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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0员工犯错了,但公司规定太原则,可以处罚吗[优秀范文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2-101344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8:18: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40-720员工犯错了,但公司规定太原则,可以处罚吗

问:员工犯错了,但公司规定太原则,可以处罚吗?

答:

不可以,企业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罚,即员工违反纪律的后果,必须有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这些规定意味着:企业有义务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使员工明确了解哪些行为是企业禁止的行为。而当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某一行为进行处罚而员工不认可时,企业就将不得不证明规章制度禁止某类行为的规定是“明确”的,能够适用于具体员工的具体行为上。否则企业处罚员工的合法性将被否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4条、第8条;

2.《劳动合同法》第4条。

例:

赵某为某电器厂员工。202_年1月12日,赵某以部分员工的名义向该厂总公司的董事长等人发出一封邮件,对电器厂的部分管理者的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邮件下方有部分公司员工的签名。

202_年1月14日,该电器厂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破坏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命令,泄露公司内部事务,玷污总经理良好的名声及名誉,诽谤总经理等。厂方支付了半个月工资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

厂方提供了《公司政策》为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厂的《公司政策》,仅仅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年度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及报酬等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泄露公司内部事务,玷污总经理良好的名声及名誉,诽谤总经理”属于辞退的条件。

法院认为:

 厂方的规章制度未规定对员工进行违纪辞退的条件;

 该厂并未能举证开除赵某的具体依据及该依据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

公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厂方负有举证义务而

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处罚员工,必须依据规章制度,并且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能够导出员工应受该种处罚的明确结论。

本例中,厂方虽有《公司政策》这一规章制度,但该制度中并不能得出员工“泄露公司内部事务,玷污总经理良好的名声及名誉,诽谤总经理”属于应受辞退处罚的结论,故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因此其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

操作提示:

1)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严谨、明确,模糊不清或过于原则的规定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因为无法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2)企业明确希望禁止的行为,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列举。

3)企业在实践中发现了新的应予禁止的行为种类,应当及时增补入规章制度中,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规章制度。

4)企业明确禁止的行为的后果,即所适用的处罚的种类,也应当明确规定。

第二篇:40-710员工犯错了,但公司没有规定,可以处罚吗

问:员工犯错了,但公司没有规定,可以处罚吗?

答:

不可以,因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企业为员工设定纪律,即何种行为属于错误,必须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  企业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罚,即员工违反纪律的后果,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章

制度作为依据。

企业对员工设定纪律,乃是对员工设定行为义务,即员工必须有此类行为而不可以有彼类行为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同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企业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某种纪律,员工不知道某种行为属于错误,员工便没有遵守该纪律的义务。

同时,企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若员工不服,企业必须能够证明该规章制度存在。若企业不能证明,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3条、第4条、第8条;

2.《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例:

王某在郑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_年7月,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名,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公司决定,于202_年3月份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某认为,他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知道公司给自己作过任何处理决定。所以他认为公司不能在未证明自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王某在工作期间,以虚开发票、多开发票、假发票报销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被公司开除。而202_年8月,王某因为涉嫌敲诈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案件至今仍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此间公司与王某无法联系上,他的工作也没有和公司进行交接,所以公司出具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无法交到王某手中。

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开除王某同志的处理决定》通知称:王某通过伪造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骗取公司现金,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中《监督细则》规定,对他作出开除处理

决定,但该公司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此规章制度。

仲裁庭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其公司规章制度等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而且解除通知书未送达王某,因此裁定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无法证明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某类行为、并且证明员工有该类行为的,就无权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企业指责王某以虚开发票、多开发票、假发票报销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并以此为事由对王某执行了“开除”的处罚,但是企业未能证明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这类行为属于公司禁止的行为,因此处罚的合法性受到劳动仲裁庭的否定。同时,企业因为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处罚结果,未送达书面通知,所以处罚程序也存在瑕疵。但最主要的原因仍是处罚没有规章制度作依据。

案中企业称王某因为涉嫌敲诈犯罪,于202_年8月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即使这一事实存在,企业依然不能使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因为这一事实发生在企业解除合同之后,也并不是企业引用的法定事由。

