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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调研报告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2-98458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2 18:35: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区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 我局于11月14日开始对全区的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先后深入十几个乡镇及专业部门,并得到了各个乡镇及专业部门的鼎立配合,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强力推进“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率先发展战略”,按照科

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规划,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由粗放型向精细特色型转变。通过城乡规划,协调**新城和重点组团、重点城镇、农村社区的相互关系,合理确定城镇体系布局和村庄布局,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力地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规划意识进一步增强。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城乡规划作为引导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前提和条件。202_年年底在我区召开的区委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把202_年作为规划年,完善规划机制,健全规划体系,提高规划效率和水平,强化引领建设发展的龙头作用。为落实市政府7月16日会议精神,由区领导牵头在8月1日成立了区重点规划编制指挥部,并制订了大干150天,高标准完成32项区级重点规划编制任务工作计划。我局还起草并通过了《**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和《**区公路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二)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注重树立和推行科学规划理念,着眼于服务全区发展大局,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今年全区共编制各类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达32个,截止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规划编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已经准备报批。而且为了完善新城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还启动了体育中心和教育园区的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次分明、覆盖全乡的城乡规划体系,为促进“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划保障。

(三)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围绕提升规划公共服务水平,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念,大力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了由规划委员会、政府常务会、部门联席会、专家评审会组成的一整套规划评审机制,基本形成了“政府决策、规委审查、部门把关、专家咨询、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四)规划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立了规划编制和项目规划评审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机制,对规划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今年年初截至到目前为止,共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3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8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74项,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134项,“一书二证”发放率达到100%。

(五)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结合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实施“阳光规划”,积极推行规划审批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今年已经启动建设的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是区政府202_年重点工程,规划展览馆建成后将成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基地,展馆将对公众全面开放,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以往城市规划的封闭式状态,以这种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形式,更好地扩大市民参与,提供与市民群众进行广泛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从而增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透明度,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进入新时期,切实提高规划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不够。一是修编频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在规划编制时,由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不足,导致规划频繁修编,甚至有些规划刚经审批,却由于政策的变化,又不得不进行修编,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二是滞后现象仍然存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设计相对滞后,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尚未编制,规划区的整体功能不够完善,城乡建设缺乏规划依据,造成了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三是地域特色不明显。尤其是乡镇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与本地地理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不够,未能体现我区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容易造成“千镇一面”、“千村一面”的现象。

(二)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不紧。全区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规划体系,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尚未理顺。由于部门规划发展方向和重点不同,又缺乏相应的衔接协调机制,这些规划往往存在很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最终给实施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规划执法有待于加强。违法违章建设和随意改变土地功能性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乡镇规划执行不够以及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

识淡薄等原因,不少地方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违法用地、乱搭违章建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而且执法人员相对较少,规划管理工作无法向乡镇延伸,导致了规划执行的不彻底。

三、意见建议

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一)依法规划,完善规划体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理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明确各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重点,合理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

(二)科学规划,严格决策程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这一原则组织规划编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前期审查和咨询议事作用。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规划联席会议会议审议制度,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议。区、镇两级总体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分别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三)面向未来,把握规划前瞻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立足点。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建立能够适应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发展需要的布局框架。同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统一协调,使规划真正成为城乡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真正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管理的综合调控作用。

(四)以人为本,促进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尤其是乡镇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将生态城区理念贯穿规划全过程。一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乡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尊重群众意愿,注重挖掘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生活方式,把为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衡量规划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二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三是要树立特色理念。要地因地制宜,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区城乡在自然、历史、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的特色镇和村。四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加强监管,促进规划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监督管理水平,实现规划管理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同时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偏差,坚决查处和纠正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篇:城乡规划专题调研工作的汇报提纲

城乡规划专题调研工作的汇报提纲

尊敬的刘书记、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刘书记一行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下面,就我局的基本概况、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制约因素和今后工作基本思路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基本概况

鄂前旗规划局成立于202_年12月,挂靠旗建设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管着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编制、调整、修订、论证、审查、报批全旗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及各类专业(项)规划、城市设计、工业园区和矿区及旅游景区的规划,同时组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综合管理全旗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规划方案审查、核发“两书三证”、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和城建档案收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测绘及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目前我局有工作人员14名,在编人员8名,正副局长各一名,见习生3名,临时工3名,其中党员2名,预备党员1名。内设办公室、规划管理股、市政管理股、城建档案室、地理信息股、规划监察股6个职能股室。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成立以来,在旗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科

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提高质量”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了以拓展城镇规模,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为重心的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创造美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经过不懈的努力,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是先后组织编制了全旗四个镇的总体规划,重点完成和实施了敖镇和上海庙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旅游规划、住宅小区规划,稳步推进两个重点镇的城镇建设,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环境,积极参与全旗统筹城乡配套建设试点改革工作,敖镇文化产业园、食品加工园及两个重点镇的农牧民转移安置小区的规划正在紧张而有序的编制过程中。

