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汕头市南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简介(大全)
汕头市南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简介
(公众参与公示稿)
《汕头市南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2_—202_年)》(简称《规划大纲》)已形成送审稿,按有关规定进行公众咨询。现将大纲简介公布,如对《规划大纲》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_年9月10日以前用书面或电子邮件送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前言
南澳县位于广东省东南部海面,地处闽、粤、台三省海面的交叉点,东距台湾省高雄162海里,北距厦门78海里,南距香港170海里,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南澳县现辖后宅镇、深澳镇、云澳镇三个镇,202_年全县总人口为7.24万人。
南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求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汕头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大纲》以“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线,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为手段。主要规划指标与汕头市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衔接,《规划大纲》以202_年为规划基年,规划期为202_—202_年。
一、规划指导思想、编制原则
(一)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主线,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为重点,以合理、高效利用有限土地资源为目的,为实现汕头崛起和全面振兴提供用地保障。
(二)规划编制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原则
2、统筹各业、各区域用地原则
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4、生态优先原则
5、与相关规划协调原则
二、规划控制主要指标
1、耕地与基本农田
至202_年、202_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为444公顷、443公顷,202_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77公顷。
2、建设用地
202_年、202_年各项建设用地控制规模2557公顷、2936公顷,与202_年相比,新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83公顷、562公顷;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696公顷、202_公顷;规划至202_年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为6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做到规划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严格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
确保至202_年全市耕地保有量44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77公顷。必须做到:
(1)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耕地保有量指标分解落实到镇,并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耕地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问责;
(2)核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与相关规划协调;
(3)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一般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少占优质耕地,并实现占补平衡;
(4)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资金落实,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5)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建设现代标准农田;
(6)做好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工作,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7)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及破坏耕地行为。
四、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一)有保有压,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确保重点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业建设项目、主要民生工程用地。规划期内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城乡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南澳大桥、引韩工程等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城镇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和其他民生工程,以及军事、国防的用地需求。
(二)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提高用地效益。为了充分挖掘南澳县建设用地潜力,改善城镇面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规划期内采取片区统一规划、重点更新的方式,全面推进旧城镇、旧村居、旧厂房(简称“三旧”)的改造,计划至202_年,全县共改造“三旧”用地9公顷。
(三)优化配置城乡用地
通过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促使部分农村居民点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加快中心镇的建设,推动向中心镇的发展。
(四)创新机制,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加强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政策引导,因地制宜,促进低丘山坡地、滩涂开发,增加城镇建设用地。
五、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交通运输体系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加快南澳跨海大桥的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现状路网的改造与整合,做好隆澳至云澳路段、隆云路段的改建工程,构建“一环一横二纵”的公路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引导规模集聚,推进烟墩港、猴鼻尖码头、云澳渔港、后江渔港和布袋澳油气码头的建设,完善南澳港国家一类口岸的建设,构建生态环保、功能完善、快捷发达、极具海岛特色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二)能源保障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推进风力发电场的扩容和续建,加快南澳东站和西站两座220千伏变电站和6座110千伏变电站的建设,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
(三)水利建设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推进南澳引韩供水工程、饮用水安全工程和双坑嘴水库的建设,加快风动石水库和青澳水库的改扩建工程。抓好县城防洪工程、深澳海堤工程、云澳海堤工程和全县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争取续建前江海堤,全面完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
(四)环保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建设后宅、云澳、青澳、深澳等污水处理厂,控制水体污染,逐步优化南澳
岛生态环境。
六、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一)禁止建设区
主要有:南澳海岛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南澳候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南澳南彭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顶园墩水库、果老山水库、云澳水库、青澳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南澳地质灾害危险区等。规划面积为23.39平方公里。
(二)允许建设区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围的范围,是规划基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后宅、云澳、深澳等镇区及青澳湾度假区。规划面积为20.15平方公里。
(三)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与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主要分布于适度发展区域和农业发展区域。规划面积为67.68平方公里。
七、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一)严格保护基础生态用地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滩涂、裸土地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积极培育人工林地,防止流域性土地生态破坏,预期到202_年全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库水面、河流等地类的总面积约为75.98平方公里。
(二)构建“一轴两带三区”的土地利用生态格局
加大沿西黄路及后青公路,由黄花山金交椅至果老山雄镇关的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建立一道位于海岛中部东西向的生态功能轴;严格近海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营造,构建海岛南侧与海岛东侧的两条海滨生态带;重点加强黄花山、果老山和东部金山等三个生态保育区的保护,逐步营造“山青、水绿、乡美、海蓝”的良好生态环境,构建环境优美的生态岛。
(三)因势利导发挥土地生态功能
坚持“以绿色产品加工推动第一产业,以风力发电发展带动第二产业,以生态旅游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方针,优化产业结构。
加强农田生态建设,鼓励运用生物防治技术,增施有机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努力构建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可持续利用的农田生态系统。
以生态公益林建设为主体,建设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
(四)积极积极推进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积极推进黄花山森林公园、南澳候鸟自然保护区、南澳南彭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建设。科学做好青澳湾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适当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合理发展生态旅游业。
积极推进后宅、云澳、青澳、深澳等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的建设,综合整治土壤环境,加强全县污染土地的治理,增强土地的生态功能。
