司领导协调仍无法满足用气时,由站场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关阀停气,停气前应口头同用气方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3、计划检修和突发事故:根据照付不议合同规定,计划检修由调度室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第十条 本制度同国家的法令、政策或双方签订的年度合同有抵触的,以国家法令、政策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结算管理办法
三、工程(预)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1、目的和宗旨。为加强工程(预)结算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凡集团公司范围所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结算及其管理方面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3、工程结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建设单位:实事求是,执行合同。对企业内部:一是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报送出工程结算;二是尽职尽责督促办理工程结算,尽早定案,以利回收工程款;三是方式方法要灵活,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尽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4、建立结算工作责任体系。项目承包的责任主体是项目部,项目部负责完成从破土动工至工程结算定案的所有工作内容。结算工作的责任层次为分管领导、经营部长、项目经理、造价师等。
5、明确结算工作目标。集团公司每年将下达结算审定任务指标,并作为必保指标在经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或约束。基层公司再将结算指标分解至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收款 “六定”措施,即定人、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指标、定奖罚。
6、建立两级工程结算例会制度。即集团公司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上旬择日召开例会;基层公司每月下旬召开例会。两个层次的例会主要是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围绕目标,确定措施,限时办结。
7、建立结算工作策划制度。每年初根据两级职代会精神、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必保指标、根据工作实际,分轻重缓急,列出结算计划安排表,明确送审金额,力争审回价款,完成审定时间,责任人等。无特殊原因该计划即为结算工作指南,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个人收益,奖罚等挂勾考核。
8、建立结算工作激励机制。以工程结算定案造价与内控预(结)算造价之差额为基础,按最高不超过3~5%的额度提奖,视难易程度由集团公司审批时酌情掌握(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基层公司由经营经理具体办理。为了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即定即结,结一奖一”的原则,及时审批,及时兑现。
9、责任人工作定位。分管领导负责督导所有竣工工程的结算工作,全面协调、掌握工程结算的时间、进展、造价等。经营部长负责督促、指导造价师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并进行审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的工程结算工作。造价师积极参与工程成本分析,编制工程结算直至取得结算成果书等。
10、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30天(以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起,由项目经理负责,造价师牵头,收齐包括图纸、变更、签证等在内的所有结算资料。造价师应确保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将结算报送发包人(无约定的自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
根据甘肃省建设厅(2006)223号文件精神,结算未定案,款未付清或未定还款协议前,任何人无权将工程交付发包人;或留与债权相当的工程单元。
安装工程结算应及时送审并积极配合审核,否则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11、加强工程结算内部审核。建立内部审核程序,其主要步骤有:工程结算初稿编出后,依次经项目经理、经营部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修改完善后再由公司经理定夺。此前,在必要时分管领导可召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结算事宜。分管领导在掌握工程成本状况、甲供料手续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后提出个人意见,以供决策领导确定工程造价送审金额。
12、坚持采用有效的结算工作方式。造价师要按照“细、活、全、争”的结算工作思路或方式,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有进有退,合理取舍,尽最大努力以取得良好的结算效果。
13、加强业务沟通,确保结算质量。项目部要及时与造价师通报签证办理等事项,项目造价师在知情的状况下对签证质量负责(即有效性、时效性等)。项目部未向造价师通报交流,致使签证等不能取得审计认可,其责任由项目经理承担。
14、明确方向,突破重点。在结算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同样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不失时机做好关键人、关键环节的工作。
15、狠抓结算效力。根据发承包人双方关系程度,可建议发包人选择权威机构审核结算,争取一次到位,避免多头审、反复审造成的效益流失。根据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事务所等)审定的结算,第四方再审时承包人可不予配合。
16、注重签证、索赔的质量。土建、安装公司经营部指导项目部扎扎实实办理工程签证和索赔。注重签证、索赔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对应办未办或经不起审计的签证、索赔,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7、建立工程结算信息反馈渠道。每15天或30天由造价师填写工程结算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1),经营部长最迟于每月30日前将反馈表连同汇总信息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可带至集团业务例会上汇报或交流。
18、项目造价师应建立结算审核跟踪档案。即对送审工程结算,造价师每周至少上门一次,其他时间辅以通讯工具等及时跟踪审核过程。对此,造价师要在专用记录本上留有痕迹,即在结算审核跟踪档案上载明。
19、建立工程结算档案。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图纸、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等。结算档案要有目录或清单,因责任性等原因导致结算资料遗失或失真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造价师手头的签证单一般都是孤件,故送审时最多只能提供复印件。
20、力求结算时效。由于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出现,一项工程一般需总分包十几家或几十家去完成,可通过做审核方工作,分别出土建、安装、分包审计报告,体现出灵活的工作方法。
21、恰当运用风险转移。(1)如低报价的项目可采取甲供料或分包方式化解风险。(2)善于和充分利用分包商与业主的关系。如很多分包大多是业主指定,由我们过渡办相关手续,对分包方比较有利,总包可通过他们协助解决价差、付款、可左可右的签证事件等。
22、建立内部互信平台。放手让具备业务素质和胜任工作的人去办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比较理想的收益。
23、加强分包工程结算的管理。首先要先签合同后进场。其次,对分包商使用的水电费,分包合同应约定装分表,按实耗量市场价计费,应有人管理此事。第三,当业主支付的配合费偏低,可考虑双向收配合费,即向业主和分包商各取一部分。
第三章 其它要求及附则
24、规范验工月报。首先,注重验工月报的内在质量。其次,按集团公司要求统一设计封面(验工月报)报送建设单位。第三,要考虑报出验工月报累计数与工程结算之间的合理衔接。
25、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时,签字人应主动与集团公司内部各配合单位(安装、构件、装饰等)进行沟通,确保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不受损害;如有对帐错误、结算漏项等现象,由签字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26、本办法纳入“一体四标”管理体系,作为集团公司程序文件之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经营部。
第三篇: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输气生产、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管道输气生产安全平稳、保质保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华中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石油、天然气计量交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计量站的计量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行现代管理办法,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 生产部职责
