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一、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1、《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举报并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党纪和政纪处理。
二、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
5、积极宣传中发〔2006〕22号文件,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7、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变动的宣传,一定要全面准确、禁止炒作,需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之后再酌情决定;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批评性报道,要特别慎重,须事先征得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的同意,发稿前须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从大局出发,审定核实,妥善处理。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8、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孩审批、二孩及以上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9、凡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10、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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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宣传、文明办、监察、公安、文化、人事、民政、工商、广电、体育、文联、青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特殊、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二胎及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与省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通报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有举报违法生育问题以及生育情况不清的,应向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征询该干部执行生育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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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党委有关部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推荐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推荐工商联执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就有关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上述人员中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审核、处理结论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到凡未进行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凡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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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过程中,考察对象被举报有违法生育问题且事实清楚的,取消其任用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及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超生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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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完善再生育审批工作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组织、人事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干部生育二孩的审查备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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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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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年,是全面实现“”计划、谋划“”发展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围绕“科教兴区”、“以港兴区”和“三个集中”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创宣传特色,强优质服务,不断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全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3万人左右,人口出生67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7.37‰左右,自然增长率1‰左右;户籍人口控制在71万人左右,人口出生47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6.63‰左右,自然增长率-0.10‰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全区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围绕“科教兴区”、“以港兴区”和“三个集中”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科教兴区”、“以港兴区”和“三个集中”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发展目标,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积极探索人口综合调控。一是开展对“区人口发展战略”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应用。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二是根据《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着手编制《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2006—年)》,为未来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相应的人口中长期规划。三是按照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地编制《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规划》。四是拟开展“临港新城开发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的课题研究。
二、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创新
要适应体制机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的新形势,积极探索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人员、经费和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要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改革,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纳入公共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幅要高于当年同级财政增幅。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在村务公开栏中把计划生育内容列入其中,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格局。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市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兑现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利益。做好《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按规定兑现。坚持走社会化帮扶道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社会救助长效机制,继续探索销售“扶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专题彩票,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三、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能力。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尤其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做到及时、足额。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各级人口计生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四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积极主动化解突出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四、坚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一是要以《婚育证明》作为办理《市居住证》的前置条件为突破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知晓率、持证率和验证合格率。二是要以《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为契机,与相关部门合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管理,从而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育龄人群的管理。三是坚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制度。四是加强源头管理,要与流出人口比较多和集中的外省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双向联系,定期反馈信息,落实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机制。
强化人户分离对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将人户分离人员列入重点随访对象,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工作。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对辖区内人户分离对象生育、节育、联系方式知晓率达100%。
五、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以市、区建设健康城市(区)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一是加强镇、村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阵地建设。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批示要求,把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作为公益性机构纳入镇实体化建设之中,纳入公共财政投入体系予以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镇人口计生行政事务、政策咨询、生殖保健等“一门式”服务水平。全区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建设规范化率达90%。继续推进村(居)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规范化建设。抓住区开展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契机,全面完成村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建设。二是因地制宜,开展家庭计划指导服务工作。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生优育知情选择和适时生育知情选择”为重点,发挥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网络优势,为育龄人群提供优质服务。区人口计生委拟编写《家庭计划知识读本》,使之进入千家万户。三是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四是健全免费药具发放网络,完善外来育龄妇女环孕情检查机制,继续为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免费B超检查。进一步健全药具发放网络,发挥基层网点的作用,方便群众,保证渠道畅通,特别是加强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发放点的建设,确保新建成的单位做到在1个月之内落实药具发放人员并开设药具供应点。探索在农村为农超市、居委门卫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提高社区居民避孕药具的易得性。继续推行外来育龄妇女全日制环孕情检查制度,做到宣传、服务和管理“三同时”。
六、坚持部门协作,进一步打造“大联合、大宣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格局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加强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探索人性化教育途径和方法,按照“上下联动、资源整合、配置优化”的原则,探索社会化、公益化、市场化并举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新机制,形成“大宣传、大联合”的人口计生宣传格局。一是继续加强与区“两台一报”的合作,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与发展”等专栏,不断提高栏目的质量和收视、收听率。二是针对我区未婚生育现象较为突出,加强与团区委、区妇联的合作,广泛开展婚前青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在流动人口集聚地深入开展“关爱女孩”系列宣传活动,遏制性别比升高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镇建设若干个人口文化小区,以进一步营造人口计生环境宣传氛围。四是坚持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利用区“两台一报”坚持做好经常性宣传人口计生的报道,利用公益广告、黑板报、墙报、居民楼道宣传栏,做好经常性宣传;抓住“冬春”、“13亿人口日”、“7·11”、“9·25”、“10·28”、“12·1”等重大节日契机,开展集中性宣传,做到宣传形式多样,寓教于乐,贴近实际,注重实效。五是继续加强与区委党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发挥人口理论教育基地作用。
