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王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 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 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培养和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内地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定向西藏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民族班招
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 2 002 〕 14 号)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二)计划编报。计划编报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负责,按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报送教育部。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
科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民族班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各有关学校的招 生总规模之内。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民族成份确认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 装入考生档案。
(二)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考生的民族成份。
三、招生录取
(一)生源
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二)录取标准
1.本科预科。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
2.专科预科。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60 分。
3.民族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三)录取程序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应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应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对同一层次专业涉及不同批次的学校,预科技档条件应按高一级批次要求执行。有关高校对拟录的预科生应及时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四)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预科班已录取考生持预科录取通知书到预科培养学校报到。民族班已录取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到。
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新生入学须知等有关材料寄至有关招生学校。
(五)档案
被录取为预科的考生档案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预科培养学校。预科学习期间学生档案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结业后转回招生学校。
四、预科教学、结业、转入本(专)科的管理
(一)预科培养。被录取的预科新生先在指定的预科培养学 校集中进行 1 至 2 年预科阶段的学习,重点教授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和其它有关课程。
(二)预科管理。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主要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招生学校协助。(三)预科结业考核。预科学生结业考核和结业证由各预科培养学校组织和印发。学生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由招生学校发本(专)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四)培养专业。预科班学生预科结业合格后,由招生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结合学生德、智、体情况确定具体培养专业。
(五)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计划。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要占转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
划时,应按拟转入的学生数,在转入年度来源计划中 “ 其他类 ” 的 “ 预 科班 ” 项内填报计划数。
五、收费
预科班、民族班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_ 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 3 〕 4 号)规定执行。
(一)民族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学生转入本、专科 后,其学费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三)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预科和本、专科阶段对学生的 “ 奖、贷、助、补、减 ” 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由本、专科培养学校负责,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六、责任追究及有关工作要求
高校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高校举办的预科班、民族班只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招收汉族考生。严禁高校招收并举办非少数民族的预科班、民族班。(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需要确需追加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名单要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对骗改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学校取消其报考或 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少数民族考生或不按规定录取的,一经查 实,无论在预科或本、专科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区;对直接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五)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的监管,提高预科阶段教学质量,从 200 5 年起,全国高校本、专科预科阶段培养实行相对 集中办学。不集中办学的,取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 学校举办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 1 〕 1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04 〕 6 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 13 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总规模之内。学生毕业后全部到西藏就业 O
(二)招生需求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需求计划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出建议,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将建议方案分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三、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 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四、招生录取和签订协议书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写出书 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 监护人须亲笔签名), 省级招办应将考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已录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 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 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 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五、培养经费
国家对注册入学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在学习、住宿、教材、伙食、军训服装和体检等费用方面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教育部核拨给有关高等学校。
六、毕业生就业
(一)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 202_ 〕 19 号文件关于 “ 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年 ” 的规定,全部到西藏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毕业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培养学校负责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或人事厅(师范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其他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三)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负责安排毕业学生的就业具体单位。
七、责任追究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严禁突破降分幅度录取考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生毕业并到西藏工作单位报到后,方可取得学历证书 和学位证书。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将记 入本人档案并须向培养学校退还由国家财政给予的全部补助经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培养学校须按规定收回违约毕业生国家财政补助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
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西藏班、新疆班), 是国家加快西藏、新疆发展的重要决策。为做好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的总规模之内并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单列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别回到西藏、新疆就业。
(二)招生需求计划。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分别根据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情况及本地需求,提出招生需求计划建议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各有关高校。(三)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西藏、新疆提出的建议,由有关高校负责编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负责商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高校后,汇总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生源
(一)西藏班。西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 10% 的进藏(汉族等)干部职工子女。
(二)新疆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 10% 的汉族农牧子女。
三、招生录取
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实行 “ 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 的办法。
(一)考试。考生全部在中学学习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招生报名、考试、阅卷和考试成绩造册等工作由考生中学所在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录取。教育部负责指导招生录取工作,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学校负责录取。
四、收费
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 3 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 3 〕 4 号)规定执行。(一)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 “ 奖、贷、助、补、减 ” 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五、责任追究
(一)西藏班、新疆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西藏班、新疆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及办班学校和考生公布。
(三)录取名单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2_]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_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
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
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
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_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202_年04月16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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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内地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学校: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 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和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培训强化班(以下简称硕士基础强化班),是指部分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培养学校)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学校)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其进入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学习前举办的旨在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为规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特殊办学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应根据文化基础进行1-2年的预科和硕士基础强化阶段学习,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为在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四条 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高校承担的培养任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培养学校要根据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相对集中化、规模化办学。
第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指导检查招生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确定承担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办学任务的高等学校;编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下达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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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预科教育、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工作。
第九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办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落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培养学校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十二条 培养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培养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满足有关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上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办学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二)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四)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五)应配备专职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师,强化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三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除特殊规定外,预科班学制一般为一年,可进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硕士基础强化班学制为一年。
第十六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政策。制订加强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
第十七条 招生学校应与培养学校建立联系,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地方高校举办的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要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课程设置,应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预科班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硕士基础强化班开设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 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工学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
第二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预科班的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硕士基础强化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硕士基础强化班依据硕士研究生招生学校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分文、理、工学科类编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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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要求变更编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养学校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培养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要配合培养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持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培养学校请假。未经准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报到者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培养学校予以注册,取得预科或基础培训阶段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通知培养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培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培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事假累积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学习,预科和基础培训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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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培养学校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按学分制规定考核、记分。
第三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结业时,实行统一试卷测试。测试由培养学校组织,测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将有关材料报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应对结业测试给予指导。
未通过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测试者,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后,允许学生申请继续学习一年,学费自理。仍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相关手续由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三十一条 招生学校对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合格的学生,发放转入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培养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培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教育引导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办理转录手续。
第五章 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四条 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党中央、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规划并指导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培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全责。学校要深入学生实际,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要制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势力反动宣传和别有用心人的挑拨煽动,制造事端。各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要深入师生了解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将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校内。要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要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有害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论坛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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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生学生聚集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疏散围观人员,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要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培养学校要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四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培养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第七章 收 费
第四十二条 预科班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投资和捐资助学。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八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健康发展,建立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通报表扬;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培养学校,停止其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教育部: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2.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6.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1.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2_〕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委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各省(区、市)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范围。有关省(区、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委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地区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招办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5.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6.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7.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9.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60.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省级招办负责公布本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2.“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4.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5.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6.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7.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经费
68.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三、附
73.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6.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2_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长周 济 二○○六年七
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