操作提示:

1)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未规定员工的某类行为可以适用某种处罚,企业便不宜采用这一事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否则不仅未能达到惩戒员工的后果,反而会使企业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

2)企业发现某类应当禁止的行为未被企业规章制度排除时,应当及时修订规章制度,将该类行为纳入管辖范围。

第三篇:公司处罚规定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刹违章、禁冒险、除隐患、保安全、增强职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全体员工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合“一标四规范”、《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做如下处罚规定:

一、凡有如下违章行为者,必须给予经济处罚(项目部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违章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罚款50元;随意吸烟罚款50元;

2、穿高跟鞋、拖鞋、硬底鞋、三角裤头或赤膊上班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

3、各种登高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以及不按标准搭设临时脚手架,罚款100元;不系 安全带,罚款100元;

4、未经培训考核,无特殊工种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项目者罚款200元,指使者罚款300元;

5、使用打夯机等移动用电工具的操作手,不戴绝缘手套,不穿防护靴操作者罚款100元;

6、酒后上班者罚款300元;

7、凡在高处作业擅自向下投掷垃圾、物料者罚款100—300元;

8、凡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工制作车间和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动火,有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罚款200元;动火手续齐全,但无防火措施及无监护人,罚款100元;

9、非专业电工,在生产区域或宿舍内私自拉电线、乱接电源者罚款100元;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或临时照明设施(如洞口盖板、防护栏杆、防护门、安全网、通道照明灯等)者罚款100元,故意破坏者罚款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1000-202_元;

11、塔吊、电梯、井字架等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罚款300元;

12、凡在施工现场内特别是在脚手架上打闹、嬉戏、追逐开玩笑者,发现一宗罚款100—300元;

13、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罚款50元;

14、专业电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不按规定接线,罚款100元;利用铜、铝丝代替保险丝,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吊扣特殊工种操作证半年;

15、电、气焊作业人员有下列违反行为者罚款100—200元;电焊机隔层使用、一次线和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长度、焊机无防护罩、未设置末端单机控制开关箱、无接零保护、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焊钳、焊把线破损严重;气焊作业不遵守明火规定距离、乙炔气瓶不安装防回火装置及防震圈、气瓶随地倒放、两瓶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倒地滚动运输;

16、在施工现场或宿舍区赌博,每人罚款300元。

17、宿舍区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起罚款200元。

18、违反防火制度,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宿舍罚款200元。

19、躺在床上吸烟、乱投烟头罚款100元;

20、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水罚款50元;

21、不得随意容留他人住宿,特殊情况需经当日工地总值班批准。发现私自留宿者给予200元罚款处罚,男女混居罚款500元。

二、项目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肃处罚。

1、施工现场无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安全警语,每项罚款100元,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牌,每台罚款100元;

2、单位工程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方案,或未上报审批而进行施工,罚款1000元;施工中分步分项工程未作安全技术交底或未按手续履行签字,罚款1000元;

3、建筑物一层以上未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未随施工层超出一步、脚手架外侧未设踢脚板、张挂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层不满铺脚手板(或钢笆片),架体未按规定铺设钢笆片,分层隔断防护为按规定设置、内档缺防,罚款1000—202_元;卸料平台支撑系统未与脚手架分开搭设,每处罚款500元;

4、通道口不搭设防护棚,每处罚款800元;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400元;电梯井口防护设施未定型化、工具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400元;

5、“四口五临边”有一处未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罚款500元,50%未防护处罚1000—3000元;

6、现场供电线路为实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罚款3000元;

7、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未加门上锁,未注明编号、用途、责任人每有一处罚款50元,电箱内电气开关不按规定设置、进出线零乱每处罚款200元。未按规定设置末端电箱、漏电保护器每处罚款500元,电缆线不使用绝缘子,架空高度不符合要求,电线老化破损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以及使用花线做照明线的,每处罚款500元;