七、坚持整合资源,进一步发挥计生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为计生协会参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造条件,使之发挥作用。一是扩大协会组织的覆盖面,加强在非公经济和流动人口中的建会工作。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整建工作。充实调整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队伍运行机制、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活动方法。三是继续开展“幸福工程”活动。开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险险种,积极开展募捐、扶贫帮困、为民排忧解难活动,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工作,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做好事、办实事。四是全面推广青春健康国际合作项目,与区教育局合作,在试点、拓展的基础上,在全区中学内全面推开。
八、坚持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认真开展以实践“”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需要的人口计生干部队伍。一是健全区、镇、村(居)、组(楼)四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特别要加强镇、村(居)委的人口计生机构建设和干部配备,着力解决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现状。二是加强人口计生干部的岗位培训,尤其是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业务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人口计生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四是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新一轮文明单位和文明站的创建工作。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强基础、提素质、创特色、促转型、保稳定”的工作主
线,以宣传教育、优质服务、依法行政、利益导向、群众自治、生育关怀为手段,抓重点,克难点、树亮点,全面提高人口和计生工作管理水平,为新区开发建设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1.人口均衡发展有效推进。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完成考核指标,再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到90%以上。2.优质服务管理有效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全覆盖,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3.统计信息质量有效提高。统计误差率1%以下;全员人口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数据项准确率达到90%以上;当出生上报及时率达到95%以上。4.流动人口均等化管理有效扎实。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管理率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掌握率均达到85%以上。5.群众满意程度有效提升。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有序推进、实现各村(社区)全覆盖;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全面落实,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无因行政不当引发的计划生育重大案件,人口计生工作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推进村(社区)计生服务室规范化建设,推进新农村人口文化建设。
三、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14年主要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1.推进村级工作规范化。坚持并完善新区、村二级例会制度,抽查督办村级例会落实情况。5月份和11月份分别对村(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式评估。
2.推进目标管理制度化。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以指导督办为主的考评机制。对平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记实管理,并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认真做好考核调查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各种考评制度,制定调查质量跟踪追究管理办法,努力保证考核评估质量。
3.推进服务数据信息化。完善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健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规范,实现信息的动态管理,发挥信息的引导服务功能。推进人口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信息的分析应用,以应用促发展。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三级便民办证系统的应用和村级信息化建设。
4.推进队伍建设职业化。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科技服务、宣传咨询、信息统计和社会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到村指导等形式,提高计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人口计生信息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提升计生队伍的业务素质。
5.加强新居民管理均等化。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技术服务,提高流动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抓好流动人口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落实“以证管人”、“以企管人”、“以房管人”各项措施。加大区域协作力度,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两非”案件查处、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等重、难点工作的协作推进机制。发挥计生部门在“控总量、优结构”方面的作用,参与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落实“三级证明”查验制度。
6.推进村(居)民自治民主化。结合村、社区组织换届,开展村、社区计生协会换届工作;在坚持符合民意、程序合法、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将落实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违法生育制约措施与村(居)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相结合,探索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1.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落实奖扶、特扶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保险等相关工作,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全覆盖。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做好生育关怀冠名基金和可用资金的扩容工作,着力推进各具特色的“生育关怀行动”运作模式。
2.深化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开展幸福家庭关爱示范创建工作,实现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全覆盖,不断提高计生家庭幸福指数,提升计生家庭发展能力。
3.深入开展特殊家庭关爱活动。依照《**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活动方案》,落实资金扶持配套政策,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开展“多帮一”结对、按需服务为主的关爱活动。
4.切实做好计生家庭技术服务工作。巩固村级计生服务室建设。扎实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两癌”筛查工作。规范查孕查环工作,提高孕环情检查率。坚持以人为本、分
级落实、群众满意的原则,对新婚夫妇、怀孕及产后妇女、落实四项节育手术对象、使用避孕药具夫妇、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对象等各类需要随访的人员,落实计生随访服务。加强“三优”指导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全面规范的育儿指导。
(三)强化宣传服务工作。
1.开展重点工作宣传。结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开展国策教育和政策解读,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生育;结合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弘扬科学婚育观念,营造浓厚治理氛围;结合国家实施的新一轮均等化试点工作,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引导流动人口自觉主动接受计生服务管理;结合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深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科学育儿水平。
2.推进人口文化活动。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工作,开展人口文化进家园活动,巩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人口文化活动,突出温馨化、个性化、服务化等宣传特色。
3.推进青春健康教育。推进青春健康教育“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为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咨询和服务。与学校、社区、企业协作,开设“青春健康教育大课堂”,加强青少年健康人格塑造工作。
4.实行孕前检查全覆盖。加大宣传力度,关口前移,科学组织,力争全年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强免费孕检流程标准化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免费孕检全过程的工作规范,着力研究检查结果运用,强化随访服务。继续做好免费婚检工作。
(四)全面推行依法管理。
1.深化阳光计生行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办理程序,推进便民服务,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和质量,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完善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深化诚信计生和阳光计生行动。
2.加强“两非”治理,确保性别比正常。切实抓好孕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制度。协调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和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两非”案件。
3.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文明执法。做好计划外出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及时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提高征收率和兑现率。对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力争解决在萌芽。加强信访长效机制建设,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管理,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做到矛盾不上交,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篇: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各乡(镇)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县直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到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乡(镇)及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要切实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卡,完善互相通报制度,并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二)外出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必须按计划生育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落实有效节育、补救措施,应按时主动将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定南驻惠州计生协会负责对定南籍在惠外流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定南籍在惠的育龄妇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三轮的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并沟通有关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县各乡(镇)流入城区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自建、租(借)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已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管理;
(二)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将其有关计生档案移交给其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并由该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在档案移交期间,以其户口所在乡(镇)管理为主。
(三)租(借)用住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城区的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登记,并及时将其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乡(镇)通报,并由该乡(镇)负责管理,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配合管理。
三、本县内跨乡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由现居住地乡(镇)负责登记,并将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通报,户籍地乡(镇)负责管理,现居住地乡(镇)配合管理。
四、跨县以上流入本县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入县城城区、龙潭工业开发区及几个重点工程(以县政府规定为准)的计生人口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管理;流入城郊的流动人口由狮城镇负责管理;流入其他乡(镇)的计生人口由其流入的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按规定要通报的育龄人员要及时向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信息联系制度。