二是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模式,竭力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确保不因规划而影响工程进度。

三是及时完善全旗的地理信息资料,做到始终掌握最全面、最准确的地上、地下现状资料,为全旗各项工程的建设提供准确的依据。

四是坚持动态巡查制度,确保规划的实施过程不走样、不落空。五是与建设局党支部积极协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行阳光规划,加强机关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推进规划效能建设上新台阶。

六是与建设局一道抓好糜地梁嘎查包扶和社区共建工作,积极帮助嘎查开展禁牧、农牧民创业就业等各项工作。

三、存在的制约因素

规划机构成立以来,全旗的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

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噬待解决,主要存在的制约因素如下:

1、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作用,其专业技术性和政策法规性非常强,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局目前在此方面十分滞后,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不齐使得大量工作至今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随着我旗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在利益的趋驱使下,规划区内违章建设行为日益加重,而我局由于人员编制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只能委托建设局市政监察队代为管理,但由于执法主体的问题,执法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3、我局与建设局分设后,仍然在原老城建局办公楼办公,只有三间业务办公室,随着见习生的进入,办公场地愈发拥挤,已影响到了正常工作开展。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我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扎实工作,不断推动我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是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敖镇和上海庙镇规划,提升城镇化水平。加强对敖镇和上海庙镇发展建设的规划指导。认真把握敖镇和上海庙镇规划建设布局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逐步把敖镇建设成为全国最具魅力的草原文化名镇,把上海庙镇建成融“洋气、阔气、大气”为一体,在西部乃至

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工业重镇。

2、抓好集镇和新型村庄规划。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的方针,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扩大规划管理范围,尽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3、全力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围绕旗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全旗发展大局,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服务工作。

4、加大规划监察工作力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减少执法成本。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注重规划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充实专业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我旗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篇: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周国豹(中共小黑箐乡党委书记)

(二○一二年二月)

根据县公推差选领导小组的安排,于202_年2月21日对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五天来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省级文明县城、绿化模范县、生态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构建和谐会理为中心,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搞好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新村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品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现代化、城市生态化进程,使我县城乡基础设施、城乡风貌、生态环境、亮化美化等综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虽然我县规划和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与周边一些城市(如西昌)发展速度、规模、特色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的问题

城镇规划方面:一是规划起点不高,功能划分不够合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特色的凸显和品位的提升;二是规划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不够,缺乏人文关怀,城市广场、绿地、公厕、停车场(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市场、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无法与城市发展需求超前

或同步规划,城市建设与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规划协调性不够。首先县城绝大部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土地使用性质不明确,建设用地随意性大,建筑布局不合理,甚至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用地被挤占等问题,不仅会给市民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严重影响城区可持续发展;其次是总体规划滞后于发展要求,规划实施随意性大。主要是城区用地方向的变动随意,没有着眼长远规划选项目,规划随项目而变动,“项目”牵着“规划”的鼻子走。有些项目选址时,只看到土地征用方便,却未从城市长远发展的角度或周边土地使用的角度考虑,急于项目落地,将原规划的生产防护绿地挤占;四是乡镇规划严重滞后,绝大部分乡镇没有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城市管理方面:一是在城市管理上机制、体制不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影响了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一些需要街接、协调、管理的环节上,常常出现推诿扯皮和管理真空现象;二是在城市日常管理上,市政管理机构改革滞后、运转困难,市政设施损毁、被盗现象时有发生,恢复较慢。

建设管理方面:违规违章建筑严重。由于传统居住观念影响、利益驱动等原因,“城中村”和“城边村”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甚至不批强建等现象屡禁不止。一是审批与监察衔接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现场监察、全过程跟踪监察没有完全到位。有的项目“一书两证”不全或没有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便进行建设,监督管理注重了程序,忽视了实效,违章建筑查处手段单一,乱搭乱建处臵不果断,形成违建事实,增加了查处难度和成本;二是工程招投标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乱搭乱建现

象依然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较为普遍,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着规划、建设、管理十分繁重的任务,但人员短缺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岗位人手偏少,许多人员混岗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程度不够、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素质、能力水平还不适应工作需要。

办公环境方面:办公场所紧张且地点分散(财政大厦4楼:办公室、规划股、建管股、质监站;中央大道:住房保障股[房管所];滨河路:住房公积金管理站;广场路:城管股、拆迁办、设计室),导致了班子团结协作不到位,缺乏凝聚力、向心力,队伍纪律性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

三、对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和执行水平。

根据县第十二次党代会、县十六届一次人代会要求,要把我县建成攀西地区二级城市、凉山南部区域中心城市,明确了“红色会理、文化名城、石榴之乡、山水文章”的城市总体功能定位,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充分挖掘县城的历史内涵、文化积淀、资源优势,切实搞好县城总体规划修编,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特色、品位、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发展;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高起点,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突出以人为本,要切实解决好城乡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的衔接协

