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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2-71444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6:00: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征文: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难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再加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扎根,给现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群众的婚育观念并未完全变化,政策外超生和性别比问题如雨后春笋,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生行政执法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很多也很复杂,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依法行政工作与基层群众思想之间有一定矛盾。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由过去的暴风骤雨到和风细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伴随着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的出台,育龄群众认为有“尚方宝剑”护着不去参加孕检,不落实节育措施,甚至违法生育,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这确实在工作中得到了印证,在工作中极不配合、支持,更有甚者对计生干部进行污辱,殴打和围攻计生干部事件时有发生,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苦不堪言,有时象“钻进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矛盾和问题中

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执法机制弱化了。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二是社会经济改革措施与计划生育政策互不兼容。随着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是,大多数的改革措施没有把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考虑进去,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孤岛”,甚至起到反导向作用,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比如婚姻登记管理改革,不要村、乡(镇)出具任何证明,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就可以办理结婚证书。比如户籍管理改革,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打破后人户分离和口袋户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惠农政策,按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农利民政策都是以人口为基数来计算补偿金额,超生人口越多奖励就越多,给计划生育政策背道而驰,起到反导向作用。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未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接轨,家庭人口越多低保待遇就越高,出现小孩少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小孩超生多的家庭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现象等等。三是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

抚养费决定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例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就是俗话说的家穷,3-4口人一个炕,锅灶住宿一个屋,人畜家禽一个院,破衣烂衫全家人。例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院墙很高,铁门很厚,房屋很靓,衣着很光。过不去,不出来,计生部门无能为力。例三是不办理流动证的流动人口,外出也不办理婚育流动证明,农忙时间回来进行收储,忙完及时走人,见面说的中中行行,后来却是一走了之,父母是不管不问,政府是“管不着问不到”。例四是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并不是法院可以完全征收到位的,何况法不责众,并不是每个违法生育对象都可以交给法院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这样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四是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现在的计生基础工作主要靠村一级充当主力军,长期战斗在人口计生工作一线,并且在开展工作中一无权二无有效强硬的工作手段,而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少,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多,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使人口计生工作开展相当繁重且真正过硬的目标难以达到。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各级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计生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人员极不稳定等,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是肯定的,但也是有好的建议和对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进程,推行计生行政和刑事立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关键是一个“法”字,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例如拒不参加孕检等行为可以视情节进行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刑事立法方面是否可以定罪,对暴力抗拒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定为妨碍公务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务人员、当事人可以定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对违法超生的也可以定为非法生育罪等等,以刑律确定后就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二是强化队伍建设,规范计生行政执法。要解决计生行政执法难点问题,首先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行的计生行政执法人员都是计生行政部门的干部,在工作中承担大量的计生行政事务,因此在行政执法方面精力投入相对有限,虽然有些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但由于执法权力的限制、缺乏强硬法律手段等因素,作用发挥不明显,所以要将计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单列,作为一个单独部门专门负责计生案件的立案、调查、查处和移送处理等工作。三是加强流动管理,搞好流出流入

服务。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总体不高,就业流动频繁,生活压力较大,因此,他们往往忽视婚孕检查,平时为了嫌麻烦总是被动接受镇、村的动员,有时更是为了违法生育逃避检查的义务,这些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带来困难。而人口与计生管理有其特殊规律,从时间上必须在婚孕阶段开始有效管理优质服务,从空间上必须十分注重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法律监督,对企事业单位招收育龄流动人口,要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法风险,以提高地方政府和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效力,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流动人口管理“一头热(政府主管部门热)、一头冷(用人单位冷)”的问题。必须明确细化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法定管理服务的职责,在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建立专职队伍,为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防止某些育龄妇女钻了管理的空子,选择在居住地怀孕,到了临近产期回到户籍地,导致违法生育抬头。必须突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的法律效力。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法律效力,对于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出现的拒不接受生殖健康服务、非法中止妊娠、违法生育、拖欠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信用记录,纳入其行政许可、信贷、培训、就业等一系列管理行为中,以提高计生行政法规的普适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法制观念。计划生育法律等重在宣传,法律的实施来自宣

