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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重点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2-100922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3:07: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重点

经济法复习重点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2、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物;货币和有价证券;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力;管理对象;行为

4、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分类:行为和事件

5、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力;是排他性质的权利

6、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所有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具有整体性;具有弹力性;具有永久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7、债的发生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8、巴黎公约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9、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颖;外观设计

10、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发明、实用新颖型专利权的条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颖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13、商标的分类:(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2)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5)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6)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14、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课本62页

15、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全、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6、著作权的保护期:6917、著作权的限制:691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实质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9、清偿程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20、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1、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线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合伙企业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无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2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5、公司的其他分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2)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3)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

26、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8、公司的设立登记:10029、最低资本额:指公司设立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数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30、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31、109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32、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理。2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设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33、合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由合营者共同举办(2)合营企业是股权是企业(3)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董事会

34、合营企业设立过程中的主要法律文件:(1)合营企业协议(2)合营企业合同(3)合营企业章程

35、破产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6、《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人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效力:

39、破产费用和公共债务的清偿:费用由管理人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偿还、随时偿还、全额偿还。具体清偿规则为:(1)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总结破产程序

40、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紧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 合同法》

(3)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2、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

43、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生效: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因此取得对该要约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限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4、合同转让的类型:权力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

4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

(5)定金

46、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必须是有形财产、非消耗性财产(4)租赁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出租人并不局限于财产所有人

47、担保的种类: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定金

48、保证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49、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留置的担保范围:(1)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务(2)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0、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4)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动产

51、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1)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2)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不正当倾销行为(8)搭售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誉倾权行为(11)串通竞标行为

5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1)产品的内在质量应答符合法定要求(2)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规定(5)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地址(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3、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归还原则(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3)承担产品的抗辩理由(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

54、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求偿权、监督权、结社权、教育权、尊严权

55、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6)出具凭证、单据(7)保证质量(8)履行“三包”义务(9)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禁止侵犯人格权

56、故意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57、土地使用权划拨:25358、审查确认产权:初审、复审、审批

59、票据法的全部内容:27460、票据丢失的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诉讼

61、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2986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63、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法律适用

64、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366 65、公示催告的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就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第二篇:CPA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CPA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2-3 分)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单选或者多选题)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两者混合在一起出单选题)

3、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单选或者多选)

4、表见代理(单选题)会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诉讼时效部分(1)短期诉讼时效(单选或者多选)(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单选)

6、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一章的知识点很小很散,每个都是考点,把经常考的知识点给大家罗列一下。这部分都比 较直观,你看了记了就会,所以大家在考前一定要把第一章看一遍。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7-8 分)

1、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禁止的行为)(单选或者多选)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5 年的时间)(单选)

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决议、损益分配、合伙企 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必考)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单选)

5、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可以将财产出质或转让等)(必考)

6、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之间的转变、责任的承担(单选或多选)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5 分左右)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1)一般不得低于 25%,低于 25%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2)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未规定的审批 机关不予批准。A、一般出资:一次缴清,6 个月;分期出资,15%,3 个月,总期限 2 年 B、收购资产或股权出资:一次缴清,3 个月;分期出资,60%,6 个月,1 年。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必考)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现金,3 个月;实物,工业产权,6 个月。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条件及程序的时间)

5、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与要求(数字比较重要)(多选)

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新增知识,必考)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相抵触,以合同为准)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单选)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结合复习)

10、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当然,本章知识点数字居多,学习时大家注意总结。

第四章公司法(12 分左右)会与证券法结合出综合题

1、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额,出资期限,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以劳务出资,非 货币资产出资缴纳的 6 个月)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两者的职权区分,临时股 东会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时间通知,哪些人能提议)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义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 万,一次缴清)(必考)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考)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最低资本额,出资比例和期限,发起人的认购比例等)

8、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对外担保的审批,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和董事会的决议方式,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9、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多选)

10、股东诉讼(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11、公司股票的转让的限制(必考)

12、注意新增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承继

13、注意新增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章的知识非常重要,大家多注意综合题的考点。

第五章证券法(15 分左右)(注意和公司法结合出综合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特别是创业版首发并上市的条件(必考)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 个条件)

3、增发的条件、配股的条件(10+3)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去年客观题)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与非分离交易的)

6、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去年综合题,今年要注意客观题)

7、一般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8、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多选)、开放式基金(单选),基金持有人大会(新增,多 选必考)

9、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禁止交易行为(新增虚假陈述的界定,多选)

10、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多选必考)

11、要约收购及豁免申请(要约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竞争要约)(客观题)

12、暂停上市和中止上市(区分是否严重,多选)

13、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的设立,多选)

14、新增的虚假陈述相关内容应当格外关注综合题的题目 本章全是条件,大家注意区分一般条件,记住特别的条件。大家需要判断问的问题是否合法,说出与教材尽可能接近的理由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考生要注意综合题

