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宣传册
国家部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标准
1、城镇及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特别扶助标准
为每人每年3120元;
2、城镇三级以上残疾及农村残疾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760元。
重庆市部分
一、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子女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农村或城镇无业人员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重庆市独生女高考加分
本人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考生照顾申请表》,经批准后报考市内院校加5分。
长寿区部分
一、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结合长寿区实际情况,2010年12月区府办出台了《长寿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方案》(248号文件),建立了“政府统揽、计生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出生缺陷实施三级干预,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一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在二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产前检查;在三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婴儿救助。
(一)免费孕前优生检查
(二)免费产前检查
(三)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
(四)关心关怀缺陷婴儿
二、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办理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后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夫妻30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扶助金:经市、区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家庭,每年给予扶助金500元。
四、对2007年以来没有违法生育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进行奖励,绝育的奖励200元,安环的奖励50元。
五、计划生育中年丧子夫妇救助制度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中年丧子夫妇,由政府出资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购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中年丧子夫妇,由政府出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
保险的中年丧子夫妇,建立生病住院补助制度,即在生病住院后,按照医疗保险报销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助3000元。
六、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档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参加二档标准的按一档资助标准执行。
七、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财政专项补助
对部分贫困独生女和中年丧子家庭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全区每年补助200户,每户给予500元专项补助金。
八、部门帮扶贫困计划生育家庭
全区各部门每年帮扶3户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每户不少于300元帮扶资金外,还要帮助其脱贫致富。
九、资助贫困独生女上大学
对当年考上二本及以上的计划生育贫困女大学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助学金。
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符合计生特别扶助规定家庭的夫妇和子女参加一档标准的,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元;参加二档标准的按一档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惠农政策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惠农政策
今天,我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计划生育有关优惠政策,一 方面是让咱们的计生干部进一步掌握政策界限,加深印象。另一方面也给咱们的其他干部职工灌个耳音,以便更好的监督我们的工作。下面我就用一个事例引出今天的主题。
小芳,女,一家五口人,系农业户口,今年20岁,高中三年级,爷爷68岁,奶奶66岁,且一生只生育了两个女孩,妈妈45岁,爸爸46岁系上门女婿,请问这家人今年可享受多少钱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这个一家三代,爷爷奶奶一生只生育两个女孩,系两女户,爸爸妈妈一生只生育一个女孩,系独生子女户。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计划生育惠农政策:
一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标准: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这四项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末生育的夫妇;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如批准二孩生育双胞胎,三个以上子女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或两个女孩的;这些情况不列入奖励扶助政策范围内。
关于特殊家庭,再婚之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婚后未生育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奖励扶助自2004年开始实行以来,其标准是每人每年600元,自2009年开始每人每年提高到720元。发放直至亡故。
二市级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
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各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妇
4、年龄在50至59周岁。
其奖励扶助标准是每人每年720元。
三、合水县计划生育“金凤凰”百万计划。又称三大工程:即培育工程、扶持工程、安康工程
(一)、“金凤凰”培育工程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由县财政出资对农村计生女孩户女儿从学前、小学、初中、高(职)中以及大学读书期间进行“全程关爱、全程培育”。具体标准为:
1、幼儿阶段。每学年每人发放培育金700元,直至幼儿园毕业。
2、小学阶段。每学年每人发放培育金200元,直至小学毕业。
3、初中阶段。每学年每人发放培育金300元,直至初中毕业。
4、高中阶段。每学年每人发放培育金1000元,直至高(职)中毕业。
5、大学阶段。每学年发放培育金2000元,直至专科(本科)毕业;大学期间需贷款的,教育局要优先安排、协调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金凤凰”扶持工程
1、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农村计生女孩户招婿上门、赡养女方老人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0元。
2、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45周岁的农村计生女孩户夫妇,县财政每人每年发放扶持金360元,直至年满49岁与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衔接。50至59周岁与市级奖励扶助制度衔接。60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衔接。
3、农村计生女孩户女儿及父母创业、就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安排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救援和创业基金,优先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
(三)、“金凤凰”安康工程
对农村计生女孩户健康状况持续关注,对重大疾病按有关政策进行救助,减少重大疾病等意外对其造成的伤害。
1、由县财政统筹资金,为农村二女节育户夫妇每人每年办理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2、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农村二女节育户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其中的贫困户列为一类保障对象,其余户列为二类保障对象。
3、结合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活动,每年组织对农村计生女孩户母亲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4、对农村计生女孩户女儿、父母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除合作医疗按比例报销、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外,剩余部分经县人口局统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通过大病救助、临时救助等方式优先解决。
5、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历年发生的医药费县上全部研究解决;今后,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需要就诊的,由县人口局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再用民政大病救助解决,剩余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根据以上政策:爷爷奶奶符合国家级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720元,应该是1440元,爸爸妈妈符合合水县“金凤凰”百万计划的扶持工程,每人每年可享受360元的扶持资金,计720元,小芳符合合水县“金凤凰”百万计划的培育工程,高中阶段每人每学年1000元,这个家庭今年内可享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惠农政策是3160元。这个金额里面不包括农村低保。
今天的学习至此结束,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士批评指正。
第三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提标扩面。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所需资金均按原有渠道安排。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3、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缴费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年所需的4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承担。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代缴和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