生产部是主管公司计量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接受政府计量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计量考核、评审、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的准备、协助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
2、依据国家、管道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编制(修改、解释)公司计量管理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依据管道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股份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公司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公司内各所属计量站计量检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同时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需求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外贸易交接天然气流量计量系统的标定和相关的对外送检工作。
6、组织建立并完善公司的计量检测体系。
7、负责各计量站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8、按照GB/T 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公司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
9、负责公司内各部门计量人员的培训、取证、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组织与上游气田及下游用户计量交接协议的签订及计量工作的联系,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及时处理调解。
11、编制运销月报表和年报表,每周和销售部门核对计量交接数据,每日对各计量站交接计量数据进行审核,对交接计量凭证进行计量员、站长、公司计量管理人员三级核算制管理。
12、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生产经营中有关计量方案、计划及设计,参与计量设施的采购、使用、验收、投产工作。
13、推广应用新型计量检测设备,对计量检测设备修旧报废提出意见并分析其原因,并与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办理有关事宜。
14、生产部调度参与日常的输气量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天然气销售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生产运行计划,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输供气量。
(2)、计算输差,分析日常输差。(3)、计算管存量,录取运行参数。
(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计量管理人员。第六条 各计量站职责
各计量站负责日常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计量人员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计量设备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
2、跟踪全站计量检测设备使用情况,对于更换、有故障、损坏计量检测设备及时上报。
3、跟踪全站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状况,根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对于到期的计量检测设备提前一个月上报公司,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符合检定要求。
4、负责全站计量检测设备的现场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跟踪全站计量人员取证情况,对于证书到期提前一季度上报公司。
6、进行天然气计量系统的日常巡检,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设备的运行及标定情况,及时反映计量检测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司进行计量系统的标定。在公司和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计量设备的紧急情况处理。
7、正确使用计量检测设备,完成日常计量交接工作。
8、经过培训后熟悉本站计量交接执行的计量标准,严格按照计量交接标准、天然气购销协议、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进行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
9、做好站内自用气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计量员培训
1、针对本公司计量器具进行理论培训。投产前培训形式采用计量设备供应商技术培训与计量基础理论知识相结合的方式。运营期间由经过前期培训的计量技术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2、针对本公司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形式由计量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运营期间由经过前期培训的计量技术人员进行。
3、计量法规及计量标准培训。培训由计量技术人员进行,如果标准出现更新,需针对更新标准进行培训。
第八条 计量员考核
公司定期对交接计量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计量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计量员掌握以下考核内容:
1、计量设备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
2、本站计量交接执行的计量标准和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第九条 证件管理
1、交接计量员应由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报公司生产部备案。
2、公司生产部要及时注销所属单位离开计量岗位和退休人员的交接计量员证,每两年将所属单位新增和注销的交接计量员名单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3、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的任命、撤换,必须经公司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计量设备管理
第十条 计量站主要管理内容
1、熟悉流量计的流程切换操作、流量计算机面板操作以及熟悉查阅站控系统与天然气分析和计量交接有关的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2、熟悉取样探头压力调节操作,熟悉气体分析仪标气、载气、零气等压力调节,并每天对气体分析仪所用气体压力进行记录。
3、按照涡轮流量计操作维护规程定期给涡轮流量计添加润滑油。
4、熟练进行本站调压橇及自用气橇的压力设定和操作。
5、具备一定的流量计和气体分析仪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6、按照要求填写计量设备方面的送检、检定、设备台帐等各项记录及保存计量设备资料并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生产部主要管理内容
1、负责公司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对公司计量设备、分析仪计量参数设置进行确认并备份。
2、编制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各计量站执行计量规定和计量设备维护情况。
3、编制公司计量设备检定计划,组织公司计量设备及配套仪表的年检工作以及气体分析仪所用各种气体的更换工作。
4、提供计量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公司计量设备故障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联系厂家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5、作好公司计量设备检定记录和保存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并将检定证书复印件及时交给计量站。
6、组织建立并完善公司的计量检测体系,根据生产要求编制计量设备需求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新型计量检测设备。
第五章
计量交接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忠县首站的日常计量交接工作
1、每日8:00忠县首站计量人员到西南油气田忠县输气站进行天然气计量交接,每日8:30前向生产部汇报忠县首站的日计量数据,每个月最后一天计量数据交接完毕后,三日内将当月的计量交接凭证送交生产部。
2、忠县首站计量人员每日进行计量交接时,取回双方签字确认的计量交接凭证并复印存档。
3、忠县首站计量人员作好交接量统计和忠县首站计量数据分析对比报表,每月与西南油气田方面进行计量交接数据核对工作,核对完后由站长进行审核签字,将月报和年报表传至生产部。
4、忠县首站计量人员每日了解计划完成情况,对于计划超欠情况及时了解原因,并及时将情况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三条 各计量站
1、每日8:00—8:30进行销气量统计和计量交接凭证的填写工作,与用户计量人员对计量交接凭证进行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计量站向用户每日提供2份计量交接凭证。2、8:30前向生产运行部上报计量交接数据,每周日14:00前将上周的交接凭证交生产部调度室。
3、计量站每日作好销气量统计,每月与用户进行日累数据核对工作,核对完后每月最后一天12:00前将报表传至生产部。
第十四条 生产部
