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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2-10109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18:55: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哪些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为了不因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消灭而导致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以下两种情况有特别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篇:房屋拆迁公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房屋拆迁公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对于房屋拆迁公告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山东拆迁律师总结业内人士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拆迁公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有:一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公之于众的一种形式,公告中的内容并非公告本身设定,而是拆迁许可证中已经载明的,公告只是对拆迁许可内容的重复,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其目的;二是拆迁公告所涉及的对象不特定,并没有给当事人直接设定相关权利义务,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拆迁公告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主要理由:一是拆迁公告的内容仅适用于拆迁范围内的特定人群,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且不能反复使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拆迁公告的相对人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与拆迁许可证的相对人不同,拆迁公告与拆迁许可证不能等同。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持第二种观点,即对拆迁公告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拆迁公告中拆迁范围是特定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此范围内也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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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2_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2_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2_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2_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2_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2_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规定可以撤销的仅仅是指通知下发之日已办理林权登记和已发放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已发放的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在《通知》下发之后(202_年12月25日)发放,其不属于该《通知》所规定的可撤销林权证的范畴,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决定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林权证系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和发放。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决定,显然无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被申请人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核发,由申请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在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林权证后,即便是有人对林权证提出异议,也应属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而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人民

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XXXXX市人民政府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202_年3月4日

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345

住址: 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_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_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 点、事实。”,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罚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南宁市公安局颁布的《南交管2010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10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2_年4月15日

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例文)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性别:年龄:岁职业:农民 住址:

申请人:性别:年龄:岁职业:农民 住址:

被申请人:***畜牧兽医局

地址:****路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畜牧兽医局202_年7月17日所作**牧草罚[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牧草罚

[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申请理由:

一、草原使用者主体错误。

1999年,牧场村委会研究并召开村民集体大会讨论,将村民定居点南约300亩的荒地(每人2亩)分给农业组村民,使得农业组村民在原每人5亩责任地的基础上变成每户每人7亩地,所分得的土地已在村民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自1999年分配到户以来,部分村民已将分得的2亩责任地种植多年,还有部分村民因无种植能力一直闲置分得的2亩地至202_年。所以申请人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与村里14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至今任然在做土地改良。

因此土地使用者是村里的14户人家,并不是****村委会,如需退还应退还给草原使用者即村里的14户人家。

二、不应处以**万元罚款。

申请人所承包的地块周围土地已经种植农作物多年,可**市畜牧兽医局偏偏对申请人的地块进行处罚,明显有失处罚的合理性。申请人所承包的是同村农业组14户村民的责任地,农业组种地、牧业组领牲畜这是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在1999年将居民点南约300荒地分给农业组几十户村民的原因。

申请人所承包土地的利用仅仅只是种一些作物,看一下一下改良效果,草料性质用地没有改变,反而改良后更加适合草料地,申请人计划202_年将全面种植草料,因此申请人对承包土地的破坏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市畜牧兽医局根本没有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所作的处罚金**万元决定明显错误。

三、镇政府和村委会也有明显管理过失,也应处罚。申请人只是个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国家禁止非法开垦草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知晓。202_年4月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后,改良土地直至202_年种植作物,村干部或镇干部是知晓的,从202_年申请人承包土地至今没有村干部或镇干部前来做工作,或作草原保护普法宣传,致使申请人受到误导,自接到**市畜牧兽医局处罚决定后,申请人也

多次找村委会干部和镇政府干部协商解决,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没有制止申请人的开垦行为,导致处罚决定的发生与村委会和镇政府的管理缺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处罚决定并没有提起对村委会的处罚。

四、处罚文书制作有瑕疵,无成文时间。

申请人收到的**市畜牧兽医局处罚决定书后,发现处罚决定书最后一页日期上没填写时间,一个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成文时间,使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日期代表着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没有日期的处罚决定如何让申请人确认此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

综上所述,**市畜牧兽医局所作**牧草罚[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1、草原退还主体错误;

2、不应处罚金;

3、因镇政府和村委会监管缺失和宣传不到位没有提及和处罚;

4、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因没有成文日期是否有效,共四处错误。现申请人虽然在所承包的土地改良投入资金、人力已经很多,现仍未产生收益,仍处于改良过程之中,但是申请人原意就是将所承包的地改良好并恢复草料地性质,同村包括村干部在内与申请人相邻草料地依然在种植农作物,无人或相关单位前来管理制止,一个村就唯独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作为草原监管机关的公信力何在。作为普通农民的申请人只知道有地就种、使荒地变绿,因为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管理缺失,致使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管理作用何在。因此申请人对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恳请复议机关撤销**市畜牧兽医局的博市牧草罚

[202_]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上级单位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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