调问题,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特别要重视城乡结合部、园区、重要交通干线出接口的控制性规划,提高控规的覆盖率;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认真搞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协助乡镇搞好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规划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常态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要强力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坚持依法规划的原则,所有规划一经法定程序审批后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的力度。

违规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的形象,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对县城违规建筑进行清查,划定时间界限,采取“一补二收三拆”的办法,在规范建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补”,即对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住宅采取罚款,限期补办手续的办法压缩处理工作量;“二收”,即对符合规划,但外观不美、间距不足、楼层超高,且属开发性质的由政府收储,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拆”,即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坚决拆除;对时间界限以后建设的建筑坚决拆除;对未经批准偷建或强行建设的建筑一律拆除,坚决打消不法建设者的饶幸心理,杜绝违章建筑,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力争所改造的每一片都是城市建设和城市风貌的新亮点、新景观;要认真实施城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美化

工程,建设市民共享率高、群众关注、能给城市增添亮点的项目,提升城市品位;要规范垃圾清运,抓好市容市貌管理,强化公共事业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严格建设审批,强化规划执行管理。

重视规划的法律效力,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要规范土地使用者的开发行为,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擅自改变用途、变更设计、变更容积率等违法现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大对乱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力度,以城建、国土为主,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力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违法违规建筑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违章、违法建筑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有序性和规范性,还我县一个良好的城市建筑环境。

(四)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必须着力夯实城镇基础,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当前应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进建设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引进外资,激活民间资本,培育多元投资体系,为重点项目建设筹措更多资金;而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拆迁工作,拆迁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城市建设的进度,还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我们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积极探索城市征地、拆迁及安臵的新办法,依法规范拆迁征地行为;同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

水平和失地农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总体规划的持续推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狠抓队伍建设。

一是充实人员,特别是要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二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能;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将工作细化到股室,细化到人头,落实责任人,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头上有责任;四是严格制度执行,加大治本力度,切实加大系统内各项制度执行力度,促使全体干部职工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改进服务、推动工作上,围绕城建重点,用良好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篇:城乡规划执法调研报告1

关于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的情况调查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点多、量大、面广,集体、企业、个人建房违法多、信访多、纠纷多、矛盾多,从而引发冲突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是城乡规划建设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焦点。面对管理执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任务、新要求,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整合管理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努力提升城乡建筑品位,提升城乡建设形象。

一、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分离。当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同时出现时,国土监察部门认为违法建房地梁以上应由规划监察拆除,规划监察部门认为国土监察应当先将地梁以下违法占地部分拆除。大多违法建筑正是在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相互“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出现、形成、长高,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体制上的分离是导致个人违法建房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在乡镇违法建房管理执法中,乡镇没有执法权,虽然能够积极、主动、自觉参与违法建设的管理,但是乡镇缺编,工作人员少,没有专业队伍,加之受执法权所限,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而国土监察、规划监察认为乡镇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先进行制止、停建和处理。通常,一些违法行为就是在乡镇、国土、规划部门的相互“争论、争议”中形成事

实,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也是导致违法建房蔓延的原因之一。

3、建房审批与管理执法分离。土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时,没有征求、听取国土监察、规划监察的意见建议,办理审批手续后、放样建设时,也没有及时告知国土监察、规划监察部门。当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发现时,违法违规已经既成事实,整改困难,拆除更难,导致土地少批多建、违反工程规划现象经常发生,建房审批与管理执法分离同样是造成违法建设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违法建设管理执法的几个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是指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村民缺房审批,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检查、督查和管理,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拆除的牵头、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宣传、群众宣传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乡镇、村是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管理责任主体。

2、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区辖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手续、法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强制拆除等职能,同时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检查、督查和执法,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是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责任主体。

3、坚持集中处理原则。集中处理就是整合审批资源、管理资源、执法资源,融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于一体,融国土监察、规划监察于一体,融行政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集中受理、集中

办理、集中处理。改变原来乡镇、国土监察、规划监察“单兵作战、各自为战、力量分散、合力不强”的状况,改变原来“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谁都管不好”的状况,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力量、集中审批、集中管理、集中执法,实行综合管理执法,从体制、机制上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管理执法工作。

三、违法建设管理执法的几点建议

1、力量集中整合。就是乡镇管理力量、国土(规划)执法力量集中办公、集中履行职责,变“分散管”为“集中管”,变“多头管”为“一家管”。国土、规划部门在乡镇设立分局与乡镇城建办合置办公,成立乡镇综合管理执法办公室,统一接受乡镇领导,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国土、规划人员选调及任职,乡镇有选择权、否决权。

2、审批集中办理。对乡镇辖区内规划、群众缺房安置的土地、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在乡镇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环节、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便于管理、有利执法。改变原来在村、乡镇、国土、规划等部门来回审批、签字、盖章的时间长、效率低、形象差的不良现象,改变原来审批、管理、执法分离状况,有利于从土地、工程规划审批源头上加强个人违法建房管理执法工作。