支持封山育林、育草,鼓励荒坡地植树造林种草,提高区域水土涵养能力,加强对全县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维持生态平衡。
严格控制排海污染物总量,保护好海岸带的原生生境,科学对海水增养殖水域滩涂进行规划,全面推行海水生态养殖模式,重点加强对青澳湾水污染的控制,有效保护近海生态环境。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树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保持规划的稳定性。
(二)完善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执法力度。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有效实施。
(四)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五)加强规划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促使全社会重视土地利用规划,自觉执行规划。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第二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一、文本内容审查:《规划大纲》及《说明》内容是否齐备,结构是否合理,表达是否规范、简练、准确,是否突出了地方特色。
《大纲》内容:1.对现行规划评估;2.规划背景与供需形势分析;3.土地利用战略;4.规划主要目标的落实(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安排等);5.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6.规划实施的措施等。
二、规划指标落实情况审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市级规划下达的指标一致,空间上是否得到衔接协调,并把指标进行了分解落实。
三、用地结构及布局的落实情况: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布局调整及落实情况;建设用地的结构及布局情况。
四、城镇用地安排:中心城区的合理规模;中心镇的用地安排;合理确定城镇用地扩展边界(扩展边界大小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与能调出基本农田的数量相适应;与农村居民点相适应;与城市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五、产业集聚区的用地安排:各类重点项目的数量及布局考虑。
六、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体现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及整合。
七、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规模控制及各类项目都要体现节约集约。
八、按国土资发〔202_〕10号文,合理转换基数。
九、图件审查:图件要素表达是否齐全,主次是否分明,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图件比例尺是否适当。
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土地规划整理复垦开发图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其它专题及分析图。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2_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 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④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给量预测 3.土地需求量预测 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①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③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2_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
第四篇: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实施的成效与问题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确认;专题研究选题准确,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重大问题针对性强,研究论证充分,有关结论已在规划大纲中体现;前期工作成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上级与本地区 “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且县级市的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大纲文本结构
规划大纲文本在结构上包括:在综合重大问题研究结论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形势与背景;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规划调控目标;用地结构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与管制;规划实施措施对策。
(二)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地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和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三)调控目标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农用地转用控制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控制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规划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用地等控制性指标和各地类指标;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本地区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幅度。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节约与集约用地和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五)空间布局与管制
是否按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与土地利用功能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建议,市州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分区布局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县市区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布局与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六)措施对策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按照评审权限分别申报。送审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3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10份);
3.规划大纲图件(小图3份、大图1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评审验收意见(各1份)。
(二)审查。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拟定批复意见,分别由省厅或市州局审定批复。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批准机关备案。
七、其他要求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评审通过并批复,不得进行规划成果的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
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省调剂解决的原则,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备案。规划大纲没有通过评审或评审之前,不能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
第五篇: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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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简介
根据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颁布,于198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广州市于1995年编制了《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3-202_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地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4月15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发[1997]11号文,要求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符合此原则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其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据此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再次组织编制《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202_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以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当时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确定了土地利用的原则是:
(1)切实保护好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保证必要、合理的城镇建设用地。
(3)科学用地和高效用地。(4)“开源”、“节流”协调用地。(5)保护好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持和提高环境质量。并提出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土地利用分区和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实施几年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切实做到依法管地、合理用地,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规划实施的这几年是广州市经济社会、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其增长速度超出了编制规划时的预期,加上202_年亚运会将在广州举行、泛珠三角区域发展、行政区划调整等新因素,《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年)》需要进行修编,以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更好地起到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作用。202_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我市开展了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
202_-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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