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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01695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1 12:49: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李联卫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中之难。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对被告人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由国家法定的司法机关来完成,但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兑现。这里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进行的执行过程。严格的说,这里的财产部分应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及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本文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的异同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都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但二者之间有着细微的区别:

1、执行主体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执行人一般是正在服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及其监护人,而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进入执行程序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需权利人申请,由法定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而普通民事案件需当事人主动申请,过了申请时效就不得申请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所处地位不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失去人身自由或已执行死

刑,没有收入,而普通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则是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一般有正常的收入来源;

4、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受限制:对普通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分类

为方便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进行探讨,这里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进行简单分类:(1)被执行人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由于没有具体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只能靠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而其家属在某种程度上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些对立情绪,如被执行人家属不愿配合,则案件一般很难执行下去。即使被执行人还有财产,也因在执行阶段难以对被执行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财产进行析产而难以进行。(2)被执行人判处较长刑期的;这类案件,因被执行人长时间处在服刑阶段,自己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执行时,其家属往往采取推托的办法,让执行人员去找被执行人解决,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3)被执行人判处较短刑期、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自己即将或已经获得一定的自由,其可以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能够有一定的收入,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往往存在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的思想,一般情况下,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2、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在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都存在着罪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生活难以保障的情况,虽然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即使有犯罪所得,也在案发前早被挥霍一空,而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比较困难。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产,但这些财产往往与其家人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哪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哪些是其家人的财产,给强制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要区分这些财产,必然牵涉到析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执行阶段,执行员是无法解决的。

4、被执行人的继续赔偿能力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因没有了被执行人,使案件很难执行下去。对于被执行人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情况稍好一点,但因这部分人犯罪前大都无正当职业,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其已入狱监管,无法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不能再创造财产,而且,刑期越长,其赔偿的可能性越小。

5、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自己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没有牵连,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而某些案件被告人又比较年轻,独立生活的能力有限,没有任何财产,造成难以执行。

6、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有限。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都已失去人身自由,象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等无法适用,对被执行人没有震慑力。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申请人方面的原因。申请人由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对立关系,造成其难以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使其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很有限。

2、执行员方面的原因。有些执行员在思想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员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

响,认为既然判了刑,就不能再赔偿。还有些执行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

五、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1、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有些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以后,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满足,甚至家破人亡。

2、损害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如同白纸,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3、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得意义。

(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途径。

1、执行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意义,把做好这类案件的执行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上来,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依法办案,克服畏难思想,针对具体案件,认真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放弃“赖帐”思想,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针对被执行人大多无履行能力的问题,应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在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时,由立案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举证的情况,可以直接中止执行,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以减少该类案件在执行阶段的大量积压。

3、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调,在侦察、起诉及审理阶段,应该及时对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财产进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将来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4、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5、加大对被执行人家属转移、私分、隐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追究力度,对于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限期责令其退回,否则,在其转移、私分、隐匿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其个人的财产。

6、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做好民事优先赔偿工作。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第60条还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的,应当偿还。”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充分应用这些规定,及时做好对被害人的赔偿工作,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从而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积压。

7、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还可以考虑完善和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

1、完善缓刑考验、减刑、假释制度。可以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应撤消缓刑,不能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2、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对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在遵守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的担保。

3、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将罪犯在监狱里的劳动所得,扣除其必需的生活费用外,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害人。

4、条件许可时,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为经济确实困难,被执行人又确实难以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难,但是,我深信,只要我们的执行人员能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为的宗旨,上下同心,齐心协力,执行难的问题就一定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添加时间:[202_/2/27] 作者:[胡海鹏 胡清文] 点击数:42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二)公民法治观念差,被害者不知如何法律救济。重刑轻民思想影响严重,老百姓那种“罚得赔不得,或赔得罚不得”思想作怪,被执行人出狱后也认为自已被羁押服刑,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认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就该不了了之,对法院的执行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执行。不少群众法治观念差,在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非法干扰法院执行情况也不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多数被害者及其家属不知附带民事赔偿的审判规则、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或者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以致坐失一些执行良机。

(三)国家没有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救济。

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来救济那些遭遇犯罪分子伤害的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些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

二、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帮助和支持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向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为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教育或者告知被害者及其家属向司法机关主动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和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采取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使被告人或者相关人员没有机会将被告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二)加强对被告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工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被告人犯罪情节从轻的量刑情节之一。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刑事受害人赔偿的问题,但那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进行经济赔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被告人犯罪情节从轻的量刑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以理解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在重视对罪犯的惩罚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对被害人的求偿权。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还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要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子、股票、房产等财产进行依法查询,了解并掌控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作为被告人是否有赔偿能力的证据,来衡量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个从轻量刑情节去考虑,从而加强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工作,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子、股票、房产等财产采取必要的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在审判阶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依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对被告人所有的存款、车子、股票、房产等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有效地防止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

(三)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多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争取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把代为赔偿的数额作为酌定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的一个情节,对那些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这样可以激励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鼓励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使得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而执行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利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管理工作。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要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多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努力争取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使得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刑事被告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而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建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判决得不到履行,越来越成为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202_年1月7日在接受广州日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理论依据上看,公民受害,国家没有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就有必要保护和救助处于弱势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也有责任进行救助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_年提出将研究建立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给予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第三篇: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丁育林 贺茵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的执行要比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大,结案率低。