传的效果。在乡村解构的背景下,面临知识结构复杂、生育观念多样化的农村群众,加上各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同,人口与计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通过明确的口径和多角度、全方位的途径予以贯彻。明确计划生育法律宣传的统一口径,要毫不动摇地宣传计划生育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毫无疑义地告诉群众人口面临反弹、出生性别比失衡带来的社会问题,毫不犹豫地宣传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的各种规定和法律后果,要更加注重法律责任追究的宣传效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使不遵守计生法规群众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公民违反人口和计生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

屯子镇计生办

2011年8月5日

第二篇: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论文摘要: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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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

(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三篇: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行难原因及对策浅谈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行难原因及对策浅谈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正确处理好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职能,近年来,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虽有成功,但起不到大的作用,相反“执行难”的问题日渐突出:一是主体不明,职权不清,致职权异化;二是标准不

一、处罚不当,致执行不能;三是立案不严,时间拖延,致执行不力。四是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观念淡薄,五是被执行人生育观念滞后,法律意识淡薄,履行义务能力欠缺。笔者仅以参与执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谈谈基层计划生育非诉案件依法行政执行难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

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

执行难

原因

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主体不明,职权不清,致职权异化。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日常工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受县级行政部门的委托代理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本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主体,对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承担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职责,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者,但对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只找问题,不解决问题,以此在对乡镇进行考核,作为乡镇领导干部晋升工资、晋升职务的依据,把责任全权转移到乡镇;乡镇为了应付县及以上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确保自己的工资、职务不受影响,对计划生育工作只报喜不报忧,只作表面文章,甚至是瞒报、谎报。因此,计生工作就成了猫抓老鼠的游戏,以检查应付检查组„以考核应付考核。

2、标准不

一、处罚不当,致执行不能。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相同的违法行政相对人不能作出相同的处罚,自觉交纳优惠上不统一。对个别履行能力确实有限的被执行人作出的征收数额,未从实际出发,往往都按最高征收标准作出行政行为,未考虑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案件申请到法院后,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题。如果强制执行,有博于理,如果不执行,无疑又使违法的被执行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3、立案不严,时间拖延,致执行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非诉案件都由乡镇计生人员代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因不完全具备执法资格,往往取证困难,无法真实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详细资料,因要完成任务而编造被执行人的财产资料,造成法院立案后,查找被执行财产困难的局面。有如实提供财产详细资料法院立案的,执行期限又太长,一般都在6个月以上,有的甚至一年以上。执行期拖延,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有的全家外出务工,在法院执行时,已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当事人和其财产,致案件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又不追究被执行人藐视法律逃避处罚的责任,此类案件就不了了之。因此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立案率高执行率低。

4、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观念淡薄。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的行为。

5、被执行人生育观念滞后,法律意识淡薄,履行义务能力欠缺。由于被执行对象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生育观念较为落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思想还根深蒂固,总是认为生育孩子抚养孩子是自己的事,国家也没出一分钱,不应当执行计生处罚政策,人民法院更不应当裁定强制执行,极易滋生对抗心理,致使法院执行的工作难度加大。有的还理直气壮地说:“生多生少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与别人无关;生小孩不偷不抢,不犯法;“没有钱,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即使有一定收入也偏低,生活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即使穷尽了搜查、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被执行人采取观望态度,缺乏主动履行义务意识。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影响,造成被执行人错误认为计划生育再过几年不会搞了,现在不交社会抚养费,以后也就不会催收。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积极宣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与执行特点,强调合法性,突出宣传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并制定地区统一标准和自觉交纳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执行对象户的确立要有针对性和合理性,要以有履行能力和思想承受能力为基础,以拒绝履行义务理由带有普遍性为参考,以较强社会影响力为参照,争取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4、严格立案,规范执行。非诉执行涉及面广,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要严格审查立案,把好关口,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立案手续不全的,应坚持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材料补充齐全后再立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财产状况不明的,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依据。人民法院在查寻被执行对象过程中,也可以主动出击,采取走家串户或者集中宣传法律等方式,通过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法律职能,强制执行的法律措施,严格执行的法律后果,介绍以往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达到“惩教并举”的目的,积极推动违法对象户自觉履行。科学执行,突出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要体现执行力度,突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法律职能,针对被执行人的提问,执行人员也要及时、正面、有力的给予说服,明确其违法的事实,指出其违法的严重性,提高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善于解开被执行人思想顽结,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争取案件和解执行。