1、生产部调度室每天按时收集、整理、统计输供气量,根据生产情况编制生产日报表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管道公司运销处汇报。
2、生产部调度室根据每天的输气计划和生产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协调各个计量站的输供气量。各计量站严格执行调度室下达的生产调度令。
3、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根据调度室统计的收、输、销数据,每月与销售公司、财务部核对计量交接数据,核对无误后根据能耗报表编制计量月报表和年报表。
4、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对各计量站的计量交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全公司计量动态,并及时组织处理计量中的问题。
第六章
计量交接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忠县首站出现计量或气质异议时,立即将情况向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进行汇报,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与西南油气田方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或国家授权的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裁决。
第十六条 下游用户提出计量异议时,相关计量站立即将情况向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进行汇报,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下游用户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章 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应保存足够的计量记录和档案,用以证明计量管理的有效运行。负责建立和管理下述文件:
1、负责收集、填写、保管公司天然气流量计量检测设备台帐和计量管理表格、计量月报,保存期为五年。各计量站应在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的计量月报上报给公司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测设备台帐和计量管理表格只是在有更改时才上报。
2、负责保管全公司对外交接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保存期为五年。
3、负责收集、填写、保管重点计量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为五年。各计量站需要在计量检测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中出现问题时,将其维护保养记录上报给公司计量管理人员。
4、负责收集计量专业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的规定,并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5、负责保管公司组织的计量培训记录。保存期为三年。第十八条 各个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技术档案,包括计量检测设备说明书及使用、维修记录;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计量检测记录、计量检定、交接计量人员证件、本单位人员培训记录等。保存期至少为五年。
第十九条 各个计量站、公司负责填写本单位的计量检测设备台帐和计量管理表格。保存期为五年。
第八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检查分为政府和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用户的监督和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并为计量监督、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计量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生产部对各计量站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允许用户对计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天然气计量操作、化验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计量工作,调动计量人员的积极性,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对于在计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计量人员公司进行奖励。
1、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2、奖励人员为公司及各基层单位计量技术员或计量交接员。第二十六条 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成果应纳入相应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检测设备准确精度,利用计量检测设备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计量站,视情节轻重,公司对其业绩考核成绩进行扣分处罚。
2、对于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并影响公司信誉的计量站,公司扣除其业绩考核分和相应挂钩奖金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11-3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工程管理部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SDHC-GLBF-103101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及机械租赁单位进行的各类人材机费用的结算。
第二章 结算职责
第三条 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八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貌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4、项目部应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整理目录并存档。
(二)中期支付
1、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内,整理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支付申请。
2、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支付程序、支付格式,编制中期计量支付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计量支付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工程量,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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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等主要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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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五章 对内结算
第十八条 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
1、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预算员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
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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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中期支付单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期支付正式依据。
3、支付单应至少一式三份,项目部、公司和分包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委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委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部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超过上述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3、对于上述第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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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单,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十)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地政府对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等;
第五篇: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
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
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
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