从我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现状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案件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比较大,案件的执行标的自然也大。特别是202_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大幅度的增加。从我院202_年来的统计资料看,个案最小标的达1.572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达24.8万余元,平均每案的执行标的达3.325万元。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大。进入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无力赔偿者外,很大一部分是不愿赔偿的人。这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由于受“坐了牢就不赔钱”意识的支使,往往不愿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方则认为被执行人对自己伤害太深,又无悔罪表现,“报复”心理比较严重,要求实现自己权利的愿望强烈,在执行过程中是“寸土必争”,寸步不让。

3)涉案当事人人数多。统计资料显示,进入执行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发的居多。这些案件中,要么侵害人较多,要么被害人较多。侵害人多,相互推诿,逃避执行现象比较严重。被害人多,赔偿数额相对就大。

4)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被判处刑罚并在服刑改造的人,这些人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期间,这些人已不可能靠自己创造财产来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刑事案件中的有的被告人是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有的被告人是履教不改者,一贯好吃懒做者,自己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家里的积累也被他折腾光了。这就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逃脱不了难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厄运。

2、现行立法上的缺憾,是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表现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在刑事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有调查和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职责。按刑诉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少要三个月的时间,给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或其亲属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了时间上的方便。尽管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有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权利,然而,由于先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允许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救济为时太晚了,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表现之二: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完善、不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现行法律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仅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并且使用“可以”字样,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大,难免被告人及其亲属心存疑虑,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可能判处长期徒刑或

者死刑的被告人及其亲属触动不大,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激发。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结案率.表现之三:法律没有明确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列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导致一些已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无动于衷,这也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

3、“重刑轻民”意识的存在,“审执分离”机制的运行,也严重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由于法院内部运行“审执分离”机制,刑事审判法官往往只注重刑事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甚至由于追求案件结案速度,对被害人本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不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丧失有利的执行条件。

二、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1、执行人员应从思想上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附带民事案件,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仇视和报复心理一般很重,对自己权利的实现要求也比较强烈。如不注意挽回或补偿权利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既有损法律的尊严,也将严重影响社会正义的伸张,更为严重的是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应从思想上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从个案做起,做到及时主动,严肃认真,耐心细致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实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憾,给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很有必要进行完善。我们认为这几个方面亟待完善:一是从法律上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先予执行的权力,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二是将被告人积极民事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列为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三是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与对被告人刑罚的执行有机结合起来,把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刑罚执行

中对罪犯给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四是要从法律上将“有能力赔偿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比如隐匿、转移财产)”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明确。从正面激发,侧面打击两方面入手,以最大限度挖掘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履行义务积极性。

3、走出认识误区,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不能调解外,其他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均可进行调解。调解有利于息讼解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的缓和,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另外,由于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通过调解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率也比较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积极运用调解这一手段来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要有效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我们要走出两个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公安、检察机关要走出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独家职责的认识误区。过去,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调解民事赔偿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因而对受害人一方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往往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实践中,虽也有公安、检察机关启动调解民事赔偿这一程序,但可以说大都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公安、检察机关怠于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致使绝大多数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流入审判阶段,加大了法院审理、执行的压力。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就赋予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利。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安、检察机关院应当秉着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己的职能优势,加大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调处力度。二是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要走出“重刑轻民”思想误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刑事执法理念,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源泉,“审执分离”的格局,是“重刑轻民”思想加剧的催化剂。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法院内部也应对一些不合国情、不合时宜的格局进行必要的改革。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要牢固树立刑事审判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一盘棋的思想,实行“两手抓”,一手抓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一手抓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认真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职责,打消被告人逃避义务的念头,同时也让被害人一方明确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能力,为以后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在审理过程中,要克服不愿为的思想,认真、细致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有难度,但调解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是很有可能的,实践中我们运用调解这一手段解决了不少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说不是很完善,但也为法院调解处理附带民事赔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也视为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抓住被告人关心法院将如何对其课以刑罚这一心理,用足用好法律,不厌其烦地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讲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与量刑之间的法律联系,唤醒被告人的悔罪意识,激发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亲属协助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保护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权利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受被害人被害前抚养、赡养、扶养的人。实际中,由于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被判处长期徒刑,现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势必会造成一部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权利人很难全部得到实现,甚至不能实现,致使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沦为弱势群体,这些人的权利如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有必要尽快建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主张在我国实行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是既有理论上的依据,也有事实上依据。目前理论上的依据主要有这样三种学说:一是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二是公共援助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三是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事实上,在西方有许多国家已经推行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中央政法委也已明确要求“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为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

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应当抓紧这一制度的建设,以便能从源头上解决部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

第四篇:刑事附带民事协议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潘小丽

代理人:潘贻昆,潘小丽的父亲。

乙方:肖调亮

代理人:肖调亮的因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

1、甲方自愿就潘小丽(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向乙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0,000),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赔偿金后,放弃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权利,即放弃主张与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案有关的任何民事赔偿权利。

3、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经济损失的同时,自愿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递交请求对潘小丽(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以此表明对被告人潘小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潘小丽的刑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份,自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202_年月日202_年月日

第五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及对策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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