第四篇:浅析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和对策

浅析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

制约因素及对策

-----以会宁为例

摆生富

【摘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时期、新阶段,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依法加强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法制化管理进程,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 制约因素 对策 所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长期主要依赖行政支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国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其工作任务、环境和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气息和阶段性特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新时期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宁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贫困县,计划生育工作虽取得了很大的实效,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作为一个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在四年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我认真分析本乡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再通过走访其他乡镇,发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着以下一些制约因素。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基本现状及制约因素

目前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偏低,以及法律法规制约等因素,造成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群众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在经济比较落后地区,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这种思想观念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虽说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但一部分群众文化水平底,对这些法律法规仍尚不知晓或知之甚少;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的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程序与之已不相适应。这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执法队伍观念陈旧素质偏低的制约

多年来,广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干部具有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基层情况、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协调关系和妥善化解矛盾的

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习惯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的不足,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偏低。近年来,虽然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由于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人员调动频繁, 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划生育法规知识,导致业务素质偏低,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制约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从理论上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司法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但事实上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也远没有建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谈不上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做不到公平、公正、合理,这势必损害群众的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等。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大制约因素。

三、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意见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人口问题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日益重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问题也日益突出,计生干部应当尽快转变观念,有大局意识、法制意识,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制的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尽快解决目前计划

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

一是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的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是关于公民生育行为的规范,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要使这些法律规范得到普遍自觉遵守,首先必须让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清楚的知晓和了解。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宣传和教育,这是公民守法的大前提。《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在宣传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内容,不应泛泛而谈。比如对广大群众,宣传重点应放在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上,宣传方式采用发放宣传品,刷写标语、进村入户或计划生育宣传车等。以经常性宣传为主,积极探索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告和图片、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真正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二是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培训。实施计划生

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效率、效能和效果。在队伍建设上,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明确奖惩措施。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务的能力,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培训时由专管计划生育领导负责,应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重点突出特殊性,即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法律法规要进行普遍培训,而对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特别培训。由于基层计生专干调动频繁,新调入人员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不知所措,各村计生专干大都文化程度较底,也对行政执法了解不透彻,这就需要对乡、村计生专干进行经常性培训。通过培训,减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调查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等执行文书和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等社会抚养费执法程序。

三是强化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计划生育依法行

政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通过行政机关的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群众了解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举报查实有奖制度,动员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同时还要逐步推行司法监督,多管齐下,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逐步变为阳光行政。通过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案件、信访案件、新闻监督案件等的查处,实现计划生育系统层级之间的内部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首问负责制、重大信访案件及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等各项制度。

人口计生工作关乎民生问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德合法权益,这既使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德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才能尊重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朱晓明,《徐州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载《人口与经济》2006年第2期

2.付伟,《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思考》,载《人

口与计划生育》2004年第9期

3.于学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载《人口与计划生育》2006年第3期

4.龚晓梅,《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2008年5月

5.梁丽,《 浅析如何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作者信息: 姓名:摆生富

单位:会宁县新添乡人民政府 职务:计划生育专干

联系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新添乡人民政府 邮编:730711 电话:*** 电子邮件:baishengfu1982@163.com QQ:123329676

年3月 2010

第五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依法行政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所公认的一项行政管理基本准则,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制转变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把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推向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党的十七大上又提出了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对科学发展,提高执政能力、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人口发展进入了一个统筹人口问题的新的阶段---低生育水平时期,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与政策要求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坚持依法行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解决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

