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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71161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3:57: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

乔发„2010‟21号

中共乔善乡委员会乔善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实施办法

各村(居)民委、乡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根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业特点和涉农项目,进一步制定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以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切实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

农村人口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因素。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现各项惠农政策对计划生育群众的公正公平,是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乡直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在惠农政策上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促进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明确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由政府统揽,各相关部门履职,制定和落实针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待、减免、帮扶、保障、救助政策与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探索建立全面的、长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激励机制,以此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转变;增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更有利的人口环境。

三、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惠民政策体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困难家庭理应得到重点扶助。各级各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在制定或执行相关惠民政策时,主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商,逐步探索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惠民政策体系。凡是惠民政策,计划生育家庭要优先享受,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或按户落实资金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要在平均基础上提高一定的补助标准。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乡扶贫办: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乡民政办:把农村中的独生子女贫困户特别是子女夭折、病残后又无生育能力的家庭优先纳入困难救济、慈善助学、安身工程建房,优先解决他们的生活、入学和住房困难,在安身工程建房工作中对计生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发展社会福利、农村社区服务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年满60 岁后,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及时将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的“三结合”户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治病困难。

乡卫生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区属卫生医疗单位减免门诊挂号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农村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治疗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

乡林业站:在造林工作和发展经济林工作中,优先向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林业科技服务,优先安排林木采伐计划和植树造林、林下地综合利用、科技示范等林业工程项目。乡妇联:要在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巾帼扶贫” 活动时,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春蕾计划、大龄女童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把应当享受惠农政策的计划生育群众,及时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落实的工作举措各村民委、乡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好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各项惠民政策。对于今后安排的涉农惠农项目,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逐年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好优惠政策。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每半年和年终考核1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

中共乔善乡委员会

乔善乡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5日 词:计划生育 惠民政策 实施办法(共印20份)中共乔善乡委员会2010年4月15日印发

第二篇:2018年计划生育惠民有关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惠民有关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40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500元/人/月。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

(一)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女孩家庭父母:1560元/人/年;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400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四、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补贴

(一)对象确认条件: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二)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财政补贴80%。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五、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一)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本辖区城市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其它条件。

(二)扶助标准: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4800元/人/年,直至亡故。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六、重庆两江新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年满49周岁。

(二)补助标准: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600元/人/年,直至身故。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七、重庆两江新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增发扶助金

(一)对象确认条件:本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20元/人/月。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八、重庆两江新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一)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区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从未获得过2.5元/月、5元/月或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一次性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300元/人。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九、重庆两江新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年满49周岁。

(二)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500元/人(丧偶的补助健在方1000元/人)。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十、重庆两江新区独生子女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本区户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二)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丧偶家庭1000元/户。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解释到所在(村)社区咨询。

申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31日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当事人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交村(居)委员会。

备注:以上均需提供本人的建行活期存折或卡复印件(不包括信用卡)

第三篇:惠民政策

1、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分别于8月和11月份下发通知,共计要求取消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7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服务机构设立、贷款卡发放、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等。2、80个示范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李克强强调,要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竞争一定要公平。不能让哪个企业通过‘关系’进来。”

3、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明确目标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水平、控制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淘汰黄标车数量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工伤认定标准放宽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称,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5、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至3万元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6、供应短缺药品试点国家统一定价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由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为保证短缺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7、7400余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10% 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统计显示,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达仍然3050元排在第一位。其他如青海、山西、新疆、天津、河北、河南、甘肃、贵州、江苏、云南、陕西12省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2593元、2389元、2298元、2295元、1950元、2100元、2065元、1977元、2236元、1877元、2116元。

8、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

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9、首套房认定标准放松 贷款利率下浮

201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文指出,为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

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四篇:惠民政策(定稿)

农村农业相关政策法规

一、水利惠民政策

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全面解决规划内的4.13万人饮水安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其中,2011年国家、自治区向泽普县投入专项资金1425.8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459.63公里,解决农村2.4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投入专项资金825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321公里,可解决农村1.3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利用上海对口援助资金340.76万元,解决8915户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问题。

2、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施优惠电价:执行农业灌排电价0.36元/度。

3、支持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补贴政策: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对新建的高效节水灌溉农业补贴标准从100元/亩提高到200元/亩。

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中央投资8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资500万元,用于泽普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造末级渠道23公里,更新改造机电井9眼,新增高效节水3万亩,5、防洪工程建设: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为我县投资2996万元,在叶尔羌河亚斯墩下段新建1.7公里永久性防洪工程建设。

6、支持水利建设:地委、行署《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喀党发[2011]17号)文件规定:从地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新增部分提取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从土地转让受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和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