五、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业、生活一个月以上(含跨乡镇)的育龄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检手续。(城关地区流动人口到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审检手续)不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审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督促其补办或接受审检。(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六、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经办人员行政处分。(参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九、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尸,田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游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营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十、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违反•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核准后,方可生育。否则,按提前生育处理。
十三、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四、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甲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五、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发布的•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
监察部
文化部
人事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文联
全国青联
全国工商联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
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的 实 施 意 见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市有关部门相继以鲁人口发[2007]72号、济人口字[2008]1号文件转发了《通知》。《通知》充分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更好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建立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协调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协调机制。
(一)部门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提拔重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二)情况通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监察、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发现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应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三)审批公开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对再生育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将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姓名、生育子女情况、依据法规政策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10天,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有奖举报制度。完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违纪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取证,及时反馈查办结果。
(五)新闻宣传制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一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公开揭露一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生育的党员领导干部、名人及民营业主,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严格执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开展清理违纪违法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督促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乡镇加大对“两非”案件查处力度。依法调查取证、核实党员、干部批准再生育和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三)依法全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为《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实抓好。要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一法三规一条例”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在把握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通知》的活动深入开展;要切实强化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责任意识、协调意识、统筹意识,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于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镇(街道)计生办、台州农垦场计生办:
为了全面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样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台州市路桥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过程中,逐村(居)组织基层干部对这些工作制度(样稿),尤其对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进行讨论审议,制订出适合各村居实际而又管用的工作制度。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l 5日前完成,以迎接省、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评估验收。
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汇编(样稿)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基层制度 通知
抄送:台州市计生委、路桥区府办、路桥区委办
台州市路桥区计划生育局 2003年8月12日印发 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规汇编(样稿)
1、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参与区样稿由村居自定,要上墙)。
2、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一览表(要上墙)。
3、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4、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要上墙)。
5、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6、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7、村(居)计生委工作职责。
8、计生服务员工作职责(要上墙、)。
9、计生协会的主要任务(要上墙)。
10、计生协会小组长工作职责。
11、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要上墙)。
13、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14、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要上墙)。
注:在具体引用中切忌出现镇(街道)、村(居)的字样,应载明准确的单位,如:“路桥街道邮亭居”“金清镇蒋桥村”。
一、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稿)(年 月 日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村(居)民的生育行为,提高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订本村(居)规民约。
第一条 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对再生育对象审批、计生违法案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评议、监督。
第三条 鼓励村(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和非法收养小孩。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或家庭进行补助、奖励: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惠„„(二)对按《省条例》可以再生育而放弃生育的夫妻进行奖励和优惠„„
(三)对自觉落实结扎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补助„。对自觉按时参加镇(街道)组织的孕环情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补助„„
(四)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男女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育龄人员制定有效的制约措施„„ 第六条 村(居)委会每年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开支和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七条 育龄夫妇和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都要自觉与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订的村(居)委会将不予办理外出经商务工、二孩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手续。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村民,除按《省条例》、《区实施办法》和合同规定接受处理外,村(居)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村(居)民合法收养的子女原则上与本村(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本村(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一览表(样稿)
中共 村(居)党支部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三、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样稿)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领导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委员、分管副主任(或委员)具体抓,其他两班子成员协助抓。村(居)两班子每年听取计生工作汇报4次以上,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会议2次以上,解决工作 中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村(居)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建好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计生委、计生协会、人口学校、会员之家、计生服务室,配备计生委、计生协会班子及计生服务员,计生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
(五)、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按有关规定落实计生工作人员报酬,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开支。
中共(居)村(居)党支部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审议本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村(居)计生委开展工作。(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专题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协调村(居)计生委、计生协、共青团、妇联、治安等有关组织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建立、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及相关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五、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负责领导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二)根据上级要求,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三)依照计生法律、法规,结合村(居)实际,制订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及时交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四)动员本村(居)的全体村(居)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六、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负责本村(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三)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协助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工作和上门随访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协助上级组织查处。
(四)制订和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优惠措施,维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村(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七、计生委工作职责(样稿)
(一)、具体负责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二)、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统计填写本村(居)计生信息数据,定期向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两委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把好村(居)民办理计划生育各种手续的审查关。