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人大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党的治国方略有了宪法依据,我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党和国家确定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在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第一,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二,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换句话说,就是将国家的各项工作严格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特殊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第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和核心。人民群众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和选出国家机关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使法律得到实施。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据统计,80%的法律都有赖于行政机关去执行,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国家的兴衰,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在相当程度上都寄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可以说,离开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重要的支柱。国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应该而且必然成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历史使命。

(二)依法行政的含义及本质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3)行使行政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具体包括: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2、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这是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行政权力同其他权力一样,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其本意是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其主体在本质上应该是非人格化的(这一点与权利是不同的,权利的主体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人格化的,这样才能使支撑权利的利益在取得、分配和维护上落到实处)。但是,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又必须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取向的特定人来行使,因而又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这种人格化倾向使行政权力往往成为谋取私利的主要根源。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权力在行使中出现人格化倾向。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才能解决行政权力的双刃剑、双重性问题。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就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主要是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监督、检查生育政策、人口计划、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审批、确认和发放有关证件,依法维护广大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模范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判决和裁定的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现阶段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1982年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2006年9月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等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决不能游离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外。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长治久安。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落实基本国策、维护群众生育权的治本之策。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政府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以此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不仅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而且享有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兴旺发达,有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文明幸福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体现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民族利益与家庭利益的统一、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统一,是一项造福于民的伟大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能否正确处理、疏导和化解矛盾,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关系到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体,也是计划生育的主人。当前,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基本途径就是依法行政,转变作风,进一步强化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依法行政和为民执政的思想植根于每一个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去。通过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在群众“最盼”上赢民心,在群众“最怨”上改作风,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国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要稳定低生育水平。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造成违法生育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政府给计划生育部门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导致放水养鱼,以罚代管。违法生育直接影响着“一低”战略目标和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如果不依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就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必将产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需要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同时,也要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依靠法律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进行打击和制裁。这一切决定了新时期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法

合法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既要做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亦要做到抽象行政行为合法。(1)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例如,在我国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处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2)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辖区的计划生育事务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凡违反、超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若违反或超越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设定收费、罚款项目,则是无效的。(3)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定程序。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符合法定的时限、方法、步骤等程序要求,不得越权,亦不得失职。如,依法审批、发放生育证,出具或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随意收取罚款或实行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理

合理性原则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它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近年来,在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础上,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落实。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1)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宗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如,计划生育部门依照职权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无权于公路设卡,借口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而收费或罚款。(2)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必须恰当、公正。恰当,就是计划生育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公正,就是在处理具有相同违法行为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显失公允、不符合惯例、违背传统或公众意志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消或纠正。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3)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合乎情理。如,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的财产,执行时应考虑本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等。再如,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相统一

以往,在讲到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时,往往强调的是要求群众履行法定义务,而忽视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注意保护或实现他们法定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有:(1)合法权益保障权,即人身、财产、名誉权不受侵害,奖励优惠政策得到实现的权利;(2)生殖健康权,即获得生殖生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服务、咨询,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帮助的权利;(3)家庭发展优先权,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产力水平下,因响应国家号召、少生育子女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方式予以补偿,优先帮助其尽快生产致富的权利;(4)优先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即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新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成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及其家庭优先照顾的权利。实行依法治理计划生育,除国家及地方立法要体现上述原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应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政策和具体行政行为中体现上述原则,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转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巩固依法管理成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职权法定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计划生育的立法强调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这是因为:(1)现阶段我国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加大行政法的立法力度,强化行政约束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不能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2)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符合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也即违法。(3)司法部门自身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正在健全和强化,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增强,计划生育部门只能靠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来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诉讼败诉所造成的负面后果。因此,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不得超越国家行政法、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的规定