8、塔吊无主钩高度、变幅、力矩、重量安全限位(包括失灵未修复)每项罚款1000元;塔吊安装、顶升、附墙、拆卸,设备科(或机务队)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指挥,罚款1000元;安全科不派员到现场管理安全工作,罚款800元;

9、施工电梯未安装高度、梯笼进出口门限位、断绳限位、急停开关(包括失灵未修复)每项罚款500元。每个楼层进出口通道处防护不严、未按要求设置层站标示牌、照明、通信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施工电梯安装、顶升、附墙、拆卸,设备科(或机务队)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指挥,罚款1000元;安全科不派员到现场管理安全工作,罚款800元;

10、使用钢筋代替井字架缆风绳发现一根罚款1000元;

11、井字架无进料口防护棚、无防护门,吊盘无安全门,上下无联络信号、不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井字架未安装高度限位、断绳、停层、进出口防护门连锁限位装置每发现一处罚款1500元;

12、卷扬机未设置钢丝绳防滑脱装置每台罚款200元,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罚款500元;

13、施工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壳,严重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每一处罚款300元;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每处罚款400元;

14、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没有专用仓库和合理防护,存放、使用不符合要求,罚款500—1000元;

15、私招乱雇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经查出,按100元每人计罚款,使用童工按800元每人罚款;

16、未对工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按100元每人罚款;

17、违章超时施工或噪声超标(包括其他环抱保违章)受到外部相关部门处罚(或新闻媒体爆光),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

18、由于管理失误导致工地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视情节轻重处5000-10000元罚款。

三、凡一、二两项未列入的有关行为被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处罚手续

1、个人罚款由公司、工程处安全(或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罚款通知单。由所在项目部在三天之内上缴公司、工程处财务部门,并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2、集体罚款,由公司安全处(或其他职能)、工程处安全科(或其他职能)出具罚款通知单,由项目部在三日内上缴公司、工程处财务部门。

3、逾期不缴者,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符合以下规定的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1、纠正违章行为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死亡、重伤事故或设备倒塌事故,经公司确认后,给予个人1000-5000元奖励;

2、积极配合项目部环境管理,避免重大环境污染和投诉,公司给予通报表彰。

3、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据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六、符合以下规定的个人项目部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显著成绩;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作业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

3、在流行性传染病预防、防治方面,成绩突出。

七、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施工队伍和人员。

八、本规定自今日起执行,原处罚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根据员工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至四类,其中一类最重处罚名称描述处分措施

四等处罚初犯丙类书面警告信,员工检讨信 三等处罚两次丙类,初犯乙类同上,另一次性罚款100元 二等处罚

一等处罚

甲类过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三次丙类或两次乙类月薪降一级四次丙类或三次乙类或初犯甲类解除劳动合同损坏公司形象或泄露公司机密者;滥用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者;一贯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不服从公司安排;在工作时间或公司营业场所买卖私人物品;因失职造成的商品脱销、积压等企业损失严重的;拾到贵重物品,不主动上缴者;故意损坏公司工具造成企业损失;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与客户吵架,殴打客户;同事间斗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包庇行为;私开发票、谋取私利;对于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者;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二天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者;受到各项刑事处罚者;挪用销售款、企业商品、样品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者;

19)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或敲诈财物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20)欺诈、蒙骗客户;

21)恶意中伤、诽谤、漫骂同事;

22)提供给公司的个人资料有虚假的;

23)盗窃企业财产或他人财物;

24)对下属考核明显不公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5)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怠懈,干扰公司日常工作者;

26)擅自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或文件故意提供虚假商业情报者;

27)擅自拷贝、篡改或删除公司电脑资料者;

28)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未经上司许可或授权,擅自对外评论公司各项政策及经营手法的;

29)将公司情报或电脑资料泄露给任何宣传媒介或他人者;

30)给予商业竞争伙伴以任何形式援助者;

31)违反《员工手册》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者;

点评

第五篇:公司行政管理及处罚规定

行政管理及处罚规定

办公室管理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以方便清洁员工桌面。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随手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空调和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加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空调及电灯。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行政助理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须由行政助理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50元/件。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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