1、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

2、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的职责(多选)

3、破产人的财产(取回权,撤销权,注意区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和 1 年的行为)

4、抵销权(非常重要,多选和综合题都易考)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券,哪些是共益债务)(多选题会考)

6、破产债权申报(有无财产担保均需要申报)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表决方式(客观题)

8、重整(申请人,重整草案的表决、重整的效力等)(多选或综合)

9、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遗留事务的处理)大家需要注意,本章可以和公司法结合,尽管结果肯定是个悲剧,大家还是需要掌握的。成立一个公司,(1)考公司的出资等(2)考股东会的表决方式(3)考对外投资表决时,有 股东异议,是否记载会议记录(4)达到破产界限,谁提出破产申请(5)公司是否有转移财 产行为,是否在破产申请 1 年内发生,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6)跟破产公司打交道的债权 人能否行使取回权(7)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是否能行使抵消权,其取得的对破产公司的债权 是否合法(8)召开债权人会议,看公司是要重整还是和解(9)最差的结果是破产公司不思 悔过,导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0)看是否有人没有认领财产,对这些财产进行再分配,不分配的是否上缴国库

第七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不用多说,再变也变不出个花样来。大家要特别注意客观题

1、组织机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股东会)

2、重大事项的管理(哪些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承担(直接、主管、分管、重要领导责任)

4、核准制和备案制(8 个月还是 9 个月)

5、国有产权转让问题

6、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先报批和事后报备的区别,协议转让,转让价款支 付)(多选)

第八章物权法 今年本章仍然需要对综合题特别关注

1、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物权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

3、占有的种类(单选或多选)

4、占有的推定及无权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关系(客观题)

5、物权的变动(非常重要,对于不动产,哪些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哪些是法律规定外 的情况;对于动产,交付生效,哪些交付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多选或综合题)

6、交付的种类及区别(客观题)

7、所有权的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8、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9、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0、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多选)

11、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方式,对外关系)(客观题或综合题)

12、相邻关系的种类(多选题)

13、用益物权(A、土地承包经营权,30/50/70 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B、建设用地使用权,记住流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C、地役权,不得 与需役地分离,单独抵押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和相邻权的关系)

14、担保物权(A、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需要登记,登记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抵 押权的实现,注意清偿的顺序;B、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C、留置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

1、相对性(新增,多选)

2、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的迟到和迟延的区别,哪些要约不得撤 回)(多选,必考)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单选)

4、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免责 条款无效的两点)(客观题)

5、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多选)

6、效力待定合同(多选)

7、合同的履行规则(多选和综合题均容易出)

8、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注意区别,多选和综合题)

9、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题和综合题)

10、担保的方式(1)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注意责任承 担的区别;是否约定保证的期间等;

11、定金的效力(多选,出题方式:以下有关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12、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承担(哪些债权不得转让,客观题)

13、合同的中止(法定的解除,法定的抵消,提存,客观题和综合题)

14、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客观题和综合题)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必考,很可能会涉及到综合 题)

2、买卖合同(非常重要,标的物的交付,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责任的承担,价款支付,合同法综合题中出题老师的最爱,大家也需要关注客观题)

3、赠与合同(撤销权)(客观题)

4、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利息)(客观题)

5、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和买卖不破租赁)(客观题,必考)

6、承揽合同(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客观题)

7、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分包,垫资及利息,价款结算,承包人优先 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客观题)

8、保管和仓储合同(注意费用问题)(客观题)

9、委托合同(注意委托关系与第三人的关系,隐名代理)(客观题)

10、技术合同(注意客观题和综合题,这部分需要好好理解)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区分(多选,必考)

2、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单选)

3、境外投资和外债管理(客观题)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汇兑(2 个月)(客观题)

2、托收承付(范围)(客观题)

3、单位卡(10 万元的限制)(客观题)

4、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单位卡和个人卡要区别)(客观题)

5、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大于 5%不低于 1000 元)(客观题)

6、银行结算账户(哪些可以存现金,取现金)(客观题)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注意与合同法出综合题 1.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客观题)

2、票据的权利(取得的限制,是否受前手的权利瑕疵,丧失与补救,权利的消灭时效)

3、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分变造前和变造后承担责任)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多选)

6、票据的背书(背书连续,背书不得记载事项及记载的后果,禁止背书的记载,法定 禁止背书)(客观题和综合题)

7、承兑(提示承兑,承兑的效力,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8、保证(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9、付款(银行需要尽到审查责任,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10、追索权(追索的形成条件,追索权的行使,只要考综合题,这个追索是必考的)

1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多选题)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专利的保护期限(20 年、10 年)

2、授予专利的条件(采用的标准,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多选题)

3、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中止和无效(多选题)