三、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领导不重视。由于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处理抓紧与抓好的关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心存顾虑,没有将其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个别地方没有及时调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个别领导干部认为抓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软任务,看不见摸不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党委中心组从未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时为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少数地方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依法行政工作均由执法大队和监察室承担,相关法定职责难以落实到位。特别在基层乡镇没有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障,对落实依法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2、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少数地方仍然留恋过去以强迫命令的“人治”做法,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违法等不规范行为。少数地方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与育龄群众签定的合同违反规定,擅自超限额设臵违约金,有的合同内容显示群众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的地方涉嫌乱收费乱罚款乱拉群众生产生活用品等。执法主体不符合要求。在行政处罚中,仍有计生部门越权替代卫生、药监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存在有效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现象。多数案件只有本人谈话笔录,关键证据不足比较普遍,对违法时间、地点等法律事实没有涉及,缺少当事人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复印件;有的对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对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作出正确评价;有的对怀孕14周以上政策内引产没有出具县级相关证明,在未得到当事人认可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再生育指标等。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征收中普遍存在执行“上限”或“下限”、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和随意降低标准现象;有的地方标准不一,随意性强,甚至没有征收或不立卷征收,不出具规范票据,收支两条线不能执行到位。法定程序没有很好遵守。在依法确认、许可、审办、审领等过程中,县级把关不严,审批材料不全,审批超越法定时限,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没有得到维护;有的执业许可审批没有专家现场评审材料和签字等。

3、奖罚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和维护。政府承诺的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低。由于区域经济不发达,县乡财政困难,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费、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奖励费等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不够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政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主管企业员工及部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应享受一次性奖励金难以保障。群众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较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少数地方信访机制不健全,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程序不规范,查处不到位,个别地方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对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难度大,非诉讼案件执行成本高,影响了案件执行到位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从而造成有钱的“能生”、无钱的“赖生”、落后的“想生”、外出的“躲生”等现象十分突出,后果是“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

4、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城乡结合部农转非人员增加、再婚生育、非婚生育、取消强制婚检,特别是长期人户分离现象,增加了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管理难度,出现“空档”,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给流动人口在流动中超生、躲生留下了很大空间,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部分城区居民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少数早婚、私婚、非婚同居,假双胞胎、假收养、B超违法使用导致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当地所谓的名人、富人为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亲生子女申报为收养,钻政策空子。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到位,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难落实,处罚力度不到位等造成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

5、行政制度监督不得力。目前各地虽都建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过错责任追究、首问责任、公开承诺等制度,但多数只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具体落实还不够到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基层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依法行政、民主办事、违法作为的现象,但法律赋予基层人大对政府及其所属计生部门的监督职权没有充分发挥,多数还停留在表面上,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有些村干部在计生问题上对群众严,对自己或对亲戚、朋友搞特殊。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有的群众则“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的事,自己不违法,对政府依不依法无所谓,监督不力。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受我国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影响,“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还相当严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就是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存在“法外特权“思想,希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来解决,片面强调执法的强制性、单方面性、不平等性,认识不到行政执法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不仅无效,而且要承担违法责任。有的基层干部明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着违法现象,因为长期如此普遍存在,也就见怪不怪。因此,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依法管理重视不够,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计生干部执法水平低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各方面原因,多数基层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驾驭能力差,具体表现为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不重视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许多执法干部,没有经过正规院校学习,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执法资质,有的虽有资质但执法素质和专业知识较差。目前一方面要求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又大力提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为了保稳定,少数计生干部多是利用感情方式来干计生工作,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只求工作上过得去,不求工作上过得硬,在执法中滥用权力,甚至有一些违法活动,造成“党员干部(主要是村两委干部)超生处理不到位,有钱人超生不算贵(意为出钱即可超生),穷人超生处罚无所谓(意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现象。

3、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客观原因。从群众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群众很少主动接近法律、接受法律,其法律意识大多是被灌输的,消极被动的了解,缺乏切身体会,往往印象淡漠,似有若无,因此多数群众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对违法行政习以为常,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群众不相信法律,只有少数年轻人会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所以尽管违法行政普遍存在,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却很少。