(四)、制订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弓f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五)、组织本村(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参与孕环情和生殖建康检查,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产后、术后,避孕药具使用后的己婚育龄妇女进行上门随防服务,搞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六)、认真完成镇(街道)计生办、村(居)两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村(居)计生委 二OO三年 月 日
八、计生服务员工作职责(样稿)
(一)、具体负责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二)、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包括结婚、离婚、怀孕、生育、死亡等),定期向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两委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三)、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把好村(居)民办理计划生育各种手续的审查关。
(四)、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发放各种计划生育宣传资料,组织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五)、熟练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认真、及时、准确填报村(居)计生统计报表、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和计生信息卡;加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做到分,分种类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六)、组织本村(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外来的)参加孕环情检查和生殖建康检查,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产后、术后、药具使用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上门随防服务,搞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七)、认真完成镇(街道)村(居)两委及村居计生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村(居)计生委 二OO三年 月 日
九、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样稿)
(一)在村(居)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三)协调各方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职能,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积极创建示范协会、“满意协会”“先进协会”。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计划生育协会小组长工作职责(样稿)
(一)带头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知识,带头实行计
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积极参加镇(街道)、村(居)两级召开的会议(培训班)和各种活动。(二)把计生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致富信息等宣传品送到每个会员及联系户手里。
(三)通过会员联系户每年开展“五个一”(学习一次计生政策,送一次宣传资料,做一回思想工作,搞一次服务,做一件好事)活动,协助做好育龄妇女的查孕、查环、查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四)了解和负责本小组各会员和联系户婚、孕、育和避孕信息及产、生活和生育情况,协助计生服务员上门慰问产后、术后的育龄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做好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
(五)带领会员开展评优争先活动,积极参与“五无一好”(无非法生育、无非法收养、无人工引流产、无家庭纠纷、无贫困家庭,会员联系户活动好)小组竞赛活动,努力成为村(居)示范小组。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一、计生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村(居)两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其他渎职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或控告。
(三)、对本村(居)人口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统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对现行生育政策的执行,特别是对再生育审批和计生违法案件查处等进行监督。(五)、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每半年征求群众意见一次,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及时向村(居)两委反映。
村(居)计生民主监督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制度(样稿)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凡外来在我村(居)住居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在10天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居)计生委申报登记,并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育证明》,若是育龄妇女,还须与我镇(街道)签订《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取得查验证明后方可租住、经商和务工。《婚育证明》填写不完备的,或没有《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期限内未补办的,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离开本村(居)的,在离开之前5天内告知本村(居),以便及时注销。
(二)凡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到本村(居)计生委申报,由本村(居)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镇(街道、)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向本村(居)报告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后每半年联系一次。(三)本村(居)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本村(居)报告本月租住或用工情况及外来育龄人员的结婚、怀孕、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拒不履行计生管理义务的房屋出租户或用工单位业主,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外来、外出育龄人员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和服务,每月清查核对,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协助上级组织查处。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工作。对纳入管理的外来育龄人员按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如上环、结扎、弓l产、流产、一年两次的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等)和上门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补救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三、避孕药具管理制度(样稿)(一)本村(居)避孕药具领取和发放等工作由计生服务员负责管理。
(二)及时掌握本村(居)需要使用药具的人数(包括流动人口),所需药具的品种和数量,准确编报药具要货计划。
(三)积极向育龄人员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科技知识和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指导他们正确使用药具。
(四)对药具使用者做到每月上门随访一次,规范填写《计划生育随访记录本》,了解掌握药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五)按月到镇(街道)领取,按月向群众发放,并确保药具有一个月的周转量。配置药具专用橱(箱),保证药具放置安全、有效,严防潮解、霉变。药具的领取、发放要及时填写药具登记簿册,做到帐、物相符。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青人口发[2010]44号
为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统筹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组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公示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公示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两种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由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本辖区内发生违法生育的当事人。
2.公示内容。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等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按照全部缴纳、部分缴纳和未缴纳三种类型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新闻媒体公示对象
(1)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在本行政区域或全省、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文化、体育、工商界人士等社会公众人物(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人物)。
(2)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3)违法生育应当或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取消晋级、晋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被责令辞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当事人。
(4)未处理违法生育职工或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单位。
(5)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或违法生育当事人。
因计划生育工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决定,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等情况,不在新闻媒体公示范围内。
2.新闻媒体公示的内容
(1)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示事由等内容。
(2)因违法生育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者本人信息,包括受处理者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受处理类型、公示事由等内容。
(3)违法生育当事人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职工违法生育人数和孩次、公示事由等内容。
(4)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具体事项、未落实人数、公示事由等内容。
(5)其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具体行为和后果等。
二、公示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拟公示的信息。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予以公示。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为信访事项公示调查结果。
(二)新闻媒体公示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审查,对符合新闻媒体公示条件的,提出由新闻媒体公示的意见,并将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公示。
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未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单位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前可书面送达或口头告知违法生育当事人或预公示的单位,限期履行义务。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逾期仍拒不履行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违法生育当事人为社会公众人物,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与其管理部门研究协商后,方可进行新闻媒体公示。
新闻媒体自行公开报道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与公示对象所在地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换意见。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公示工作
(一)加强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公示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遏制违法生育反弹的有效措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的职责,研究公示制度、程序和具体办法,保证公示工作所需经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将公示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切实将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公示工作审查制度。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在进行公示前,集体审查公示对象、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等,确保公示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本意见自2010年7月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皖人口发〔2008〕12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根据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通知》精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的《通知》,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对进一步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握精神、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的责任意识、统筹意识,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广泛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央《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