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多选题)

6、专利权的保护(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7、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多选,通常会结合例子出题)

8、注册商标的续展(10 年,6 个月)

9、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客观题,5 年)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1、以低于成本销售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选)

2、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客观题)

3、垄断协议及法律责任(多选)

4、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选)

5、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第三篇:经济法重点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有上下限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受限5法定资本受限(2)1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及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讨论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4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股东5查阅会议记录及财产报告权 6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出资转让时按章程程序的转让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

(2)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只要有一股可行使的权利,后者指必须拥有一定限额的股份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四: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5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数额35%的股份总数,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缴纳股款和验资7召开创立大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3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要约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法律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市公司概念、条件、程序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合同、效力待命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尚未确定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分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行政垄断的种类?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1)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形式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5生产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五: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六:经营者义务

1遵守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障安全义4提供信息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单据或凭证的义务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尊重人格义务

十七:责任归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储存,运输者的责任,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篇: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 企业法

1.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①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②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④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第二章 公司法

1.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①公司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如XX省)。③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即公司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④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例:江苏省云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觉性。其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中一般须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公司经营范围、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数额:注册资本的最低下限为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缴纳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它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性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的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即拥有公司资本额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就形成了决议;而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一般规定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特征:①最低资本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②出资期限:其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法定资本制。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可以。④股东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于募集设立,其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四)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常会与股东临时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法》规定股东临时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后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破产法

1.债务人财产的构成部分: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等)。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2.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3.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4.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5.取回权:是对于债务人占有管理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从破产管理人处依法取回的请求权。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6.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又不影响所希望的效果发生的,也可以成立要约。②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体”指要约包括足以成立合同的各项基本条款;“确定”指要约条款是明确的,不是含糊的。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注意: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包括在内)。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风俗。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在磋商阶段,由于缔约需要和相互依赖,一方极有可能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对此有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6.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①法定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②约定的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条款,这一约定并非一定有效,且必须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

7.定金的规定: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择一,不得并用

第六章 票据法

1.票据法上的当事人:①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②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2.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②追索权,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3.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②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种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第八章 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投保人的义务:据实告知义务、缴付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止损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密义务

3.代位求/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1.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其他还有标记取得制、注册取得制)2.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①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合著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③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④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该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4.邻接权: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邻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5.商标注册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只能请求在同一类商品中的一种或数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准许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注册)、优先权原则

6.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7.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专利标记权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产品: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②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③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④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②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③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5.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6.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取知识权、获取尊重权、监督批评权)7.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①生产者、销售者。②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③提供服务者。④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⑤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章 劳动法

1.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的一段连续休息日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6.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限制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⑦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是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进行经济性裁员: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税法综合

1.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税率。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包括四档:17%、13%、零税率、3%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可减按10%执行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五篇:经济法重点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概念与调节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调节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对象:a、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2.经济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制度:概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活动。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

3.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条件:a、市场整体的名称;b、住所;c、资本状况;d、法定组成人数;e、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4.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的规定:A、股份转让交易场所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B、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C、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a.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b、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有股份的25%;c、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d、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e、其他限制: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c.股东自己制定公司章程;d.公司名称;e.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200);b.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500万);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标准;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A.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B.股东的出资规则:全体股东的首次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C.股东的分红: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9.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a、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b、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合伙人的自有资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c、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1.入伙:a.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b.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之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2.退伙形式:声明退伙(自愿退火),法定退火(当然退伙、出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提前30天):e.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退伙;f..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格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3.破产原因(界限):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4.管理人职责: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工艺负债后,依照以下程序清偿:a、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16.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

17.反垄断法:A.概念:是指防止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直接目的:反对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C.任务:禁止卡特尔;

控制企业合并;不得滥用职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D、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E.基本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8.是否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b、该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和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其他推断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a、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b、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2/3;c、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3/4(b、c中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10)

19.不正当竞争行为:A.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特征:竞争主体具有主观恶意性;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竞争结果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C.表现类型:虚假行为(虚假宣传、虚假标识);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购买经营、地方封锁});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串通招标投标

20.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应当以被侵害人的损失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得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2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2.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a、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格式的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交纳申请费用;对内容的审查: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领域、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b、早期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内);c、实质检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d、授予专利和登记公告

23.专利的实施:a、专利人自己实施(自己单独实施、以专利为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实施);b、许可他人实施(书面合同、专利费用);c、制定实施(某有权部门指定某单位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某项专利);d、强制许可实施

24.商标的主要作用和注册原则:A.主要作用(显著性是发挥作用的前提):区别功能、商品质量指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发展国际贸易功能;B.商标注册原则:a、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25.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的因素: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26.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23.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下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24.无效合同的种类:a、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25.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主要针对金钱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PS: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形式: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区间内未要求对方履行

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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