二、农业相关惠民政策

1、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每亩小麦补贴88元。

2、良种补贴政策:(1)小麦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2)玉米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0元;(3)棉花种子补贴政策:每亩15元;(4)水稻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

三、农业机械惠民政策

享受补贴的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 大类46 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 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 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1年各地补贴重点要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先进机械装备倾斜,各县(市)对动力机械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60%。补贴产品目录共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的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规定,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优选条件是:申请购买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的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种植大户优先考虑。已按要求办理机具报废的农机户优先考虑。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农机具;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即:5台卷帘机、5台热风炉、5棚棉被等);

(三)泽普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

2011年给我县分配850万元。第一批400万元,第二批资金450万元。我县第二批资金补贴重点要向畜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倾斜,动力机械(拖拉机)重点向报废更新的拖拉机倾斜。

四、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补助粮食。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生活补助费。

(二)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对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对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畜牧惠农政策

(一)泽政发[2010]48号:《泽普县牛、羊、家禽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专业户标准:

畜牧业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发展户2-3万元,中等户3-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确认,一年不少于6次。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畜牧业专业户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投资建场并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对购进优良能繁母畜或种畜禽的给予补助。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同时在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由各类项目资金、村集体资金等修建的标准化畜禽棚圈,若农民愿意大规模筹集资金发展畜禽养殖的,可给予适当免除租赁费的优惠。

畜牧业大户、特大户可享受免除1个劳力三年义务工的待遇。缺少的饲草料可由乡镇(场)协调,从无畜户或养殖数量较少的农户中收购解决。

粮食部门应允许畜牧业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禽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饲养奶牛、种畜或发展特色养殖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规模越大,政策越优惠的原则。凡定为畜牧业育肥兼屠宰的专业户,并在统一规划的养殖小区内修建青贮窖的,补助费用和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泽政发[2010]47号:《泽普县生猪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专业户标准 优惠政策

生猪养殖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数额发展户3-5万元,中等户5-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不少于6次检查确认。但专项贷款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作为其他用途。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二年还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7月20日期间,对购进能繁母猪或优良种猪的由政府给予补助。凡在养殖基地集中饲养的,购进一头能繁母猪享受补贴500元,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在农户区散养的享受300元的补贴。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生猪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生猪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粮食部门允许生猪养殖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生猪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养殖生猪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在能繁母猪补贴、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生猪养殖业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格局后,将在基地产品质量认证、价格保护、产品销售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肉类出口外销储备库,形成有机衔接,保证养殖户利益。

五、家电下乡有关政策

根据新政办发〔2009〕19号《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

第二部分 社会事务惠民政策

一、教育

1、按照《关于做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喀教传发【2011】380号)文件要求: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补助(小学14959人,初中8451人)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200天。

2、按照《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12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

10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3、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22号)文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寄宿生生活费达到1000元、初中达到1250元、特教生达到1500元。

4、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学期“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48号)文件要求: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补助,用于双语幼儿园水、电、暖等维持日运转的开支;学期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月4.5元)的标准安排,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前双语幼儿园聘用教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370元、每年12个月补助,其中:双语教师生活费每人每月800元,“三金”补助每人每月570元。

二、医疗卫生

1、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78号文件要求:本县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4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剖宫产补助800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泽政办发[2010]72号《泽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

2、按照《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春苗工程”—喀什地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52号)文件要求:对全区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凡患有先心病,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免费手术治疗。

3、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管理方案>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7号)文件要求:对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叶酸,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剂量,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费购买增补叶酸。

4、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5号)文件要求:对我县农村提供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限价。限价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不超过4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不超过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不超过900元、剖宫产不超过2200元。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免去合作医疗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的费用不足8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800元的,按8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的,按新农合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9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900元的,按9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22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补助;在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一位农村孕产妇按新农合医疗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800元,剩余部分自付;农村孕产妇转定点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1200元,剩余部分自付。

5、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泽政发[2011]97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未再生育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奖励金直到亡故。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三条 农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四条 农民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享受三胎生育政策,自愿放弃第三胎生育,领取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放弃第二、第三胎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女方年龄49周岁之内的或离婚、丧偶的少数民族女性,年龄在40—49周岁之内,可以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三地州计划生育特殊奖励政策,第一年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五条 所有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都可以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奖励扶助资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也可纳入一次性奖励扶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女性或60周岁以上的男性家庭,可纳入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子女报考疆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可以享受加分照顾政策。报考疆内高校加10分,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加5分。同时考取疆内初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疆内高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内地高中班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内地大中专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疆内大中专院校的1500元。此项经费由县级教育经费中支出。