各地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要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全面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相关协调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皖人口组〔2007〕7号)要求,继续全面清查处理违法生育案件。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村(居)民政务公开栏、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等形式,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四、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建立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备案制
各地应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二孩审批、二孩及多孩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违纪生育案件的查处。要运用新闻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公开揭露一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干部及文化、体育、著名工商业主等社会公众人物。
对于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皖人口发〔2008〕9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当事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评估测算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建立健全征收数额较大案件的集体评议制。对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依法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从严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送省委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
省人口计生委
省监察厅
省文化厅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文联
省青联
省工商联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 马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马 鞍 山 市 监 察 局 马 鞍 山 市 文 化 局 马 鞍 山 市 人 事 局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鞍山市广播电视管理局 马 鞍 山 市 体 育 局 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马鞍山市青年联合会 马鞍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马计生„2008‟21号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
措施的实施意见
当涂县、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去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皖人口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法制意识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对于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把握精神,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责任意识,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把•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新闻媒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以学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为契机,广泛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全市及当涂县、各区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村(居)民政务公开栏、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等形式,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三、全面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马计生组[2007]3号)要求,继续全面清查处理违法生育案件。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制度。当涂县、各区应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二孩审批、二孩及多孩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件,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要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违纪生育案件的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运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对于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皖人口发[2008]9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当事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评估测算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建立健全征收数额较大案件的集体评议制。对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依法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从严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当涂县、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委组织部 市人口计生委 市监察局
市文化局 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 文 联
市 青 联 市工商联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漳委发„2008‟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2008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部署,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方针,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新机制建设步伐,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主要指标要求是:
1、全市人口出生率在12.6‟以下,自然增长率6.65‟以下,总人口控制在481.08万以内;
2、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93%以上;
3、人口计生统计准确率95%以上;
4、出生人口总性别比趋向正常值,出生人口二孩性别比比上年下降;
5、县级财政投入计生事业费人均25元以上;
6、群众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85%以上;
7、群众满意率90%以上;
8、努力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为确保完成以上目标任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件大事,继续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全市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牢固树立国策意识、人均意识、忧患意识,用发展的理念、发展的观点、发展的办法指导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的大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经济建设和人口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特别要重视开展进村入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育龄群众了解掌握中央《决定》的基本精神,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市、县分管领导要坚持参加人口计生工作月例会和季度分析会,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形势,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不断制定完善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3、完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惩体系。认真执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意见(试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惩体系。推行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三线考核”办法,把人口计生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年终绩效考评和领导政绩评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落实、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人口计生工作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意见,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实施。
4、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把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时序进度拨付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确保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到位,确保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落实。要加强对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各阶层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人口计生公共基金。
二、注重强基固本,建设长效机制
5、推进新机制建设。在村(居)民自治方面,各地要学习借鉴漳浦县的经验,督促检查各村(居)已制定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建立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合同管理服务制度,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市有80%以上的村(居)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村(居)民自治运行机制。在依法行政方面,要继续推广龙海市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首问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审、重大案件报告等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在政策推动方面,要学习芗城区的经验,及时制定出台让计生户优先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拟分别在长泰县、南靖县召开建立综合治理新机制和优质服务新机制现场会。2008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6、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服务优、懂业务、会管理”的条件,建好基层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支队伍,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人员稳定,确保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落实。重点开发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齐有关人员。要组织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领导、乡(镇、街、场)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能力和业务素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给予人口计生系统一定的名额。要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乡镇计生办创建“文明窗口”活动,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察,预防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等问题,树立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突破重点难点,促进平衡发展
7、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决落实中组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个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把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孕环情检测和 “节育四术”对象的跟管责任制,规范节育手术和“双查”证明管理,提高长效节育措施和“双查”的及时率和到位率。继续实行县、乡两级政策外生育月上报制度,开展创建计生工作先进合格村(居)和先进一类乡(镇、街、场)的活动,对政策外生育严重的乡(镇、街、场)实行单列管理或黄牌警告,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并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8、整治统计水分及弄虚作假问题。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杜绝弄虚作假。落实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严格人口统计管理,确保统计准确率达95%以上。市、县人口计生工作考核队坚持常年不定期、不打招呼深入基层考核督查,凡是发现假手术、假“双查”、假证明、假数据等弄虚作假的现象,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一票否决”。
