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2年
瑞溪镇三把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加强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村民生育行为,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传统的婚育观念,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主要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双降”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婚姻法》,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严禁非法同居、严禁非婚生育。
第三条新婚夫妇领取《生殖服务保健手册》时,应自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第四条凭证怀孕、持证生育
1、公民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公室办理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方可怀孕生育;
2、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按照程序主动办理《二孩生育证》,如要求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送计生办存档。村民违反上述两款之一的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1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在家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夫妇3天内必须主动向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准确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孩次。如不及时准确报告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六条在家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必须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并由以上人员共同验尸写出证实材料后方可埋葬。否则按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理,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七条在家符合政策内生育一孩的妇女,在42---50天内必须主动到镇计生服务站落实节育措施;符合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妇女,必须在1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将按《贵州省计划生育办法》第31条的规定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外,还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相关避孕节(绝)育措施。
第八条按时参加妇检,在家已婚育龄妇女属妇(孕)检对象的,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一年四次妇(孕)检。一次不按时参加妇(孕)检,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同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补检外。在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不参加妇检,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计生“两户”)的家庭,同时取消所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村民租赁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或经商等),在三日内必须将租房人员的情况向中心联系户长、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人口主任和计生干部报告,并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租赁户计划生育责任书》,否则,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凡离开本村外出1个月以上的成年人口,在外出前必须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由村委会下发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书》,若逾期仍不补办的,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
第十一条流出大龄青年在外同居未办理《结婚证》、《生育证》而生育,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材料;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否则除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处理)外,同时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流动育龄夫妇符合条件生育一孩的,女方必须持《结婚证》有关证件到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殖服务保健手册》后方可怀孕和生育。否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造成生育事实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必须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三条流出育龄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后的30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绝)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绝)育证明;逾期的,除接受上级计生行政部门处罚外,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
第十四条在家育龄夫妇凡因避孕节(绝)育措施失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计生干部,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若计划外怀孕两个月以上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强制落实补救措施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十五条流出育龄夫妇在外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回家主动接受处罚,并在违法生育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报告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地等情况,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及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落实手术相关证件原件。逾期不寄回的,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相同孩次的社会抚养费最高限额进行征收,同时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流出务工人员在外收、捡、抱养子女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且同时提供其亲生父母相关信息。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除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外(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征收),同时村民委员会给予收养人处以违约责任金200元。第十七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妇(孕)检对象应按时参加现居地每年四次的妇(孕)检,且必须及时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逾期未参加妇(孕)检而未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3天时间内主动到现居地计生服务部门补检后寄回(以邮戳时间为准)。凡是政策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是计生“两户”(即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妇检并寄回的,同时取消该户所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以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在家流动人口亲属、家属,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如发现子女、亲戚及其本村流出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
告。对知情不报的,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处以违约金500元。
第十九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掌握和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有权评议、质询和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计生办公室负责免费进行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三查)服务,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2、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优先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3、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4、在教育、医疗、子女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新增人口入户、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5、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
6、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倾斜。
7、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除不能享受各种惠民政策等优惠待遇,村委会一律不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讨论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全体村民应共
同遵守。未尽事宜,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执行。
三把车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 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全面实施,村委会(下称甲方)与育龄群众、未婚青年(下称乙方),就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奖励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详细的约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采取入户宣传、免费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墙报宣传等形式,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2.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3.按照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相关规定,协助符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育龄夫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申报再生育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岷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证》等证件即审即办。
4.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条件、计生政策法规及各种计生服务管理规范措施,为乙方“知情”创造必备条件。
5.积极开展宣传,让乙方了解五种以上、掌握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并组织乙方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将拟生育名单、拟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励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7.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在乙方生育一孩后,免费为乙方提供上环(皮埋)等节育服务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生育二孩后免费为乙方落实长效绝育手术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
8.对于乙方政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免费提供补救措施技术服务,并享受由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的上门随访服务。
9.为育龄妇女孕检对象开展免费的孕(环)检、生殖健康服务。在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基础上落实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公认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上门访视一次;承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行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二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退出诚信服务管理或被取消诚信服务管理的,依据《甘肃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情检查。
10.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系孕(环)检对象的,与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其在现居住地享受孕(环)检服务。
11.每两年至少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
12.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负责向乙方做思想教育工作,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事实动员乙方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有权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符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到镇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申报再生
育。
2.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向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
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私自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⑵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
⑶政策外生育、怀孕,违法收养、送养的;
⑷假二女户、假死亡、假手术、假证明的;
⑸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⑹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行政乱作为的;
⑺瞒报、漏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出生性别的;
3.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在怀孕60天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享受甲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