3、管理集中进行。乡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调查、处理、拆除等集中组织、集中管理、集中处理。改变原来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脱节、扯皮、推诿现象,把属地管理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说服教育工作与行政执法的原则性、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声音对外、一个拳头出击、一支力量管理。

4、执法集中组织。乡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立案、调查、处理、拆除、处罚等行政执法集中组织、集中执法、集中处理。改变原来国土监察、规划监察执法分离、脱节、推诿现象,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在初始、源头就得到有效控制,减少群众经济损失,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缓解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促进行政执法有力、有序、有效。

第五篇: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基层所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基层分局所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各相关科室大力配合与基层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城乡个人建房实施管理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与挑战:

一、建房审批方面

1、受理建房审批资料审查问题。

随着农村建设

发展,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数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报批的项目数量也相对增加,就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出具宅基地证明,甚至还有些村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证明,如有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的也是为了应付土地部门能方便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而做,往往这些土地来源证明并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分局所因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只要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和基本符合建房报批要求并受理审批发证,待建房户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部门以安置对象不符或不符“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退件,要求规划部门注销证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后予以办理,出现了频繁注销规划许可手续给我们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误以为我们规划部门审批太随意了,从事实来看,我们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尚还缺乏深入研究。

为杜绝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请报批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宅基地安置对象名单;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单现场公布照片、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后,由村委会审查盖章;

③、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报镇(乡)政府审查后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联系单,应有土地部门对该宅基地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给出预审意见和是否属于土地利用的建设用地;

④、具备以上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报批规划手续。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落实的问题。

自XXXX年X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为推进城乡规划的公开化,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公示公布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项目的所处位置、建筑设计方案及经济技术指标都要在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基地现场等处进行公示,旨在扩大建设项目报建的透明度,兼顾公共利益,既广泛征求了市民意见,提高了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也使社会监督提前介入,处理项目邻里关系,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

近年来,各分局(所)能坚持把涉及个人建房审批、危房修理、灾后重建等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公示的重点来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尤其是老房拆建与危房修理这些项目,都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建房户虽能自觉配合我局要求组织公示,但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公示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为避免因相邻关系不和睦可能对项目公示期间的建房内容提出异议或信访投诉,在分局(所)工作人员现场张贴公告离开后自行撕下公示单资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与内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现场有公示而网站上无公示;在公示内容方面网站上虽有公示仅有文字而没有图件等资料,目前除昆阳、鳌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还尚未做到位。另外,许可决定批后公布制度方面仅有萧江所有开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实施这项批后公布制度。

处理建议:

行政许可公示公布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为了规范许可公示公布制度,XXXX年XX月XX日《XX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前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结合平阳县城乡个人建房工作实际,为更好的执行《XX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各基层分局(所)按以下几点要求做好公示和公布工作:

①、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许可前都要进行公示,项目许可后进行公布。

②、在村庄规划区内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及时通知建房户或采取短信告知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④、批前批后现场与规划建设局网站公告文字与图件要相结合,对能上网公示的内容一律都要在局域网上公示。

⑤、要建立台账,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列入考核并将其内容纳入审批档案中。

⑥、建议对成片开发建设地块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工地设立规划公示牌,否则不予放样,待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方可撤出,具体做法参照温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X市规〔XXXX〕XXX号)文件执行。

3、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程序问题。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报要求注销规划许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注销:独门

独户改建为公寓式联建住宅而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②、违反按期交款原则收回建房指标:村民集资联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户未能按期交纳建房款项,违反按期交纳“安置房”建设交款原则,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本人自愿放弃继续建设收回安置指标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销申请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办理规划手续但不符合土地部门办理安置对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申请注销的;

④、出让地基后私自转让:当地镇(乡)政府出让地基业主私自转让后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来源或出让协议不严出现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申报土地手续发现规划许可户名与原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对象不符而申请要求注销的;

⑤、继承变更注销:因原建房户已故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房产手续,经各有继承权资格人之间形成协议并按法定程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⑥、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因政府安置对象有误或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事项而申请注销的。

⑦、诉讼裁决注销:经过法院判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应财产债务纠纷裁判证照转移而实施注销的;

⑧、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中建设单位名称或建房户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调整更正的(此项不需要注销证照,只需核对更正,盖校对章)。

从以上种种情况来看,既存在着基层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对报批资料审查不严,也有镇(乡)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历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丧失权利与行为能力等等所造成。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完善基层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许可提出几点建议:

①、申请注销必须由建房户(即被行政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注销理由与事实,分局(所)要认真审查原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证明的对象;

②、分局(所)在请示上报县局要求注销行政许可材料中,要详细说明情况、事实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给予注销的分析意见;

③、县局作出批复后,分局(所)要认真履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分局所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副本归档。

④、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原土地出让协议或政府安排地基认可对象,原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处理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⑤、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当地镇(乡)政府部门重新进行调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核实与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名称更改的须有当地镇(乡)政府地名办意见,分局(所)对所提供的材料要详细分析、说明情况,上报县局校对更正。