9、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对象,要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的名人富人,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情节,依法确定征收数额,防止恶意规避或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对有能力缴交却拒交的对象,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征收面达100%、征收率达70%以上,并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0、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积极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审批、孕情跟踪随访、举报奖励、责任追究、联合督查等六项制度,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的管理,定期开展终止妊娠药物市场和医疗诊所的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公安、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办案的机制,重点抓好性别比异常偏高区域的整治工作,狠刹跨县、异地“两非”行为,取缔各种破坏生育秩序的“两非”窝点,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县、乡、村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孕情监测,实行孕前、孕中及产后全程服务,维护好孕产妇的生殖保健权益。
11、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用工单位、物业管理和出租(借)房管理服务责任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本市跨县(市、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定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房管等职能为一体的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模式;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孕产保健、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流入人口较多的村(居)要招聘1-2名流动人口协管员,乡(镇、街、场)要抓紧组建流入人口计生服务队,在流入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生协会,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和育龄人群信息库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实时交流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积极探索流入地与流出地人口计生工作双向考核制度,将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双查”、节育措施的落实率等作为考核的重点,尽快形成全市“一盘棋”格局。
12、促进后进转化。认真剖析计生工作后进地区和滑坡地区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加强转化和帮促工作。对单列管理、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的单位,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滑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进行新一轮的单列管理和黄牌警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层层列出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后进)乡(镇、街、场)、村(居)和工作滑坡的单位,予以重点帮促,努力做到“一年抓整改、两年上台阶、三年创先进”。继续实行县(市、区)直部门挂钩村(居),特别是挂钩计生滞后村(居)的制度,挂钩单位要定期深入村(居)督导帮促,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扭转被动落后局面,争取早日进入先进行列。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13、认真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各地要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为载体,积极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一大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长泰县作为我市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示范县,要坚持“五个好”标准,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其他县(市、区)、开发区要选择1-2个乡(镇、街、场)作为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要抓住举办奥运会的重要契机,广泛宣传我市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特别是开展惠民行动、落实民心工程的做法与成效,传播积极信息,引导群众进一步树立负责任的生育观念、性别平等观念和生殖健康观念等。
14、广泛开展创优活动。要继续广泛开展创建国家、省、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三级联创”活动。2008年,龙海市、芗城区、长泰县要努力巩固创先成果,保持“国优”的荣誉称号;龙文区、东山县、漳浦县、南靖县、华安县要瞄准“国优”目标,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诏安县要争取进入“省优”行列;云霄县要力争进入“二类县”行列;平和县要继续拼搏,争取“摘帽”进类。
15、加大服务站(所)基础建设力度。遵循以县级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计生服务所为骨干,乡镇计生服务所为依托,村计生服务室为基础,与妇幼保健机构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等级优秀和群众满意)的评估标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晋级创先活动,利用网络优势,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2008年,市计生服务站要建成优生优育实验室,11个县级服务站达到一级站标准,乡镇服务所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
16、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围绕宣传倡导、健康倡导、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营养素补充等六项任务,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在“三优”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咨询和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继续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确保婚检率达90%以上;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展优生检测、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广泛开展育龄妇女妇科病免费普查活动,建立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7、深化药具工作改革。完善药具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开展药具产品质量监督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坚持开展“送避孕药具上门、随访上门”活动,确保药具供应通畅、快捷、安全、有效,严禁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18、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核心的各级网络平台,建成远程计划生育信息移动应用系统、数字化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劳动部门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安部门的外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衔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网上政务公开服务平台,开通网上办事窗口;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基本建成本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强化利益导向,惠及更多群众
19、全面兑现既有的奖励、帮扶、优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法定奖励和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政策,规范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独女户贡献奖励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力所能及地加大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的建设力度,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农村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发展生产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农村双女结扎户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低保对象增加低保金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安居工程”补助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女孩参加中考加分奖励制度、县(市、区)直部门挂钩帮扶计生困难户制度,使计生户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20、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各地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项目时,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通过实施“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星火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帮助独生子女困难户、二女户发展生产,增强造血功能,增加财产性收入。通过“造福工程”,对独生子女家庭多给一人份额的补偿,改善部分住房困难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居住条件。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时,优先照顾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做大做强“幸福工程”品牌,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2005年市长办公会第10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各地财政继续从社会抚养费中按比例划拨投入“幸福工程”,不断扩大计生贫困母亲的救助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老人优先入住养老院,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机构,切实解除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
21、建立“生育关怀行动”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的《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生工作者、志愿者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七、重视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2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生力军作用。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计生协会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时”(即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督查的范围,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内容,计生协会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要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继续落实已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女组长的补贴。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计生协会的“三定”工作,为计生协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计生协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基层协会“三级联创”和创建“五好”小组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快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步伐,积极参与推进“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及“三优”、“三结合”、免费婚检等工作,努力拓展宣传和服务群众的领域,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8 年1 月9日
关于审查和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的通知
各区、市纪委,组织部,统战部,人口计生局,监察局,民政局,人事局,体育局,总工会,文联,青联,工商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坚决遏制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精神,现就做好审查和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审查的重点对象是:党员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各类劳动模范、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生育行为,以及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遇有以下情形,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审查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聘)用党员干部或录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拟提拔任(聘)用的党员干部或拟录用、招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生育情况不清楚或该人员存在违法生育嫌疑的;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指导镇(街)选举办公室推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时;
(三)各级组织、统战部门和文联、青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及有关单位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等候选人和政协委员等人选时;