5.在生育子女后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生育一孩的在产后42天内选择采取放环或皮埋节育措施,剖腹产的须在180天后采取放环、皮埋等适宜的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在产后42天内落实绝育手术。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6.申请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无措施或采取放环(皮埋)或女性绝育不满一年的,接受计划生育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合同,系担保诚信对象需交纳担保金不少于1000元,享受孕(环)检、生殖保健及上门访视服务;政策内待孕对象需每月接受孕情访视一次。
8.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免费发放的各种宣传品、宣传服务袋、《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等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9.政策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终止妊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②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现政策外怀孕时,在60天内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主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11.因务工、经商等原因离开本县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夫妇,应主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甲方所在乡计生服务所进行孕环情检查,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如实向甲方报告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从事何种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外出期间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每季度本人要返回甲方计生办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若路途遥远,不能返乡的,必须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省内的通过城市流动人口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省外的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甲方镇计生办或通过国家PADIS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
15.出租自有房屋时,如承租人是流动人口,首先应查看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及时报告甲方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及时向甲方反映。
16.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不得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得拒绝、阻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⒈甲方违约后既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乙方履行约定条款的,乙方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⒉甲方违反村规民约,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计生专干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乙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下列情况依法或协商处理:
⒈乙方政策外生育的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
⒉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不生育的妇女,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或者阻挠计划生育人员履行公务,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⒊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违约金,应主动用实物抵押,甲方收到抵押物后向乙方出具抵押实物收据,并对实物进行估价,告知乙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抵押物,若乙方逾期未交清违约金的,抵押物按估价变卖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出具欠条,三年内缴清。不按时交纳违约金又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由甲方提请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⒋乙方违约后既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甲方履行约定条款的,甲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乙方违反《甘肃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注销生育登记或宣布生育证作废,罚款3000元,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
(1)政策内怀孕,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的;
(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两委会成员、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生协会理事担任,制定具体工作职责,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九条本《村规民约》若需修改补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 规 民 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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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1年11月15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为维护我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并明确落实计划生育义务,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社区计划生育由社区两委负总责,党员干部实行
联包责任制,社区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党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二条
居民要认真学习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每年从社区公益事业基金中提取10% 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基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以下奖励:
(一)社区计生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生殖健康服务,为社区育龄妇女组织妇女病普查,所需费用由社区委员会支付。
(二)对符合条件生育户就学实行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生 育户子女,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向社区领取
奖金,独生子或双女结扎户可加倍享受奖金。
(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可靠避 孕节育措施的妇女,社区居委会给予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放环100元,流产150元,结扎200元。自觉参加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的,社区里的每人每次给予误工补贴10元。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与育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取消当年社区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社区优惠政策待遇;对已满法定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且满6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方可享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第五条
违法多生一胎及以上的对象户应及时缴纳社会抚
养费,还必须上交集体资源补偿费5000元和按时落实结扎手术,并承担社市、街道奖励和补助损失。违法生育的,其子女满14周岁前夫妻双方不得享受集体的一切经济和福利待遇。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党规政纪严肃查处。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必须经申请、审批后方可再生
育。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取消当年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的对象,按土地基准价的10倍收回已享受的因独生子女而增计的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
应参加三查的妇女必须按规定参加街道组织的一 年两次的“三查”服务。生育全过程管理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一年四次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对未按规定参加“三查”和全过程检查的对象按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进行处理。第九条 育龄夫妇外出义乌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并详细告知外出的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外出后要及时向流入地计生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反馈环情、孕情信息。第十条 居民不得招用或把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的外来人员,主动教育外来务工人员或承租户遵纪守法,督促成年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我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并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报告外来流动人口增减情况和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发现承租户不符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不报告者,造成计划外出生或严重后果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
第十一条
社区收取的违约金和资源补偿金,纳入社区“生育关怀”基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社区居民须自觉共同遵守。
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社区两委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于xxxx年x月xx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能力,督促全体村民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或常住本村的村民,都应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4、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6、有享受《省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
7、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请求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三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不非法收养子女。
2、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捡)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4、有自觉落实有效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意外违法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以放环为主的措施,生育二孩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以绝育为主的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成年育龄妇女外出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结婚、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将婚孕育信息报告村委会,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外来成年育龄妇女流入后在30日内应当向村委会提交婚育证明
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7、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按照《省条例》规定接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村委会给予优待和奖励。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按双份金额安排计算。
2、举报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实后每例奖励500元,并予以保密。第五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参加三查服务的夫妻及双方的直系
亲属,村委会不予以办理一切手续。
2、村规民约实施后出现违法生育的,从违法生育的孩子向村委会申报的当年起。在下列规定的否决年限内,对该户不予以审批宅基地,对其出生的子女不计算人口建房指标,对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享受村集体经济一切收益分配。
(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批生育或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否决1年。
(2)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否决2年
(3)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审批宅基地和建房人口指标计算,否决3年。
(4)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保留股权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再发放股权证。在取得股权证后5年的限期内不予分配股权收益
3、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在3年内夫妻不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一切分配。
4、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或逃避孕环检,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村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
5、为外来育龄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户,应当与村委会签订《出租房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发现外来逃避计划生育对象,应立即向村两委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者为其藏匿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处理。
6、独生子女享受后再生育的家庭,追回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时所获得的优惠利益,并追加所得利益的200%——500%。第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应共同遵守,每位村民都有监督权和履行被监督的义务。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月xx日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
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