4、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计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尽管多数市县出台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但行政执法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不挂钩,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对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没有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特别是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追偿不到位。相反,人口计划考核指标压力大,基层干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重政策、轻法律,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义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的甚至采取简单粗暴,强迫命令手段,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换取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对策和建议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时一项长期而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新时期对做好依法行政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更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观念

1、行政守法的观念。就计划生育而言,树立行政守法的观念,就是要破除基层一些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存在的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一是要破除“法外特权”思想,纠正“计划生育工作咋干咋有理”的误解;二是克服对计划生育工作“网开一面”的依赖思想,消除侥幸心理;三是纠正法律“管民不管官”的愚昧无知。强化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把对上级和对工作负责与对群众、对全局负责统一起来。

2、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按法定程序办事,不仅仅是法定的行政程序,更是一种行政机关内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合法的依据。必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克服“运动式”执法的弊端,不能集中“一阵风”执法,有时紧,有时松,应公平、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政务制度公开的观念。实行政务制度公开,在依法行政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使群众明白法律法规如何作出规定,依法行政的管理制度怎样做出规范,从而自觉履行义务;加大普法力度,使群众懂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挥群众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并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4、优质服务的观念。从政策法规的角度讲,提供优质服务可分为宏观(广义)和微观(狭义)两个方面。宏观方面,就是要体现政策法规在计划生育管理和发展全局中的基本规范和根本依据作用,服务于促进和保障实现“两个转变”,创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微观方面,指导、促进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方面的生育健康服务;指导、促进基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提供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服务;指导基层努力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计划生育家庭率先脱贫致富;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坚决纠正侵权越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或信访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综合治理的观念。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优惠政策,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目标任务。发挥群众团体作用。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协会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发挥作用。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是摆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十分紧迫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依法行政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必须遵循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倡导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辩论,鼓励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事关国家的昌盛、民族的兴旺和千家万户的幸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符合“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本质要求的。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发展观,时刻不忘我们的服务宗旨和我们行使的行政权力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坚持从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目标出发,才能从全局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内在的规律性,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带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否则,就难免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甚至走偏方向。

2、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必须旗臶鲜明地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计划生育领域的基本法,它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几十年中国开展计划生育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关系出现了四个多样化:经济成分和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势越来越多样化。人口和计划生育也随之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也不断地出现各种新的文化思潮和法律概念,一些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学者也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和渗透西方的民主观念、人权理论和法制模式。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前,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我们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和长期坚持基本国策的大目标。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强化依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政治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要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出发,着眼于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开展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依法行政理论、制度和方法创新的先进性、科学性,使依法行政理论真正成为指导依法行政实践的有力武器。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源于实践,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只有同实践相结合,理论才有生命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必须基于我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实践,研究我国新时期社会经济变革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和人们家庭生活需求的变化,以及这一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新特点,分析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现实问题作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契机。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克服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理论研究既源于实践,但又要高于实践;既要从实际出发,又不能迁就已经落后的现实、简单地解释现状,不能简单就法律条文研究法律条文。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既不能裹足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超前行事,急于求成。要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实际出发,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自觉地放到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和总结,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创造出更多有价值、有现实意义的成果,更有效地服务各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需要组织社会力量,更需要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紧密配合。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研究和学习可以促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朝着理性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专家学者在研究和讨论中可以感悟到社会的变革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求,有利于专家学者在理论研究上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时代感,从而更好和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应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4、坚持基本国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是改革的灵魂,创新是理论发展的动力。近年来,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坚持理论创新,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发表了一些有理论深度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章,对建立和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奉献了一批有深度、有新意的研究成果,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但是,从总体上看,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还为数不多,面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一些新问题,还没有十分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完善的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我们学会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综合措施来治理人口问题,必须在依法行政理论和行政方式上有所创新,要在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新进展。同时,还应当看到,我国的依法行政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推行的,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根本上制约着依法行政的进程、状况和水平。我们研究依法行政理论既不能落后于时代,又不能超越现阶段国情。一定要坚持基本国情,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解决,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发展,积极创造依法行政的新理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制度创新,就是要坚持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情,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扬弃旧的、过时的理论,探索、总结在实践中产生的新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行政管理理论。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地有所发现、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并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立法制社会和法制政府的目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三)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广大计划生育干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步伐,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具体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把依法行政作为战略任务,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依法行政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带头学法,学会并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计生委“一把手”负起依法行政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关心支持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建立计生系统内部依法行政的综合治理机制,努力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提高全民的计生法律法规意识。按照教育、引导、造势、鼓劲的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宣传的形式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作用,通过文艺演出、现场咨询、板报、生育文化一条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寓教于乐,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在宣传的内容上,重点突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树立进步、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据法律法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3、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颁布实施,能否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关键是看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与政治、业务素质决定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从思想、政治、业务、作风等方面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的培训,使之掌握必备的法律业务知识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改革观念。同时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成分、结构、素质、能力等问题,坚决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凡培训考试不合格、考核不称职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提高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不能把依法行政只看作是政法部门的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都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各个业务职能部门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在各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严格执法、规范办事程序的同时,不断改革创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如简化生育审批手续、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推行村级自治等,多出台一些方便群众,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措施,把依法行政贯穿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