(四)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推荐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时;
(五)其他需要对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审查的。
二、通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并查实有关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按照以下方法主动将违法生育情况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并送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副本:
(一)发现并查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由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向有管理权限的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属于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级党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将违法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
(二)发现并查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除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外,还要向同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的管理机构通报。
三、依法从严处理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人员
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类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依法从严进行处理,除由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主管机关按以下办法分别予以处理,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副本归入本人考察档案: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拟提拔任(聘)用的党员干部,拟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参加选举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等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和拟评选的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的推荐人选等人员违法生育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违法生育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选举前告知全体选民。
(三)已当选的各级党代表在任期内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已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在任期内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任职期间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辞职;已评选为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以上有关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工作
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审查、通报制度,是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提高对审查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的认识,切实把审查通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运用综合手段,加强对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切实使违法生育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加强对审查通报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在审查通报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纪委、组织部、人口局、人事劳动局,州委各部委,州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党委(党组):
人口计生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问题是目前影响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我州这样一个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要加快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搞好人口计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对每个党员干部职工的基本要求。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党组要求,我州对1982年以来的所有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核查登记,建立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信息库。为了巩固这次清查登记成果,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党员干部职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超生,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管好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各单位要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做好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常抓常议,抓紧抓好。
二、要加大违纪超生党员干部职工的查处力度。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等涉及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立案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拟提拔干部的计划生育案件要按有关要求从快查处做出结论。对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情况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严肃查处。
三、要加强拟提拔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各级组织部门对拟提拔干部在提名阶段,及早按照人口部门提供的干部计划生育电子档案进行审核,有违纪超生情况以及未完成人口计生目标管理任务的干部不再提名。提名后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计划生育问题的,要会同纪委、人口部门认真调查,尽快做出结论。凡有违纪超生问题的一律不提拔。
四、要认真做好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职称晋升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凡是违纪超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晋升职称,干部职工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五、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口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干部职工人口计生工作的经常性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管理规范,及时有效。要配合纪检、组织等部门搞好党员干部计划生育审核工作。人口部门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电子档案提供给纪检、组织部门,每半年更新一次。根据纪检、组织部门要求,严格审核有关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属州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由州人口委出具证明,县(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由县(市)人口局出具证明。配合纪检、组织部门调查有关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对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汇报,对批准党员干部职工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向同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六、各县(市)、各单位要健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要全面贯彻执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精神,在推荐任用干部、出具计生证明、评优评先等各个环节严把计划生育关。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等工作中,也要严格审查计划生育情况。要认真开展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活动,对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案件,从速从快查处,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要研究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推动党员干部职工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州委组织部 州人口委党组 州人事劳动局党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昌邑市坚持“四个到位”,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力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普法教育到位。该市将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纳入了依法治市和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去年以来,各级累计举办法制培训班40余期,培训干部队伍近1800人次。
契约化管理到位。根据各村(居)不同情况,推行一村一约,双向承诺,由村(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推进村级基础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高了查环查孕率、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和特殊人群管理水平,为减少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问题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已累计新签计生合同10万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150多起。
从严治理违法生育到位。该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月”活动,认真执行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严格征收标准、程序、主体、文书,对违法生育从严查处,做到一分不免、一分不减,营造了违法生育必究的氛围,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85%以上。同时,深入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举报案件查处封闭运行,限期办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去年以来,群众举报案件一周办结率达到100%。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规定严肃处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评选等一律实行计划生育审查把关制度,对违法生育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该市强化了执法责任监督。对工作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从严查处,切实解决违法生育瞒漏报、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问题。该市还把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纳入了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指标,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在“市长热线”、“行风在线”和信访绿色通道中,都有专门人员处理群众计划生育方面的质疑、信访和举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定期视察计生工作,多渠道进行监督。近年来,该市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实现了“零投诉”,行政管理实现了零收费,政务工作实现了全公开,在每年的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和行风评议中一直名列前茅。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提拔任用等工 作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根据中组部、国家人口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审查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审查对象: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等人员;拟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等。
二、审查内容:凡被确定为审查对象的,要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审查,一是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等材料。二是农村三孩、城镇二孩生育符合酒泉市生育调节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始审批手续齐全的,为合法生育;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结论;不符合生育规定但违法生育的,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审查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计生委„2005‟20号)要求执行。