4、危房修理与灾后重建审批情况及表格设计规范化问题。

近几年,因规划编制滞后和城乡建设发展步伐较慢,特别是几个大的乡镇建成区房屋密集、规划控制较严和老城区改造缓慢,几十年前的老房、危房众多,群众要求危房拆扩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声较高,象这些危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属于整体拆除的房屋)较多,周边环境和防灾能力差、通道较窄、房屋之间间距小。截止目前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还没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执行依据,基本上还是由当地镇(乡)政府与分局(所)自行把关,基层分局(所)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考虑到危房建筑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等问题,也只能对危房翻建以原状修建形式来严格控制审批,若按标准审批,根本无法满足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间距较小或涉及到相邻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邻意见和协议,严格现场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邻关系不和睦无法提供相邻意见而自行违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间影响相邻房屋质量安全等引发的邻里纠纷,信访投诉举报电话接连不断,类似城区范围内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积的情况普遍存在,给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受灾前房子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无法认定,建房户提供的资料不详仅凭受灾证明(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的证明)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就直接向当地分局(所)申报重建,这样往往会使一些违法违章建房户通过受灾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钻了空子,而《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制作时也没将当地镇政府的意见纳入到表格中,对今后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确权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都会推给规划部门。另外,房管部门对危房修理申请表格在适用时不适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类型提出了建议,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依法应当原拆原建,但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审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审批表,房管部门由于缺少规划建设部门的房屋拆建审批意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要求县局予以协调更改表格。

处理建议: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应遵循符合规划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对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或统一改造条件的急需拆建的单栋、单间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统一拆迁范围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见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则(即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属于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应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报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为D级鉴定报告、城乡个人危房修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建房报批联系单及危房现状照片。

⑤、批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现状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受理前须提供相邻意见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含政府部门在实施老城改造需对今后房屋执行征收安置工作,针对现有房屋现状面积、结构情况所作赔偿标准的评估报告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批前公示。

⑥、建议由县局结合公建与私建危房修理、翻建项目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如:属于D级危房的原则同意原拆原建,除D级以外的危房统一给予原状整改修理。

灾后重建部分

⑦、针对受灾灾民申请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防灾部门调查结论和县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⑧、项目批前要现场踏勘、现场拍照,提供土地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审核资料时如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如:相邻意见、原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等资料)的应告知建房户,填写《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查给予原状重建,经批前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老城控制区范围还需旧城改造指挥部门意见)。

⑨、已列入拆迁范围需要异地新建的由镇政府核定,按新建程序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⑩、加强灾后重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受灾户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确保灾后重建工程的安全性。

5、土地“转而未供”及审批方法调整与核定发证面积等问题。

县政府召开就各镇(乡)政府“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协调专题会议,要求今后在审批个人建房规划许可时要注明总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目前各分局(所)分别收到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退回的城乡个人建房审批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指出我们的审批材料中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不一致,造成土地转而供地未到位的现象,该问题在我们的审批工作中确实存在,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①、历史习惯做法造成:从规划局成立至今或原来的城建局对城乡个人建房一直是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做法或审批习惯一直延续到今,如乡镇府在出让地基时能统一明确标定用地(占地)面积及长宽尺寸就不会存在此类问题,但以地块供地即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数幢建筑仍以占地面积审批发证就会出现供地未到位的情况;

②、引发注销大量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供地的用地面积不符退件要求以用地面积重办发证这项工作难度极大,需要注销大量的规划许可证重新按总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各镇(乡)政府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时间影响,同时因注销规划许可而增加工作量,还会对有些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业主造成不满而信访投诉。

③、增加用地面积造成土地缴费增加:按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建房户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时相对增加部分用地面积缴费问题而造成误解。

④、建设周期不同发证面积不等造成业主心理不平衡:地块内已建建筑已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发证,而其他未建的几幢拟建建筑正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按占地面积发证还是按总用地面积发证,如以总用地发证可能会造成其他已建业主提出异议,理由是:本该享有的共有面积划分到其他用户名下了,根据物权法与司法解释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及面积分摊方法规定“宗地内的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等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宗地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面积不作分摊,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不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继续按占地面积发证又会造成新的“转而未供”土地现象。

⑤、注销重办造成前后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要求不统一:之前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各项指标已符合当时的规划技术要求,而注销重新以总用地面积发证就可能出现原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现行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⑥、分期实施前期建设建筑容量超标造成后期建设建筑容量指标降低:对已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原审技术指标已核定,但在修规核定的用地范围内分别划宗分期实施,如某一单元地块先行建设过程出现超标或超面积且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补办手续,但对修规地块范围内总量指标平衡控制在总建筑面积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后期单元地块建设就会出现相应降低容积率指标,建筑面积及层数都会减少而受到影响建房户心理不平衡;