三、民政救助

1、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泽政发[2010]32号文件要求:

资助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为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即以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政府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患有常见、慢性病或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也可用于住院治疗押金。救助卡不得跨结转使用。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住院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在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民政局提供的证明为准进行治疗,由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在扣除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的剩余部分,个人无法承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需个人自付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病人,医疗救助报销剩余资金的50%(下同);报销后剩余 5001-10000元的,救助70%;报销后剩余10001-15000的,救助80%;报销后剩余15001-20000元的,救助85%;报销后剩余20001元以上的,也按85%救助;累计医疗救助金封顶线不超过30000元。对累计医疗救助金超过30000元的特殊困难病人,经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实施再次补助额度。对县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需转诊到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住院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相关领导、民政干事、亲属等相关人员的担保证明。县民政部门经与转诊的定点医院联系,对预计治疗费用的30%实施即时事前、事中救助,将救助资金汇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账户,不得付给患者本人,定点医院也不得提取现金给患者,待其治疗出院后,以医院证明、治疗费用等相关凭证按报销比例予以核销。

2、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泽党办发〔2011〕21号)文件要求: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 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龄在80周岁(含8 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l32元)。

3、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泽政发[2010]31号)文件要求: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乡、镇负责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泽政办发[2011]99号)文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就业

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村委会(社区)帮助他们办理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设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农村户籍的住房有困难没有宅基地的由国土局予以划拨宅基地。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5、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90号)文件要求: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金额,城乡妇女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但展期不贴息。对新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6、按照《转发自治区<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喀地民发【2011】61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7月起,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44元/人/年。

7、按照《关于提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待遇的决定》(泽政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待遇(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36.7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727.5元)外,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给其每人每月另行增发物价补贴200元,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烈士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烈士子女中有在泽普县高中就读的,费用全免;有在读或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县政府解决资金,资助其完成学业。烈士遗属(丈夫或妻子)没有住房的,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家庭在泽普县城安排80平方米住房1套。烈士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烈士遗属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500元。

因公牺牲人员遗属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待遇(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17.5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651.7元)外,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给其每人每月另行增发100元物价补贴,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因公牺牲人员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中有在泽普县高中就读的,费用全免;有在读或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县政府解决资金,资助其

城安排50平方米廉租住房1套。因公牺牲人员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因公牺牲人员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000元。

烈士遗属及子女、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及子女,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备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就业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就业愿望等优先安排1人就业。安排至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符合大中专毕业生身份的,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各类培训的,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事业单位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经政府批准到县事业单位工作。

烈士遗属及子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不论户籍性质,每人每年均按照最高档次1000元的标准参保,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8、按照《关于印发<泽普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泽政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对缴费参保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农村低保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0元至500元(含50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30%;年收入在500元至350元(含35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50%;年收入在350元以下的,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的两项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储备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在本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和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一、根据(劳社部发[2007]24号)《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

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泽普县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7月9日)

(一)已改制破产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时没有为其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单位职工本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长期亏损、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各类困难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也可以按本意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基数以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筹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所需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所缴费用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帐户。

(四)缴费按自然核定,起始时间为参保当年元月。2009年参保的,缴费后30天享受待遇。2010年及以后参保的,缴费90天后享受待遇。

(五)本意见公布前,上述人群中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于2009年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三、根据《泽普县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以泽普县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于每年元月30日前按缴费基数的4.2%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即参保时只缴个人应缴部分,补贴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算补贴金额后按程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入医保帐户,补贴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办理了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每年只需缴纳大病互助费,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待遇。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要实行单独列帐,分开运作,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四部分 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对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估价对象为居住用房的,征收估价应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估价对象为非居住用房的,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收益对价格的影响。征收估价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单独估价。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用房,按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所对应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未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的,按照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进行估价。

征收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下列费用应单独计算列入征收补偿总费用中,不作为征收估价事项:

(一)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

(三)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

(四)征收房屋自行装修部分的损坏补偿费;

(五)为鼓励搬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向被征收人以及承租人支付的各种补助、奖励性费用。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房由政府确定租金标准的除外。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和装修损坏补偿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

2012年1月15日

中共泽普县委宣传部

第五篇:惠民政策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意见反馈,集中推出了一批涉及交通运输建设的惠民政策。

一是扎实做好干线公路提档升级。启动实施高速连接线、改造工程;完成18.6公里线大修和7.2公里的县道维修改造工程;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安保工程;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

二是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出行环境。完成中修工程;修建不少于50公里的连村公路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硬化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田路分家”工程。

三是积极实施危桥重建工程。完成桥、桥两座危桥重建工程,确保2014年底如期竣工通车。

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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