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范本)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第次会议表决通过)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
1.生育权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下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生育证,依法安排再生育。
2.优待奖励权
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领,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费。
⑵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费。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
⑷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⑸对计生“三户”对象享受医疗待遇;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享受村规定的奖学金待遇;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本村水平线的,每月给予适当生活困难补助。
⑹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妇检和人口学校学习培训的实行误工补贴,每人每次5元(超过2个月者限期不予补贴)。
⑺免费为已婚夫妇提供避孕药具。
⑻晚婚的夫妇一次性予以奖励费200元。
⑼独生子女在本村入托、入园免交学杂费,小学与初中的学杂费由村委会给予报销,对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分别给予1000、500元的奖学金(凭入学通知书)。
⑽独男双农户夫妇退休后享受老人生活补贴比一般群众多一倍;独女双农户夫妇退休后享受老人生活补贴比一般群众多二倍。
⑾每年为学龄前计生户子女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⑿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每次妇检到位者,每年“六一”儿童节给予独生子女慰问。
⒀双农户独生子女可报销9年义务学杂费,医疗费每年补贴200元,要求审批二孩者,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一切待遇。
⒁对自愿选择绝育的对象一次性奖励200元(手术费另报)。
⒂本村16周岁以上不在学未婚青年能主动配合婚恋引导管理到位的,享受村里规定的所有福利待遇。
⒃村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能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访视、妇科病普查、育龄妇女小组学习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优先安排发展农、工、商生产性经营项目。②免费参加村委会举办的生产技术培训班。③竹林低产改造每亩补贴20元。④为独生子女每年免费体检一次。⑤优先批地建房。⑥优先安排各种就业。⑦优先提供村建商业店面。⑧优先安排杂地发展畜牧业生产。⑨优先免费提供蔬菜地承包,优先提供农药、化肥等农资物。⒄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村(社区)居委会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劳动就业、经营项目等办法予以照顾。
3.举报权
村民有权对违反计生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举报人将受到保密保护,举报内容属实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对村两委成员、中共党员个人及其家属违反计生政策情况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000元。对村民违反计生规定如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早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政策外怀孕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0元。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义务
1.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或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2.妇女怀孕应在2 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并定期到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检查。
3.持《生育证》的孕妇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4.生育孩子的家庭应当在当月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
5.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要求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父母应对子女生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有义务向村委会反映。
7.本村村民房屋出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必须同村委会签订《出租(借)户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内容配合村委会管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接受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
8.育龄流出人员在外出前应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育妇在外期间,必须每4 个月回村接受妇检或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
三、违约责任
1.村民违反计生政策规定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除按省条例规定由行政部门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不享受结扎奖励费)外,还要接受如下权利限制:⑴从发现多生育、婚外生育起,取消村给予家庭的福利待遇。
⑵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的,从发现之日起,停发村给予该夫妇及其父母的福利待遇至夫妇双方均达到《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止。
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的追回该夫妇第一个孩子历年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其他待遇。
⑷追踪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相关费用由该对象负担。
2.持《生育证》孕妇擅自终止妊娠或婴儿出生后不明死亡和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持有的《生育证》无效,并由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生育证》。是第一孩的五年之内不得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再批准生育。
3.育龄流出人员及出租户不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的,村委会不予出具有关证明和办理有关手续。流出人员或出租户不履行合同事项的,或“三查”未到位超过上级规定期限的,扣发村给予其家庭的福利待遇直到履行为止。
4.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者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便利,从而造成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由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并扣发村给予其本人的一年福利待遇。
5.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违反生育证的管理规定以及骗取、隐瞒本人生育情况的取消村里规定的所有福利待遇。
6.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不及时通知环情孕情检查、不及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上级部门申诉、检举。
7.村两委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个人或因其子女违反计生政策,除按以上规定限制权利外,还应予以党政纪处分。对不抓不管计划生育的村干部,村民有权提议依法罢
免。
8.阻碍计生公务、对计生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的,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管理与监督
1.村委会及相关的计划生育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监督小组向村委会和全体村民负责,监督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了解村民对计划生育的要求,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及时向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反映违规违约情况。
3.有关计划生育重大争议事项由村民代表议定。