⑦、目前还有部分乡镇(如XXXX年水头镇一中西侧A、B、C地块)还是采取单间独户(独门独户)的习惯供地,造成项目报批较麻烦,对整体地块的建设有较大影响。农村利用宅基地建房对供地范围、界限、各项土地面积指标应如何确定,另外规划与土地利用关系如何衔接,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指标是以镇(乡)政府提供还是以村委会核定村民的用地为准等等问题。

探讨建议:

为规范审批城乡个人建房审批工作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与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要求一致,即一个项目仅发一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幢核发,现提出如下建议:

①、今后应以整体地块供地用地面积审批发证,即以一宗地用地范围为供地对象(供地红线与规划用地红线要相等),用地规模较大地块而建设项目只有一个供地批文需要申请分别划宗地分期实施建设的,需经规划部门核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方可分别划宗分期实施建设,如属历史遗留已按单间独户供地的且正在准备实施建房报批手续,乡镇府要明确用地范围,在符合各项指标同时与国土部门协商后予以办理;

②、地块用地边界要参照控规划分原则,以单一性质划定地块,即一般一个地块只有一种使用性质;

③、已编制审批通过的修规地块分期实施审批项目提供的范围要明确,在确定分期实施单元地块的指标要符合整体地块修规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即控制总量平衡,总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应明确分期实施单元地块在修规中的位置(区位图),另外要注明该地块参与修规的各项指标的平衡关系,按照给定的各项要求建设,如层数、面积、高度及相关规划要求。另外,一宗地块如有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指标及要求执行,即一宗地块一个项目一个指标,直接按宗地块面积发证。

④、安置地块供地的对象建议应以村(居)委会、镇(乡)政府为建设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建设竣工后向土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可参照房开项目的做法。

⑤、地块内有不同供地方式(如既有出让又有划拨方式)要明确区分,应按供地方式不同分别对待,以便在实施审批发证及技术审查,特别对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因供地方式不同对两种供地的界限要严格区分和着重考虑;

⑥、审批发证统一按总用地面积核发,在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总用地面积(其中以括号的形式标注建筑占地面积、公共用地面积即地块内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建设单位将其他用地占用,同时也为竣工核实提供依据。);

⑦、因历史习惯原以占地面积审批发证出现“转而未供”的土地现象应以事实为准,对已审批颁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请国土资源部门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分局(所)按供地红线范围与该地块的规划用地进行复核统计,以总用地面积扣减建筑占地面积剩余用地面积由镇(乡)政府补充注明和有关图件统一按公共设施项目用地报国土部门供地。

⑧、对已供地建房户可悉数载明,位置空间不足可附页并加盖骑缝印(在建设单位(个人)一栏可填见附页),因个人建房户人数众多,参照房开项目的审批模式由建房户推选一人为代表(要求经过委托公证)代办保管所有手续,其余各人持盖与原件相符复印件等同原件使用。

6、技术审查标准依据以及规划、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分工管理情况。

①、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XX县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X政发〔XXXX〕XXX号)文件精神,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总平、建筑设计方案由各基层分局(所)直接进行审批;

②、有关技术审查要求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XXXX〕XXX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要求的通知》(温市规〔XXXX〕XX号)及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执行。

③、结合工作实际与项目的规模大小,各分局(所)采取科室内审、例会评审的技术审查方式,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对较复杂或大型项目可以邀请局有关技术业务科室参加,具体细节另定。

二、档案管理与统一发证方面

1、档案管理问题。

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是私人在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所建立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数据等资料记录,是重要的历史见证物。目前,村镇办经手的审批档案多,档案整理难度很大,部分档案跟分局(所)存档资料内容还不完全统一,可能当时分局(所)对档案进行校对更改后未及时报送村镇办备份有关,旧的尚未整理完毕而新的档案又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从XX年至今,各分局(所)在受理个人建房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上报局里盖章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档案很多;

②、时间较久的档案查询难度大,群众查阅档案非常不容易,审批档案存在不全或缺失的现象,XX年前的个人建房审批档案基本上都保存在各镇(乡)政府档案室;

③、查阅制度不严,档案资料出借基本上无登记;

④、档案电脑查询管理信息系统还不完善,XXXX年前的部分档案还尚未建立电脑系统资料库等。

档案管理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急需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建议:

为解决上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①、各分局(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资料库;

②、凡涉及到规划建设审批的各个流程的相关资料(含各类图纸),必须全部收集归档,特别是要加强规划建设项目许可公示公布资料的收集,包括公示材料,现场照片等。

③、对已办理完毕或竣工核实的各类建房审批档案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村镇办后移交城建档案室,对档案进行编号并附上清单,档案移交时间暂定每季度移交一次(即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

④、从XX年至今,各分局(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竣工规划核实归档的档案,统一由各分局(所)自行带回重新收集整理,对今后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由各分局(所)收集整理无需再报送村镇办备份留档,《个人建房项目规划审批统计月报表》每月继续上报村镇办统计留档;

⑤、各分局(所)加强对规划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的管理,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利用的,要进行借用与归还登记;外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一般不得带走,确需带走的,应征得分局(所)领导同意,按规定登记。

