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202_-09-05 00:03:53燕赵都市网.cn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闫漪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也纳入养老统筹,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的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昨日,针对大众关心的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的讲解。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那些条件?
唐山市人社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_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提供的原始资料或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哪些?唐山市人社局:原始资料包括:(1)职工原始档案;(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等。
有效证明材料:一是用人单位存在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信。二是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同单位同期工作两人以上的工友、车间领导或厂领导出具证明信。证明人应该是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含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记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已正式开展。城镇居民现在符合49号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是否可以既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唐山市人社局:不可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现在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若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不应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本人可以自愿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缴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项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城镇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现在符合49号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应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
唐山市人社局: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到202_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某城镇居民,202_年底年满64周岁,1985年至1992年曾经在我市某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后离开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本人自愿选择按高标准(即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46760元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到账后的下月起,每月可领取630元基本养老金;若本人自愿选择按低标准(即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28056元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到帐后的下月起,每月可领取495元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该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每年冬季取暖期,能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可领取总计640元的取暖补贴,并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病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通过上述分析,如符合条件,按49号文件补缴能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按政策规定具体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交哪些材料?
唐山市人社局: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据实填写相关表格:
1、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和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人员填写);
6、《唐山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唐山市人社局: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应首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领取相关表格;之后按文件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据实填写相关表格;最后将所需材料、表格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审查。
记者: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有哪些?由哪级部门进行认定?
唐山市人社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2_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
3、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4、必须提供本人原始职工档案;
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缴费?唐山市人社局: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1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未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继续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有视同缴费年限且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有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2_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95元。
记者:202_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2_〕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掌握。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记者: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发。
记者: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唐山市人社局: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记者: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其年龄应如何认定?年龄计算截止到什么时间?
唐山市人社局: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附表1《具有城镇户籍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中的“年龄”系指周岁年龄。本人有原始资料的,以原始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始资料没有记载或没有原始资料的,以本人户口底档和身份证为准。对周岁年龄有争议的,以本人原始户籍材料记载为准。
办理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计算,截止到202_年12月底。即以参保人员到202_年12月底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由谁负担?
唐山市人社局: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原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记者: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执行的截止时间如何规定的?
记者: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的惠民政策,国家和省文件均要求在202_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在此,希望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抓紧时间,最迟在今年年底前按省、市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纳统手续,以便尽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政策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政策
一、正常退休
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程序: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并发放职工退休证,社保经办机构凭职工退休证计算退休待遇。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条件:(1)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目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2、程序:(1)各县(市)由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省
属驻楚企业及州属企业由企业劳资部门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及补充资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按省劳动保障厅要求,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一次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各县(市)、各企业劳资部门将本内上半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相关材料于上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下半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相关材料于当年6月15日之前报送。逾期报送的,州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责任由各县(市)、各企业自负。
三、劳动能力鉴定提前退休
1、条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职工,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系统治疗不能治愈的,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精神病需5年以上病史,2次以上住院依据;其它疾病需2年以上病史,住院系统治疗不能治愈的),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提前退休。
2、程序:各县(市)、各企业按原程序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相关病历材料报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讨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州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四、相关规定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
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2_〕323号 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面向社会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应以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再次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第三篇: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_-07-25 15:03:36
关键字: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 庄 市 财 政局
转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_〕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冀人社发〔202_〕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和《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审批表》、《信息表》、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同事证明信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能证明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材料。由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原单位、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示报告(报告附后)。两名以上当年同事签字的证明信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提供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严格掌握省厅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一是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认真界定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即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还是1995年1月以后)。三是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须经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策进行认定。
五、各审查部门和参保人档案留存复印件的要求:一是注明其复印件出处和“与原件一致”字样。二是复印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三是复印件原件留存单位或受理建档部门盖章。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好事办好。
附件:
1、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报告》
2、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
4、石家庄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四篇:河北省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_]49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2_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_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2_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2_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2_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2_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2_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第五篇:合川区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合川区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2_年12月14日 09:28 来源: 区社会保险局 编辑: 陈昱旭
一、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适用范围?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统称“未参保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2_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2_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1份;
(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三)《户口簿》主页、全户人口增减页、本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五)本人《职工档案》或能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遗失后,如何办理参保?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若无法提供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可对本人的工作经历及事实进行书面承诺,将书面承诺作为办理参保的资料,在户口所在地镇街进行申报参保。
四、未参保超龄人员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增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因相关原始档案遗失怎么办?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参保后,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增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必须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复印出处、复印经办人、复印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为: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及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如:《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
五、曾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户口在本区的,能否参照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办理参保?
答:参保人在202_年6月30日前具有城镇户口,且现户口所在地为我区,曾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原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证明后,可参照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在户口所在地镇街申报参保。
六、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参保人户口所在地镇街申报。
七、已按照渝府发〔202_〕25号(以下简称“原超龄人员”)、渝府发〔202_〕26号(含参照渝府发〔202_〕26号)(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应向谁申报?
答:直接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
八、未参保超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
答: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202_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缴费的,均按渝人社发〔202_〕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在202_年6月30日时的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二是:202_年12月31日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应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申报并完清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九、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2_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2_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目前超龄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约为680元/月);在202_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
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到月,每月1.5元)。
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增发50元高龄养老待遇,年满75周岁再增发50元高龄养老待遇。
十、未参保超龄人员如何领取养老待遇?
答:由区社会保险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十一、未参保超龄人员应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
答: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各镇、街道社保所接受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十二、未参保超龄人员在办理申报参保期间死亡,未计发养老待遇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区社会保险局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2_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
5个月养老待遇)。其死亡的次月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也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已按渝府发〔202_〕12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否按照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参保?
答:可以。但应从其按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十五、已按渝府发〔202_〕85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否按照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参保?
答:可以。但应从其按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做处理。
十六、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原超龄人员,如何处理?
答:202_年6月30日(含)前,原超龄人员(不含202_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此次不再缴费,也不重新计算待遇,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中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2_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其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
十七、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处理?
答:202_年6月30日(含)前,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老龄人员”,以及参保时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上述人员(不含渝办发﹝202_﹞272文件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2_年7月1日起与原已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合并发放。
十八、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在202_年6月30日前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渝办发〔202_〕272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九、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2_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的,可以参照渝办发〔202_〕272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镇街。
未参保超龄人员202_年12月31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单位:周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