5、提高依法解决群众问题的能力。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发挥经济和利益的制约以及引导作用,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一是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以奖励扶助制度为龙头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的重大转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各级政府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安排和部署。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出台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通过利益导向推动,带动广大农民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构建新的社会抚养费征管体制。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推行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财政预算”的征管体制。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账,及时准确掌握征收情况。对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乱收费、乱罚款、自收自支、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把依法行政的原则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落到实处。建立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政综合治理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等,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程序,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基层落实这些制度,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防止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出现侵权、越权内容。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加强执法检查,把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情况纳入评估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检验其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工商、公安、民政、劳动、城建等行政机关和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实施。

7、创新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积极措施,全面规范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对策,只有不断规范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才能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此,对基层推行依法行政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努力增强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提高广大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要充分利用农村集镇这个宣传阵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宣传“一条街”和“送法下乡”等系列活动,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规教育。充分利用墙报、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等机会反复宣传,使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的主导作用,制作专题片、专栏,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为群众营造学法氛围。要在中小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把计生法律法规送进千家万户。创新方式方法,以更加丰富多彩的内容、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持久地面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真正让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走进群众心里。只有如此,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才会提高,生育观念才能彻底转变,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方可形成,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教育课程,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教育培训,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摆正“主仆关系”,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治立场,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模范。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干部的教育培训,系统学习计划生育“一法六规”和行政法学理论等法律法规知识,使培训成为计生干部法制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从而提高执法质量、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工作队伍,把计划生育干部培养成计生行政执法的行家里手。切实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干部政治、经济和生活待遇,对他们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教育计生行政执法干部防止撤乡并镇人员出现思想波动、工作松劲的问题,从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3、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切实维护依法行政的执法效力。按照中央《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责任,完善和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做好与法院、民政、工商、教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落实法院、民政、工商、教育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法定职责,把履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作为份内工作来考评,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维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严格规范监督制约机制。按照中央《决定》要求,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等内部层级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法院等外部监督,开展行风评议等社会监督活动,保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开门纳谏,畅通渠道。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依法行政监督员,对计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定期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门“做客”,为基层计生工作“挑刺”,当基层政府的“参谋”。在基层计生工作管理中开展“阳光操作”,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准生证发放等,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定期听取依法行政督查情况汇报,做好依法行政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分析、研究和处理。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对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坚决予以“一票否决”。大力推行干部政绩公示制,切实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之中,落实到每项具体工作之中。

5、实施领导“问责制”,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全面推进基层依法行政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关于在于领导,重点在于落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建立起实施领导“问责制”的有效措施,调动领导层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一把手”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在研究政策、作出决定、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时,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要依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把依法行政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高度,全面部署、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大依法行政的财政投入,加强行政事业费保障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善于总结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针对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决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突出依法行政的责任,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必须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努力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征文: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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