2、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
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按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第四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利益导向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省、市现行优先优惠政策为依据,统筹部门资源,立足实际,整合利益导向政策、资金、项目,创新利益导向载体,构建我市多层次结合,全方位融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强化,实现现行优惠政策全覆盖,示范工作特色突出,创新领先。确保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的有效落实;确保《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精神的落实;确保加分奖励、资金奖励和惠农政策奖励的有效落实;确保群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有明显提高。全市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为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充实和完善。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建设示范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实现联动,明确抓人口就是抓经济,抓利益导向就是抓民生,舍得财政投入,推动基本国策落实。引导相关部门增强大人口观念,发挥部门资源优势,制定明确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体现对计划生育群众的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
(二)坚持“普惠”,突出“特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积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家庭要优先扶持,提高标准,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立足长远,体现导向,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要在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家庭子女成才、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和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利益导向新政策、新措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又要有长远发展规划,量力而行,克服盲目性,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四、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甘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以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计划。
(一)成才工程。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1.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2.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资助金额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各级教育、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3.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农村两户子女给予倾斜照顾。(具体政策由市、县区政府制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4.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5.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6.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各级人口、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二)致富工程。通过资金奖励、项目贷款、技能培训等措施,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致富。
7.对当年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资金奖励。(各级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8.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各级政府牵头实施,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9.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3000—5000元;每年确定的5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可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扶持。(各级扶贫和人口部门牵头组织,各涉农部门负责落实)
10.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各级农牧部门负责落实)
11.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妇联组织负责落实)
12.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程。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13.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子女死亡、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县区各负担10%,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落实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15.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各级政府为农村两户代缴保险费或提高保险标准。(资金由各试点县财政负担,其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7.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优先保障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入院给予优待照顾。(各级政府牵头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8.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负责落实)
20.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21.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探索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平安健康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险等多个险种,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2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各级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四)健康工程。通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村两户成员的健康水平。
2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并提高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负责落实)
24.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和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25.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治疗范围,并发症治疗费用由承担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各级人口、卫生、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6.做好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办法。(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26条所涉及由各级政府负担的新增经费均按照市县6∶
4、市区4∶6比例分担。
五、结合实际,创新载体,全方位多渠道拓展利益导向内容
(一)2011年开始在城关、安宁、红古三区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
(二)以县区政府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筹措资金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
(三)各县区在解决“零就业”家庭子女事业单位就业时,对计生家庭实行倾斜,给予政策性安置,优先照顾安排农村独女和两女户家庭高校毕业生。
(四)各县区在城市改造拆迁工作中,对独生子女和二女节育户在资金或返还面积上给予倾斜照顾。
(五)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2011年各县区投保量达到“两户”家庭总数的10%以上,并逐年提高。
(六)加大全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力度。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20万,县区财政每年10万,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市级每年对300户计生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七)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工程”,对考入高校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给予奖励。
(八)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婚前免费检查制度。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市、县区财政每年下拨专项资金450万元,确保全市免费婚检率达到95%以上。
