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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精选多篇)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95994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12:4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2_—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2_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2_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第二篇: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2_—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2_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2_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2_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2_—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2_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2_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自202_年起,凡新开工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如与省其他有关规定不符,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三篇:庄河市滨海公路工程建设 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庄河市滨海公路工程建设 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

为做好滨海公路工程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大连段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_〕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认真贯彻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公路建设的指导方针,坚持“全线动员、行政协调、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原则,坚持政府行为,依法征地动迁。

2.滨海公路庄河段征地动迁补偿按照国家、省、大连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周边县、市、区及本市重大项目征地动迁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动迁范围按照省统一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公路界桩)内实际征地动迁量和本补偿标准核量。

4.凡需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和收取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实行简化和减免。

5.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的动迁,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水利设施、荒山、荒地、林木及原有的乡村道路、拦海堤坝、海滩等不予补偿,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7.动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居民实行自行建房安置,并由所在村按村镇规划和有关规定,为被拆迁居民无偿提供新房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除外)。

8.征地动迁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又要力求降低工程造价,对农民群众个人的补偿资金要保证按时到位。

9.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亩补偿2.4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0万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亩补偿2.4万元)。

2.征收工矿、村(居)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1 万元。

3.征用果园地、林地每亩补偿费1.0万元。

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14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4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瓦、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5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13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申请重新测量核定。

海水养殖育苗室有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无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临时建筑有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下室每平方米补偿65元。

草棚、牲畜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

厦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40元。

猪圈、鸡窝、养鸡大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养猪大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

日光温室:竹木土墙每平方米补偿30元,竹木、砖石每平方米补偿40元,钢筋砖石每平方米补偿50元,冷棚、拱棚每平方米补偿10元。

砖墙每立方米补偿150元,砼块墙每立米补偿100元,石墙水泥砌每立米补偿80元,黄泥砌每立方米补偿40元(基础不予补偿)。

方砖每平方米补偿10元,彩砖每平方米补偿25元。

大门垛每座补偿30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10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600元。

水渠每米补偿5元,可恢复使用的不予补偿,直径3米以上的大口机井含设备每眼补偿20000元,直径3米以上的预制管井每眼补偿1000元,直径3米以上的排灌大井每眼补偿10000元。

储水池(水泥砌筑)容量每立方米补偿100元。

沼气地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5—2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50元。

坟每盔补偿300元。

门市房停业损失费每户补偿:在拆迁范围内对涉及经营用房、厂房动迁以及利用住宅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业补偿应按工商部门核定从业人员数量,每人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偿300元。

居民住宅动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800元。

室内装修:吊顶棚、墙壁软包、板贴、壁柜、木质或理石地面按室内地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80元;平扣板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泥地及地面砖每平方米补偿30元,灰棚纸棚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动迁通知下达后,农户不得再栽种任何农作物。通知下达前已有青苗的,补偿标准为:

1.粮油作物每亩补偿1000元。

2.露地蔬菜、西甜瓜、辣椒、葫芦等经济作物每亩补偿202_元。

3.温室蔬菜:

(1)茄果类:茄子、辣椒每平方米补偿24元;苦瓜每平方米补偿23元;番茄每平方米补偿17元;黄瓜每平方米补偿16元;菜豆每平方米补偿12元;其他每平方米补偿17元。

(2)西甜瓜类(含哈密瓜)每平方米补偿28元。

(3)根菜类(胡萝卜、马铃薯、萝卜等)每平方米补偿8元。

(4)叶菜类(白菜、韭菜、油菜、葱等)每平方米补偿7元。

4.冷棚蔬菜

(1)茄果类:苦瓜、茄子、辣椒每平方米补偿12元;黄瓜每平方米补偿10元;番茄每平方米补偿8元;菜豆每平方米补偿6元;其他每平方米补偿9元。

(2)西甜瓜(含哈密瓜)每平方米补偿11元。

(3)根菜类(胡萝卜、马铃薯、萝卜等)及叶菜类(白菜、韭菜、波菜、茼蒿等)每平方米补偿5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庄河市滨海公路工程建设 征地动迁补偿标准(2)来源:未知 作者:

(1)杨、柳、榆、槐树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2_—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补偿标准: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蔬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2_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六、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栽植密度(上限)每亩:苹果树111株,梨树111株,樱桃树露地111株,温室111株,桃树露地111株,温室444株,李树、杏树露地111株,温室444株,葡萄露地444株,温室1334株,枣树111株,山楂111株,苗圃18000株,实际栽植密度低于上限的据实计算,超出上限的以上限为准。

1.苹果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00元;

8—15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16—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5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200元。

2.梨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00元;

8—15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16—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5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200元。

3.桃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元;

8—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00元;

21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80元。

4.李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20元;

8—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4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150元。

5.葡萄树:

1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0元;

4—11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20元;

12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80元。

第四篇: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动迁补偿行为,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2_]2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普湾新区区域内实施征地动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征地动迁,是指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因发展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集体土地,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另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动迁补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协商和据实评估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成立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管委会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的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工业园区(以下称街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动迁补偿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征地动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使用权人负责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章补偿程序

第七条

对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领导小组依据规划红线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动迁工作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动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设设施农业、抢栽树木;

(四)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第九条普查、登记、评估等工作按照动迁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街镇根据普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证照,由街镇收回。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未能与被补偿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限期内拒不交出土地的,各街镇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前款所述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

第三章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参考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补偿。收回经批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比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进行补偿。

征收一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上款综合地价表标准的100%予以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综合地价表标准的80%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第十七条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前款所述标准中未包括或不适用本地区的类别,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及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提出补偿标准,报管委会批准后,在本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四章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对住宅房屋分为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商品房两类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住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三部分。

(一)房屋补偿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按照《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执行。

(三)安置补贴按照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之和与合理居住水平的商品房价格之间的差额一次性发放,具体标准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综合考虑原房照面积、地区人均居住面积及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后提出,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住房产权调换依据原房照面积进行补偿。考虑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原住房人口的后续分户等因素,按以下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原房照面积低于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补偿面积与原房照面积之比不低于1.8;

(二)超过105平方米100%的部分,按原房照面积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1:1.4补偿;超过105平方米200%的部分,按1:1.2补偿;超过105平方米300%的部分,按1:1补偿。

产权调换过渡期的临时补助按区域内同等面积的楼房租金支付。具体的补助标准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过渡期限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逾期1年以内的,逾期期间每月增加50%补助;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期间每月增加100%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实际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实际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高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15平方米以内的(含15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

(二)15至25平方米的(含25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下调10%结算;

(三)2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农村宅基地住房补偿安置待遇。被征收人在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有证房屋的,合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安置后,不得在本辖区内尚未动迁区域购买或重建宅基地房屋。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货币补偿参考市场价值,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商品房产权调换按原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被补偿人有权按成本价增加原产权面积的20%,相应增加的税费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产权调换过渡期的临时补助参照农村宅基地住房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以有效房屋权属证明为计户依据,每户1000元。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企业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动迁补偿包括实物资产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

对实物资产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对拆除生产必需的、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按评估净值进行适当补偿;对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生产物资、存货等根据评估机构核算的搬迁费进行补偿。

对被整体征占的企业,动迁通告下发时正常生产经营的,考虑停产损失、职工安置等因素支付安置补助,原则上按不高于不动产评估净值的20%进行补偿。

对在农村宅基地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已按农村住宅标准进行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对规模养殖业户的补偿,参考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规模养殖由领导小组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建用房参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不另行对停业损失、职工安置等进行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违法出具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补偿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动迁补偿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挠和破坏征地动迁秩序,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动迁补偿项目或其他应需明确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进行的项目动迁,仍按原批准的动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按我区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另有规定时,以国家、辽宁省、大连市规定为准并对本办法适时调整。

第五篇:征地补偿协议书

XX乡202_年易地搬迁项目征地补偿

协议书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XX乡总体规划》和《XX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要求,结

合《XX乡202_年易地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我镇计划在XX乡XX村XX

社计划征地80亩。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耕用地补偿:

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甲方征用乙方耕地亩,标准为3700

元/亩,补偿款,共元/亩,补偿款。共计补偿款,大

写。

二、征用后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乙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镇政府将按易地搬迁项目设计

要求进行建设,并不予耕种。

三、征用和拆迁补偿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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