⑥、查阅档案参照县局制定的“档案查询须知”,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填写查阅档案的申请书并写明查阅目的、要求和范围,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⑦、档案收回时,档案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原物归还。查阅或借阅档案均不得涂改、损失或丢失,如需复制经批准执行。

⑧、在档案收集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故意伪造、涂改档案资料造成不准确,带来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基层分局(所)实施统一发证情况(现5个所还未设立审批窗口与发证岗位,即:XX所、XX所、XX所、XX所、XX所)。

我局现有分局(所)XX个,分别为XX、XX、XX三个分局,XX、XX、XX、XX、XX、XX、XX、XX、XX九个所,日常主要负责县域各镇(乡)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审批、批后管理及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等工作,在建房审批工作方面能够自行承担发证的已有X个分局(所)设置审批窗口或发证岗位,另外X个管理所(XX所、XX所、XX所、XX所、XX所)目前还未设立审批窗口或专门的发证岗位,审批办证还得上报县局村镇办统一制做,特别我县西部偏远镇(乡)(XX所)目前还尚未配备交通工具,来回路途较远办事极不方便。

建议: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和查阅办证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在该X个所办公地点增设审批窗口或专人负责发证岗位,统一审批办理发证,树立便民服务的新形象,如遇办理发证等问题可以及时咨询村镇办与其他分局(所)。

三、建设项目(公建与私建)资料共享问题

县局机关科室与基层分局(所)缺少沟通,因分工管理关系机关科室管“公建项目”,分局(所)管“私人建房项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区分明确并无不妥,但若不能及时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将不可避免的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出现“公建项目”、“私建项目”用地交叉打架的现象,直接造成我局的形象:

①、审批资料:不少项目(公建)审批科(审批窗口)审批后分局(所)基本上都不清楚,因缺乏信息及时交流沟通,往往一个地块既有公建也有私建项目的审批时都没相互告知,当地政府不慎也会出现重复出让或安置地块,或零星地块一幢建筑一半审批属于公建项目另一半属私建项目,导致审批科已批项目未及时告知分局(所),分局(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私建项目审批一次,待发现又得注销规划许可手续;

②、技术资料:特别对已批规划成果分局(所)所掌握的资料寥寥无几,俗话说的好“以规划图纸来说话”,可是规划图纸在哪呢,造成审批是无资料可参照,多次向局里提出都无结果,每次等到建房项目向分局(所)申报时,基本上不是建房户自己提供就是工作人员到县局另外收集,这项工作如不落实对以后的项目审批会造成很大影响;

③、规划评审未通知参加,分局(所)是局里作为派驻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有关建房审批业务,技术规范要求高而我们技术力量薄弱、懂技术人员甚少,如能通过参加局里召开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评审,或多或少在技术专业审查方面也会有所提高和学到知识。

建议:

应加强公建项目与私建项目批后资料共享,有关技术资料及时的反馈给基层分局(所),分局(所)以参加各类技术评审会议来提高业务学习。

四、监察方面

近年来,我县城区和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比较严重,各级政府虽组织力量进行了打击,但仍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已成为老大难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受规划编制滞后、土地指标少、监察人员少、建设规模大、群众建房呼声高、乡镇政府默许(如:村办公楼)、也有反映乡镇村甚至机关干部参与等种种因素影响。目前,违章建筑泛滥,执法环境恶劣,拆违费用大,执法队伍受围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威胁、人格受诬辱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采取措施,严厉制止。

存在问题:

①、未批先建;

②、擅自加层;

③、改变住宅建筑使用功能:将原有审批的住宅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为家庭小作坊或小型工厂;

原因:

①、利益驱动:部分市民或农民违法违章建设的目的将这类建筑作为出租房牟利,擅自加层扩建搞违法违章建筑转卖他人获利或为了拆迁赔偿能获得更多的安置面积;

②、违章建房攀比现象普遍: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在自己用地建房无须审批的观念存在,相互攀比现象突出,你建我也建,反正建多了不吃亏;

③、确实无房住而违章或老房需要改造:因规划控制审批项目又无法实施建房,特别是农村因子女已到法定婚龄要求分户急需解决住房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危房急需要求拆、扩建;

④、村干部带头违章,假借盖村办公楼的名义实施兴建住宅楼而转卖给他人牟利。

探讨建议:

①、要从源头上抓起,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村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报批建房,采取堵、疏结合适当的对基本形成事实无法改变且影响面较小的予以清理补办。

②、加强巡查制度,认真实施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市民、村民建房全过程监控,让不法村民无可乘之机。建立“日巡查、周小查、月大查”工作方式和专门监管信息档案管理,将各类违法违章“劣迹”记录在案,件件有记载、事事有根据;

③、发现违法违章建筑的苗头要及时控制,避免增加违法违章建筑的数量和拆违成本;