(九)落实“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计划。依托基层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建立育龄群众健康档案,落实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实现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全覆盖。组织相关医院和计生服务机构进社区、进农村、进高校、进军营,免费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普查服务活动。
(十)落实“幸福工程”生产帮扶项目,用好帮扶资金,实现滚动发展,帮助更多的计生家庭生产致富。
(十一)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各县区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十二)市级落实每年4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
(十三)各级深入开展“结对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帮助计生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全市结对帮扶对象达到200人以上。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1年1月—2011年3月)。各县区、各部门召开会议,深入基层调研,专题研究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通过党报开设利益导向专题栏目、举办利益导向政策讲解、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利益导向政策规定和经验作法,全市上下形成良好的利益导向宣传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2011年4月—2011年5月)。根据省、市示范区建设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利益导向示范县区创建工作,力争在创建利益导向品牌和载体、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上有创新、有突破。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2011年6月—2013年12月)。示范区建设以县区为单位,2011年起实施,分建设并考核。城关区、安宁区2011年完成创建目标,西固区、红古区、七里河区2012年完成创建目标,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2013年完成创建目标。鼓励县区创造条件提前完成示范区创建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指标设置进行自查,对于达到建设标准的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由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考核达标后,报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后予以命名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倡导,实现群众知晓满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设宣传栏(节目)、印制宣传手册、宣传挂图、书写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支持示范区建设的热情。做到优先优惠政策“标语上墙、挂页入户、资料进袋”,政策深入人心,确保群众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知晓率达到95%以上,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口委知字〔2009〕40号)要求,将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在乡、村两级公开、公示,落实举报电话和查询系统,监督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三)示范特色突出,工作创新领先。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我市“惠民计生”政策体系。在充分落实现行利益导向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级创新载体,特别要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实施计生“两户”家庭“成才计划”,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项目,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等制度,加大惠农政策在“普惠”基础上的“特惠”力度,着力促进优惠政策“提标扩面”,提高政策感召力,真正发挥示范的导向作用,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和群众在各方面得到实惠和好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大事项督查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开展对示范区建设的专题调研,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长期得实惠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办法,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全市示范区创建工作由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
(二)强化部门责任。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计划生育职责,明确落实各自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在研究制定和完善重大民生政策时,要主动与人口部门协商,切实做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在惠农政策项目中将“两户”家庭优先纳入,到户资金多算一人或提高30%,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
(三)加大督促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利益导向“四大工程”26条规定,确保落实率达到100%。各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检查指导,做好整合提升和示范推广,严格目标考核,做到整体有安排、阶段有重点、落实有成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随时掌握示范区建设情况,每月上报工作进展状况,全方位总结、宣传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
第五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文章标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奖励扶助保障政策
1、农村独生子女户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2、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办理2000元的奖励储蓄直至育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3、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并领取《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储蓄,其母亲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4、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在农村的补助5000元,其中区上补助2000元,乡镇政府、街道办补助3000元,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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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每月发给夫妇双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二、优惠政策
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两个女孩免收杂费,由区财政局、教文体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7、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在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20分。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落实。
8、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结扎领证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9、每年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含流动人口的家庭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10、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管理费时,各减免10%。由杨凌工商局负责落实。
112、在区劳务输出培训中,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进行培训,并在劳务输出时减免有关手续费。由区人劳社保局负
责落实。三、优先政策
13、对男到纯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户籍管理部门和乡村要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优先批划宅基地。由区公安分局、国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负责落实。
14、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各类企业招收从业人员或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和招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夫妇或其子女。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15、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领证户的孩子在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作安置时优先照顾。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16、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优先给予困难救济,优先纳入低保和特困户建房范围。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
四、帮扶政策
17、区上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帮助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脱贫致富。由区计生协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18、区级部门或单位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所包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困难家庭进行帮扶。由区委组织部、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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