4.建立举报监督和听取意见反馈制度,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5.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动或与本村规民约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的有关规定并作相应的修改。本村规民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六、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计生村规民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1.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二、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三、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五、对违反计划外生育的,视其计划外生育子女的个数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农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本人现居住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至
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7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条件,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计划生育证》怀孕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篇:计划生育
刘河镇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档案如何规范建档的具体操作方法
A1、基层基础档案建设:
(1)填写好育龄对象登记表和汇总表。
先摸清底细,是育龄对象的(上环的、结扎除外)全部登记。再分两类登记:一类是在校女教师是育龄对象的(结扎除外),都按登记表上的项目登记。另一类是在校男教师是育龄对象的半边户(结扎除外),作好登记。
最后进行汇总,按汇总表上的内容填准。
(2)月报工作:每月将本校新出生的信息及时上报。
如果本校本月无计划生育的,即上报:无。填好内容、日期、月报员姓名,用电子档发送到教育办公群,每校每月留一份存档。
(3)妇检工作:
每学期各学校组织在校育龄对象的女教师进行妇检(到镇计生服务站),每学年分春秋两次妇检。春季三月份,秋季九月份。各校将妇检证明复印一份上交到中心学校存档(也包括男教师半边户证明)。
(4)符合政策生育的基本证件:
收取四证一单复印件(育龄对象)存档,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节育证明单。
(5)学校无业人员、临时工、流动人口登记造册:
做好节育措施,及时上交妇检证明。
(6)建育龄妇女信息卡。
(7)有孕情包保责任书,孕情跟踪填报卡。
(8)有专题会议记录。
2、组织机构、制度、计划、总结。
(1)每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配有廉职的计生专干负责,业务熟悉,责任心强。
(2)制订好学期初工作计划,学期末的工作总结。
3、档案整理,各校将档案分门别类装订规范,资料齐全,育龄信息清晰。
B、离退休老干工作:
1、计划、制度
各校必须有学年工作计划及安排。
2、活动:
每学期组织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如诗词、书法、绘画、听课、等。并将每项活动的内容如:作品、照片等留校存档。
3、信息:各校将老干信息登记详细:电话、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存档。
4、老干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各校制作满意卡,让老干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中心学校2014.3.
第四篇:计划生育
3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王玉庆透露的消息以及最近几天媒体报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放开二胎的提案和建议,使“放开二胎”成为各大网站的热点话题。百度两会新闻热搜词榜显示,“放开二胎政策”一词在3月7日位居榜首。
今年的两会上,已经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放开二胎政策。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冬玉在提案中提出,应实行“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疾呼,应该从今年开始调整独生子女政策,凡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放开二胎,用三到五年时间,全面实行这个政策,农工民主党中央也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国策不动摇,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提案》。这一话题迅速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支持放开二胎政策的网友超过了一半,网民认为按独生子女的年龄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更符合人的正常生理规律。全国政协委员王玉庆回应说,国家计生部门正在考虑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印证了《财经》杂志在去年3月的报道《独生子女政策谋变》:“十二五期间,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育二胎的政策,有望以省为单位、分批次进行试点,进而在全国逐步展开。”我估计,到今年4月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公布后,将会根据这些数据确定哪些省份作为第一批“单独二胎”的试点省份。
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已是中国大中城市的普遍问题,上海作为中国常驻人口最多的城市也是这样。实行这一新政策对人口老龄化、人口负增长不会有效果的,没有考虑问题的实质,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这一国策的核心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只要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才能生二胎。李冬玉委员认为一胎有风险,包括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养老风险、国防风险等,无疑是有道理的。但其实,即使不考虑这些风险,独生子女也有孤单等问题。还有不少夫妇愿意生多个孩子,也能够抚养得起多个孩子,却因为政策限制只能生一个,感到非常的遗憾。
实事求是讲,正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二三十年来“少生了一代人”,我国的经济发展才没有被资源消耗拖后腿,而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严格限制二胎的计生政策,是在特定历史和社会发展时期做出的。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进行更科学严谨的研究,及时做出合理调整。有经济学家指出,“一孩制”的计划生育加速了老龄化进程,而严重的老龄化将消灭“人口红利”,加重养老负担,导致经济衰退。有社会学家指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能是新生儿性别比失衡的重要诱因。
一些人担心放开二胎会带来负面效果,不可否认有可以理解之处。一方面,中国的总人口太庞大,如果人口再迅速增长,很多方面将会难以承受。另一方面,现在对超计划生育二胎,要进行相当严格的处罚,放开二胎可能会引起一些公平方面的争议。但其实,随着城市化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现在居民的生育意愿与过去相比已经有很大的变化,放开二胎之后,未必所有人都会生二胎。而以经济处罚来防范超生,事实上效果也比较有限。
在公民生育权与资源承载力之间无疑需要平衡。但无论如何,在众多关于人口问题的说法中最让笔者深信的是,保持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尊重世代更替水平,而不考虑意外死亡,世代更替水平应当为2,即一对夫妇平均生两个孩子。当然如果保持总人口不变,中国人口数仍然巨大,但那样人口结构会合理得多,而提高人口素质比控制人口数量更重要。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符合国家和百姓的长远利益。然而,我同样认为,计划生育不等于永远、严格的一胎制,而重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而目前针对二胎政策的争议还需我们继续关注并思考。
第五篇:计划生育
军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思路
坚持“一个中心”
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官兵主体地位,维护官兵实行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
突出“两个重点”
即突出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军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提高管理监督效能,突出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落实“三个结合”
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干部战士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精神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做到“四个不动摇”
即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军政主官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实现继续走在全社会前列的目标不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