三、审查程序: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将需要审查人员的名单及拟提拔任用职务、推荐候选(或评选、表彰)的级别、上报审查结论时间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计生委;计生委由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具体负责通知被审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进行审查,督促其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查结果,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调查和了解。被审查人员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审查结论要经计生办主任审签,以计生办正式文件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在对乡镇上报的审查结论进行调查、复核、确认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在要求时限内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省级以下职务人员和推荐省级以下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的审查结论由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拟提拔任用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职务人员和拟推荐省级以上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的审查结论在分管副主任审签的基础,由主任审签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
四、审查要求:对于被审查人员在育龄期内的,所在乡镇计生办要认真核实其婚姻、生育及子女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等资料,据实上报审查结论;对于被审查人员退出育龄期的,所在乡镇计生办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向知情人了解、入户走访群众等办法调查了解实情,做出正确结论后上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按照审签权限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者相关部门。
五、责任追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和拟推荐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是新时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团体和组织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非常重大。因此,承担审查工作的市、乡两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制度,扎实做好审查工作。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误审查结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连浩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开展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
专项治理行动有奖举报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生育秩序,遏制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势头,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采取广泛宣传、有奖举报、清查处理等形式深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按照•通知‣的总体要求,把这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好、落实好。
二、希望社会各界、更多的人去关注、支持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积极为我局提供违法生育的相关线索,举报违法生育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希望违反政策生育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479—7521507;举报信箱rljsj2005@163.com:举报箱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楼。欢迎全市广大群众采取投放信函或电话举报的方式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
五、对举报政策外怀孕、生育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同所在街道办事处、苏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经查核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对积极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严格保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斟情从轻处理。
泮洋乡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争创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县再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国优”33条标准及省考核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形势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是衡量一个地方是否能够适应计生工作新形势,反映计生整体工作水平高低的最高标准,“国优”称号也是计生工作的最高荣誉。04年我县获得“省优”称号之后,县委、县政府明确提出人口计生工作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下个目标就是争创“国优”,三年来,我县不断出台各项利益导向制度,各乡镇加大宣传力度,群众的婚育观念极大转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接受程度逐年提高,反映计生工作的几项重要指标逐年上升,政策外现象少了,一孩户、二女户多了,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同时从全省来看,我市“国优”县还是空白,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福鼎、古田两县今年要争创“国优”,这是压力,也是动力,更是机遇,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年初全市计生会议上章瑞进书记明确代表县委、县政府表态古田今年要创“国优”。之后,我县先后两次召开大规模、高规格的创国优动员大会,明确了目标任务,前两周,县分管傅伟副书记还带领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到漳平、永春、晋安三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参观学习取经,相比之下,我们离“国优”33条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创国优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乡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基础工作尚未夯实,各村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村双查、上环、节育拖欠严重,特别是外出人口各村没有下大力度落实措施,政策外出生时有发生;二是村自管理水平低,各村还停留在计生是计生办的事情的观念上,经费投入和责任措施缺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尚不完善,“三送融情”、术后随访、节目慰问等服务性、鼓励性工作在一些村没有很好的开展,村阵地建设个别空白,村协会组织没有发挥作用。三是乡计生服务所未达标,计生办软件材料急需归档;四是宣传氛围严重不足,宣传形式单一,没有一些影响力的宣传品;五是部门齐抓共管没能形成合力,个别乡直单位出现政策外生育等现象,与每年下达的责任状要求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创“国优”标准的实现。
特别是7月份省计生委将来我县考核,本次考核是对“省优”称号的重新考核,考核的内容是04年以来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果这次考核过不了关,我们的“省优”保不住了,那创“国优”的计划就更谈不上了,后果可想而知,检查到那个乡,那个部门出了问题,除单列以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此结合“国优”标准,做好迎接省考核,是当前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创建目标
根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33条标准,着重完成以下14项量化指标:
1、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2、群众满意率达85%;
3、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率达100%;
4、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90%以上;
5、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90%以上;
6、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5%以上;
7、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5%,规范的术后和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
8、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0%,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活动和服务人数占接受服务人群的20%;
9、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落实率达100%;
10、计生干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1、育龄群众对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12、婴儿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或比上年有所下降;
13、统计信息正确率达95%以上;
14、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100%。
三、总体要求
1、抓常规,夯基础,奠定创优根基;
2、重宣传,造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
3、多举措,显特色,真心服务群众;
4、抓责任,促落实,齐抓共管显合力;
5、整顿场所,完善设施,提高合格村率。
四、创建内容
结合国优标准和省考核的要求,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
(一)党政领导部分(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1、党政办:(1)中心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组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以及05年以来中心组学习记录收集;(2)05年以来政务公开内容,特别是奖扶内容;(3)05年以来,下达的计生责任状;(4)05年以来,相关计生文件的收集。如机构调整、人员任命、•决定‣实施意见、体制性文件、其他工作文件、服务所人员编制、涉及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有关文件材料;(5)05年以来,乡年初计划、年未总结;(6)村级计生考核材料,如:考核方案、结果、单列文件、通报文件;(7)会议记录:每年至少2次研究解决计划生育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会议纪录。
2、班子成员:(1)中心组学习内容有笔记掌握中央•决定‣计生一法三规,•省条例‣和创国优内容,确保干部知晓率达90%以上;(2)督促指导各村完成计生任务。
3、财务室:(1)05年以来预算文件。体现财政投入逐年提高,预算体现有流动人口经费、协会经费;(2)05年以来帐簿:会长、小组长报酬落实情况;独生、二女扎法定奖励兑现情况;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情况;节育手术免费报销情况。
4、工作队:配合计生办和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二)综合治理部门(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公安、民政、卫生三部门必查,另随机抽查2个部门。
1、公安:(1)每月通报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变动信息;(2)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参与打击“两非”案件。
2、民政部门:(1)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2)三年以来,低保、救灾救济、慰问工作底册,将倾斜照顾计生户的对象单独造册,要知道计生户所占比例多少,是否比去年增加,增加多少等,同时在年终总结中体现;(3)每年工作计划总结。
3、卫生部门:(1)每月通报接生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信息;(2)积极参与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大力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3)参与打击“两非”工作。
4、其他部门:按每年下达的责任书要求,准备好05年以来的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其中体现计划生育内容)、年中落实(如会议纪录体现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内容,落实的相关工作措施归档留底)
(三)人口计生部门(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1、李朋丽:(1)统筹落实各项迎检工作;(2)牵头流动人口迎检工作;(3)其他安排事项。
2、陈杰:(1)负责各项统计工作;(2)行风评议、文明窗口工作;(3)做好有关材料归档;(4)其他安排的事项。
3、潘燕玉:(1)负责凤竹、中直两村各项迎检工作;(2)牵头依法行政、法规各项迎检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归档,注意不能出现行政不作为案件;(3)其他安排的事项。
4、卢晓勤:(1)负责芹石、后路两村各项迎检工作;(2)配合
第五篇:“200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政直系统党委:
为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城投中心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深入学习“一法四规”。集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一法四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和《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对全体职工进行基本国情、基本国策教育和社会公德、家庭美智德教育,从而摒弃陈旧落后的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集团成立以XXX为组长,XXX、XX同志为副组长,XXX、XXX、XXX、XXX、XXX同志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面落实集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1、严格计生工作分级责任制,强化职能职责,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事事落实。
2、建立各类计划生育情况资料,严格计生有关报表报送、年报工作制度。
3、认真抓好三、九月两次已婚龄妇女早孕普查工作,确保百分之百的普查率,进一步落实节育措施,减少计划外怀孕,杜绝计划外生育。对超生、计划外怀孕情况隐瞒不报者,集团将按照内间管理制度对相关职工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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