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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程序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2-80024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7 12:48: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证程序

各类证件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证》

1、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证》:符合《条例)规定,且第一个孩子在3周岁零3个月以上。夫妇申请,持《妇检证》、(结婚证)、女方小一寸照片3张到村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另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村(居)计生专干实行“三榜公布”后呈报(二孩生育证申报花名册》到乡(镇)计生办,计生办根据呈报程序提交乡(镇)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专人到县市计生局办理,村计生专干把生育证送到生育对象手中。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l、未婚流出人员:条件18周岁以上,本人持身份证、照片两张到村(居)委会登记,村专职干部审核填写(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表)并签署意见,到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

2、已婚流出人员:本人持结婚证、妇检证、身份证、合影照片两张到村(居)委会登记,村计生专干根据计生政策审验准生证、绝(节)育证、社会抚养费缴讫证等证件,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填写《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证明)签署意见后,到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妇双方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到计生部门办理。

四、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的程序

“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五、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程序

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六、申请输精管、输卵管吻合术的程序

夫妇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孩子发生意外死亡,且符合生育政策,并要求再生育的。夫妇申请,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小孩死亡证明,附小孩《死亡证明书),乡(镇)计生办通过调查附单页材

料三份,写调查报告后报乡(镇)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到县指导站作吻合手术。

第二篇:简化办证程序

简化审批程序。一孩生育证,乡(镇)、村一站式办理。夫妻双方符合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登记,免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的村(居)计生专干,在核实夫妻信息准确无误后,及时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当月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人口计生办。当事人也可直接到乡(镇)登记,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人一方如具有某一乡镇户藉,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同时领取结婚证。未生育过子女的育龄夫妇,除可在石阡户藉地乡(镇)计生办办理外,亦可在所属户藉地的村计生信息员(计生专干)处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人办理时,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女方户口属外地的,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情况证明或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当即颁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再生育证,乡(镇)初审县颁证,哪里方便哪里办,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薄、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能够通过PIS系统获取的身份、婚育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请县卫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为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以前,如果申请人女方户藉是外省的,申请再生育证原则上必须到女方户藉地办理。改革后,申请人可按照户藉所属地,自主选择办证申请地域,哪里方便可哪里办。此外,申请人若属省内服务对象,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由计生部门核实。在传统的现场申请办理基础上,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在网上申请。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开展再生育全程网上办理试点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予以解决。

规范办证行为,推进优质服务,实行制度管理

限时办结制度。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乡(镇)、村(社区)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实行限时办结(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生育证的,由乡(镇)计生办当即进行初审,并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县卫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所需补全的材料。

申办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以虚假承诺获得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台帐登记、跟踪随访制度。村(社区)、乡(镇)建立生育证登记台帐。登记好服务证号、领取人签字。每月底村计生信息员须对办证情况进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口计生办、村计生专干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定期开展跟踪随访,动态掌握持证对象孕、产、育情况。

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而推诿、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审核按程序办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从严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优质服务制度。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推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持生育证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将一孩生育证登记纳入“三按月”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风险防控制度。行政包村人员、村计生专干切实做好人口变动监测,准确掌握人口变动信息,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定期开展人口变动情况督查,维护正常婚育秩序。

第三篇:办证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备案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完成。

(一)报审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2.《项目意见书》(有资质单位编制);

3.《地块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发);

4.《项目验资报告》(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5.企业资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 ⑵《企业营业执照》; ⑶《法人代表证书》; ⑷《拆迁方案》; 6.其它材料:

⑴有关项目立项的政府文件; ⑵有关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等。

(二)报审 ⑴窗口初审,如材料不全,当即叫补; ⑵材料符合,即发《受理通知书》。

(三)通过审批 ⑴发批文。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许可证》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一)材料准备 1.用地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计划立项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报

向规划局递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

规划局同意受理后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初审

按照规划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踏勘,对项目进行初审;

(五)测图

通知规划勘测院测绘1:500的《用地现状图》;

(六)设计

通知规划设计院作《平面布置图》,由规划局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

(七)审批

每周的“规划审批例会”进行审议批准;

(八)收费: 1.测量费 2.放线费 3.变形观测费 4.规划修进设计费 5.规划咨询费

(私人建设只收1、2、5项)

(九)发证

(十)放线 设立地界标志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诺办理时限:

一般项目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重大项目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一)建设设计方案审批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须报资料: 1.单位申请;

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份); 3.建筑设计要点通知书;

4.两套以上建设方案(附: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光盘)。

(二)绘制建筑红线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须报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计划部门投资计划; 3.用地红线图; 4.土地证明(复印件)

5.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意见书;

(三)核发建筑红线图 须报资料:

1.配套设施费收费单; 2.人防收费单; 3.墙改收费单; 4.绿化收费单; 5.地震部门登记表。

(四)审查施工图 须报资料: 1.施工图两套;

2.填写开工申报表(一份)。

(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竣工后)须报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建筑红线图; 3.规划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放线通知书;

6.规划管理监察报告(一套); 7.竣工验收资料。

四、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受理后3个工作日 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 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

(一)资料:

1.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发改委的立项批文 3.工程设计预算造价 4.规划《红线图》 5.全套施工图纸 6.消防设计说明书

7.《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8.其它需说明的材料

(二)程序 1.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

3.通过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办理《人防工程审核意见书》

一般5个工作日 法定10个工作日

(一)资料:

1.《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书》 2.《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委)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4.《用地红线图》

5.《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每个单体建筑首层平面图、剖面图 7.全套建筑电子版光盘(低本CAD格式)

(二)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出《审核意见书》

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须报资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土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4.《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气象局); 5.《拆迁许可证》(住建局);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中心); 8.招投标管理中心文件:

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意见书》; 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表》; 9.抗震办公室文件:

⑴《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⑵《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站);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公司); 12.监理备案(监理公司);

13.资金保函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工程造价的50%;跨为工程造价的30%)(甲方);

14.《安全监督通知书》(建管科); 15.《施工合同》;

16.《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乙方); 17.农民工保证金(乙方);

18.外地企业的备案资料(市场管理科)。

规划开发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采石场办证程序

新建露天采石场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申请人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分别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4.申请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批复和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取得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五篇:计生办办证程序

一、申办《四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4、B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 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生育证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B超证明;

5、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 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 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

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第二项(藏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

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

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 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 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 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 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 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两 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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