④、建立村委举报制度,由各镇(乡)政府组织召集村两委召开思想动员大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党员的积极作用,动员他们在建房中起带头作用,主动参与规划管理,并监督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如村委会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的情况经查实后由各镇(乡)政府通报批评,日后该村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建房,一律先拆除违章建筑后再行使新的建房项目报批手续。

⑤、建立联动机制和加强批后监管,借助我县开展“六必拆”专项活动,以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期、分批的实施联合执法拆违活动,建立批后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完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检查;

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拆违应由当地镇(乡)政府组织、部门配合,部门跟部门之间的监管区域与范围根据职能要求明确划片范围或依职权管理,规划区外涉及到违法占用农田建设的由镇(乡)政府与土地部门组织,规划部门配合执法;

⑦、鉴于各分局(所)提出有关《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罚款计算基数的工程造价是以全部造价(含地价款)还是部分造价等问题。虽然在学术届也有提出不同看法与实施建议,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法解说第142页有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之内容的理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至于总造价是否含“地价部分”目前尚未有法律文件,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作为县级市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标准。

五、竣工规划核实与工程备案方面

①、目前竣工规划核实的文书格式与要求都不统一,从XXXX年XX月XX日起我局执行的《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X建法〔XXXX〕XX号)文件已停止执行,与今年XX月XX日实施《XX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X建规〔XXXX〕XX号)文件有部分要求与文书格式稍有不同,现正准备结合公建项目(审批中心正在梳理)参照执行;

②、房屋竣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参照《XX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XXXX〕XX号)文件执行。

③、核实结果应当公布,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核实确认书》,作为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和竣工备案的法律凭证,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④、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如实提供各项资料,特别是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竣工总平图)和房管部门建筑面积实测数据表是规划核实的重要资料与图件。

⑤、在竣工规划核实过程如发现各项功能指标符合但布局有变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整处理,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例会的形式商讨解决。

⑥、格式要统一化,参照我局制作《村镇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情况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重缺乏,鉴于规划审批手续不齐(不能办理质监手续)、懂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建筑规模不上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强制管理手段少(如:压证)、施工人员无组织、害怕增加农民负担(如:强制采用钢管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等)等种种原因,严格地说分局(所)几乎未开展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既是开展这项工作也无从下手。

存在问题:

①、无证施工或水平低劣:施工人员既未经过正式专业培训又无证无照,对施工作业水平低劣,甚至连施工图都看不懂;

②、建设单位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违章建筑现象普遍: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经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手续就纷纷上马兴建,无勘察、无设计、无施工图审查更无工程监理可言,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证。

③、监理未到位:监理人员跨区挂好几个项目,随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④、多套图纸备用:未应付规划审批的设计一套施工图,而在建设过程自行又准备另一套图纸,审批图纸与施工的图纸不符;

⑤、专业技术管理力量不足,巡查记录无法实施,很多分局(所)对这项专业一窍不通,不知从何着手;

⑥、未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⑦、现场施工安全意识差,“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安全措施工作未到位,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目前还有不少工地还未使用钢管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等。

建议:

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建房安全意识;

②、建立干部培养与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和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制度,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把关。

③、抓好“五方”单位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的法制意识要提高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规范,设计质量要保证,施工图审查要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得未建房户提供多套图纸和擅自变更图纸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洞口(即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即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防护必须到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义务,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认真落实;

④、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如发现各有关单位违规操作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将违规行为报我局建筑业管理科并记录在案,严重的清出平阳县建筑市场。

七、业务培训方面

1、建设项目技术审查业务培训。

基层分局(所)人员不够,特别是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缺少。局机关重要岗位所需骨干人员几乎全部从各分局所抽调而来,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分局(所)目前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加上近几年又未组织集中业务培训学习,很多人员都不是规划建设专业毕业,特别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是稀少,分局(所)工作量大、压力重,急需加强人才引进和业务培训,吸收新鲜血液,构建梯队人才库并建立长效人才机制才是长远之策。确定专职科室、专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各分局(所)之间加强相互交流和推广好的工作经验。

2、个体工匠上岗业务培训。

加强全县个体工匠的监督管理和从业资格培训,只有合格的技术力量和专业队伍才能及时的为农村农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提供有利的安全保障,应定期召开个体工匠上岗业务培训和组织全县范围的建筑市场个体工匠执证上岗大检查,促进他们学习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知识、施工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施工图技术标准才能为农村住房建设把好安全关。

八、其他方面

XX县行政区划调整各分局(所)之间加强沟通联系以及建房相关档案移交与工作对接情况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X政函[XXXX]XX号)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因部分行政区划作出相应调整,有关分局(所)要做好以下几点衔接工作:

1、对原先已受理或正在准备办理的有关建房审批手续,要及时予以办结,并对已办结后的文档资料要做好移交工作。

2、镇(乡)域所管辖的地界范围由各当地镇(乡)政府明确。

3、对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后所成立的18个办事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盖的公章和文书承认有效。

4、各分局(所)在各自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实施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要服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各镇(乡)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镇(乡)政府做好各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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